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之简答论述总结(1)

国际法复习之简答论述总结(1)
国际法复习之简答论述总结(1)

2013期末国际法复习之简答论述总结

2013期末国际法复习之简答论述总结

写在前面:本资料概念及表述基本根据马呈元老师的教材整理,原本仅供个人使用,为攒人品贴出,其中参考了多位同学的资料,在此表示感谢!个人整理难免有错误疏漏,仅供大家参考,祝大家期末人品爆发:)

写在前面之二:13.1.7增添些许新内容,请各位笑纳。。每次一熄灯就到了第二天额。。deadline是第一生产力,大家加油!

BY LSY

1、 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3)国际法是由国家以协议方式制定的;

(4)国际法依靠国家采取措施强制实施;

(5)具有国际性和法律性(?)

2、国际法效力根据

(1)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西班牙];萨默尔·普芬道夫[德国]

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普遍的、绝对公正的、恒久不变的,自然就是本性、理性、正义,是人的本性或事物的本性,而法律就是从这些本性中推论出来的。

(2)实在法学派:奥本海[英国];宾刻舒克[荷兰]

强调人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把国际法主要地建立在习惯和条约的基础上。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于习惯或条约的国家的共同同意。

(3)格老秀斯派:沃尔夫[德国];瓦特尔[瑞士]

又称折中法学派,是指根据格老秀斯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的思想形成的学术派别。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部分来自各个国家的意志(习惯国际法),一部分来自人类理性(自然国际法)。

3、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最重要渊源

(2)国际习惯:

①物质要素:即一般实践,是指各国在国际实践中对同一问题长期反复采取的类似行为或不行为。

②心理要素:即法律确信,是指各国认为对某一问题长期反复采取的类似行为或不行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习惯有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现代国家之间的交往方便而频繁,有可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形成。国际习惯不是国际惯例,单纯的重复的类似行为只能被视为惯例,而没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习惯不成文,需要寻找证据证明其存在:国家间条约宣言和外交文件、国际组织决议决定和判决、国内法规判决和行政命令等。

(3)一般法律原则:次要渊源

(4)辅助方法:司法判例、权威学说、国际组织决议

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P29-34

(1)一元论

1.国内法优先说

主张:两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是适用于对外关系上的公法。

评价:强权政治在法律上的反映。根本上否定国际法的效力,破坏整个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

2. 国际法优先说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兴起,代表人物为社会连带法学派的波利蒂斯、规范法学派的凯尔逊。

主张:国际法位于国内法之上,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国内法的效力依靠于国际法,而国际法的效力则来自一个“最高规范”即“条约必须信守”。

评价:20世纪具有很大影响。不过,该理论把国际法凌驾于国内法之上,抹杀国内法在国内的作用,否定了国家制定国内法的主权,实际上是行不通的。

(2)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学说(二元论)

19世纪末以来由实在法学派的特里佩尔、奥本海。

主张:两者在主体、调整对象和法律渊源等方面都不相同。国际法是对等关系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从属关系的法律。它们是两个各不相同、相互独立和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它们发生效力的场所不同,所以没有发生真正冲突的可能。

评价:着重强调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及其平行关系,而忽视了相互联系,未能全面反映两者之间的关系。

(3)中国学者的观点(联系说)

1.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2.两者是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和渗透的。

1)制定者都与国家有关;

2)内容上相互补充和促进;

3)执行上相互配合。

3.国际法不得任意干预国内法律制度,国家也不得通过制定国内法或采取单方面行动改变或破坏国际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1)按照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不得以国内法的规定为理由拒绝履行国际法。

2)国家可以决定其履行国际义务的方式、方法。

3)国家违反国际义务构成国际法不法行为,国家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

5、国际强行法

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益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特征:(1)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

(2)必须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3)公认为不得损益;

(4)只有新的强行法规范方得对其进行修改。

6、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方面,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1)符合强行法特征;

(2)法律拘束力优于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制度;

(3)违反会产生相同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二者存在区别:

(1)强行规范不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2)各国对于哪些属于强行法看法并不一致。

7、国际法原则

(1)特征:①各国公认;②具有普遍意义;③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2)强行法与基本原则:见5、6。

(3)原则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 《国际法原则宣言》:本原则应包括:

①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②每一国家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③每一国家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④国家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⑤每一国家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期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⑥每一国家均有责任充分秉诚意履行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2)不侵犯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不禁止自卫权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不干涉内政原则:

干涉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务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内政是指不违反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8、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

(1)独立权: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

指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

指国家以平等的资格和身份参与国际关系,平等地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权利。

平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平等的缔约权;缔约时有权使用本国文字;国家之间相互没有管辖权;平等的尊荣权;平等的位次权。

(3)自卫权

指国家在遭到外来侵犯时,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

(4)管辖权

指国家依据其主权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1.属地管辖权

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不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辖的权利。

2.属人管辖权

指国家对在其领土范围之内和在其领土范围之外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3.保护性管辖权

指国家对在该国领土范围以外犯有侵害该国国家及其公民重大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4.普遍性管辖权

指根据国际法,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进行管辖,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以及罪犯具有何种国籍。

只能在本国领土内、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区行使。

战争罪、危害和平罪、危害人类罪和海盗罪被公认为是所有国家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对象。贩卖和使用奴隶、灭绝种族、贩卖人口或强迫卖淫、贩卖麻醉品、进行恐怖活动、危害民航安全、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实行种族隔离、劫持人质和施行酷刑等行为也已先后被有关国际公约确定为缔约国合作惩治的罪行。

9、国家责任

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1)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是指某一行为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可以归因于特定国家而成为该国家的行为。

1. 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

2.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

3.受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

4.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

5.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7.经一国确认并作为其自身行为的其他行为。

2)客观要件

是指可以归因于一国的行为违反了该国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

1. 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

2. 该行为构成对国际义务的违背。

3)排除

同意;自卫;对抗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状态

对于一国违反一般国际法强行规范所产生的义务的行为,不得援引以上任何情况作为排除行为不法性的理由。

(2)国家责任的内容与形式

1)行为国的义务

①停止不法行为

②承诺并保证不再重犯

③赔偿:恢复原状、赔款、满足

2)受害国的权利义务P70

3)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①以合法手段制止该不法行为;②不承认由此类不法行为造成的情势合法性;③不对维持此种情势提供援助或协助

(3)国家责任的执行P70

(4)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特征(主要是核行为和外空行为)

1)责任者实施的行为并不为国际法所禁止;

2)行为具有跨界性;

3)行为具有潜在的和高度的危险性;

4)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是受害国要求有关国家承担责任的依据;

5)不问过失与否

10、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

(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5)缔约国观察员制度。

(6)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11、外国人待遇原则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

外国人的地位,即外国人在一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

(1)一般原则

·国民待遇:一国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所享受的待遇。

·互惠待遇:各国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

·差别待遇

(2)最低国际标准

1.外国人在所在国享有某些最低限度的权利;

2. 作为社会的动物,其基本需求是一致的;

3. 某些最低国际标准的存在也是国际交往的客观需求。

(3)二者融合趋势

12、外交保护条件

外交保护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1)本国人(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受到不法侵害;

(2)受害人须持续有保护国国籍;(受害之日到求偿结束之日)

(3)受害人须用尽所在国当地救济且未获合理补偿。

13、引渡原则和规则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国家之间无引渡罪犯的义务,除非根据条约承担了这种义务。

(1)引渡的原则

1)政治犯不引渡

判断时考虑的因素:①犯罪的动机;②犯罪行为时的情况;③只包括若干特定罪行;④罪行针对特定的政治组织或引渡请求国;⑤行为须在敌对两派争夺一国政权的情况下发生。

不属于政治犯的情形:①行刺条款;②国际罪行;③恐怖活动。

2)双重犯罪原则: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通常不引渡本国国民,而在本国内受审及惩处。

4)罪行特定原则,也称为引渡与追诉一致原则。

是指移交给请求国的罪犯,在该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审判和处罚;凡是不在引渡请求中所列举的犯罪行为,请求国非经被请求国的同意,不得对该罪犯进行审判和处罚。

(2)请求引渡的主体

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有:

1)罪犯本人所属的国家

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

3)受害的国家

·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把罪犯引渡给何国

(3)引渡的程序: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4)再引渡的限制

再引渡是指请求引渡的国家接受罪犯的引渡后,再将该罪犯引渡给第三国,供其审判和处罚。

14、领土庇护

(1)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一定联系。

二战以后对象有了新发展:

1)还包括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

2)明确排除:犯有灭绝种族罪、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及种族隔离罪的人。

(2)领土庇护是不引渡、不驱逐、境内安居

(3)受领土庇护者的地位

原则上与一般外国侨民相同,享有合法的居留权。

1967年12月《领土庇护宣言》,建议各国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一国行使主权对有权援用《世界人权宣言》相关规定(包括反抗殖民主义的人)给予庇护时,他国应予尊重;

2)不妨碍国家主权以及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为限;

3)在边界上不应予以拒斥,或位于境内不应驱逐或强迫遣返;

4)不应允许从事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活动。

15、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不超过12海里。

(1)领空主权: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他国领土。

(2)领海立法权:航行、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

(3)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的专属权利:领海内资源:海域、海床、底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

(4)沿海航运及贸易权

(5)属地优越权:通常从国际礼让出发对外国船舶不加行使属地刑事管辖权,除非:

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2.罪行扰乱了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

3.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4.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

16、领海无害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权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均享有自由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

所谓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通过”包含以下意义:

(1)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

(b)驶往或驶入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2)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3)无害通过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时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可以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第一、沿海国可以依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的规则,对航行安全、设备保护、养护海洋生物、保全环境、维护科学研究及防止违反沿海国的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制度而制定法律和规章。

第二、沿海国出于航行安全考虑,可以要求无害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其为管制船舶通过而指定或规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行制。

第三、如果为保护国家安全之必要,可以在不加歧视的条件下,暂时停止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沿海国的义务包括:

第一、除按照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

第二、沿海国应将所知的其领海内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17、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

(1)沿海国的权利

1.以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2.有专属的管辖权: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

3.为行使经济方面的主权及管辖权利,可以采取为确保其法律和规章得到遵守所必须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4. 紧追权(自毗连区以内开始)

5.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2)其他国家的权利

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18、大陆架的法律制度

不足200海里的划定200海里;超过的,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或基线量起350海里。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19、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两岸”: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为国际海峡,适用“过境通行制”。

过境通行制,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权,即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但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不影响构成这种海峡的水域原来作为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海峡沿岸国在公约规定的限制下对此海峡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主权或管辖权。

(1)船舶和飞机的过境通行义务(公约39、40条)

1)毫不迟疑地通过或飞跃;

2)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3)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外,不从事其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

4)船舶应遵守关于海上安全、船舶污染的一般国际规则,未经海峡沿岸国事前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5)飞机应遵守国际《航空规则》并适当顾及航行安全,随时监听国际空中交通管制主管机构的无线频率或有关的国际呼救无线电频率。

(2)海峡沿岸国权利

1. 可就下列事项制定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2. 必要时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

20、紧追权条件

紧追权是沿海国主管当局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外国船舶进行紧追并可以缉拿的权利。它的行使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起法律和规章时才可以;

2.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开始,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断。

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违反沿海国享有的管辖权范围内的法规也可以比照适用紧追权;

3.只可以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4.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

5.追逐过程尽量避免使用武力。

21、外空责任制度

发射国应对其空间物体或其组成部分在地球上、空气空间或外层空间使他国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遭受的损害承担国际责任。

发射国: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上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发射国不仅要对其政府机构的空间活动负责,而且要对其控制下的非政府团体以及参加的国际组织在外层空间的活动承担国际责任。

(1)绝对责任

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的绝对责任。

(2)过失责任

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在损害是因前者的过失或其负责人的过失造成的情况下,该国才负赔偿责任。

(3)共同和个别责任: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以及由两个或以上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物体所造成的损害,应由这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共同和个别责任。

(4)索赔:遭受损害的国家或自然人、法人可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索赔要求。若双方均为联合国会员国,也可通过联合国秘书长提出。

22、“并行管辖”制度

确认航空器登记国刑法的域外适用,并不排斥非登记国的在下列情形之下的管辖:

(1)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

(2)犯罪人或受害者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住所;

(3)犯罪涉及该国安全;

(4)犯罪违反该国有关航空器飞行或操作的规定;

(5)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公约有义务行使管辖权。

1970年《海牙公约》:

(1)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

(2)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

(3)如为不带机组人员租用的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经常居住地国;

(4)发现国如不引渡给上列国家,则应行使管辖权。(或引渡或起诉)

23、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现在两个方面:

1. 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

2. 条约的缔结、生效、无效、解释、保留、修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条约法的调整。 (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24、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条约非经第三方同意,不得为其创设义务或权利。

(1)创设权利:有为第三方创设权利的意图,且第三方表示同意。(可默示推定)

(2)创设义务:有为第三方创设义务的意图,且第三方书面明示同意。

如果条约规定的义务已经构成国际习惯,该义务的创设不需得到第三方明示同意即可成立。

在条约已经为第三方创设义务的情况下,只有在得到缔约方和第三方同意,该义务才能被取消或改变。

25、条约的无效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 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 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 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 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年月日至月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年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年月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 、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到:之间; 、基线长度不应超过海里,最长不超过海里; 、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 海湾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超过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

三年级教学工作总结

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语文教学总结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转眼一学期的教学工作即将结束。本学期,我继续担任六年级的语文教学工作,回首这一学期的教学工作,感触颇深。针对上学期教本班教师的反应学生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本人在本学期对语文教学工作做了些调整,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现作出总结: 一、目标达成 (一)抓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在上学期期末考试中,显示出本班的基础知识掌握得不够扎实,本学期在这方面进行了狠抓。如对课文的生字新词和要求背诵的内容,一定要全班同学都过关。对于学习的重点,如“句子的变换形式”和“修改病句”以及“多音字的理解”等容易失分的知识,我则采用了多种形式的练习,小结方法,练习巩固等,争取绝大部分学生在课堂里过关。另外,对于学生马虎做作业书潦草的现象,我要求全班学生做作业一律用钢笔书写,课余让他们用田字格练写生字。一学期下来,学生在字词句方面的知识得到了巩固,提高了他们学习的基本技能和语文能力。 (二)做好学习方法的指导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功”。最重要的学习莫过于方法的学习。搞好了学习方法的指导,对提高学生学习成绩是有很大的好处的。因

此,我在教学不同的知识点时,都结合学生学习的情况来渗透学习方法的指导。 在预习课文时,要求学生“读—画—思—写—问”的五步预习方法,意思是“读课文、画词句、思内容、写批注、问不解”的方法。学生掌握这个预习方法,有利于提高他的自学能力和阅读水平。 在阅读教学上,我注意理清文章的脉络,渗透理解词句的方法,指导学生抓住文眼来理解中心,归纳小结“分段、概括段意、概括主要内容、体会思想感情、感悟表达方法”等阅读技能,并进行迁移学习到同体裁的课文中去,收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在习作教学上,引导学生仔细观察周边的事物,关心时事,对于热点的奥运取得圆满成功和四川汶川大地震等事件,让学生时时追踪事态的发展,并把自己的感受诉诸笔端。把从课堂教学中学到的课文表达方法迁移运用,多积累素材,多练笔,学生的表达能力亦然不断提高。 在综合性学习中,为了培养学生的语文能力,让学生多实践,多思考,多总结。我组织多种展示课,让学生把自己收集到的资料汇总分类,确定研究主题,走出学校,深入家庭,走进社会来进行调查研究,学生的研究报告虽然内容欠具体,结论欠精准,但已初步闪现了学生智慧的火花。 当然,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也是关键,要求学生认真书写,按时完成。 (三)做好转差工作

最新国际公法简答题汇总

国际公法简答题汇总

简答题 1、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2、简述一国国家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3、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 1、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有四个方面: (1)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2分) (2)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2分) (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2分) (4)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2分) 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的义务: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2分) 2、简述一国国家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1)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为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2分) (2)针对他国的违法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动。(2分) (3)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2分) (4)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2分)

(5)紧急状态,即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1分) (6)国家的自卫行为。(1分) 3、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 实践中形成的外国人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项(1分): (1)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3分) (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3分) (3)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优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3分)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 2、简述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3、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2分)《海洋法公约》对一些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的领峡,同时构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峡规定了一种航行制度,即过境通行制。(3分)所谓过境通行就是外国船舶和航空器自由通过和飞越海峡,但通过应继续不停地并应遵守沿岸国规定的入境条件限制,不得对沿岸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同时还应遵守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5分)

国际法练习题1-3章(修正版).doc

国际法练习题(1-3)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 %1.Indicate the nationality and one of his major works of the following scholars. (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15 points) 1. Grotius 荷兰《战争与和平法》 2. Lauterpacht 英国《国际法与人权》 3. Vattel 瑞士《万国法》 4. Kelson 美籍奥地利人《国际法原理》 5. Verdross 奥地利《国际法》 二、名词解释 1 Jus inter gentes(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Translate into Chinese and briefly explain the following terms. 3 points each)答案:国际法旧称之一。1650年,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邹奇(Zouche)在其《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一书中,开始使用Jus inter gentes (万国法,英语为I aw of nations )0之后,Law of nations 一词在西欧曾流行过一阵子。 2.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5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3. jus gentium(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万民法,与市民法同为早期罗马法的组成部分。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用其指称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 4. retortion (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反报,又称还报,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敬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加害国停止其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解决。 5.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一般国际法是指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6.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武大2009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逐渐发展与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关。1947

国际法知识点2

国际法知识点(海洋法) ★★★★★海洋法 重点掌握:沿海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 (1)内海(内陆海、内海峡、内海湾、历史性海湾、港口) 港口的性质——沿海国之领土;港口国对港口内外国船舶的管辖权——民事、刑事 (2)领海(属于领土,但受“无害通过制”的限制) 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管辖权——民事、刑事 沿海国对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依据:贩运毒品、后果及于沿海国、船长或船旗国外交领事代表请求、扰乱沿海国安宁 (3)毗连区:依附性(其他性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 沿海国在毗连区中有四项管制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4)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主权权利、沿海国权利的三个限制(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

(5)大陆架:沿海国的主权权利(自然权利)、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 (6)公海:六大自由,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管辖权的手段包括临检权和紧追权; (7)国际海底区域:范围(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床洋底)、性质(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管理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开发制度。

国际法知识点(空气空间法) 民用航空法和外空法 (一)民用航空法 1.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制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主要制度 领空主权(完全排他)、航空器国籍制度(国家和民用航空器)、定期和不定期航班飞行 2.损害赔偿制度(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推定过失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1.外空的法律地位 不得据为己有、自由及和平探索利用、共同利益原则等 国际环境保护法知识点 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2.海洋环保:防止海洋倾倒废物《伦敦海洋倾废公约》——黑名单、灰名单、白名单 3.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 (1)通知进口国政府,并得到其书面准许 (2)进口国政府必须证实对该废料已作出无害环境的处置安排,包括详尽的处置办法和相 关合同,才能准许进口 (3)该种废料如果进行越境转移,必须有相关的保险或担保 (4)禁止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间的废弃物贸易 (5)如果越境转移后的危险废物无法以无害于环境的方式处理,则应运回出口国 1.大气环保 防止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集团方式、排放权交易、绿色交易) 臭氧层保护:b.《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三年级教学工作总结

三年级教学工作总结 导读:范文三年级教学工作总结 【篇一:2012-2013第二学期三年级语文教学工作总结】 本学期,我担任三年级语文教学工作。这一学期,虽然工作忙碌,但我觉得也很充实。为了在过去的岁月中迎来了新学期的希望,让明天的工作更精彩,收获更多,现将本学期的教学工作做以下总结: 一、加强思想教育转变学习观念 1、要认真学习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认真领会新课程标准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教学方针;认真学习新课程标准的内容,严格执行素质教育新理念,并贯彻执行开学初制定的语文教学工作计划。学习语文教育教学新方法,新理念。在教育教学中做到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观念的转变。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转变学生的观念,在教育教学贯彻不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思想教育,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注重“以人为本”,努力培养学生“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2、认真学习语文教师职责,认真备课,认真批改作业。学生的每次习作都写出符合自己实际的评议,做到学生自评、同学间互评、

再到教师评。一期下来,同学们的作文进步很大。 3、加强与学生、与学生家长之间的联系,召开学生家长座谈会,加强与家长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教学工作中做到从“填鸭式教学向双边教学和启发式教学”方法的转变。课堂上师生互动,学生积极大胆发言,不断提出新的问题,培养学生自主创新学习的新方法。注重校内交流,虚心向同事们请教。积极参加学校举行的优质课、示范课等教研活动,写出符合自己实际的心得体会。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鼓励学生到大自然中去学习,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二、教学常规工作要坚持不懈,不能放松 我在教学工作中坚持认真备课、上课、听课、评课,及时批改作业、讲评作业,做好课后辅导工作,广泛涉猎各种知识,形成比较完整的知识体系,严格要求学生,尊重学生,发扬教学民主,使学生学有所得,不断提高,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思想觉悟,并顺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与多媒体教学设计交流,观摩优秀课件及教案,虚心向同行学习教学方法,博采众长,提高教学水平。 三、培养学生学习习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

电大国际公法简答题

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国际法主题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 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③有国际求偿能力 3)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 家分离4、国家解体 4)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 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一下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①同意②自卫③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④不可抗力 ⑤危难⑥危急情况 5)简述国家责任的履行 5)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① 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②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③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 8,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害;⑦受害人白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 ③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办法。 9,简述引渡的程序 10,简述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 11,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12,简述无公害通过制度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13,简述沿海国在田比连区中的管制权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14. 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答:国家对公海虽然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特定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主要包括: 一,船旗国的管辖权 二,①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船舶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 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② 在纪律事项上,只有发给船长证书或驾驶资格证书或执照的国家,才 有权在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后宣告撤销该证书,即使证书持有人不是 发给证书国的国民也不例外。③船旗国当局意外的任何当局,即使 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 三,各国的管辖权,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违法国际法的行为应予管辖,主要有海盗行为、贩运黑奴、从事未经 许可的广播和贩运毒品等。14,1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15,简述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16,简述使馆的职务1)使馆的主要职务:即代表派遣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汇报;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2)其他职务,如领事事务等 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①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文。②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暂签和签署等形式。③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 17,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条约无效有三个理由,一是违反国内法关子缔约权的规定;二是违反自由同意,违反自由同意的情况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三是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21简述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决策方式实际上就是国际组织决定问题的表决程序,每个组织可根据其自身的情况采取一致表决的方式,或多数表决方式,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议。 23,简述联合国的宗旨答:1.联合国的宗旨:①维持国际和平安全。②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③促成国际合作。④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已达成上述共同的目的。 24,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以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会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25。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咨询意见无法律约束力,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24,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5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答)引起交战国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2)引起交战国间条约关系的变化(3)引起通商往来的断绝(4)对国家财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

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P33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背离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则只能由以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能更改。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照强行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不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P54(简答题)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P65 (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 (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 (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用有限豁免原则。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可享受豁免,而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则不能享受豁免; (4)200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随着《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限制豁免原则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原则将成为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考点一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与强行法的关系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解决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情形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小学数学三年级教学工作总结

小学数学三年级教学工作总结 本学期继续担任三年级的数学教学工作。在工作中,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在实际教学中,认真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在网上收集了大量的优秀教师案例,借阅了三至五年级的《名师导学》,购买了《小学教学案例》、《创新学习策略》、《口算能力测试》等大量的书籍。我经常在中午、晚上阅读这些备课资料,将学习心得融入课堂教学之中。我想方设法借到了《特级教师谈教学》,把它看了一遍又一遍。我还密切关注国家的教育政策和动态。我还观看了所有的第六册教学录像带,从中吸取优秀的教学经验,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在教学中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我采取了大量的措施:在课堂教学中保证讲清重点,力求掌握知识少而精,学扎实。加强作业完成的管理,每组设数学小组长一名,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本行同学完成作业。在每次作业批改中,均对存在问题进行记录,针对学生的薄弱环节进行补课,进行单独辅导。对后进生进行跟踪记录,发现有进步立即表扬。开展多种形式的数学课内外活动,从各方面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对自己的教学经常进行总结,对学生的每个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均进行动态记录。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及时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 教学管理系统化,学生每单元的测试成绩及一些重要的能力指标都及时加以记录,并对学生的知识的掌握和能力提高进行理性的分析,得出更合理的数据。对所教的班的每次测试成绩也记录,并进行分析。从记录上还可看出,一些学困生学习有明显进步,如本期新转入的学生王洁,入学时摸底测试仅32分,本期五个单元测试分别为78、46、62、91、88,说明学习有较大进步。从数据分析,本学期学生数学基础知识与计算能力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而逻辑思维能力也有一定程度的进步,数学发散思维能力还比较薄弱。

中央电大国际法期末复习简答题参考答案

中央电大《国际法》期末复习简答题参考答案 简答题参考答案(2) 11、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项: (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 (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12、简述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及其基本特征 答: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其基本特征如下: (1)他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2)其职能限于经济、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 (3)他是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 (4)他同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 13、简述战争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国家间武装争斗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态。战争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武装争斗; (2)主要是敌对国家之间武装部队的武力争斗; (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 区别战争和和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一般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1冲突的规模; 2冲突的意图; 3非冲突方的态度和反映。 14、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答: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15、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答:(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无害活动。(要求至少説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16、简述使馆的职务 答: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 (1)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 (2)保护,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题目和答案

2014年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题目和答案 国际公法形考作业1: 一、不定向选择题 1.最先把国际法着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 A.林则徐B.严复C.丁韪良D.张之洞 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C) 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C.一般法律原则D.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3.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D) A.和平友好条约B.边界领土条约C.中立条约D.道路交通条约 4.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的原则是(ABC) A.国民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优惠待遇原则 D.互惠待遇原则 5.引渡的程序包括(ABC)。 A.提出引渡请求B.执行引渡C.被请求国审查D.引渡结果的报告 二、填空题 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到里程碑作用的两件大事是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和格老秀斯的巨着《战争与和平法》于1625年发表。 2.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包括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 3.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如下特性: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性、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和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4.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人、主权、领土和政府。 5.拒绝引渡的理由有强制性理由和任择性理由。 三、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2.国家继承答: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3.外交保护答: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4.庇护答: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或外庇护。 四、简述题 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2、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家分离(4)国家解体 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论述题 1.论述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答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

三年级教育教学工作总结

三年级教育教学工作总结 教学工作总结 一学期匆匆的又将过去,回忆这段生活,感受总在“忙、乱、急”中穿行。下面我针对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得与失,现总结如下: 首先,对高效课堂我想说“爱你别容易”。“高效课堂”事实上是很别错的理论,以尽可能少的时刻、精力和物力投入,取得尽可能好的教学效果,这是我们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的追求。关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将近20年的教师来说,自己差不多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与适应,学习并实践中,一下子就如同要摸着石头过河,战战兢兢。打破往常的思维模式,多在“学”上下功夫。研究学生学习的热情、学习的兴趣、学习的基础,从而确定自己的“教”,教什么、如何教。看起来倒了个,先学后教。在模式的学习应用中,我想重新回到20几岁,刚刚参加工作,要换回当年的热情还真别容易。 “高效课堂”能够概括为:轻负担,低消耗,全维度,高质量。这些理论挺吸引人的,教学中我经常自觉的去运用那个模式,特别是学校组织的“高效课堂”三轮赛说中,我在第三轮竞赛。每一轮中人人有分工,或说课、或主评、或补充发言,别知别觉中学习、感知模式,期间收获颇丰。我的《多位数乘一位数的乘法(进位)计算》获得不少的老师的好评。 研究学生原本算是我的弱项,往常我更关注的是教材,需要掌握点什么,达到什么目的,而学生如何才干轻松的学会,他们是如何学习的,会遇到什么困难常常想的别不少,觉得只要自己说的清晰透彻,学生听知道就能学好,其实听知道和学会依然有一定距离的。在平时的课堂教学时,我侧重备自学指导,将教材与学生放在一起去琢磨:学生从书上能看到什么,看别到什么;应该会什么、如何才干会;设计什么样的活动去帮助学生自学。例如:《多位数乘一位数的乘法(进位)计算》的自学指导: (一)认真看书76页例2,完成下列题目: 1、图中的王老师要买(),买()套,一套()本。 咨询题是————————? 2、用什么办法计算?什么原因? (1分钟后汇报,比一比谁看书最细致) (二)看书 1、重点看三位小朋友的解决办法。 橙色衣服的男孩是()算的。 绿色衣服的男孩是用()法算的。 少女是用()计算的。 2、试着填一填: 先用3去乘()位上的(),得(),如何写? 再用3去乘()位上的(),再()进上的(),得下的数写在()位上。 (2分钟后,比比谁会列竖式计算) 设计时我本着帮助学生看知道书,架起教材与学生学习的桥梁,注意了它的可操作性。更重要的依然后教的环节,这部分自我感受处理的别够细致,对学生的学情暴露的别够充分,处理起来贪快,算是为了当堂训练的达成。模式的精华就在后教的环节,学生学习的结打通了,当堂练习才更容易达成目标。这会成为我未来努力的方向。 其次,大班教学提高质量真别容易。三年级学生正处于过渡期:思维适应由直观思维向抽象思维过渡;书写适应由铅笔转向钢笔书写;学习状态由半游戏转向纯粹理性的学习,诸多的转折看起来学生得从头去习惯,转折不行,学生未来的学习会受很大的打击。由于校舍维修工作的开展两班合并教学,看似教学工作减半,课少了,可任务一点没少,是别是意味着更得高效了呢!其实并非这样,让老师头疼的咨询题接踵而至,肃静的课堂少了,老师

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公法试题答案 一、单选题(共20个题,每题1分,总共20分) 1.外国人可以享有国民待遇的权利是( C ) A.选举和被选举权 B.担任政府公职的工作权 C.民事权利 D.成为军人的权利 2.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 C ) A.将月球据为己有 B.在月球进行战争 C.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D.先占天体 3.外国船舶在别国领海的唯一权利是享有无害通过权,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一词的含义是哪项( B ) A.不违反国际惯例 B.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 C.不损害其他国家的领海航行权 D.不违反沿海国的法律规章 4.W因为沿海国,V国因其未发表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并且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在W国不知道的情况下,在W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 D ) A.根据海洋科研自由的原则,V国行为合法 B.因W国从未提出大陆架的主张,V国行为合法 C.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但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试大论坛 D.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C ) A.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B.国家对其大陆架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但它又不属于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C.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专属的

D.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6.八角岛是位于乙国近海的本属于甲国的岛屿。40年前甲国内战时,乙国乘机强占该岛,并将岛上的甲国居民全部驱逐。随后乙国在国内立法中将该岛纳入乙国版图。甲国至今一直主张对该岛的主权,不断抗议乙国的占领行为并要求乙国撤出该岛,但并未采取武力收复该岛的行动。如果这种实际状态持续下去,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D ) A.根据实际统治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就归属乙国 B.根据时效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将归属乙国 C.根据实际统治和共管原则,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属于甲乙国共有 D.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即使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仍然属于甲国 7.甲国人兰某和乙国人纳某在甲国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毒品贩卖活动,事发后兰某逃往乙国境内,纳某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兰某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D ) A.由于兰某曾从事反对甲国政府的活动,因此乙国必须对兰某提供庇护 B.由于纳某是乙国人,因此乙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纳某交给甲国 C.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乙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纳某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 D.乙国可以对兰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没有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 8.下列关于国籍的表达,哪一项是正确的?( A ) A.国籍实质上是一种公民资格,表明个人对特定国家的隶属关系 B.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只有依法纳税,才能受其管辖和保护 C.国籍的主要作用是在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一般的、临时的、表面的法律联系 D.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是本国人,否则即是外国人 9.根据国际法学理论,下列关于国际法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D ) A.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来实现 B.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协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 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 2.国际法基本原则 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 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 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 4.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 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的对象: 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 承认的方式: 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 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承认的效果: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是正式的、稳定的、全面的承认,它往往通过正式的文书表达,一般是不可撤销的,它直接导致双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面的关系;事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的、临时的、有限的承认,它通过具体的行为表达,可以撤销,它导致双方政治、军事和外交以外的关系。 5.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家继承:原因是领土的变更,分为条约的继承、财产的继承、债务的继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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