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与监督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责任判决执行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责任判决执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其中,生态修复责任判决的执行更是诉讼的关键环节。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修复责任判决执行所面临的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案,以期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参考。
二、生态修复责任判决执行现状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修复责任判决的执行情况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
一方面,法院在判决过程中,通常会对被告方设定明确的生态修复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被告方资金短缺、执行难度大等,导致生态修复责任判决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三、生态修复责任判决执行所面临的问题(一)资金来源问题生态修复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资金来源是执行生态修复责任判决的关键。
当前,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被告方自筹、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等。
然而,这些资金来源并不稳定,且往往难以满足生态修复的实际需求。
(二)执行难度大生态修复涉及到多个领域的技术和知识,如生态学、地理学、气象学等。
因此,在执行生态修复责任判决时,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和人力投入。
此外,由于地域差异、气候条件等因素的影响,生态修复的难度较大。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在生态修复责任判决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监督主体不明确,导致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另一方面,监督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等问题,使得公众难以了解生态修复的进展和效果。
四、解决生态修复责任判决执行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多元化资金来源为了保障生态修复的顺利进行,应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除了被告方自筹、政府补助外,还可以通过社会捐赠、企业投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同时,可以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将生态修复与区域发展相结合,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双赢。
(二)强化技术支持和人力投入在执行生态修复责任判决时,应加强技术支持和人力投入。
一方面,可以建立专业的技术支持团队,为生态修复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人才培训,提高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摘要:随着我国对公益保护的重视,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开启了公益诉讼的先河。
同时随着2014年我国新《环保法》的修订,对环境公益诉讼基本依据和法律基础也给出了基本规定,这成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历史性的跨越。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是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未通过此次修订真正建立,也未写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导致我国行政机关在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并不能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途径得到追究。
而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论对社会可持续性发展还是人民权益的维护都显得刻不容缓。
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出发,结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及它的概念和特点,讨论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从具体规则方面来阐述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构想。
关键词:公益诉讼;行政行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录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 (1)1.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1)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2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2)2.1治理环境问题的需要,同时也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考虑 (2)2.2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迫切需要 (2)2.3我国法治建设旳需要 (3)3.建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则 (3)3.1.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权 (3)3.2我国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 (3)3.3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 (4)参考文献 (5)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在2014年11月修订的新《行政诉讼法》中并未有环境公益在行政领域的规定,表明我国的环境行政诉讼仍然未建立。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虽未正式建立,但“公益诉讼”对我们来说并不生疏,早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公益诉讼就有所规定,填补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空白,使公益诉讼制度第一次走进我们视野。
我国新《环保法》第58条的规定,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上对环境公益保护的希望。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思考

幵政与法司法实趺论我国拆境民事公益诉能裁半I的执斤—基于最高入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思考—□赵爽,王中政(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取得长足发展,但目前学界对其执行问题关注较少。
执行依据的多样性、执行标的转换性以及执行过程的复杂性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的主要特征生态修复与金钱赔偿相结合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的基本方式生态修复包括修复方案的确定、修复的实施与验收,金钱赔偿则需要厘清赔偿金的来源、性质及管理为此,需从执行听证、联动执行、执行回访以及第三方监督等方面构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的外部保障措施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生态修复;金钱赔■偿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4文章编号:1007-8207(2019)01-0090-11收稿日期:2018-10-29作者简介:赵■夾(/973—),女,云南鹤庆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能源法;王中政(“93—),男,江苏南京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基金项目:本文系2075年教育部规划课题“民用核能生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5YJA820041引言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开启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和司法探索的大幕;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完善,对“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进行了明确;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受案范围、诉讼规则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1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工作报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情况

工作报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情况为回应社会对于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计划,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公益诉讼”条款,201X年1月1日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201X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正式将检察机关提起与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纳入《民事诉讼法》。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隐蔽性、滞后性、不可逆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决定其裁判内容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现阶段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执行阶段的探索尚无法满足司法实践及群众对环保效果的期待,很多实践操作中发生的问题仍没有对应的规则来解决,以检察监督视角,立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的特点,提出完善该执行程序的实践路径。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等问题日趋严峻。
环境污染及破坏生态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不同于传统的“个人之间利害关系冲突”的纠纷,其影响面更广、社会性更强。
学界与实务界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研究提出问题居多,主要集中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诉讼请求、诉讼程序以及承担责任形式等方面。
然而,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的民事执行问题的研究相对匮乏。
执行体现了判决的核心作用,执行目的落空不但会损害判决的权威性,还会打击希望通过诉讼活动维护合法权益、获得救济的当事人的司法信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亦是如此,基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关系到的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与保护,对于此类案件的执行应当给予更广泛的关注。
一、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的特点法院的执行程序被视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保证,是通过诉讼程序实现诉求的体现。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隐蔽性、滞后性、不可逆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决定其裁判内容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的执行程序较之普通民事案件更为复杂。
(一)执行内容多样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性特征决定了其裁判执行内容的多样性,环境公益诉讼判项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行为给付义务,也包括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等金钱给付义务,金钱给付义务是环境侵害人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以赔偿环境修复费以及服务功能损失为主要形式同时涉及环境修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环境修复完成的鉴定以及环境修复费用的使用等诸多问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问题研究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The judgement Of Execution In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作者姓名:肖康指导教师:张晓薇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内容摘要2015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标志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律上正式确立。
随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配套制度的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量逐年增长,越来越多的案件已经或者即将进入到执行程序,裁判结果的实现成为了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此时我们有必要聚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的专业性、复杂性、周期性以及执行程序的多方参与性等特征明显,在裁判和执行中不可避免的要针对其特殊性进行灵活创新,例如,司法案例中“生产技术改造”、“环境公益劳动服务”等新的责任形式出现,相应地对执行机制与执行措施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文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作为研究对象,对以预防性责任、赔偿性责任、生态修复责任为裁判内容的执行依据进行了类型化分析,阐述了裁判的执行方式与特殊性,从宏观视角下执行权配置、监督的司法现状与地方法院的执行实践,微观视角下30份典型案例执行的实证分析,分析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现状,指出当下执行存在的问题,结合理论研究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责任的裁判、赔偿性责任的裁判,生态修复责任的裁判执行的完善提供合理参考。
全文约27000余字,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依据的类型化分析与意义。
指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按照实现的功能不同主要分为预防性责任、赔偿性责任、生态修复责任三大类,与之相对应,裁判内容可以被类型化为预防性责任的裁判内容、赔偿性责任的裁判内容、生态修复责任的裁判内容。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摘要本文讨论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
根据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现行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观点,结合自己的理解,简要分析该种诉讼的特点,对其不足之处进行考察,以期提出相当的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保护;诉讼主体范围;调解机制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一)诉讼主体范围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二)调整对象和诉讼性质特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整的对象就是人类对环境的侵害活动。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仅仅依靠公法或者私法手段来解决环境危机不能达到人们保护环境的目的。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公益性,就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适用调解机制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款规定:“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目的是避免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违背环境公益诉讼价值追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公告前发现当事人和解协议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不予认可,进行裁判。
《2024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逐渐增多,成为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
然而,执行环节作为诉讼程序的关键一环,却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相应对策,以推动环境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完善。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现状及问题(一)执行难问题普遍存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面广,执行难度大。
一方面,由于部分地区执法力量不足,执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一些被执行人故意拖延执行,甚至存在逃避执行的现象。
(二)执行措施不完善当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措施相对单一,主要依靠行政处罚和司法强制执行。
然而,这些措施往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三)跨区域执行协调机制不健全环境问题的跨区域性特点使得一些案件的执行需要跨地区协调。
然而,目前跨区域执行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问题的成因分析(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执行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漏洞和模糊地带。
(二)执法力量不足部分地区执法力量薄弱,人员配备不足,技术装备落后,难以满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需求。
(三)社会监督力度不够社会监督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社会监督力度不够,公众参与度低,导致执行工作缺乏有效监督。
四、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行程序、执行措施及责任追究机制,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加大执法力量投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技术装备建设,确保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三)优化执行措施创新执行措施,引入科技手段,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执行效率;同时,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执法合力。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责任判决执行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责任判决执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修复责任的判决执行问题却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修复责任判决执行问题的研究,探讨其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是通过司法手段,促使被告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修复责任的判决执行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
三、生态修复责任判决执行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修复责任的判决执行情况参差不齐。
一方面,一些地区法院在判决执行过程中,积极采取措施,推动生态修复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地区法院在判决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生态修复责任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二)问题1. 执行难度大:由于生态环境破坏的复杂性、长期性,以及修复技术的局限性,导致生态修复责任的判决执行难度较大。
2. 监督机制不完善:当前,对生态修复责任判决执行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和手段。
3. 利益驱动问题:部分被告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受经济利益驱动,可能存在逃避执行、推诿扯皮等现象。
4. 法律制度不健全:现有法律制度对生态修复责任的界定、执行程序等方面尚不完善,难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四、生态修复责任判决执行问题的解决对策(一)完善法律制度1. 明确生态修复责任的界定:通过立法明确生态修复责任的内涵、外延及具体要求,为判决执行提供法律依据。
2. 完善执行程序:建立完善的生态修复责任执行程序,确保判决执行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监督机制1. 建立健全监督体系:通过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督机制,加强对生态修复责任判决执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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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与监督作者:岳红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2期摘要环境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与监督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内容,是对环境违法犯罪进行惩罚的必要途径,是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与监督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执行体制。
因此,本文试图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执行中的法官回访制、引入第三方监督、代履行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裁判执行法律监督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适用基础理论问题研究”,项目编号: HB15FX032;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环境公益诉讼证据收集与裁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03030109。
作者简介:岳红红,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8.052一、问题的提出2012至2013年间,对于泰州市环境保护联合会常隆化工及其他6家公司违反环保法,任意排放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至当地的两条河流中,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且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此案经过两审后,在2014年江苏省高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排污的企业需要缴纳1.6亿元用于修复受损害的环境。
在案件判决后的一年里,6家公司支付了5661.29548万元,6家企业投入利润10133万元的技改资金。
虽然,这个案件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其在责任方式的承担方面有很大的突破和创新。
但是也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这1.6亿元的环境修复费应当怎样落实?由谁来实施环境的修复方案以及修复方案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由谁来修改、更正,这些都是在裁判的执行中要考虑的首要问题。
列宁曾说过,如果现行法律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法律也只会是写满了人民权利的一张废纸罢了。
①且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实施法律,而作出裁判是为了执行裁判,这样才会体现出法律与裁判的生命价值的所在。
裁判是依据现行的法律及事实作出的,但是如果只有裁判,而不执行裁判,那么裁判便体现不出它的价值。
同样,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对于违法的企业或是个人做出的违法的裁判,如果不让其执行,可能会导致他们更加猖獗,同时对我们日益生存的环境也更加的不利。
二、裁判执行及监督的现状现阶段,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关规定在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都是可以找到法律依据的,且有些规定已相当明确,但就相关环境公益诉讼裁判内容的执行及监督活动,却仅仅依靠《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该规定在内容上多体现为原则性,因此,在实践中难以具体指导相关案件,且加之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执行过程中的探索刚刚起步,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执行和监督两个方面。
(一)执行的现状首先,执行回访制。
该制度是贵州市“生态保护两庭”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总结出来的制度。
“生态保护两庭”是贵州省贵阳市在2007年设置的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专门机构,这是我国首个独立建制的两级环保审判的专门机构。
经过实践证明,该环保审判机构在全国的范围内都是有巨大影响的。
由于环境诉讼的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生态环境在其因为违法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其修复、恢复的时间比较漫长的,然而现行的法律对案件的审结都有比较明确的时间限制,不能逾越。
如果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也去按照普通案件那样在限期内进行执行裁判,这样就不易于对受损害的环境进行治理以及修复工作。
所以,为了提高环保案件的审判的质量,更好地推进环保的审判工作,更好地维护环境诉讼中案件当时人的合法权益,激励环保部门依法执行,也为了给我们社会的和谐及稳定以保障,扩大和巩固环保诉讼审判的影响。
但是,在该制度中也存在一些现实的问题,该制度的执行是有赖于该庭法官的作为,但因其时间与精力不甚充足,单单依赖于法院自身的力量是不能够做到面面俱到的,更不能充分的保障案件在审结后被告的企业能够自觉的遵守环保法规去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
其次,代履行。
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在判决的执行中采取代履行的制度。
代履行,即在裁判中确定了被告方需承担相关的整治及修复的责任后,作出裁判的法院允许专业的机构帮助被告去完成其应当承担的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的人只向被指定的机构支付相关的代理以及治理的费用即可。
同样,在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审理之时,应当把如何修复破坏的植被及其标准加入到裁判之中,这样以便于处理污染行为对环境损害的相关问题。
这样也让环境保护的组织在起诉企业对破环的环境进行修复时有了比较具体的处理方法,同时也让案件在执行时有了可供参考的标尺,以及在内容方面也相对具体。
在代履行制度中,虽然其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但是代履行制度也容易导致权力的腐败。
该代履行的机构是由法院指定的,但是缺少相关的监督机关。
虽然在实际审理时应当把中种树、植被的恢复及其标准应当加入到判决内容中,但是种树及植被应当怎样恢复、如何恢复以及恢复的标准确定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确定的方式及标准容易导致代履行机构的自由裁量过大,同时也会有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
(二)在执行监督方面第一,检察机关的监督。
该机关是我国司法机关,其权力是进行检查监督。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因此,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监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应当以现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判决执行监督制度为框架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的明确规定,检察院依法监督民事相关的执行活动,法院应当接受其监督,并且进一步明确,其对行政执行活动在事实进行相关的法律监督。
那么检察院理应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监督主体。
在实践中,山东省德州市检察院开启了作为原告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先河,后监察机构共接受并审理了十几起类似的案件,试点的法院也都全部予以接受。
对于目前所受理的很多案件的被诉的行政机关在开庭前就纠正了违法的行为,获得了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的反响。
第二,第三方监督机制。
该制度,在本质上体现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有参与权的一种途径,公民对于保护环境资源在宪法法律上都是有相关根据的。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与环保案件相关的社会监督的机制并不很健全,很多地方政府片面的追求GDP的增长,为了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往往不顾污染企业对于环境造成的相关的污染损害。
但是,也并没有相关的程序或是途径使得第三方对环境相关的决策、监督以及对环境的维护可以参与其中,由此,使得第三方的监督作用很难进行正常的发挥。
在此方面,清镇市生态保护庭为了能够实现第三方公众实现真正的参与监督,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并引进了“第三方监督机制”。
虽然公民参与有相应的宪法依据,但是对于实践中公民参与的相关问题③并没有具体规定。
这样会导致公民权利具有形式化,并不能真正行使该权利。
在清镇市环保庭中引进第三方监督机制,使得公民实现了参与权的具体化,不再流于形式,在环境保护中从司法角度实现了公民的参与。
三、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裁判执行及监督的完善实践证明,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及监督也有很大的成效,该部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首先,完善协调相关的环境立法,对于环境的保护是体现在各个角度,而在立法方面对于环境保护的完善是更为重要的,这同时也使环境的执法有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要明确环境法律政策与其他基础部门法律政策共同构成一个完整有序的法律政策体系,它们之间相互制约与合作,在促进各自利益和目标的同时,相互协调、妥协和平衡,以共同实现法律政策调节私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相互关系的目标,环境法律政策只有在与其他部门法律政策)良性互动、相互妥协中,才能更好地促进可持续发展。
”现在虽然我国的环境相关立法相对丰富了一些,体系也在逐渐的健全中,同时在立法过程中也有一些问题。
在已有的法律中对于环境执法及监督方面是比较缺乏的,同时还有制定法律时相关的原则性及其模糊性也是致使执法中协调不能的因素之一。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这才是立法的目的。
而我国的相关立法对于执行及监督方面的具体的操作并没有相应的规定。
其次,完善环境裁判执行的手段,我国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执行可以引入国外的非强制性环境执法的机制、这样有益于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裁判执行手段的刚柔结合,以破除我国环境裁判执法手段的单一性。
首先,在执行过程中允许由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自动承担其在生效判决中产生的义务,反之,法院的执行机构就可对其在强制执行方面采取措施;也可以通过协商,由被告自己进行投资建设污染治理的设施,建设后应当由环境保护职能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要告诉法院,由法院作出最后决定,当然这之中也要由第三方监督机制的参与;对于那些不达标的小企业、作坊,可以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对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发出关停的建议。
同样,我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非强制性环境执法手段,比如建立协商制度,可以进行交易的行政许可制度,也可以实施相关的信息予以公开,还可以设立环保方面的警察等各种方式,以实现执法手段在强制性与非强制性手段的刚柔结合,以此实现更好的环境执法的社会效果及社会目的。
再次,完善环保组织的监督机制。
应当对环保组织的管理进行完善,并且要加强环保组织内部工作人员对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与运用,并达到熟练的程度;尽可能多的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员;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还应当设立专项基金,在“天价”环境案中提出了该制度,该制度对于环保组织执行时的监督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最后,完善法官的执行回访制度。
在上述部分介绍了执行回访制度,在判决的执行过程中,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指定其履行的计划,此计划应当将其中的内容分为多项,对于该如何执行每项内容以及在何时履行,最终须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应当有具体的实施方案。
法院依照这个计划的进度去执行回访。
也可以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以此来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
这也会致使法院在执行回访的过程中不至于太过频繁或有不作为的情形。
这有利于对环境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及监督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注释:①莫小坤.环境保护执法联动机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4.②李挚萍教授认为,应当明确规定环境修复过程的监督程序,由法定监督机构和司法机构联合监督环境修复案件的执行过程。
参见李挚萍.环境修复的司法裁量.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法定监督机构显然是检察机关,而作为司法机构的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私有化潮流下,其对享有执行操作权的主体具有天然的监督性,可以检查自己做出判决的执行情况。
③如何选择公众去参与环境的决策、如何支付第三方的监督费用、公民在实践中应如何行使该参与权。
参考文献:[1]钭晓东、张程.美丽中国的环境法治保障——以环境监管体制改革为视角.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2]游伟.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势在必行.领导文萃.2015(4).[3]王晓丽.论环境执法中的非强制性手段//环境执法研究与探讨.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