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科学分类体系 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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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标准”下改革罪犯分类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首要标准”下改革罪犯分类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矫 治 罪 犯 的需 要 来 完 善 分 类 标 准
方法 和程 序

增强 罪犯
是十分 迫切 的

改 造 的效 果
” ,

改 革罪 犯 分类


提 高 罪 犯 改造 效 果 在 于 促 使


新 形 势 下 改 革 罪 犯 分 类 制 度 的意 义
) 改 革分 类 制 度是 贯彻


罪犯心 灵得到净化
单 、粗 放。现行分 押分管制度 ,按 犯罪性质分类有 比较 明 确 的标 准。但主要 以罪犯的犯罪性质 为依据确定罪 犯的分 类在一 定程度上有益 于抑制罪犯之 间的交叉感染 ,但是它 不便 区分罪犯恶 习尝 试和改造难 易程 度 ,不利 于防止他们 相互 之问的恶 习深 度感染 。因此 ,对罪犯 的关押 分类仅仅 从 横面划分是不够 的 .还要 区分纵 向的深度层 次。只有 同 时兼顾 纵向分层 和横 向分类 ,才 可能既抑制交叉感 染 ,又 防止深度感染 ,保 障各项矫正方案顺利 、有效地实施 。
。 ”

作 的首 要 标 准

目 前 所 面 临 的严 峻 的 治 安 形 势 对 监 狱 工


监 狱人
(


顺 利地 向
社会 人
过渡

作 提 出 的迫 切 要 求
— —
刑 释 人 员 重 新 犯 罪 率 居 高不 下

究其
) 改 革分 类 制 度是 落 实
宽严相 济
刑 事政 策

收 稿 日期 : 2 0 0 9 0 5 2 ( } 作 者简介 : 邱 广 武 (1 9 6 6 李 建 淼 (1 9 7 7

罪犯教育改造实施方案

罪犯教育改造实施方案

罪犯教育改造实施方案
罪犯教育改造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罪犯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

为了有效推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首先,要加强教育改造机构建设。

完善教育改造机构设施设备,提高教育改造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罪犯接受到全面、系统、专业的教育改造服务。

同时,加大对教育改造机构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教育改造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罪犯得到高质量的教育改造服务。

其次,要建立健全罪犯教育改造制度。

加强对罪犯的分类管理,因人施教,因罪施治,因时施策,确保罪犯得到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

建立健全罪犯教育改造考核评估机制,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同时,建立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励教育改造人员积极投入工作,同时对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约束和督促。

再者,要加强罪犯的心理疏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通过心理疏导,帮助罪犯认识自己的错误,重树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同时,加强对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为其重新融入社会打下基础。

最后,要加强对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罪犯教育改造的重要性和成效,营造支持和关心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社会氛围,为罪犯的重新融入社会争取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总之,罪犯教育改造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案,才能更好地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帮助他们重新回到社会,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坚持首要标准努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坚持首要标准努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坚持首要标准努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2008年10月,司法部在河南郑州召开了全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会议。

这次会议规格高、规模大、内容丰富,是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专门研究部署教育改造的会议。

会议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坚持把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把改造人放在监狱工作的第一位,赋予了监狱工作新标准和新使命,在新中国监狱工作发展史上尚属首次,具有里程碑意义。

会议深刻阐明了新形势下加强教育改造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中央领导同志对监狱工作的新要求和《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对做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做了全面安排部署。

如何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实现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新发展,如何进一步推进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成为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形势逼人,时不我待。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结合多年的从事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实际经验,深入监狱进一步认真调研,与基层民警一道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理清思路,研究措施,对推进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坚持“首要标准”营造适度和谐的改造环境监狱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力量,承担着惩罚、教育罪犯的重要职责,对于有效地消除和减少社会不安全、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地作用。

同时,监狱工作也是衡量社会和谐的一个社会平衡器。

因此,监狱机关必须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给监狱工作带来的新任务、新机遇、新挑战,监狱民警要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

切实强化大局意识,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

切实强化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做到令行禁止、步调一致,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叶扬:《罪犯改造质量指标体系研究》

叶扬:《罪犯改造质量指标体系研究》

罪犯改造质量指标体系研究①叶扬(广东省阳春监狱阳春市 529615)罪犯改造质量指标类型和层次划分一、基本概念目标是指个人、部门或整个组织所期望的成果。

罪犯改造目标是指监狱机关对罪犯改造成为新人提出的总体要求。

二、罪犯改造质量指标类型1.根据时间长短划分的罪犯改造目标:(1)目前目标:消除罪犯当前的主要思想和心理问题,增进心理健康,成为守法公民。

(2)远期目标:不断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性和协调人际关系能力。

2.根据性质不同划分:(1)定性指标:如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2)定量指标:如罪犯改好率在95%以上。

3.罪犯改造质量目标的实现层次:(1)初级目标:罪犯以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混满刑期回家去为目标,只要在服刑期间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没有违反监规纪律就可以了。

(2)中级目标:罪犯如果希望得到减刑假释奖励早日与家人团聚,则要积极改造,具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3)高级目标:罪犯如果还希望出监后能对社会有所作为,则不但需要学文化、长技能,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坚定的守法信念,做守法公民,还要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需要。

三、制定罪犯改造目标方法1.经验判断法。

根据既往经验作出判断,比如20世纪80年代,大部分监狱组织罪犯野外劳动,加之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罪犯脱逃现象时有发生,脱逃率高,“劳改队”能将每年罪犯脱逃率控制在3‰以内就达标了;进入21世纪,随着罪犯由野外劳动向室内劳动转移,加之管理水平提高,大部分监狱实现零脱逃,甚至某省全省监狱系统2001—2010年连续10年实现无罪犯脱逃的佳绩。

罪犯改造质量指标具有历史发展性。

2.定量分析法。

以多年积累的数据为基础,运用数理方法确定指标,具有准确性高、可行性强的特点,但专业性强、工作量大。

罪犯改造质量总目标一、罪犯改造目标的历史发展我国对罪犯改造目标曾经有过多种提法,1958年全国第九次公安工作会议《关于劳动改造工作的决议》中提出:“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走社会主义道路,有益于社会主义建①叶扬著:《中国罪犯改造质量管理学》第3章,中国言实出版社,2012,22-27。

以科学发展观要求构架罪犯管理制度体系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

以科学发展观要求构架罪犯管理制度体系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

以科学发展观要求构架罪犯管理制度体系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以科学发展观要求构架罪犯管理制度体系罪犯管理制度体系的构架,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破除影响当前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科学发展的制约因素,不断强化制度在罪犯管理实务中的操作性、针对性和长效性,从而达到促进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全面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并最终实现监狱“改造人”这一根本宗旨的功效。

本文试从监狱当前罪犯管理制度体系中存在的不完善之处,结合监狱工作实际,以科学发展观要求为标尺,就进一步构架和完善罪犯管理制度体系,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当前监狱罪犯管理制度体系的现状(一)部分罪犯管理制度与改造罪犯工作实际不相适应。

一是制度废、改、立不及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当前罪犯的构成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高学历、智能型罪犯在押犯中的比例越来越大,而我们的对罪犯相关的管理制度却是“以不变应万变”,经验主义明显。

二是对罪犯的减刑、假释等管理制度与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实践相脱节。

对减刑、假释的管理制度均是省高院出台,由监狱具体贯彻实施的。

但因监狱刑罚执行与审判机关存在管理和制度制定上的脱节,监狱对减刑假释的罪犯最有发言权却没有制度的设计权,导致省高院出台的减刑、假释管理制度部分与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实际不相适应。

三是现行罪犯管理制度对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和惩罚违纪罪犯手段的单一性。

监狱调动罪犯(尤其是短刑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当前在很大程度上仅仅依靠的是对罪犯的减刑或假释政策,而对兑现分级处遇、劳动报酬、休息时间等手段,运用力度不大。

另一方面,对违纪罪犯的惩戒设置也不尽合理,如我省《罪犯考核奖罚办法》虽然规定了“警告、记过、禁闭“3种处罚方式,但难以对短刑犯(这部分对减刑、假释等刑事奖励期望值不高,受多少处罚也无所谓)形成有效的威慑,不足以抑制罪犯反改造思想。

四是部分管理制度未能与现代行刑理念同步。

如现有罪犯分级管理制度对不同罪犯的分押管理过于简单,对累犯、惯犯、犯罪主观恶性严重的罪犯、反改造尖子和具有自杀、行凶等危险性的没有进行科学的分类,对有精神病及严重传染病的罪犯关押、管理制度空白,使监狱民警在实际管理中存在较大的困难,基本上仍处于粗放状态。

论当前我国罪犯分类管理制度

论当前我国罪犯分类管理制度

论当前我国罪犯分类管理制度罪犯分类管理制度是指对罪犯根据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体特点进行分类,从而实现对罪犯的不同管理方式和程度的规范化管理。

当前,我国的罪犯分类管理制度已经逐渐完善,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我国的罪犯分类管理制度从撤销死刑逐渐进入到目前的刑罚多样化和性刑罚阶段。

过去,我国刑法对于罪犯的判罚以死刑为主,忽视了罪犯的个体差异。

而现在,我国的刑罚逐渐多样化,充分考虑罪犯的实际情况,根据罪犯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个体特点,采取不同的判罚方式,如缓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这一制度的推行,体现了对罪犯的人权关怀和对罪犯个体特点的尊重。

其次,我国的罪犯分类管理制度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注重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社会再适应能力的培养。

目前,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普遍设立有教育改造场所,针对不同类别的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

对于一些刑罚较轻的罪犯,可以采取教化、矫治的方式,引导他们改过自新。

对于一些刑罚较重的罪犯,可以通过开展技能培训、职业训练等方式,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再适应能力。

这些措施的推行,有助于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改正错误,为未来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此外,我国的罪犯分类管理制度注重对重点罪犯的特别关护和高度监管。

一些危害社会较大的罪犯,如暴力犯罪、恐怖犯罪等,具有较高的再犯可能性和社会危险性。

为了避免罪犯再犯罪行为的发生,我国实行了特殊关护和高度监管,对这些罪犯进行严格控制和长时间监管。

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有效防范罪犯对社会的伤害。

然而,当前我国有关罪犯分类管理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于不同类别的罪犯,制度上的划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判罚的不公平性。

其次,一些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长时间关押而无法得到有效教育改造和再适应,容易引发再犯罪的发生。

此外,一些刑罚较轻的罪犯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帮扶,可能再度滋生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的罪犯分类管理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步推进监狱⼯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为进⼀步推进监狱⼯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以下简称“三化”)建设,提⾼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监狱体制改⾰试点的有关精神,结合监狱⼯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推进监狱⼯作“三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与⽬标(⼀)推进监狱⼯作“三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提⾼罪犯改造质量为中⼼,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监狱体制改⾰试点的精神,实⾏依法治监,依法规范监狱⼯作全过程,借鉴和吸收相关领域的科学成果和国外有益经验,整合监狱资源,动员社会⼒量参与,进⼀步强化监狱的刑罚执⾏功能。

(⼆)推进监狱⼯作“三化”建设,要⽴⾜解决当前监狱⼯作中存在的突出⽭盾和问题,体现时代性、创造性、前瞻性,逐步实现监狱职能专门化,执法管理⽔平显著提⾼,改造⼿段和改造措施先进、⽂明、科学并相互配套;监狱分类、布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和罪犯分类合理科学;监狱系统内部机构设置、警⼒配备及警察专业知识构成适应监狱⼯作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充分利⽤社会资源,动员社会⼒量参与罪犯改造⼯作的⼒度明显加⼤,努⼒提⾼改造质量,进⼀步丰富和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监狱制度。

⼆、推进监狱⼯作法制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与措施(三)监狱⼯作法制化,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把监狱的全部⼯作纳⼊法制化的轨道,依法管理,规范运⾏,切实做到依法治监。

主要任务是使监狱⼈民警察牢固树⽴法律⾄上的观念,⾃觉养成良好的执法意识,全⾯提升法律素养和执法⽔平;形成严密完备的监狱⼯作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建⽴公正、规范、⾼效、有序的监狱法制⼯作程序和监督⼯作体系,确保监狱的⼀切执法⾏为、执法环节都符合法律的要求。

(四)积极配合⽴法机关推动监狱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作。

论当前罪犯分类管理制度

论当前罪犯分类管理制度
保障了监狱的安全和稳定
通过对罪犯进行分类管理,能够将危险性高、暴力倾向强的罪犯进行隔离和管理,降低了 监狱内的安全风险,保障了监狱的安全和稳定。
罪犯分类管理的实践问题
01
分类标准不清晰
目前对于罪犯分类的标准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规定,实践中往往依
赖于监狱管理人员的个人判断和经验,容易导致分类的不准确和不公
罪犯分类管理的实施保障
组织保障
01
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包括监狱管理部门、教育部门、生活改
造部门等,确保分类管理的有效实施。
制度保障
02
制定完善的制度规范,包括罪犯分类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奖
惩制度等,确保分类管理的有章可循。
技术保障
03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信息化技术、大数据分析等,提高分类
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保障罪犯权益
通过对罪犯进行分类,可以更好地满足他们的个性化需求,保障 他们的合法权益。
促进罪犯改造
根据罪犯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可以更好地制定改造计划,有助 于罪犯的改造和再社会化。
罪犯分类管理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精细化分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监狱管理的需要,罪犯分类将更加精细化, 对不同类型的罪犯进行更加精准的管理。
提高罪犯分类管理的技术水平
引入先进的科学技
通过引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提高罪犯分类管理的 精准度和效率。
建立罪犯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完善的罪犯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罪犯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 。
加强技术培训与人才培养
培养专业的技术人才,确保罪犯分类管理的专业性和可持续性。
加强罪犯分类管理的社会参与
正。
02
分类制度不完善
现有的罪犯分类制度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例如对于不同类型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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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科学分类体系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对罪犯实行分类,一直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监狱学界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国曾经掀起了罪犯分类工作的高潮。

近些年来,监狱工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罪犯分类方式也不知不觉地随之变化和发展,本文在对中、西方监狱关于罪犯分类方法的起源、发展系统回顾的基础上,具体阐述了近些年来我国罪犯分类工作的变化,分析了其中存在的历史局限性,并结合国际潮流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罪犯科学分类体系建设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罪犯科学分类改造质量【正文】以改造人为宗旨,不断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是新世纪中国监狱继承传统、开拓创新的重要战略举措,这一战略的稳步实施,有赖于监狱工作从各个层面上广泛推行。

其中,作为监狱基础性工作的罪犯分类,其科学化程度如何,不仅从根本上制约着罪犯改造的质量与效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狱工作的科学化乃至法制化、社会化。

众所周知,只有采用科学方法对在押罪犯进行科学分类、准确鉴定,才可以为罪犯的分类管理和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当前,罪犯分类制度作为一种行刑科学化、个别化的有效载体,代表着国际行刑发展的趋势,正在逐步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罪犯矫正制度先进与否的重要标志。

如何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对我国刑罚执行工作而言,仍是一个全新的命题,需要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拟就罪犯科学分类问题做一些初步探索。

一、罪犯科学分类的重要意义监狱作为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地方,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必然要在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下而发展。

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要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确定为我国未来五年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

这无疑对监狱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具体可以解释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监狱工作的基本要求不再仅仅是建立在监狱安全和稳定上,而是要在确保安全稳定的基础上,努力将罪犯由不和谐因素转化为和谐因素,将不稳定力量转化为稳定力量,将破坏力量转化为建设力量,把罪犯改造成为回归社会后不再危害社会的守法公民,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平安奥运”做出更大的贡献。

诚然,以改造人为中心,不断提高罪犯的认罪率和改好率,是《监狱法》赋予监狱的根本职能。

但由于罪犯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特殊社会群体,以致改造罪犯的过程必然是一个不断积累、相互衔接的过程。

而罪犯各个改造阶段的密切关联性,则要求监狱必须首当其冲地认真研究罪犯分类的科学性。

因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基础是对罪犯实施针对性教育,而实施针对性教育的前提是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分类是认识自然事物的重要途径。

一般的分类是通过对自然界各种事物进行整理,使复杂无序的事物系统化,从而达到认识和区分客观世界,并进一步掌握客观世界的目的。

早以为历史所反复证明的“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监狱工作经验,也充分说明做改造罪犯的工作,只有以科学认识罪犯为基础,根据不同罪犯的不同特性,“对症下药”、“有的放矢”,才能收到“攻心治本”的成效。

综合当代中、西方监狱学理论研究成果,笔者认为罪犯科学分类的重要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是维系监狱安全稳定的根本手段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是做好监狱工作的前提。

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可以将具有不同危险性的罪犯区分开,安排在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狱或监区,在饮食、居住、看电视、电影、参加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差别明显的生活待遇,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比如:可以将有脱逃越狱危险的罪犯,将经常违反监规纪律的罪犯分到较高的戒备等级中,给他们提供较低的生活待遇和较少的劳动岗位,严格限制他们的活动自由,并进行特别的监视和控制。

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这些罪犯实施危害行为,破坏改造秩序的可能性,从而大大提高监狱安全稳定的系数。

(二)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基本条件教育改造在形式上可以分为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这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三课”教育。

因此,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关键,也就在于实现“三课”教育效果的最大化和最优化。

推行罪犯科学分类管理,不仅可以把年龄、性格、入狱前的生长环境和成长阶段,以及现实改造表现等相近的罪犯相对集中,而且为采取适应罪犯改造需求、富于针对性的教育措施,对罪犯的思想认识、道德观念、文化修养、职业技能、心理人格、行为习惯等进行全方位的教育改造搭建了积极有益平台。

可以说,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是强化和深化教育改造效果的实践基础。

(三)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是充分利用监狱资源的重要措施据司法部统计数字显示,截止2007年3月,全国监狱在押的各类罪犯总量达157万,并且预计到2010年,全国监狱罪犯关押能力只有达到180万人左右,才能基本满足罪犯的增长需要①。

显而易见,罪犯数量的持续增加,已经给监狱的关押资源和教育改造资源提出了庞大需求,迫使政府不得不新建监狱,并对监狱的有限资源进行更加有效地分配。

但这首先需要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

因为,将危险性不同的罪犯放入不同戒备程度的监狱和监区中进行改造,可以有针对性的调配监狱有限的财力和警力,节省在监狱建设、警戒设施和监狱民警的安排等方面的资源,提高监狱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途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

而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则是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途径。

通过科学分类,把不同恶习程度与改造表现的罪犯正确的区分开,依法适用“宽严有别”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措施,不但可以激发罪犯改造内驱力,以达到矫治、改造罪犯的目的,而且可以通过对不同危险性的罪犯提出不同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建议,大大降低高危险性罪犯被过多予以减刑、或者过早、过于轻率地被同意暂予监外执行,安排接受社区矫治的可能性,进而减少重新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二、罪犯分类理论的提出和发展所谓罪犯“分类”(classification),就是决定如何关押和监督犯人的过程。

②应该说,罪犯分类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一直是监狱学理论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不同历史时期的罪犯分类反映了当时监狱工作的发展水平。

随着监狱学的发展,对罪犯分类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这种过程也是一个“由现象到本质”的过程。

自从有了监狱史,每个时代都有其代表性的罪犯分类模式。

我们不能割断历史谈罪犯分类。

回顾历史,能启迪我们对罪犯分类的思考,发展和创造更加科学的罪犯分类体系。

(一)国外罪犯分类制度的历史沿革国外罪犯分类制度产生于16世纪末。

它首先被应用于对罪犯的分类监禁。

一般认为是1595年、1597年荷兰建立的男犯监狱和女犯监狱。

这种模式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

此外,英国16世纪中期,也建立了矫正院、感化院。

这可以认为是罪犯分类制度的萌芽,从罪犯分类制度的分期上看,这是初创阶段。

这一阶段一直持续到18世纪末。

最典型的分类制度是美国。

1773年,美国建成沃尔特街监狱,监狱根据囚犯的性质分别关押。

经过近3年世纪的发展,特别是伴随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先进的刑罚思想空前活跃,进而影响到了监狱制度,影响了罪犯的分类监禁,国外罪犯分类制度进入形成时期。

尤其是19世纪诞生于美国的“独居制”和“沉默制”被公认为世界监狱制度改革的里程碑。

“独居制”因最早实行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监狱,所以又“称宾夕法尼亚制”或“宾州制”。

“独居制”的理论认为:罪犯的改恶从善,必须在严格独居下才能成功。

当时的“独居制”分为严格独居制和缓和独居制两种类型。

严格的独居制要求罪犯不许出监房,罪犯之间不许随意互进监房,也不许参加劳动。

缓和独居制则要求罪犯在日间劳动时仍独居,但在运动、娱乐、教诲时可与其他罪犯在一起。

西方监狱学理论认为,独居制的优点在于:使罪犯在独居的环境中,认识到刑罚的严厉;促其悔过改善,同时可避免相互犯罪感染。

而“沉默制”由于首先实行于美国纽约州的奥本监狱,所以又称“奥本制”。

“沉默制”要求罪犯夜间分房监禁,白天杂居劳动作业,但要保持绝对沉默,严禁罪犯之间交谈,避免发生相互争斗、预谋犯罪等。

西方监狱学理论认为,沉默制的优点在于:禁止罪犯任意交谈,可避免罪犯相互之间犯罪感染。

罪犯共同劳动作业可使罪犯社会适应能力增强。

这两种理论和实践对世界罪犯分类产生了广泛影响。

此间,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也都大力推进包括罪犯分类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监狱制度改良。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自1846年起,国际监狱会议在罪犯分类制度的发展中起了积极推动作用。

罪犯分类制度的创新从20世纪初开始,大约持续了50年。

罪犯分类工作创造了诸如矫正、康复的多种模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罪犯分类制度同其他社会政治制度一样得到较快发展,是罪犯分类制度的发展时期。

这一时期,罪犯分类制度具有广泛性、规范性、科学性、组织性的特点。

罪犯分类方法、体系、理论得到全面创新。

(二)我国罪犯分类制度的发展历程按照史学界中华“三王始有狱”的观点,一般认为我国监狱制度肇始于夏,历经各代封建王朝,及唐而盛。

然而19世纪,当西方各国罪犯分类制度已进入形成期时,我国却还仍“沿用唐律”,监狱制度陈腐落伍。

直至清朝光绪28年(即:1902年),山西巡抚赵尔巽奏准各处通设罪犯习艺所,收军流徒等罪犯人习艺所习艺,依罪行轻重,而定时间长短。

第二年,遣、军、流、徒便改称为“收容所习艺”。

这样,“中国近代的徒型从此诞生”。

由此可以认为,清末光绪年间,中国监狱制度中的罪犯分类有了初步萌芽。

清末宣统二年(即:1910年),中国第一部监狱法典草案——《大清监狱律草案》,在时任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的主持下完成。

《草案》的内容和编纂体例基本照搬日本监狱法,充分吸收当时西方先进的监狱法学理论与制度,对罪犯的分类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草案》注重了罪犯的性别、年龄、罪质以及个人特点,由此,把监狱分为男监、女监,依据自由刑的种类设置徒刑监、拘留场、留置所,实行分房制,开辟“特设监狱”拘禁18岁以下的刑期满2月以上的少年犯。

同时,《草案》要求对接收的囚犯必须“调查其身格及个人关系”,即调查囚犯的相貌、年龄、出生、职业、经历、性格以及社会关系等等,从而确定对囚犯行刑处遇的标准。

《草案》对犯人的教诲也体现了教育刑个别化原则。

如根据囚犯的表现,分别给予增加接见次数、自备文具、阅读自带书籍等奖赏或叱责、禁止接见、停止运动等惩罚。

虽然其后由于清政府的覆灭,该《草案》未能颁布实施,但对中国近代监狱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草案》不但成为北洋军阀政府于1913年颁布的《监狱规则》的蓝本,而且包括罪犯分类在内的大部分条文内容也被国民党政府所继续沿用。

比如:在《监狱规则》中就写有“各徒刑监、拘役监、幼年监、女监等,在同一区域内,应严分界线”的规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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