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划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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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自考00244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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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自考 00244 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第一章 绪论
【名词解释】经济法学:是以经济祛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 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单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 【多选】从法学学科的一般分类来看,经济法学可以分为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大部分。 【多选】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其中,科学方法又可分为 一股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简答、论述】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 通过说明经济法与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相邻关系,就可以揭示 经济法的价值和独立地位。 (1)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从总体上说,两者之间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宪法中的相关 规范,是经济法规范确立的基础;经济法规范,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宗旨
【名词解释】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 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单选】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是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多选】经济法的宗旨的确立标准主要包括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包容性标准。 【多选、简答】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1)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 (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 (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 (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调制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调控和规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在法律明确 授权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调控权法定”;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2)调制适度原则。即调控和规制行为必须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

经济法-辨析题

经济法-辨析题

三、辨析题1.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了公司股本总额的40%,该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答案】√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答案】×3.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为维持其他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该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 【答案】×4.投资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上没有注明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5.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新合伙人比原合伙人享有较大的权利,承担较小的责任。

()【答案】√6.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80万元。

对该笔债务,甲、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应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7.甲以欺诈手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

√8.2000年5月8日甲作为出租人与乙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将甲的房屋于同年7月1日租赁给乙作为办事处。

同年6月10日,甲向丙购买该出租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

甲与乙于5月8日所签租赁合同因甲对该房屋尚无处分权而无效。

×9.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10.2007年5月1日,甲到某商场购买一台价值为20000元的冰箱,双方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5月1日由甲先支付6000元并提货,6月1日再付6000元,其余8000元在7月10前付清。

6月1日,甲未按期支付6000元价款。

此时,该商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支付使用费。

经济法学随堂练习答案2019秋华南理工大学

经济法学随堂练习答案2019秋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理工·经济法学随堂练习经济法学绪论第1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1.1 经济法的概念1.(单项选择题) 以下问题属于政府失灵表现的是〔〕A. 公共物品供应缺乏B. 外部负效应C. 腐败寻租D. 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参考答案:C问题解析:2.(单项选择题)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错误的选项是〔〕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调制关系,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B.宏观调控关系主要包括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和方案调控关系C.市场规制关系主要包括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和消费者保护关系D.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参考答案:D问题解析:3.(单项选择题) 以下哪项不属于经济法的特征〔〕A.国际性 B.现代性 C.经济性 D. 规制性参考答案:A问题解析:4.(单项选择题) 以下哪项不属于经济法的现代性〔〕A.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B.调整方法上的现代性C.产生根底上的现代性D.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参考答案:B问题解析:5.(判断题)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开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参考答案:√问题解析:6.(判断题) 在英美法系国家,既有“经济法〞之名,也有“经济法〞之实。

〔〕参考答案:×问题解析:7.(判断题)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展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参考答案:√问题解析:8.(判断题) 经济法的经济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将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制止相结合的特征。

〔〕参考答案:×问题解析:1.2 经济法的历史1.(单项选择题) 1890年美国国会公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是〔〕A.?谢尔曼法?B.?克莱顿法?C.?联邦贸易委员会法?D.?煤炭经济法?参考答案:A问题解析:2.(判断题)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的标志是20世纪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

〔〕参考答案:×问题解析:3.(判断题) 由于反垄断法对于保障市场经济自由、公平、竞争地开展非常重要,因而也被称为“经济宪法〞或“市场经济的根本法〞。

1经济法基本特征

1经济法基本特征

1经济法基本特征1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营效率;2经济法要反应经济规律。

3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4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5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经济法的规执行是指在调整的目的和手段方法,经济法所具有的将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重要性----现代性经济法产生所对应的经济发展阶段,不是传统的近代市场经济,而是现代市场的经济。

(1)产生基础1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以及需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存在。

2社会基础,社会的多元化和抽象化,社会成员之间的互赖运动的强化由此导致的社会公益保护的虚化,以及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

(2)制度建构1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政策是经济法制定的前提和基础2制度实施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的自足性,经济法与程序法熔于一炉3制度实施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主要有法院以外的主体来实行2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包括的方面(1)总量均衡。

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是宏观经济总量最基本的平衡。

(2)结构优化。

衡量经济结构优化与否的标志,主要是宏观经济的效率和公平(3)就业充分“最低可持续失业率”的概念来描述可以长期持续的最高就业水平(4)国际收支平衡可以在小范围内短期之内出现顺差逆差,若长期出现顺差逆差,则该经济体是有问题的。

3宏观调控手段;财政调控,税收调控,金融调控和计划调控等。

4市场规制权通常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所有市场统一适用的规制,主要是指对竞争行为的规制,如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限制竞争行为规制5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问题定位的概念所谓“问题定位”就是必须从社会经济事实出发尤其要从人类的经济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出发根据解决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所要调整的对象领域、目标、以及调整的方法。

国际经济法学马工程重点

国际经济法学马工程重点

国际经济法学马工程重点第一章:1.经济法概念: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即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产生因素:〔1)经济因素:法律是经济关系的记载和表述。

经济法的产生有其经济因素.人的生存发展离不开经济基础,人的社会关系核心是经济关系,人的社会矛盾集中于经济利益冲突。

这就决定了经济关系从来就是法律所要调整的重要对象,法律从根本上说是经济利益的准贝测。

无论何种经济形式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则;经济形势不同,其法律规为保症好的阕凌体盗建敬味要缩放浏览器头办存在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它们构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决定性因素,只有立足、扎根市场经济,经济法才能安身立命。

〔2)政治因素:国家作为重要的政治因素,向来处于经济、政治和社会的核心地位。

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形势下,国家权力、国家干预及其限制有所不同。

这些不同对法律有着直接响。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干预更具自觉性、自主性和有效性,当然也理应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确以和规范国家干预的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履行其基本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依据。

(3)社会因素:法律历来被视为“善良公平之术”,“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律的宗旨和使命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实现社会主义,国家负有重要的经济社会职能,如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但国家要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必须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实现法治化,这就要求制定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的重要构成要件。

〔4)法律因素:法律发展史表明,法律部门的产生呈现这样的规律:一是客观上存在一种社会关系需要某种法律部门调整;二是这种社会关系应先有已有法律部门去调整,只有当它们不能或不宜调整时,才有必要产生新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产生也是如比。

市场经济形成了一种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种社会具有普遍性,内在地需要国家干预。

而已有的法律部门各有其定位和职能,它们不能或不宜对这种社会关予以调整,于是出现了“法律空白”,需要新兴的法律部门予以弥补。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1、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3、经济法的宗旨:是指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性意旨及所要实现的目标,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由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所指引,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5、国家经济安全:政府依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履行一定的经济职能,实现克服经济危机,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国民经济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一种过程或状态。

6、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是解决市场失灵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基本特征,这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共同特征。

7、市场:是交易场所、是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资源配置手段(无形之手)8、市场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实施的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9、市场规制法的定义: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市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是指各类市场规制法规范搜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12、市场规制权:是规制主体依法律的授权而享有的、规制市场竞争的权利。

13、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14、反垄断法的概念(1)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垄断法。

(2)形式意义的反垄断法: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15、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相一致的行为。

17、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能简单理解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因为现代法律已将政治、文化等领域都纳入其调整范围。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能简单理解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因为现代法律已将政治、文化等领域都纳入其调整范围。

经济法调整的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但不能将经济法简单地等同于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因为经济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

而有特定范围。

同时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但调整经济关系不全是经济法。

因为经济关系体现为多元化的社会关系。

只有当这种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后才属于法律的调整对象。

即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但现代法律不仅调整经济关系而且调整非经济关系。

如刑法、行政法等也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概念不是排他的。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但这种法律不是由民法、商法或行政法等单行法来调整的,而是由其专门的法律来调整的。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是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

它并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是以往传统的法律部门(民法、商法等)的分支或横断于传统法律部门而形成的。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它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是对传统法律的修正与补充。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是从宏观上对经济的协调与控制为己任的。

它主要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而且主要是国家同构成国家宏观经济体系的主体之间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是独立的,但在历史上并不是从来如此。

在历史上它曾从属于民法或行政法等部门,直到后来才独立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单片机,全称为单片微型计算机(Single-Chip Microcomputer),是一种高度集成化的微型计算机,通常被广泛应用于嵌入式系统中的一种控制器。

经济法学·随堂练习2020春华工答案

经济法学·随堂练习2020春华工答案

经济法学,随堂练习经济法学绪论第1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1.1 经济法的概念1.(单选题) 下列问题属于政府失灵表现的是()A. 公共物品供给不足B. 外部负效应C. 腐败寻租D. 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答题: A. B. C. D. (已提交)参考答案:C问题解析:2.(单选题)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错误的是()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调制关系,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B.宏观调控关系主要包括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和计划调控关系C.市场规制关系主要包括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和消费者保护关系D.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答题: A. B. C. D. (已提交)参考答案:D问题解析:3.(单选题) 下列哪项不属于经济法的特征()A.国际性 B.现代性 C.经济性 D. 规制性答题: A. B. C. D. (已提交)参考答案:A问题解析:4.(单选题) 下列哪项不属于经济法的现代性()A.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B.调整方法上的现代性C.产生基础上的现代性D.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答题: A. B. C. D. (已提交)参考答案:B问题解析:5.(判断题)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答题:对. 错. (已提交)参考答案:√问题解析:6.(判断题) 在英美法系国家,既有“经济法”之名,也有“经济法”之实。

()答题:对. 错. (已提交)参考答案:×问题解析:7.(判断题)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答题:对. 错. (已提交)参考答案:√问题解析:8.(判断题) 经济法的经济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将积极的鼓励、促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征。

()答题:对. 错. (已提交)参考答案:×问题解析:1.2 经济法的历史1.(单选题) 1890年美国国会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是()A.《谢尔曼法》B.《克莱顿法》C.《联邦贸易委员会法》D.《煤炭经济法》答题: A. B. C. D. (已提交)参考答案:A问题解析:2.(判断题)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的标志是20世纪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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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划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经济法概念的提炼,有助于理解以下几个问题:由于市场调控和宏观规制是作用于现代市场经济,因而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这是它与传统部门法的重大不同。

第二,基于经济法的宗旨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它主要是运用法律化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手段来进行调整,因此,与其他所有的部门法相比,它又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第三,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日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仅调整一般的经济关系,而且还要调整日益重要的体制关系,即不仅涉及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还涉及相关的体制关系或称分权关系,从而不仅关乎个体私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

经济法的基本特征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各部门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1经济法的经济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2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经济法同各类传统部门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1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

2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

3经济法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经济法的独立地位1要论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说明其独立地位,就必须说明经济法是否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

因为只有存在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只有存在调整性质相同的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才能够构成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2经济法不仅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且所调整的主要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在明确界定了调整对象的情况下,按照传统钓部门法理论,经济法当然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当然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并且是整个法律系统中日益重要的一个子系统。

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1依据一般法理,一个部门法体系的构成主要取决于该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由此使经济法规范分成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一类是调制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

前者可以总称为宏观调控法,后者可以总称为市场规制法。

2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来看,世界各国主要运用财税、金融、计划这三类经济政策以及相应的三类经济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这些政策及手段的法律化,就构成了财税调控法规范,金融调控法规范、计划调控法规范,从而构成了宏观调控法的三大类别。

从市场规制的角度来看各国主要通过竞争政策和消费者政策来进行直接的市场规制,而这些政策的法律化,就构成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规范,它们构成了市场规制法的三大类别。

3经济法体系首先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两大部分构成。

其次,对上述的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制法律规范还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分,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4上述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一、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是通过调制行为来实现的,其地位是非平等的。

在不同的主体组合中,主体的地位、权义、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的,因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角色是不同的。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主体资格的取得问题,就是主体产生的依据问题,相关的理论可以称为主体依据理论。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维性,同时,又具有特殊性。

1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调制主体与调整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整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作为调整受体,虽然在总体都是市场主体,但其具体身份往往也要随具体法律而定。

上述各类主体在法律依据上的不同,正说明了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上的多维性。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须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

在经济法的主体中,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与宪政性法律相关,而调整受体的资格取得则与民商法相连,从而使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

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还表现在:第一,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的,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第二,虽然调制受体主要有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这些对于实现国家的经济政策,确保调控或规制目标的实现,保障社会公益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与体现了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方面的特殊性。

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1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

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又可分为财政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等。

市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

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所谓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所谓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

2除上述基本分类,还可以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作出其他分类:从主体的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从行为对象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从行为效果角度,法律行为可以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四、调制主体的“权义结构”分析调制主体的“权义机构”主要是指调制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1调制主体的职权调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为“调制权”。

由于调制主体可以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因而调制主体的调制权相应地就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1)调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还可以根据具体调控领域把宏观调控再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

(2)调制主体的市场规制权,也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两类。

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还有金融。

房地产等特殊市场规制权。

(3)调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要具体地规定于各类经济的法律、法规之中,尤其要具体地规定在经济法的“体制法”中,这也是“职权法定”的具体体现。

2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各类调制主体在享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权等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职责。

这些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整权、不得弃权等,核心是依法调制。

(1)调整法定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调制主体必须贯彻和遵守的原则。

(2)依法调制,也是相关的调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调整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与能否依法调制有关。

(3)依法调制的职责,不仅要求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广义上也包括当地行使调制权,以及不能放弃调制权。

五、调整受体的“权义结构”分析对应调制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调整受体也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形成了调整受体的“权义结构”。

1调整受体的权利从权利的角度来看,调整受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其具体形态包括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居民的“消费者权利”等。

调整受体所享有的经济自由权,在实质上是一类“市场对策权”。

并可进一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主体的对策权两大类,因而在具体形态上,可能体现为竞争权、消费者权利、纳税人权利等,只有有效地保护调制受体的各项具体权利,才能使调制受体的经济自由权得到全面的保障和实现。

2调制受体的义务调整受体要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一类是接受调制的义务,一类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首先,接受调制的义务,是指调整受体应当接受调制主体依法作出的调制,遵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制。

其次,接受调制的义务,涉及依法竞争的义务。

再次,依法竞争义务,除了传统意义以外,各类企业都试图通过各种手段来获得竞争优势,可能会违反依法竞争的义务。

因此,对于依法竞争的义务,要作广义上的理解。

最后,从角色来了的角度来看,各类主体都可能成为竞争者。

依法竞争的义务,是各类调制受体都应当履行的。

六、经济法责任的分类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

依据违反的经济法的具体部门类的不同,可以分为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两类。

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

除了通常按照所违反部门法的属性来分类以外,还可以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追究责任的目的、承担责任的性质等标准,提出一些同样有重要价值的分类:首先,按照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把经济法上的责任分为调制主体的责任和调制受体的责任。

其次,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好惩罚性责任。

最后,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1.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

3.市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

4.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即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

5.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6.权义结构: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7.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经济自由权:是指调控受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

9.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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