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制度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看刑事辩护制度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看刑事辩护制度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而设定的。
辩护人的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息息相关,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实质上就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确有改变。
设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对于长久存在的辩护律师”三难”问题和伪证罪的相关问题也有所关注。
关键词:辩护制度;草案;”三难”问题近期以来,接连发生的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中被剥夺辩护权利甚至人身权利无法保障的事件强烈冲击着社会以及法律从事工作者,促使人们将目光聚焦到刑事辩护的现状上。
因而借助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展开论述。
笔者认为《草案》对于刑事辩护制度也有与《律师法》有着接轨的一方面,但是《草案》的规定是否真正达到了保障人权,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呢?一、《草案》中有关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的核心权利。
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程度的重要尺度。
美国著名律师德肖微茨曾说:”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态度。
” [1]《草案》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的规定有着以下亮点:第一,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
《草案》第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第二,解决辩护”三难”问题。
此次《草案》在刑事辩护律师”三难”问题上基本都是以《律师法》为蓝本制定的。
《刑事诉讼法》把《律师法》规定的那些得不到执行的东西吸收进来,并且让该务实的地方更加务实一点。
[2] 第三,扩大伪证罪的对象。
《草案》第四十二条对伪证罪的主体做出了修改。
就是将以往的”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
二、对《草案》规定的相关辩护制度的批评以及建议(一)《草案》未能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能虽然《草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

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一、引言司法体系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负责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正执行。
在国际上,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都备受瞩目。
本文将对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进行比较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特点和差异。
二、印度的司法体系1. 法院体系印度的司法体系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各级下级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印度司法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最终上诉。
高级法院是各邦的高级法院,负责解决邦级的诉讼案件。
下级法院是基层法院,处理犯罪和民事案件。
2. 法官任命印度的法官任命由总统根据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建议进行。
这种独立的任命程序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非正式司法机构除了正式的法院系统外,印度还有一些非正式的司法机构,如村庄法庭和协调委员会。
这些机构在解决冲突和争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4. 印度法律制度印度的法律制度基于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并受到印度宪法的约束。
印度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复杂,涉及多个法律体系,如刑法、民法、家庭法等。
5. 司法程序印度的司法程序是相对繁琐的,案件可能需要经历多个阶段和多个法院的审理。
这可能导致司法程序的延迟和拖延。
三、英美的司法体系1. 法院体系英美的司法体系由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和下级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英美司法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最终上诉。
地方法院是各地区的高级法院,负责处理地方性的诉讼案件。
下级法院是基层法院,处理具体的犯罪和民事案件。
2. 法官任命英美的法官任命通常由总统或国家元首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建议进行。
这种制度旨在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陪审团制度英美的司法体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特点。
陪审团由公民组成,负责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4. 公共辩护人制度英美的司法体系中,公共辩护人制度是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种机制。
这有助于确保被告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公诉与辩护

诉讼程序推进
公诉人负责推进诉讼程序,如申请延 期审理、变更强制措施等,这些程序 性决定可能对辩护策略产生影响。
证据展示
公诉人需在法庭上展示相关证据,辩 护人可针对这些证据进行质疑、反驳 或提出新的证据。
辩护对公诉的制约
质疑指控
辩护人可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 实、罪名及适用法律提出质疑, 要求公诉人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
现代公诉制度
现代公诉制度起源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确立了检察官提起公诉的制度。 随后,各国纷纷效仿法国,建立起符合本国国情的公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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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公诉制度的发展
当代公诉制度在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不断完善。例如,实行
起诉便宜主义,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
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等。
公诉制度的原则与价值
指控。
反驳证据
辩护人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进 行反驳,提出相反的证据或指出证 据之间的矛盾。
申请调查取证
辩护人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获 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从而制约 公诉人的指控。
公诉与辩护的互动关系
对话与交锋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与辩 护人通过陈述、提问、辩论等方 式进行对话与交锋,共同揭示案
辩护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当时允许被告人在法庭上为 自己辩护,并可以聘请他人协助辩护。
中世纪辩护制度的演变
在中世纪,辩护制度受到封建专制制度的影响,被告人的 辩护权受到限制。但随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 ,辩护制度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
现代辩护制度的确立
现代辩护制度的确立始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各国相继在 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被指控人的辩护权,并建立了 相应的辩护制度。
件真相。
合作与协商
刑诉法修改后辩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刑诉法修改后辩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荣辉南京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立法者为适应适应新形势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需要,扩大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促进依法透明办案,在刑事诉讼辩护部分的修改过程中突出强化了律师的“三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
新的辩护制度对传统的侦查权和检察权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
【关键词】辩护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一、新刑诉法的修改扩大了律师刑事诉讼的参与权,体现我国司法体制的与时俱进1.会见权(新刑诉法第37条规定)。
首先,从旧条文的“可以”到新条文的“要求”会见,两字之差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其次,从旧条文的“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控告申诉、办理取保候审”到新条文的“了解案情”,律师从传统的仅在侦查阶段进行程序性辩护到现在的实体性了解案件,说明律师实质介入案件的提前;最后,律师会见当事人仅凭“两证一书”即可,羁押机关除特殊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经侦查机关许可外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而且不被监听,从程序上解决了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2.阅卷权(新刑诉法第38条部分规定)。
首先,此条将律师“全面”阅卷的时间从“法院受理之日起”提前到“审查起诉之日起”,其次,将律师“全面”阅卷的范围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扩大到“案卷材料”。
两处的修改提前了律师全面了解案件的时间,有助于律师更充分的了解案情、及时维护被告人权利。
此条存在的不足就是在扩大律师阅卷权的同时,未对公诉机关查阅律师掌握的证据作出规定,略显不公。
3.调查取证权(新刑诉法第39、40条规定)。
辩护人取证可以弥补司法机关取证的“盲点”,有助于在审判环节更全面客观的展现案情。
新的刑诉法赋予了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和“自行调查取证”两种权利,但并未对取证的程序做详细的规定,可以参照《律师法》或者由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浅谈我国独立辩护制度

浅谈我国独立辩护制度作者:姜雅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5期摘要按我国传统独立辩护制度而言,“律师只服从事实和法律,不受被告人意志的左右”,被律师理解为既没有必要和被告人保持一致,也没有必要和他协商,因此产生了很多矛盾。
律师频繁引用独立辩护论作为其行为的依据,是刑事辩护发展三十年以来最不成熟的体现。
关键词独立辩护律师地位有效辩护基金项目: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院级项目,项目编号:zc2018003。
作者简介:姜雅杰,江苏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5.246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独立辩护制度与大陆法系将辩护人看作当事人代理人的立场不同。
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辩护律师是经国家授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他既不代表国家参与诉讼,也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而是与诉讼后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
这就意味着辩护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可以独立于被告人坚持不同的辩护意见,甚至是坚持与被告人相反的意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这些都是从法律上肯定了律师在实务诉讼中的独特地位,也推进了我国某些学者过分推崇独立辩护制度,但却忽视了实务中由此引发的许多问题。
辩护人申请向控方调查取证制度再探

关键 词 : 辩 护律 师 ( 人) ; 申请 ( 向控 方 ) 取证 ; 制 度 困境 ; 原 因分析 ; 展 望
中 图分类 号 :D F 7 1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3 — 1 9 7 2 ( 2 0 1 3 ) 0 4 — 0 0 2 2 — 0 5 可 资深入 挖掘 和借 鉴 的知 识资 源 。笔者认 为 .首先 应 当肯 定 二 者 在 制度 设 计 上 确 实 存 在 很 多 共 同之 处. 主要 体现 在 以下几方 面 第一 , 二者 都具 有保护 辩方 发现 事实 、 权利 救济
否 在未来 的司法 实践 中得 以顺利 实施 呢 ?笔者试 图
的功能 。从发 现事 实上看 .尽 管近 年来 围绕着 证据
法 学理 论 基础 存在 着 “ 事 实论 ” “ 价值 论 ” 的争 议 . 但 对 刑事诉 讼 活动 中追求案 件事 实 的观点还 是被 多数
从 两项 制度 的关 系人 手 .通 过对 申请 向控 方取证 制
度 的具 体剖 析 .分 析 其可 能存 在的实 施 困境 以及造
人 所认 同 。宋 英辉 等在 《 证据 法学基 本 问题之 反思 》
中指 出 . “ 尽管 解决 纠纷并 非 在任何 情况 下都 以查 明 事 实 真相 为必 要 条件 。但 毫无 疑 问.查 明事 实 真 相
成 困境 的原 因 , 并 对该 制度 的前 景作 出展 望
件 的事 实 真相进 行 的 ” [ 3 1 2 t 5 。基 于此 . 我 们认 为 , 无 论 是 申请 向控 方取证 还是 申请 取证 的制度设 计 初衷 都 是为 了有助 于发现 真实 。理 由是 : 在刑 事诉讼 中 . 作 为一种 民间力量 .辩 护方 自行取证 从来 都受 到各 种
辩护制度若干问题之程序正义浅析

等对法官 的中立还有强制性 的约束力 , 因为一旦 法官 实施 了不公 正 的限制 任 何一方 的权利 的行 为 , 都 必然会被揭 露
和惩罚。
个人权利加 以保护 , 而对于 国家权 利加
以制约。控审分离是国家权力 的内部制
平等对抗 的双方 ,二者法律地位平 等 ,
权利亦具有平等。这就是控辩平等的基
种外 部 的制衡对 于实 现法 官 中立 便成
为必要 , 即赋予被告方 与控方相平等 的 诉讼地位 。这 样 , 只要法 官在诉讼过程
中维 护 了双方 的诉讼 权利 和义 务 的平
程 的积极 参与 , 使 其享有部分 的程序控
制 权从而 能够 富有 成效地 影 响诉讼 结 局, 真正成为诉讼 的主体而非 司法官吏 所任意摆布的被追究者和受惩罚者。 第三 , 辩护制 能有效 的实 现对国家 公权力 的监督 和制约 。在刑事 诉讼 中, 程序 正 义的核 心 内容是对 被指 控人 的
勿庸 置疑 , 现代法制 国家的基本理
中立便 自然得到实现 。另外 , 控辨平 念之一 便是 要求 法律 平等 实行对 待政 等 ,
府和公 民, 在法律规范 的体系 内个人 和
国家具有平等 的法律主体资格 。这种观 念作用 于刑 事诉讼 领 域就是 体现 为被 指控人和检察机关 的重要地位平等 , 是
过程 中对法 官单 方 面发现规 则进 行 有
争论 的说 明 , 充分体 现刑 事程 序的 “ 诉
共 同辩护 的规定 ; 8 、 被指控 和辩 护人 的 地位 和权 利 ; 9 、辩护人 的责任和义务 ;
1 0 、 辩护人 无效辩护 时的处理 ; 1 1 、 司法 机关对辩护权和保 障义务等 。以下仅选 取两个角度 一 即宏 观上的控辨力量对
刑事诉讼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6章

第一节 辩护的概念和种类
三、值班律师 值班律师是指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的,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第一,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第二,法院、检察院和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 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三节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二、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诉讼权利 独立辩护权;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 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有要 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 除强制措施的权利;拒绝辩护权。
第三节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代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在 单位推荐的人;(3)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监护人、 亲友。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代理
二、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仅限代理律师);调查收集证据(仅限代 理律师) ;拒绝代理;审查起诉阶段发表代理意见;在法庭上向被告人、 证人、鉴定人发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 或勘验;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法庭辩论的权利。 2、义务 代理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
第二节 辩护人的范围
二、辩护律师 (1)概念 律师辩护是指律师担任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辩护 律师是以律师身份担任的辩护人。 (2)优点:
第一,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辩护实践经验。 第二,辩护律师具有其他辩护人所没有的广泛的诉讼权利。 第三,律师出庭辩护,是依法履行职务的正当业务活动,受 法律保护。 第四,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为其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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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制度
辩护人制度:保障公正审判的重要机制
辩护人制度,是指在刑事审判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代理和辩护服务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被广泛认为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机制。
尽管在一些地区和国家中,个别案件可能存在辩护人制度的不完善和滥用,然而我们不能因小失大,而忽略辩护人制度带来的巨大价值。
首先,辩护人制度能够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和人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公正审判,而辩护人制度能力够确保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的基本权益得到保护。
辩护人作为被告人的法律代理人,有责任为被告人提供秉公办案的法律服务,通过搜集证据、构建合理辩护理论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利益,避免司法不公的产生。
其次,辩护人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辩护人作为专业人士,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能够有效地搜集证据、分析案件,提出合理的辩护策略,从而帮助法院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
此外,辩护人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有效地指导诉讼双方的行为,减少诉讼过程中的瑕疵和争议,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再次,辩护人制度有助于平衡诉讼双方的力量悬殊。
在刑事诉讼中,即便有完善的法律程序和法律保护,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压力和控制。
而辩护人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双方的力量,提升被告人的
话语权和抗辩能力,避免被告人的权益被侵犯。
最后,辩护人制度也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辩护人的存在,是司法公正的表现。
在辩护人的帮助下,法官能够了解案情的全貌,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避免带有偏见和主观性的判决。
同时,辩护人作为合格的法律职业人员,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提升了审判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司法环境。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辩护人制度的局限性和存在的问题。
有时候,一些不诚实或者无良的律师会滥用辩护权利,损害司法公正和社会利益。
此外,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通常无力请得起有能力的辩护人,导致辩护人制度无法达到均衡保护的目的。
我们需要通过加强监管和规范,加大对辩护人执业能力的要求,消除滥用辩护人权利的问题。
综上所述,尽管辩护人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但我们不能否认其在保障公正审判、促进司法公正和维护人权方面的独特作用。
我们应该通过改进制度、加强监管,推动辩护人制度与价值的实现,为公正审判和社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