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背景介绍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两种诉讼形式的联系和区别。
一、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保护环境利益,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停止或减轻损害环境的行为,并要求恢复受损环境,或者进行补救性处罚的一种诉讼形式。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以保护公众和环境为目的,以法律途径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通常是环保组织、公民、环境保护志愿者等。
被告可以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是个人。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全体公民的环境权益,而不仅仅是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通常涉及的案件类型包括污染物排放、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一般来说,除了要求行为人修复环境损害,还可能会处以罚款或其他法律责任。
与环境侵权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更加重视公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强调对环境的全面保护。
二、环境侵权诉讼环境侵权诉讼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导致其受到直接损害,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保护权益,并进行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
环境侵权诉讼一般由受害者提起,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尽快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
环境侵权诉讼着重考虑个体的损害和损失,以个体的利益为出发点。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通常是受害者个人、相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而被告则是直接或间接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的行为人。
环境侵权诉讼的结果是对行为人进行赔偿或补偿,以弥补原告的损失。
三、联系与区别1.目的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强调对公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旨在维护环境的整体利益;而环境侵权诉讼注重个体权益的保护,着眼于原告个体的损害赔偿。
2.主体不同: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通常是环保组织、公民、环境保护志愿者等,而环境侵权诉讼的主体则是受害者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统一环境侵权责任案件裁判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侵权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2015年6月1日公布,2015年6月3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第3条是对《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分别侵权行为及责任的具体解释,同时进行了创造性的发挥,不仅对于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而且对于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试着对此解释进行解读。
一、无缝衔接《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细化私益诉讼适用规则2015 年1 月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1 月7 日已开始施行。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均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
这两类诉讼在案件事实认定、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共性,同时公益诉讼在诉讼主体、诉讼目的、诉讼请求等方面又不同于私益诉讼。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本《解释》与《环境公益诉讼解释》,其中,本《解释》既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又适用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规定两类诉讼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则,重点规范污染者如何承担责任等实体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解释》仅规定适用于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则,重点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管辖等程序性问题。
二、明确数个污染者的责任认定问题数个污染者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数个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二是数个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
本《解释》第二、三条分别规定了这两种情形。
第一,数个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数个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要区分三种情况:一是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1.0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杨临萍刘竹梅宋春雨叶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3年第31期目次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二、制定的基本原则三、《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关于生态环境侵权的范围(二)关于数人侵权责任(三)关于第三方治理中的损害赔偿(四)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五)关于第三人侵权责任(六)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益的特殊保护(七)关于过错相抵规则的适用(八)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九)《解释》与原解释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3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0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施行。
《解释》的施行,对于深入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依法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使用,现就《解释》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制定《解释》,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新部署的重要举措。
《解释》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努力把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司法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
制定《解释》,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新期盼的有力抓手。
《解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实现和保护好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作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对生态环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的系统规定,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司法需求,依法及时有效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环保案件_疑难法律问题(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环保案件作为维护环境正义、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环保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疑难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从环保案件的概念、类型、法律依据以及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保案件的概念与类型1. 概念环保案件,是指涉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案件,包括环境侵权纠纷、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等。
环保案件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2. 类型(1)环境侵权纠纷:指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原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如大气污染侵权、水污染侵权、固体废物污染侵权等。
(2)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指环境保护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3)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环保案件的法律依据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措施和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针对不同污染领域,分别规定了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法律责任。
2.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适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环保案件中的疑难法律问题1. 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问题(1)环境污染损害鉴定难: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涉及多学科、多领域,鉴定机构专业性要求高,鉴定过程复杂,导致鉴定结果难以认定。
(2)因果关系认定难:环境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特别是慢性环境污染,损害发生与环境污染之间的时间、空间关系难以判断。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问题逐渐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并实现可持续发展,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在这些法规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常见的维权途径。
本文将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它们在环境法律保护体系中的作用。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概念及特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受损害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形式,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环境污染者的责任,实现对环境破坏的修复和受损方的经济补偿。
其特点如下:1. 主体广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公民团体等受损方。
2. 追溯性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仅可以针对当前的环境损害提起,还可以追溯至过去的环境破坏行为。
3. 可赔偿性:赔偿金额应当包括环境修复费用和受损方的经济损失,以实现对受损环境和个人或组织的双重补偿。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及特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团体等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法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方式。
其概念和特点如下:1. 保护环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
2. 公益性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仅关乎个人利益,更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在于推动环境保护的进程。
3. 具有代表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团体等代表广大受损方向法院提起,具有一定的集体性和代表性。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虽然在目的、主体和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环境法律保护体系中却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关系。
首先,两者都是环境法律保护的手段之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通过追究环境污染者的责任来修复环境和补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一、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两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手段,其目的是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制度在衔接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
一方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不一致可能导致诉讼混乱,即对于同一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可能存在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或民事公益诉讼的争议。
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内容不一致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索新的路径,以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良好衔接。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背景与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
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旨在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自身损害赔偿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2013年1月1日,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标志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
在此之前,由于对原告资格的限制,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较少。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同时,也是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手段,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回应人民美好环境需求的重要体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简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保护环境权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诉讼案件。
它是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本文将介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和其重要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1.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保护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违法使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停止,并依法修复和补偿受损的生态环境。
2.环境污染治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治理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是目前世界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责任人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另一重要内容是修复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基,但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责任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还原自然景观,保护生物多样性。
4.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促进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是组织或个人起诉侵害环境权益的行为,更是促进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机制。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行使监督和维权的权利,保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此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信息公开对于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也至关重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1.法律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把环境保护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和组织,使其依法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协调

第42卷第2期2021年4月Vol.42,No.2Apr.2021江西理工大学学报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文章编号:2095-3046(2021)02-0024-05DOI:10.13265/ki.jxlgdxxb.2021.02.005引文格式:徐忠麟,夏虹.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协调[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21,42(2):24-28.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协调徐忠麟I,2,夏虹6(1.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彳!®。
;".新余学院,江西新余338000)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有序运作,不仅需要对该项制度的内部进行协调,还需对该制度与相关程序制度进行协调,协调好该制度与已有的环境私益诉讼的运行模式是其发展的必经环节#现有的公私益诉讼相分离协调模式忽视了环境案件的天然融合性,同时也呈现出顾此失彼的现象。
完全排除诉的合并可能性协调模式并非长久之治,协调两者不仅要考虑二者的同质性、差异性,也要重视两者的相通性、融合性。
在二元模式的大架下建议从中止诉讼、诉的特殊合并、二者协调的现有困境#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私益诉讼;协调中图分类号:D922.69文献标志码:A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惩罚损害环境利益的行为,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私益诉讼的基础上新增了公益诉讼,拓宽了环境侵害救济途径。
由此,我国存在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等多种救济模式。
为避免两诉之间发生冲突,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两诉的“二元”运行模式,即两诉分别提起,分别审理+由于两诉在诉讼的、诉讼在审理、案件事等存在丨的联系,将二者完全肢解分的模式反利于案件的审理,利于,二者已为理论与的题+的十生态明的,新的环境法,,避免;环境案件事的,在两诉两者的,两诉的,上二者的关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在环境益的有,环境法的重要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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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一、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社会中的非特定的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它除了“诸如世界和平、教育、清洁空气、某种合理的交通控制”等利益之外,凡涉及绝大多数人利益的都应该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如:国防建设事业、交通事业、水利事业、教育与慈善事业、国家机关办公建设事业、公用事业以及其他由国家机关直接兴办的事业。
公共利益的受益人应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公共利益中“公共”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群体,而不是特定的群体。
例如环境保护的受益者是不特定的,受益群体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
公共利益的外延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
传统的公共利益重点是国家安全、抗击自然灾害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在满足上述利益要求的前提下,又有新的共同利益要求。
最重要的例如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残疾人保障等,因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被提到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由于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其“公共利益”的外延也会有所区别。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刺激和发展经济,促进生存状况的改变也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生存都不能保证的时候,谈发展也不现实。
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公共性,许多国家对于公共利益之“公共性”的理解都日益宽泛,凡国家建设需要、符合一般性社会利益的事业,都被认为具有公共性,如国民健康、教育、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公共福利、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
公共利益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选择机制得到满足,需要通过运用公共权力为全社会提供普遍的公益性服务。
公共利益内容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内容应当具有非营利性,经营者不得通过该项目获取额外的利益。
二、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
二者都是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民事诉讼。
三、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侵权诉讼的区别
第一,从原告的身份而言。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有公民个人、环保组织、环保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等等,其主体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并非我们通常认为的一定是表现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
这一点与民事权利的排他性截然相反,不要求原告与被告有直接利害关系。
有些暂时未收到伤害的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样可以作为原告。
直接利害关系与非直接利害关系,不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关键因素。
而环境侵权诉讼则是纯粹地追求私益救济的民事诉讼,适用于传统民事诉讼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审查原则,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
第二,从原告的目的而言。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防止使环境公共利益(即将)遭受侵害,其特点在于预防性。
而环境侵权诉讼的诉求表现为对私有利益实现最大化司法保护,其目的在于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第三,从诉讼的对象而言。
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是已经违法或对违法现象不作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而环境侵权诉讼的对象是已经违
法造成环境污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四,从诉讼与污染的先后顺序而言,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先于污染,对尚未落实的项目进行阻止,而环境侵权诉讼必须在污染发生后,根据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提起诉讼。
第五,从成本而言。
环境公益诉讼大多为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提起的诉讼,对诉求目的的实现欲望与实现能力较弱,其成本可以由社会承担。
而环境侵权诉讼作为追求私益救济的民事诉讼,其成本需由原告承担。
第六,从实践情况而言,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相当尴尬,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缺少理论支持。
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时间长,结果大多不利于原告。
而环境侵权诉讼发生在污染产生之后,容易收集证据,同时为追求私益救济,其原告在诉讼活动中更有活力。
四、二者交叉时如何处理
二者交叉时,大多表现为以下情况:环境污染产生后,被侵权人由于各种条件上的不充分(例如难以收集证据、资金不够充分、对于环境相关法律一知半解),向社会请求帮助,最终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比较难以界定,如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其原告是被侵权人,并且目的是得到私益救济;如果作为环境侵权诉讼,其成本由社会承担,这是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特征。
举个例子,某郊区修建的高架桥紧邻居民居住区。
高架桥由政府修建,动工前未征得附近居民同意,仅仅作出公示。
修建完成后车流量巨大,虽然有噪音隔离措施,但其隔音效果较差,附近居民日夜不得安宁,但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没有上诉的意愿。
XX 日报的记者听说此事,赶来居民小区,进行采访报道,使此事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无偿帮助当地居民维权。
当地居民得知后,请律师上诉,提出要让政府拆除高架桥,赔偿自己经济及精神损失费用。
本案中,社会各界人士提供的无偿帮助是非常明显的环境公益诉讼,但最终的原告是被侵权人,并且有明确的目的:获得私益救济。
我认为,本案应作为环境侵权诉讼来处理,但其在程序上必须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一旦启动了诉讼程序,就意味着同时丧失了撤诉权,司法保障环境公益得不到最彻底的法律保护,就不会停止。
新闻的持续影响相当短暂,但环境污染却有着极其严重的危害性和持久的潜伏性,即使一次胜诉,也不排除侵权人为了得到巨大利益而买通原告撤诉、卷土重来的情况。
因此,二者交叉时,既应当给予原告获得救济的强烈欲望,又应该取消原告的撤诉权,才能使环境污染彻底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