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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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2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9日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建设“健康成都”战略目标,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监督管理等体制机制改革。

着力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实现人民群众“病有适医”“病有良医”,为全国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二、基本路径(一)坚持改革联动。

加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推进区域内各级各类城市公立医院同步改革,强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庆政办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规〔20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6日大庆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分开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7〕46号)、《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实施意见》(黑医改领发〔201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充分发挥城市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和政府投入责任,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体系能力,增强群众对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

强化政府和企业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同时发挥市场机制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6日运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公立医院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改革联动、分类指导、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把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深化我市医改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等关系,更好地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着力推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更好地满足城乡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目标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构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到2017年,初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持续改善,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明显降低;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卫生总费用增幅与我市生产总值的增幅相协调;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7.08.23 • 【字 号】抚府办发〔2017〕82号 • 【施行日期】2017.08.2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价格

正文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抚州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7〕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抚州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3日 抚州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下步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9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91号),省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赣医改办字〔2017〕15号),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我省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4〕1412号)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结构调整,总量控制。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以上一年度药品(中药饮片除外)综合加成收入的90%为基数,二是以“双信封”议价及实行“双信封”集中挂网限价采购的药品所挤出的水份总额的80%为基数,20%部分让利于民。兼顾增量因素,经科学测算,在总量内合理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做到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 (二)坚持公益性。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不增加群众实际医药费用负担为前提,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体现差别化。根据医院级别、医护人员职称高低、医疗技术难易程度、中西医类别等进行等级划分,实施差别化调整。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部分检验服务项目价格。 (四)分步调整,逐步到位。首先,以市十所城市公立医院[即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抚州市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抚州市第三医院、抚州市第一中医院、抚州市中医院、临川区人民医院、临川区第一人民医院、临川区第二医院、临川区中医院、临川区妇保院]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综合加成收入总额的90%和“双信封”议价及“双信封”实行集中挂网限价采购所挤出的水份总额的80%为基数,进行价格调整;其次,进行收入结构监测,重点监测疗效可靠、技术先进、符合社会需求的技术项目,依据监测结果再进行调整。以后,根据年度增量和监测情况,每年调整一次,直至医疗服务价格回归合理性。每轮调整均兼顾增量因素,增长幅度与本市GDP、医保基金增长幅度相协调,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二、实施范围 抚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执行标准: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执行三级指导价格,城区9家医院[即抚州市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抚州市第三医院、抚州市第一中医院、抚州市中医院、临川区人民医院、临川区第一人民医院、临川区第二医院、临川区中医院、临川区妇保院]和各县(含东乡区)人民医院、中医院执行二级指导价格,其他医院执行一级指导价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一级指导价的80%执行。 三、改革内容 (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实行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零差率销售。自2017年8月31日24时起,抚州市十所城市公立医院[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抚州市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抚州市第三医院、抚州市第一中医院、抚州市中医院、临川区人民医院、临川区第一人民医院、临川区第二医院、临川区中医院、临川区妇保院]全部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医疗服务收费结构。 1.适当降低部分检查检验收费。按照合理弥补成本原则,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部分检验收费标准,防止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现象发生,减轻患者负担,缓解看病贵问题。 2.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适当提高诊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等项目收费标准,以合理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劳务价值。 (三)调增后的医疗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门诊诊查费由医保经办机构和医院结算。 1.调增后的医疗服务收费,根据参保类别分别纳入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统筹报销范围,超过医保封顶线后纳入相应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2.调增后的门、急诊诊查费按“保基本”的原则,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报销(即统一由医保基金报销13元),专家门诊诊查费报销与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同等费用。 3.门诊诊查费有效期为24小时,同一患者在同一医院、同一专科、同一职称等级医生多次就诊的,24小时内不得重复收取。 4. 为方便患者特别是慢性病患者开药,增设便民门诊收费项目,各医院开设的便民门诊诊查费二级以下医院定为1元/次,三级医院定为2元/次。 5.对困难群体的救助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部分补偿率不到位的公立医院通过同级财政差别化补偿政策进行平衡,确保群众负担不增加,医保基金可承受,医院运行不受影响。 (四)城市公立医院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取消门诊挂号费、急诊挂号费和就诊卡、门诊病历工本费。 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标准 本次改革共调整807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占全省3966项医疗服务项目的20.35%。 (一)调高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本次改革共调高781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58项,临床诊疗类669项(包含手术、临床各系统诊疗、血管介入诊疗等)、中医及民族医类54项。(详见《抚州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二)调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本次改革共调低26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磁共振、CT等大型设备检查14项,检验12项。(详见《抚州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三)本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以《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12年版)为基础,其“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均遵照《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12年版)执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2017年8月31日24时起执行。未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12年版)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取消药品加成,实施零差率销售是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发改、物价、人社、财政、审计、卫计等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加强监测,及时掌握改革动态,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尤其是各有关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政策。从2017年8月31日24时起,抚州市十所城市公立医院[即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抚州市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抚州市第三医院、抚州市第一中医院、抚州市中医院、临川区人民医院、临川区第一人民医院、临川区第二医院、临川区中医院、临川区妇保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全市各级医院统一执行调整后的新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发改、物价、人社、财政、审计、卫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实行问责。 (三)及时做好改革衔接工作。发改、物价、卫计、人社等部门,尤其是卫计、人社和公立医院,要在2017年8月31日24时前完成价格调整、医保支付软件修改以及数据和报销政策对接、系统更新,确保医院工作正常运行。 (四)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宣传、发改、卫计、人社等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取消药品加成,实施零差率销售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政策的解读、宣传,尤其要宣传好此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只是结构性调整,不会增加患者负担,此外还有利于遏制“大处方”、“大检查”,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营造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将有关改革政策张贴在医院醒目位置。同时,加强医务人员医改政策培训,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调动医务人员支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减轻患者看病用药费用负担,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六、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各地执行的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价格调整执行〈关于调整我省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抚发改收费〔2015〕19号)停止执行。本实施方案由市发改委、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附件:抚州市公立医院综合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洪府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南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8日南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升公立医院公益性,更好地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的决策部署,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药品流通、医保支付等体制机制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医改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

充分发挥政府顶层设计作用,强化政府办医职责,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和主体地位,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二)坚持政策联动。

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统筹推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同步改革,兼顾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三)坚持分类改革。

明确城市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疾病预防控制、承担公益任务等方面的骨干作用。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白山政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山政发〔20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白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31日白山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卫计委等七部委《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7〕22号)精神,为有序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公立医院改革路径和有效办法,扩大改革覆盖面,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特制定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一系列决策与部署,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我市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全部取消药品加成,统筹协调推进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流通、人事编制薪酬、收入分配机制、医保支付方式、监管监控机制等方面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具有自身特点的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城市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联动,即“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上下联动、内外联动、区域联动;坚持分类指导,即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公立医院在医保支付、价格调整、绩效考评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的改革政策;坚持探索创新,即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突破政策障碍和利益藩篱,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体制机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5•【字号】东府办〔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价格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6〕4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5日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5〕530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5〕78号),积极稳步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进一步完善补偿机制,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坚持政府主导,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序解决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城市公立医院药品(中药饮片除外)继续实施零差率销售。

降低部分检查检验医疗服务价格,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财政投入进行补偿,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费用水平相对稳定,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增加。

(二)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分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首批降低群众反映强烈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等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中医、诊疗、护理、手术等不能合理反映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内部比价关系。

(三)动态调整,强化监管逐步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以合理定价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xx医院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xx医院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xx医院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按照《xx省关于印发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治理不合理医疗检查,特制定此方案。

一、职责分工为落实责任,加强管理,我院成立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小组。

人员如下:组长:xx院长副组长:xx副院长成员:相关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xx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实施及工作落实。

(一)医务科负责合理检查和合理治疗的督查医务科组织各科室住院总对今年以来的归档病历进行全面抽查,对从病历中发现出的不合理检查和不合理治疗情况予以统计,并对存在问题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通报,责令对出现问题进行分析,限期完成整改。

(责任科室:医务科、行风办)(二)药学部负责合理用药的督查药学部、医务科组织医疗、药学人员通过处方点评、医嘱点评等方式,对全院各临床科室的用药情况进行了梳理和评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整改。

(责任科室:药学部、医务科、行风办)(三)物价审计科负责物价收费问题的督查重点督查医院价格公示情况、规范收费情况和费用清单管理情况。

(责任科室:物价审计科)(四)财务科负责医院费用相关指标的统计的对比分析重点分析门急诊人次收费水平、每床日平均收费水平、出院者平均医药费四个指标,由此反映医院整体医疗费用管理情况。

并负责检查工作及业务收入是否与医务人员薪酬挂钩。

(责任科室:财务科)(五)医务科、医学设备科对所有耗材实施“双十评析”管理对全院内高值医用耗材的重点监控、定期评价、严格管理,根据安全性、效果、价格等因素将全院各类耗材实施管理,对所有耗材实施“双十评析”管理,每月对排名前十的耗材进行公示,对连续上榜的科室进行约谈。

每月对高值医用耗材实施公示,并对重点监控高值医用耗材前十名医师进行公示,对出现超常使用且无正当理由的科室进行严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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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调整医院收支结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有效控制全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进一步增强公立医院改革综合成效,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将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目标和任务,统筹谋划,综合施策,强化规范医疗、完善医保、改革医药等政策联动,推动实现医疗费用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医保基金运行和群众承受能力相协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控制医疗费用总量增长速度,优化公立医院收支结构,实现良性运行。坚持内外兼治、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监控和公开机制,规范和引导医疗服务行为。坚持系统治理、防治结合,优化医疗资源配置,逐步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加强疾病防控和健康管理,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运行效率。(三)工作目标。1、总体目标。2016年11月中旬,各旗县区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实施方案,到2016年底要初步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定期公示监测指标,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幅和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增幅有所下降。到2017年底,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监测和考核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中个人支出占比逐步降低,居民看病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2、年度目标。2016年底,三级公立医院药占比控制在35%(蒙医中医医院40%)左右,二级公立医院药占比控制在40%(蒙医中医医院45%)左右,专科医院药占比控制在35%左右。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幅要控制在7%以内,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幅较上年有所下降。医保目录外费用比例要控制在10%左右。城市三级综合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比要控制在50%左右,三级专科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比要控制在40%左右。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三级综合医院要控制在9天左右,二级综合医院控制在8天左右。二、主要措施(一)规范医务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用材规范要求,坚持因病施治,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首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适宜技术,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平均住院日,要根据患者病情实际需要开具检验检查项目,严禁诱导施行和重复实施检验检查,不断提高大型影像设备检查的阳性率,医学影像诊断与手术后诊断符合率总体达90%以上。在统一质量标准前提下,鼓励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建立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处方点评、抗生素使用、辅助用药使用管理公示等制度。建立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的不合理使用以及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明确需要重点监控的药品品规数。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建立蒙药院内制剂、蒙药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制度。建立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和国产高值医用耗材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晰清单制度。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等业务收入挂钩。(二)加强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约束,医院各项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严禁将收入指标分解到各科室。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政府办医机构、医保行政部门要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对医院预算进行审核。强化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全面推动全成本核算工作,将医院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延伸到科室,加强科室医疗费用控制、成本控制分析和管理。探索建立医疗机构成本信息库。采取有效方式建立总会计师制度,2016年底前所有城市三级医院要全面推行总会计师制度。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提高公立医院病案、药品、耗材、费用审核、财务和预算等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控制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坚决杜绝自立项目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规范新医用耗材准入审核管理及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降低医用耗材采购成本,力争到2017年公立医院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三)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政策措施。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蒙药院内制剂、蒙药中药饮片)通过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分类采购。加强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所有医用耗材应通过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在质优价廉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药品和医用耗材。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鼓励患者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加大对药品、耗材采购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公立医院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逐年下降。(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落实和完善我市医保支付改革相关政策。逐步对统筹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所有病种全面实行支付方式改革。结合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2016年底前,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所有公立医院,覆盖40%以上的医院出院病例数,城市公立医院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到2017年,全面实行以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复合型付费方式。完善并落实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与利益风险分担机制,动态调整,落实医保医师制度,落实建立经办机构参与大型设备购进及高额耗材采购机制。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协议约定保证医保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结算,促进医疗费用结构合理化。(五)发挥医疗保险监督作用。加快推进医保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制定对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比率、药占比、次均费用考核指标,加强对参保人员负担水平、住院率、平均住院日、复诊率、人次人头比、转诊转院率、手术和择期手术率等指标的监控。落实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控制机制,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院等级评价体系。建立医保基金审查审核制度,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六)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建立规范科学的市级、旗县两级临床路径管理和监测平台。制定临床路径管理政策措施,加大临床路径信息化管理和推行力度,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公立医院根据功能定位和实际技术能力等,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建立适宜的临床路径、处方集和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要与绩效考核制度挂钩,促进收费和支付方式改革。利用临床路径管理信息化手段,逐步健全医保对医务人员用药、检查等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2016年底,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部实施临床路径信息化管理。旗县级公立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数达到50个以上,不断提高入组率和完成率。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应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不含蒙医诊疗病种)。(七)鼓励和支持开展日间手术。制定开展日间手术相关政策措施,按照“先易后难、试点先行、逐步扩大、整体推进”原则,对既往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明确单一、临床路径清晰、风险可控的中、小型择期手术推行日间手术,推进日间手术工作开展。各地要精心测算,进一步优化重组服务流程,确定日间手术病种范围,完善日间手术管理规范,缩短患者住院天数,方便患者就医,减轻患者负担。要将日间手术病种诊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在规范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病种范围。通过合理的支付政策,激励患者选择日间手术,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开展日间手术。2016年底前,符合条件的三级以上综合医院都要探索开展日间手术试点工作。(八)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工作。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和布局,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完善公立医院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分工协作机制。以患者为中心制定分级诊疗规范,综合运用行政、医保、价格等多种措施,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引导患者合理就医,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城市三级公立医院要逐步减少和下沉普通门诊服务,实现普通门诊占比逐年降低。基层蒙医药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及薄弱地区的蒙医中医医院要区别对待。(九)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蒙医药中医药技术。鼓励各地探索符合蒙医药中医药和蒙医中医医院特点和实际情况的医保支付政策和措施,引导蒙医中医医院和医务人员充分发挥蒙医药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优先运用安全且成本相对较低、疗效较好的蒙医中医诊疗项目。探索符合蒙医中医特点的医保支付政策和措施。在规范蒙医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医疗机构蒙药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药浴、熏疗、穴位治疗、心身医学等蒙医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十)转变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强化盟市政府、旗县对公立医院投入责任。要制定科学具体的财政投入办法和标准,加大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服务能力提升挂钩机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各级财政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补偿,不得冲减政府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学科建设等投入。将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十一)着力化解公立医院债务。强化规划约束,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严禁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各地要严格建立并落实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违反规划标准审批建设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清理甄别公立医院债务,对公立医院在发展建设中形成的长期债务(包括发生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医院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 要按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将符合规定的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分清责任、制定方案、加大投入,妥善、分类、逐年化解债务。2016年底前,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政策措施。(十二)实施全民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加强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重大疾病综合防治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通过多种方式降低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实施全民健康促进战略,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全民健康素养,逐步实现由疾病管理向健康管理转变。不断提升蒙医药中医药“治未病”服务能力,鼓励开展蒙医药中医药健康管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监测管理机制(一)建立规范的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市卫生计生委建立完善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各旗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要以区域和机构医疗费用增长情况、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医疗收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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