商业名称权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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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名称权的性质是什么
商业名称权的性质是什么?商业名称权的内容有什么?相信这样的问题是很多企业也不清楚的,这些都是专业的法律问题。

以下由律伴网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解答,希望读者阅读后能了解相关的问题。

一、什么是商业名称权
商业名称权,又称商号权,是商业名称合法使用人基于商业登记而对其使用的名称所享有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二、商业名称权的性质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在姓名权或名称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或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公民的姓名是代表自己并与他人相区别的符号,它表现公民的名誉,因此,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一个重要内容。

对公民信用的盗用、假冒、污辱等好是对其人格权的侵权,公民有权请求排除侵害;为完整保护其人格之目的,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民法上对姓名权的保护,是在“受侵害”时,始有其适用。

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无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是较公民个人更重要的市场交易主体,为表彰自己并与其他经营者相区别,同样享有名称权。

民法关于公民姓名权保护的法理原则,同样适用于企业。

也就是说,企业同样具有人格权,名称权是企业人格的象征,法律禁止盗用、假冒、诋毁他人企业的名称。

然而,企业的人格权不仅包含精神利益,还包含有物质利益在内,这是企业的盈利性所决定的。

这一点与一般公民的人格权又有所差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和第21条有对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加以保护的规定
保护的对象——企业名称权(姓名权)与《民法通则》是否完全一致,都属于人格权呢?在此认为二者在本质上有着较大的差异。

民法上的姓名权和名称权都属于人格权的内容,是从法律主体的精神利益即人格的角度进行立法。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规定的名称和姓名因被用作经营者的表征,主要显示商品的主体及来源,具有商业价值,已从单纯的人格权,进入无形财产权的范畴。

换句话说,名称和姓名既具有精神上的利益,也具有物质上的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侧重保护后者。

它的立法理由是:当一个主体进入商业运营以后,其姓名的精
神价值会产生物质利益,二者之和构成独立的商业价值;企业名称表彰商品来源,象征信誉,良好的信誉是企业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后的结果,它会大大促进企业的发展,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

对企业名称权的侵犯,会使该企业失掉部分市场份额,利润减少,实质上是对企业财产权的侵犯。

因此,姓名或名称的使用,究竟为人格之象征,还是表征营业是《民法通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将其作为规范对象的主要区别所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厂商名称归属于工业产权进行保护,其立法的理由亦是因其具有财产价值。

上文就是小编为各位读者整理有关于“商业名称权的性质是什么”的分析内容,商业名称权具有专属性、不容侵犯性,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等性质。

如果读者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来律伴网。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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