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案例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上诉案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上诉案——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指导点评】现代债权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展出一套先合同义务理论,违反此种先合同义务,则可以构成‚缔约上过失‛,并发生相应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德国法学家耶林教授140余年前的法学上的伟大发现,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不仅促使大陆法系诸国家在立法或司法判例中普遍建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而且影响到英美法系和国际商事统一立法。
在中国内地,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法学继受的产物被引进后,曾部分地被1981年《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1款和1986年《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所采纳,直至1999年的《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专门作出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一般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作为学说继受的结果,可谓正式被我国立法全面采用,体现了中国合同法对交易安全的关注和保护。
虽然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立法或司法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但民法学和实务界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探讨和发展却远未停止,耶林法学上之伟大发现在现代社会中仍然继续彰显其长久的生命力和重要性。
如何认识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根据《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之规定认定缔约过失责任,遂成为中国司法实务界中一个见仁见智、颇具争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关于上诉人{公司0}与被上诉人{公司1}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的裁判,对于人民法院如何认定缔约过失责任方面,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需方彩虹公司在正式供货合同订立、磋商阶段,根据市场变化提出相应的价格要约,是一种符合市场规律和交易常理的合理磋商行为;而供方星云公司坚持以认定协议中样品的高价格作为订立正式供货合同的大批量产品价格的磋商行为,却带有无视市场规律,违背公平原则的色彩。
正如最高法院所分析的:即便采用民法理论上最为宽松的合同成立规则,即假设本案双方已经就正式供货合同的产品质量条款达成合意并有效成立,那么也应当属于价款、数量、履行期限等合同要素约定不明的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法律规定、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民法典》合同编第49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二)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对方商业秘密;(三)违反承诺,未履行合同义务;(四)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五)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49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和其他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49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一般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过失行为: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
2.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直接导致对方遭受损失。
3.损失:当事人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遭受的损失。
4.缔约过失行为人有过错: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承担1.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嘿呀!今天咱们来聊聊合同法里的一个重要名词——缔约过失责任!
啥叫缔约过失责任呢?哎呀呀,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为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比如说哈,甲和乙准备签个合同做生意。
在商量合同细节的时候,甲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的信息,像产品质量有问题啦,或者公司财务有大麻烦啦!结果乙基于这些错误的信息做出了决定,最后遭受了不小的损失。
这时候,甲就得为自己的这种不诚信行为负责,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呀!
再比如说,甲向乙发出了一个合作的邀约,说得可好听啦,什么前景广阔、利润丰厚。
乙一听,心动了,马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准备工作,还花了不少钱。
可到最后,甲突然反悔说不合作了。
哎呀呀,这不是坑人嘛!这种情况下,甲也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的损失呢!
那缔约过失责任有啥特点呢?哇,这可得好好说说!首先呢,它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还没正式成立合同的时候哟!其次,责任的产生是因为一方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都有可能。
而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得是实实在在的,不是凭空想象的哟!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可不一样呢!违约责任是合同成立之后,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才产生的。
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
合同订立阶段就出问题啦!
哎呀,明白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性,咱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就得小心谨慎啦!别稀里糊涂地就被人坑了,自己也别犯这种错误呀!不然,损失可就大了呢!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法里可是个很关键的概念哟!大家都得重视起来,这样才能在商业活动中保护好自己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哇,是不是觉得很有收获呀?。
缔约上过失责任(刘春堂)

缔约上过失责任刘春堂冯恺:欢迎大家来参加我们的讲座。
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台湾辅仁大学的刘春堂教授,刘教授是台湾大学的法学博士,民法功底相当深厚,特别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研究有相当高的水平。
刘教授这次来烟台大学开完会议以后,被我们人民大学有幸请到,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难得的机会。
现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刘教授给我们做讲座。
刘春堂:谢谢谢谢!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非常抱歉,前天才知道要我来这里给大家做一个报告。
我从台湾过来,没有做什么准备,要报告什么题目呢?我想了想,决定报告缔约上过失责任。
之所以要报告这个题目,主要是因为我20年前做的博士论文写的就是这个题目。
(笑声)我觉得这个问题到今天仍然存在,特别是对我们学民法的学生来说更是这样。
这个题目我比较熟悉,虽然手上没有带什么资料,但是我觉得凭我的记忆也可以给大家做一个大概的介绍。
大家都很清楚,我们原来讲的契约责任,是指从契约有效缔结之后一直到履行完毕。
可是当我们为了缔结契约而从事接触、磋商等活动的时候,我们就从一般的社会关系进入到了一种特殊的关系。
那么从接触、磋商一直到契约有效缔结的这段时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到底应该如何处理?这可以说是中国民法学上争论很大的问题,直到今天仍然有人不断提出各种各样的新看法。
事实上,我们最早可以在罗马法上找到这个问题的讨论。
真正对这个问题提出比较系统、详细的理论的是德国的法学家耶林,他在德国法学评论上提出了缔约上过失责任的理论问题。
由于这个问题比较抽象,我给大家举几个例子,大家看看这个问题是怎么处理的。
第一个问题。
比如某甲和某乙有一个初步的接触说想和某乙订约,谈了好长时间,某甲已经让某乙相信了他会和某乙订约。
但是到了紧要关头,某甲突然说我不订约了。
那么这个时候某甲有没有责任?假如有责任究竟要负什么样的责任。
这是第一个阶段,双方还没有进入到缔结契约的过程。
那么第二个阶段,双方已经订约了,我这里讲的订约就是大陆讲的订立合同。
买卖合同参考典型案例—假意磋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

假意磋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罗某素与刘某不和。
因此,当罗某得知陈某要转让自己的服装店,并且价格非常优惠,而刘某也有意向购买时,罗某便想从中作梗,使刘某不能以那么优惠的价格购买陈某的服装店。
罗某虽然根本没有购买陈某的服装店的意图,但还是与陈某进行了谈判,并且罗某所出的价格比刘某的出价高10%。
当陈某与罗某谈到实质性问题——即何时签订合同时,罗某总是以自己还没准备好货源为由拖延时间。
面对这高价的诱惑,陈某并没有把罗某拖延时间的做法放在心上,而是有意将服装店转卖给罗某,并与罗某进行了很长时间的谈判,也坚决拒绝了刘某的意向。
然而,当刘某购买了另一家服装店后,罗某立即找到陈某,表示自己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暂时不想购买陈某的店了。
在这种情况下,陈某错过了转让时机。
由于陈某急需资金,因此,陈某只能以非常低的价格将服装店转让了。
为此,陈某认为在服装店的转让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完全是罗某的行为造成的,要求罗某赔偿损失。
罗某不同意。
陈某只得诉至法院。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为并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本案中,罗某在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的情况下,为了阻止刘某购买而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进行谈判,致使陈某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其行为符合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
首先,罗某的行为发生在与陈某谈判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其次,罗某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罗某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为了达到阻止竞争对手购买的目的,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陈某进行谈判,这属于一类比较严重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且罗某在主观上是故意这样做的,存在主观过错;再次,罗某的行为给陈某造成了经济损失,致使陈某以更低的价格将服装店转卖。
合同法之缔约过失责任

关 键 词 : 同法; 合 缔约过 失责任 ; 先合 同义务; 信赖利益
中图分类号 : F 1 D 48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5 1 (0 00 — 1 0 0 1 7 — 6 22 1 )2 0 O — 5
缔 约 过 失责 任 , 又称 作 缔 约 上 过失 责 任 , 即合 同订立 过程 中 的责 任 。它 不 同 于合 同责 任 , 但
6 60 ) 400
内容摘 要 : 缔约过 失责任 , 是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 违反 先合 同义务时依 法应 当承担的 民事责
任 。本 文 主要 从 缔 约过 失 责 任 的 立 法 意 义及 依 据 入 手 , 以案 例 方 式 阐述 了缔 约 过 失 责任 的特 点及 构 成 要件 , 分析 了缔 约过 失 责 任 的 类 型及 赔 偿 责 任 , 出 了缔 约过 失责 任 追 究 时值 得 注意 的 问题 。 指
的途 径 达 到 目的 : 接 触磋 商 的 保护 通 过 赋 予 无 给付 义 务 的法 定 债 之 关 系并 配 置 缔 约上 的过 失 对
责任 的途 径完 成 任务 。法 律保 护 的并 非仅 是 一 个 已经存 在 的契 约关 系 , 正在 发 生 的契 约关 系 也 包 括在 内 , 则 契 约交 易 过程 将 暴 露 于外 不 受 保 护 , 约 一 方 当事 人 难 免成 为 他方 疏 忽 或 不 注 否 契
意 的牺 牲 品 。
缔 约 过 失 责任 制 度 , 已被各 国合 同法 律 制 度确 认 。在 《 同法 》 布 实施 之前 , 当说 我 国并 合 颁 应 没 有 相对 完整 的缔 约 过 失 责 任 的理 论 。1 9 年 颁 布 的《 同法 》 系统 地 规 定 了缔 约 过 失责 任 , 99 合 较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中,题为“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首倡的,此后,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探讨,产生了诸多覌点。
其中,依实証法学家的观点,契约法上的责任只能因契约产生,当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契约法上的责任便无从谈起。
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合同并不都是有效的,而当事人一方常因此遭受到损害。
因此耶林提出,“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
立法上,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并未全面接受耶林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没有将其作为一般责任要件予以规定,只是在某些条款上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
日本、意大利、前苏联等国的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到20世纪的1941年《希腊民法典》正式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加以规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而《民法通则》和一些民事单行法又不足以调整这一类纠纷,面对这一现实,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建立在契约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上的,它的产生是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存在着缺陷,此种缺陷,使缔约之际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到损害时而得不到救济。
因为,双方当事人为订立契约而从事磋商的过程中,彼此之间需要存在一种相互信赖的关系,才有可能促成契约的达成。
但是,如果一方或双方因过错而致使契约未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当然就意味着破坏了这种相互信赖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因此有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为了弥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调整范围存在的缺陷,而使缔约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得到救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法律制度运用而生,成为保护缔约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担当。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共同构成民法上完整的责任体系。
缔约过失责任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信赖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协力、保护、保密、禁止欺诈等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的义务内容。
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缔约过失责任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论缔约过失责任作者孙启超学籍批次200303学习中心哈尔滨层次高起本专业法学指导教师於向平论文成绩中文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理论,由于它与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合同形式存在一定的联系,所以有的时候很难区分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具备了成立的条件。
本文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入手,深入剖析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具体含义,并从此展开来论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无效合同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关系。
通过分析,我们认识到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有着几个明显区别的。
同时也看到无效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关系目录第一章引言 (1)第二章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构成要件………………………………………1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1)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第三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4)一、违约责任 (3)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3)第四章缔约过失责任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及无效合同的关系 (4)一、可撤销合同 (4)二、无效合同 (4)三、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 (5)第五章缔约过失责任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关系 (6)一、效力待定合同 (6)二、效力待定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 (7)小结 (8)结束语 (9)参考文献 (10)第一章引言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一、规范了订立合同的过程合同的订立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
但是当事人往往基于自身的目的而采取不同方式的欺诈行为,从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就从法律上对当事人的诚信有了规定,使得合同的订立有了一个健康的轨道。
二、维护了缔约当事人的利益由于一方的过错行为使得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了实际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