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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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党的X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市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X〕X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X〕X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X〕X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X〕X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四)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制定土地储备的有关政策,审议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督,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在市国土资源局领导下,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审计局、房管局、法制办,人民银行X市中心支行,X区政府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五)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六)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及人民银行X市中心支行的相关分支机构和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应及时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筹资数量等进行单位间信息交换。

二、计划与管理

(七)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于每年第三季度会同相关部门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八)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依据土地储备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批准,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九)项目实施方案包括:

1.土地的权属情况;

2.征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偿费用、收购补偿费用、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储备支出;

3.储备地块资金计划安排;

4.土地供应预测收入;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范围与实施程序

(十)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国有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十一)纳入储备的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相关土地纳入储备前,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政府无偿收回的除外)、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核查,对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

权属不清晰、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应注销而未注销原不动产登记手续、已设立土地权利未依法解除的,不得纳入储备。

(十二)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注销不动产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十三)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市政府批准后,委托X区政府或市管园区管委会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十四)以有偿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确定地块。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拟收回、收购的地块。

2.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对拟收回、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以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属、面积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3.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根据实地调查的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房管局等部门征询意见。

4.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根据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土地和房产及相关资产评估结果和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回、收购储备补偿标准,测算土地补偿费用。

5.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收购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提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6.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签订收购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7.实施补偿。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30日内,根据土地交付情况,将补偿费用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应当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8.注销登记。对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对有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在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后,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对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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