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首要标准努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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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思考

对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思考

========对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思考山西省沁水监狱随着我国改革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犯罪心理日趋复杂,这势必给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工作带来难度。

为此,我们要进一步明确监狱工作的指导思想,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真正做到以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全面提高监狱工作质量和水平。

一、当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存在和面临的问题(一)罪犯教育改造的主体地位未能充分体现教育、监管、劳动是教育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

教育改造手段的主体地位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之后,由于受监狱经济困难和监管形势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教育改造工作的法定原则和主体地位被其他工作所削弱,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二)现行罪犯教育方法及方法难以适应押犯构成新情况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而相应变化,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监狱人民警察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思想上墨守陈规,工作上创新意识不强,习惯用多年的传统模式开展教育工作;对“严打”后涉黑、涉暴、涉枪、高智能和“法轮功”类罪犯增多的趋势认识不足,保守多年传统的教育经验,致使教育方式、方法、手段和应对措施缺乏针对性,教育效果不佳。

(三)当前的教育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形式主义从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教育工作的考核机制缺乏活力,考核方法不够科学、严谨,表现为只注重结果的考核,忽视教育过程的量化考核。

这种重结果、轻内容的考核方式制约了教育改造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罪犯出入监教育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缺乏针对性对罪犯进行出入监教育是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两道程序,二者的侧重点各不相同。

实际工作中,一般对新收押犯的入监教育重视程度较高,认为把好“入口”是稳定监管秩序的有力措施。

而出监教育由于主观上认为罪犯即将回归社会,教育强度相对减弱,针对性不强,尤其是在出监教育中缺少罪犯由“监狱人”到“社会人”过渡的社会回归再教育、再就业指导和遵纪守法教育。

“首要标准”下改革罪犯分类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首要标准”下改革罪犯分类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矫 治 罪 犯 的需 要 来 完 善 分 类 标 准
方法 和程 序

增强 罪犯
是十分 迫切 的

改 造 的效 果
” ,

改 革罪 犯 分类


提 高 罪 犯 改造 效 果 在 于 促 使


新 形 势 下 改 革 罪 犯 分 类 制 度 的意 义
) 改 革分 类 制 度是 贯彻


罪犯心 灵得到净化
单 、粗 放。现行分 押分管制度 ,按 犯罪性质分类有 比较 明 确 的标 准。但主要 以罪犯的犯罪性质 为依据确定罪 犯的分 类在一 定程度上有益 于抑制罪犯之 间的交叉感染 ,但是它 不便 区分罪犯恶 习尝 试和改造难 易程 度 ,不利 于防止他们 相互 之问的恶 习深 度感染 。因此 ,对罪犯 的关押 分类仅仅 从 横面划分是不够 的 .还要 区分纵 向的深度层 次。只有 同 时兼顾 纵向分层 和横 向分类 ,才 可能既抑制交叉感 染 ,又 防止深度感染 ,保 障各项矫正方案顺利 、有效地实施 。
。 ”

作 的首 要 标 准

目 前 所 面 临 的严 峻 的 治 安 形 势 对 监 狱 工


监 狱人
(


顺 利地 向
社会 人
过渡

作 提 出 的迫 切 要 求
— —
刑 释 人 员 重 新 犯 罪 率 居 高不 下

究其
) 改 革分 类 制 度是 落 实
宽严相 济
刑 事政 策

收 稿 日期 : 2 0 0 9 0 5 2 ( } 作 者简介 : 邱 广 武 (1 9 6 6 李 建 淼 (1 9 7 7

首要标准

首要标准

监狱工作“首要标准”的几点思考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这是在新形势下,中央对监狱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作为监狱机关,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积极落实,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通过参加培训学习,结合本人的一点思考,我认为贯彻落实“首要标准”,可以有以下措施,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按照“首要标准”要求明确指导思想,确保监狱工作正确的发展方向。

“首要标准”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监狱工作在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中的职责和任务,也明确了监狱工作的指导思想。

监狱工作必须站在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的高度,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来谋划、改进监管工作,加快推进工作指导转变,进一步端正监狱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和落实“首要标准”,切实把教育人、改造人放在第一位,把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作为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找准监狱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有效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减少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威胁,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推动教育改造工作创新发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探索实施罪犯教育“5+1+1”模式。

一是创新手段。

积极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拓新罪犯教育的新载体、新方式,努力提高教育改造的科技含量和实际效果。

尤其是要积极开展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矫正工作,从上到下形成心理矫治网络,对罪犯实现心理危机干预,促进罪犯心理疾患的消除。

二是创新形式。

注重发挥文化育人的功效,加强监区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注重打造监狱“文化精品”,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教育人,用优秀的文化引导人,用良好的精神激励人,抢占教育改造工作的制高点。

三是创新内容。

围绕让罪犯学法守法、学会做人、刑满释放后适应社会,系统地开展教育和应用性技能培训。

四是创新社会帮教工作。

全方位地引入和利用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为教育改造工作服务。

关于罪犯学习现场的规范化管理

关于罪犯学习现场的规范化管理

关于罪犯学习现场的规范化管理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有效推进监狱管理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确保监所安全稳定,促进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在全国监狱劳教(戒毒)系统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意见》,特制定罪犯学习现场规范化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紧紧围绕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坚持监管工作“首要标准”,以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加强监督为基本要求,大力提高监狱规范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狱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监狱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水平,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

二、学习现场的划分:文化技术课学习现场:教学楼思想政治课、“5+1+1”民警课堂化教育现场:分监区大厅三、教学楼现场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流程:1、值勤民警组成人员:民警按照执勤长制度的具体要求,以监区值班监区领导为执勤长,股室领导与各分监区的进监值班民警组成现场值勤警力。

2、值勤民警站位:监区领导现场巡查,督促分监区民警及时到岗到位,处置学习现场的突发情况。

一分监区民警负责控制一楼大门,一名民警控制西侧大门,一名负责控制东面楼梯,分监区领导一楼现场巡查。

二、三分监区民警负责二楼的管理,东面楼梯及厕所由二分监区控制,西面楼梯和厕所由三分监区控制;东西两面教室外各设一个固定岗;二、三分监区各一名民警控制中间楼梯;分监区领导现场巡查。

三楼由四、五分监区负责管理,具体站位同二楼。

股室民警机动。

3、民警带队要求:民警必须按照出收工的要求,清点人数,队列整齐,着装规范,番号响亮,到教学楼外以四列纵队起步进入教学楼,罪犯不得勾肩搭背,三三两两毫无秩序,各分监区两名民警提前进入教学楼到达指定楼层,监督罪犯进入各自的教室。

“首要标准”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的作用研究——以云南省S女子监狱为例的开题报告

“首要标准”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的作用研究——以云南省S女子监狱为例的开题报告

“首要标准”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的作用研究——以云南省S女子监狱为例的开题报告一、背景和研究意义“首要标准”是指从罪犯教育改造的角度,把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罪犯改造为中心,以实现罪犯社会重建为己任,制定的让罪犯感受到教育改造的优先方向和“红线”要求。

以“首要标准”为核心,将“激励、约束、引导、督促”贯穿在教育改造全过程中,使罪犯在参与改造和交纳社会责任的过程中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教育的力量和改造的希望。

已有不少研究者对“首要标准”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的作用进行了探讨,但是,针对性较强的研究案例为数不多。

因此,针对中国云南省S女子监狱的具体案例,通过深入调查和实地观察,探讨“首要标准”在该监狱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的作用,旨在为加强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提供实证性的参考和借鉴。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1.研究内容本研究以云南省S女子监狱为例,通过深入了解该监狱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探讨“首要标准”在教育改造工作中的实际应用效果。

研究内容主要包括:(1)云南省S女子监狱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2)探讨“首要标准”在云南省S女子监狱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的具体应用;(3)分析“首要标准”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影响。

2.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定性研究方法和案例研究法,通过文献资料分析、访谈调查、实地观察等方式,深入了解云南省S女子监狱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及“首要标准”在其中的具体操作情况,分析其在教育改造工作中的实际应用效果。

三、预期成果和创新点本研究预期在以下几方面取得成果:(1)深入了解云南省S女子监狱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现状及特点,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证依据;(2)深入探讨“首要标准”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的作用和实际应用效果,为加强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3)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思路,探索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有效路径。

本研究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探讨“首要标准”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效果和作用,为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提供实证性的参考,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新形势下如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新形势下如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新形势下如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第一篇:新形势下如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浅谈新形势下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在新时期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因为,始终坚持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是监狱工作取得巨大成就的根本因素;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是当前监狱工作的客观要求。

所以要求我们进一步端正监狱工作的指导思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做到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进而全面提高监狱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主要方法当前监狱工作已进入了一个新的改革发展时期,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理清思路,探求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一)首先要确立教育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当前,监狱在功能结构上表现为既是执行刑罚的国家机关,又是企业单位,也是一个小社会。

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伴随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监的推进,监狱功能的多元化导致监狱工作重心偏离,增加了监狱的运行难度,削弱了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功能,严重影响了改造质量的提高,降低了监狱的行刑效益。

从本质上讲,监狱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通过正确执行刑罚,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

惩罚和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的基本功能。

监狱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就必须强化惩罚和改造的功能,才能最终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宗旨。

因此,打破传统监狱体制,实行监、企、社分离,确立教育改造工作的核心地位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确立罪犯在教育改造中的主体地位,提高教育改造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罪犯由被迫改造的客体地位向自觉改造的主体地位转化,才能实现“要我改造”向“我要改造”的过渡,才能有效地提高改造质量。

如果只把罪犯当成被改造者,而不促使其由被迫改造的客体地位向自觉改造的主体地位转化,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就不会提高。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确立罪犯在教育改造中的主体地位的理念,尊重罪犯人格,真正把他们当人看待,把他们作为犯了罪的公民对待,激励他们悔改向上,告别昨天,奔向明天。

监狱生活卫生工作在监狱工作中的重要性

监狱生活卫生工作在监狱工作中的重要性

在当前以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监管工作“首要标准”的时代背景下,需要我们在整个社会层面上重新审视监狱工作,提高改造质量,近一步确立监狱在社会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监狱生活卫生工作作为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监狱生活卫生工作, 对于维护罪犯合法权益, 体现文明行刑, 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 矫正罪犯恶习, 促进罪犯思想改造, 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 我国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呈现出不断健全和深入的局面, 监狱整体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和提高。

在新形势下更显得日趋重要, 监狱生活工作已不是简单意义上罪犯的吃、喝、拉、撒、睡、医疗等日常生活上的具体事情, 而是涉足罪犯服刑期间改造的方方面面, 是面向监狱工作体系的系统工程。

一、监狱生活卫生工作是重要的执法活动《监狱法》从第五十条到五十五条, 对监狱生活卫生工作做了明确规定, 为保障罪犯必要的物质生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同时对监狱生活卫生工作也起着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工作实践告诉我们, 生活卫生工作贯彻了刑罚执行的全过程, 一方面生活卫生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监狱的安全与稳定, 影响罪犯的改造质量, 另一方面, 生活卫生工作涉及的内容和做法都属于司法部规定的狱务公开的范畴。

所以说生活卫生工作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后勤保障工作, 而是实实在在务必要求做好的执法工作。

二、监狱生活卫生工作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政策的具体体现我国的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是社会主义新型监狱。

监狱对罪犯坚持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政策, 而罪犯的生活卫生工作则是体现人道主义政策最直接、最现实、最基本的一个方面。

在坚持把罪犯当人看, 尊重罪犯人格, 严禁打骂、体罚和侮辱虐待罪犯, 依法文明严格管理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政策上的人格尊重。

而在生活和卫生上保证罪犯的正常需要, 在吃够实物量标准的同时尽可能改善罪犯生活, 合理进行营养搭配, 保证罪犯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给予罪犯正常的休息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等, 又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政策上的社会关心。

“5+1+1”模式下提升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的途径和策略研究

“5+1+1”模式下提升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的途径和策略研究

“5+1+1”模式下提升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的途径和策略研究1.引言“5+1+1”教育改造模式是新时期提出的一项改造服刑人员的重要工作措施,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一项重大举措。

从我国监狱系统近年来的实践证明,“5+1+1”教育改造模式对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的发展,对服刑人员改造质量的提高均有着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该制度还在探索阶段,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随着监狱系统对“5+1+1”教育改造模式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需要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者积极地对“5+1+1”教育改造模式的探索和提升。

2.“5+1+1”教育改造模式的概述2.1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涵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79号令《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被明确为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服刑人员的基本手段之一,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重要体现,贯穿于监狱工作的全过程。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教育服刑人员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而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根据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目前监狱的狭义教育改造手段主要为“三课”教育,即对服刑人员开展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是广义的教育改造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广义的教育改造,是指监狱对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所实施的旨在促使服刑人员适应监狱环境,矫正服刑人员恶习行为和犯罪思想,提高服刑人员文化素质,培养服刑人员谋生技能,最终将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各项活动的总称,不仅仅包括“三课教育”,还包括心理矫治、社会帮教等内容。

2.2“5+1+1”教育改造模式的概念与内涵所谓“5+1+1”模式,简单地说,就是指监狱在制度上保证每周对服刑人员实行5 天劳动教育、1 天课堂学习教育、1 天休息的新型教育改造罪犯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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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首要标准努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2008年10月,司法部在河南郑州召开了全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会议。

这次会议规格高、规模大、内容丰富,是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专门研究部署教育改造的会议。

会议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坚持把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把改造人放在监狱工作的第一位,赋予了监狱工作新标准和新使命,在新中国监狱工作发展史上尚属首次,具有里程碑意义。

会议深刻阐明了新形势下加强教育改造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中央领导同志对监狱工作的新要求和《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对做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做了全面安排部署。

如何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实现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新发展,如何进一步推进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成为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形势逼人,时不我待。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结合多年的从事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实际经验,深入监狱进一步认真调研,与基层民警一道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理清思路,研究措施,对推进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坚持“首要标准”营造适度和谐的改造环境监狱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力量,承担着惩罚、教育罪犯的重要职责,对于有效地消除和减少社会不安全、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地作用。

同时,监狱工作也是衡量社会和谐的一个社会平衡器。

因此,监狱机关必须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给监狱工作带来的新任务、新机遇、新挑战,监狱民警要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

切实强化大局意识,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

切实强化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做到令行禁止、步调一致,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通过监狱管理理念的嬗变来推动监狱工作的发展和完善,切实履行好监狱的职能,促进监狱工作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实现与社会的同频共振、同步发展。

马克思指出:“人是环境的产物。

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地实践”人与环境是有机的整体,环境总是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人的人生道路及其修养、道德品行。

和谐的改造环境应该是狱内群体基于一致的利害关系而融洽、协调相处(即“共生”),形成和谐共存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其核心是以新的行刑理念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监,理顺各方面的人际关系,营造融洽的积极向上的改造氛围,促进改造秩序的稳定、协调、有序,实现监管场所良性、持续、健康的安全稳定。

(一)革新理念,创建和谐的改造环境法具有公正和功利双重属性,刑罚执行首先是法的公正性的体现,其次通过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实现对犯罪人的教育,并使之改过迁善复归社会,体现法的功利性,为此监狱不再是单纯的监禁罪犯的场所,更是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学校。

但历史的、传统的人们认识上的监狱仅仅是惩罚犯罪的机关,是严酷的,从而长时间以来,罪犯、受害人、罪犯亲属、受害人亲属、民警等,相互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对抗性,均会使民警的教育工作和罪犯的改造都不能在一个稳定平和的基础上进行。

因此,必须革新传统的行刑理念,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依法、严格、公正、文明管理的前提下,在注重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民警工作与罪犯改造之间,在罪犯与受害人之间,在监狱理论与社会共识之间,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构建一个适度和谐的改造环境。

(二)依法治监,优化罪犯改造环境依法治监是构建和谐改造环境的根本保证,监狱工作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实现本质安全稳定目标。

没有健全的法制基础,改造就失去了依据和导向,和谐更无从谈起;不公正、不文明的执法背景之下,和谐的人际关系更是没有存在的土壤。

为此,一是监狱民警必须在依法惩罚和改造罪犯、维护监管秩序的同时,给罪犯应有的宽容和尊重,培养罪犯的道德水平、文化水平和技能水平。

二是针对自身的特点和所处的实际情况,大力开展建章立制工作,制定一套公平的、完备的监狱改造工作流程标准和执法规章体系,以制度规范改造工作,调整改造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从而构建以公平为基础的和谐改造环境。

三是以依法行刑为重点,营造健康的执法环境。

始终按照依法执行刑罚、依法进行改造的要求,公正、文明地执行刑罚,构建以公正为本质的和谐改造环境。

四是以依法监督为基础,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大力实施执法阳光工程,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我们监狱工作的评价、评议和批评建议,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密切监狱与社会的沟通和联系,构建以公开为依托的和谐改造环境。

(三)大胆创新,多渠道、大纵深地推进监狱工作社会化进程监狱始终在“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指导下,围绕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形成上下一至行动,齐抓共管得“大教育”格局。

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加大监狱社会化进程,让社会更多的人关注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促进罪犯悔罪,鼓励和引导罪犯培养感恩社会的心,培育和谐文化。

一是通过以引导、培育罪犯树立和谐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为目标,开展“知罪、认罪、悔罪、赎罪”的教育活动。

监狱机关将教育工作定位在以解决冲突和重建和谐为基础,教育罪犯以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会的谅解,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愈合和改善,削弱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为维护、服务和谐社会起到积极作用。

构筑被害人了解罪犯服刑状况的“平台”,为罪犯提供各种沟通机会,以便向受害人和社会真诚道歉悔罪以及通过劳动所得进行赔偿等。

三是帮助罪犯重塑各种和谐关系和重获自尊积极促进罪犯改造,建立监狱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二、建立学习型管理模式,坚持“首要标准”和“第一位任务”,努力打造与和谐社会同步发展的监狱警察文化“学习型组织管理模式”,简言之这种学习型组织管理就是通过培养弥漫于整体组织的学习气氛,充分发挥每一名民警的创造思维能力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有机的、高度柔性的、扁平的、符合人性要求的,能持续发展的组织管理模式,学习型管理模式,可以使每一名警察通过自觉组织学习,培训政治、业务知识、不断培养自己的学习习惯养成,培养警察真实、诚实的人格,忠实于事业的工作态度;开阔的视野,敏捷的思维;提高民警的执行力和做事的能力。

诸如自我超越、向其他成员学习、沟通的技巧、团结协作等在智力、情感、社会和精神上的交流。

使民警能够在轻松、愉悦的环境中积极的努力的工作,并自觉的与员工合作努力完成共同的愿景,满足现今人们高层次的需求—自尊和自我表现的实现。

事实上这就是一种新型的监狱警察文化。

它应是在监狱这种特定环境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群体文化,是提高监狱警察综合素质的前提和基础,是推进监狱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其核心就在于培育和塑造忠诚并献身监狱事业的核心价值理念和精神,体现监狱警察的群体价值观,并使坚持“首要标准”和“第一位任务”,成为监狱人民警察的自觉行动。

提高对“首要标准”的认识,唱响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的主旋律,增强加强和改进教育改造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落实监狱工作方针、宗旨和“首要标准”的重要意义,着力强化警察的执法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事业心和使命感,使坚持“首要标准”,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成为监狱人民警察的自觉行动。

监狱要和谐发展,就必须加强监狱主旋律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和谐”文化氛围,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监狱民警潜能和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树立起监狱机关和监狱民警良好的社会形象,成为促进监狱可持续发展的强大驱动力。

三、实现监狱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同频共振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之一,它与社会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罪犯来自社会,通过监狱的教育改造后又回归社会。

为此,监狱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监狱不仅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监狱工作发展的最终目标更应是实现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同频共振。

不断强化创新意识,用新的视角、新的思路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采取新举措,取得新进展。

积极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工作和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刑罚执行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都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加大宣传,正面展示监狱改造成果监狱改造罪犯是一项系统工程,原本需要全社会的关注、支持和参与。

然而,在今天,社会公众对监狱的认识还存在很多的偏见。

要让社会和公众消除对监狱的偏见,那么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监狱系统必须要加大自身宣传,监狱应注重同媒体和社会的沟通,加强对外宣传,以消除公众对监狱的误解和偏见,塑造良好的公众形象,营造全社会都了解监狱、关注监狱、支持监狱的良好氛围。

同时加大法制宣传教育,营造人人守法的氛围。

监狱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一方面是“走出去”;走上街头,走进社区,走进学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群众、中小学生了解监狱,提高法律意识,强化其守法观念;另一方面是“请进来”;如组织罪犯亲属等人参观监狱、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到监狱作报告等,通过社会参与改造罪犯,就使得监狱从封闭走向开放,使监狱走近社会,也使社会走进监狱,使社会公众通过参与改造罪犯,切身体验到监狱的执法过程,使其从中增加辨别是非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守法意识。

尤其是充分发挥监狱警示教育优势,为预防和减少犯罪真正发挥“警示器”的作用。

(二)强化教育改造,特别是做好罪犯的道德、伦理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监狱工作要始终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切实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能力。

坚持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进一步端正监狱工作指导思想,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罪犯质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强化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教育改造措施,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实效性。

建立健全与“首要标准”要求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创新教育改造罪犯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罪犯质量。

建国60年来,随着国家的发展,监狱服刑人员的学习、生活、等改造环境都有了明显的改变,劳动的强度相对减轻,通过劳动改造罪犯恶习的目的相对难以实现,主要是表现在①部分罪犯并不认为“失去自由是对其最大的惩罚”;②监狱的发展超过所在地区的总体经济发展的平均水平后,部分罪犯由于不能正确地认识监狱的建设和发展,将会出现“二进宫”增多的趋势。

为此必须做好对罪犯进行法律知识和思想道德教育,让罪犯知法、懂法、认罪悔罪,是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基础,是减少罪犯重新犯罪率的重要保证,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在要求,更是我国监狱工作的优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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