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类标准规范(合同签订规范)

装饰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2,合同的签订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合同的签订就是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内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合同反映的是一个动态工程,始于合同的签订,其后还会涉及合同的履行、变更、索赔和争议、违约责任等诸多环节。只有合同签订后,才能启动这些环节。综上所述,合同签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

当事人签订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依法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

4 合同签订的基本程序

签订合同的程序是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合同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一般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

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要约应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实际生活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发出,但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5,合同签订的条件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招标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6.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1)合同文本的基本要求

当事人双方在选择合同文本时应注意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内容齐全,条款完整,不能漏项。合同虽然在工程实施前起草和签订,但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都要作出预测、说明和规定,以防止扯皮和争执。

2)定义清楚、准确,双方工程责任的界限明确,不能含混不清。合同条款应是肯定的、可执行的,对具体问题各方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谁负责、谁承担费用,应十分明确。

3)内容具体、详细,不能笼统,不怕条文多。双方对合同条款应有统一的解释。

4)合同应体现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即责任和权益、工程(工作)和报酬之间应平衡,合理分配风险,公平地分担工作和责任。

在我国,施工合同文本通常采用示范文本,它能较好地反映上述要求5)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分析。具体包括:当事人双方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已具备招标、投标、签订和实施合同的一切条件;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所和所指行为符合合同法和其他各种法律的要求,如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税赋等相关法律要求等。

6)合同实施的后果分析。如承包人可以分析:在合同实施中会有哪些意想不到的情况;这些情况发生后应如何处理;本工程是否过于复杂或范围过大,超过自己的能力;自己如果不能履行合同,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后果如何;对方如果不能履行合同,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

7)合同风险分析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来说都十分重要。发包人丰要从对承包人的资格考察及合同具体条款的签订上防范风险,本节不多叙述,现仅介绍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过程吋中的风险分析。

7,承包人风险管理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在合同签订前对风险作全面分析和预测。具体主要考虑如下问题: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类型;风险发生的规律,如发生的可能性、发生的时间及分布规律;风险的影响,即风险发生对承包人的施工过程、工期、成本等有哪些影响;承包人要承担哪些经济和法律责任等;各种风险之间的内在联系,如一起发生或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2)对风险采取有效的对策和计划,即考虑如果风险发生应采取什么措

施予以防止,或降低它的不利影响,为风险做组织、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准备。

3)购买保险。购买保险是承包人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通常,承包人的工程保险主要有工程一切险、施工设备保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伤亡保险等。承包人应充分了解这些保险所保的风险范围、保险金计算、赔偿方法、程序、赔偿尝额等详细情况。

4)采取技术、经济和管理的措施。例如:组织最得力的投标班子,进行详细的招标文件分析,做详细的环境调查;通过周密的计划和组织,作精细自细的报价以降低投标风险;技术复杂的工程,采用新的同时又是成熟的工艺、设备和施工方法;对风险大的工程派遣最得力的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等,组成精干的项目管理小组;施工企业对风险大的工程,在技术力量、机械装备、材料供应、资金供应、劳务安排等方面予以特殊支持,全力保证该合同的实施;对风险大的工程,应作更周密的计划,采用有效的检查、监督和控制

手段等。

5)在工程过程中加强索赔管理。用索赔来弥补或减少损失、提高合同价格、增加工程收益、补偿由风险造成的损失。

6)采取其他对策。如将一些风险大的分项工程分包出去,向分包商转嫁风险;与其他承包人联合承包,建立联合体,共同承担风险等。

在选择上述合同风险对策时,应注意优先顺序,通常按下列顺序依次选择:采取组织、技术、经济措施;报价中考虑的措施;通过合同谈判,修改合同条件;采用联合或分包措施;通过索赔弥补风险损失;

购买保险等。

8,合同签订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原则

1.遵循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论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同时,凡协商一致的过程、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8,遵循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直接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就自己的交易自治,涉及的范围、关系简单,所需信息少、反应快。自愿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市场主体越活跃,活动越频繁,市场经济才越能真正得到发展,从而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

9,遵循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合理分配。

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10,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

11,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2,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3,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

合同按照其订立方式可分为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订立的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头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口头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书面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书面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具有简便、迅速、易行的特点,是实

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形式,如消费者在市场购物时与商店营业员之间产生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就是典型的口头合同。但是口头合同由于没有必要的凭证,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往往举证困难,容易产生

推卸责任、相互扯皮的现象,不易分清责任。书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能够提示当事人适时地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标的数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等特点,为慎重起见,更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14,书面形式的合同

1)书面形式的合同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这种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实践中,较大建设工程一般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通过合同书,当事人写明各自的名称、地址,工程的名称和工程范围,明确规定履行内容、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工程承包合同,还应当明确承包的内容以及承包方式。施工合同,还应当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内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有关的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参照订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15,合同的内容

1)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

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涉外合同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以选择我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在国外进行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可以选用我国的法律(或者港澳地区的法律)、国外的法律。但法律对有些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解决争议的方法的选择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慎重对待。要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比如选择仲裁,是选择哪一个仲裁机构要地规定得具体、清楚,不能笼统地规定“采用仲裁解决”。否则,将无法确定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

2)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16,合同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别按照合同标的的特点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以合同价格方式对工程合同进行分类,工程合同可以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形式合同。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合同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单价合同的含义是单价相对固定,仅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相应单价合同的风险范围。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2)总价合同

(3)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相应总价合同的风险范围。技术简单、规模偏小、工期较短的项目,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可采用总价合同。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

(4)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如成本加酬金与定额计价以及其他价格形式。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17,合同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合同管理的原则

1以合同为依据,进行合同管理。

2独立、公正地处理和解决合同问题。

3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合同管理和合同分析。

4合同管理的方法

5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

6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

7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

8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

9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18,合同进度管理内容

1.时间节点

(1)合同履行涉及的几个时间节点

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按照合同条款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顺延工期的时间之和。合同工期是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标准。

(2)施工期。承包人施工期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时间竣工日止。

(3)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期限视具体工程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的不同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般为一年。

(4)保修期。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起算,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19,工程延期和延误

1)工程延期和延误的概念

2)工程延期是由于并非承包人的原因所造成的,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将竣工期限合理延长。存在下列情况:非承包单位的责任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原定日期开工;工程量的实质性变化和设计变更;非承包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地区限电除外)、停气造成停工时间超过合同的约定;政府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的不可抗力事件;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是合格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建设单位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3)工程延误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拖延,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同时,建设单位还有权依据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执行违约误期罚款,如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返工引起工程拖延就属于工程延误。

20,工程延期的审批程序

1)申报工程延期意向。承包人必须在发生延期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延期意向书,并抄报业主。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受理。

2)监理工程师指令。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延期意向书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3)搜集详细资料和证明材料。为证明延期项目的成立,承包人应在延期事件发生后,及时搜集有关证据,做好现场记录,同时项目监理

机构应搜集与延期有关的资料,并做好详细记录。

4)申报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报告。延期事件终止后,承包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延期申请表、延期申请报告及延期详细资料给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5)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21,工程延期的审批原则。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符合以下原则:

1)依据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必须符合合同条件,即导致工程拖延的原因确实是属于施工单位自身以外的,否则不能批准为工程延期。这是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工程延期的一条根本原则。

影响工程总工期。发生工期延误的部位,无论其是否发生在施工进度的关键线路上,只有工期延误的时间超过其总时差而影响到工期时,才能批准工程延期。

2)协商

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和工程最终延期批准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3)客观公正。

证据资料真实可靠,批准的工期延误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工程延期的控制。发生工程延期事件,不仅影响工程的进展,增加监理的工作量,而且会给建设单位带来损失。若处理不当,还会影响到参建各方的关系,甚至导致工程目标的失败。因此,对于工期拖延问

题,应尽量避免和减少,使工程能按期或提前完工,发挥其工程效益。因此,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工程进度控制和合同管理,加大控制力度,做好以下工作:

①充分认识到进度控制的重要意义,把进度控制当成主要目标之一。项目监理机构要对影响进度目标实现的因素进行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主动实施控制措施。督促承包单位编制切实可行的进度计划并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核。

②建立进度控制管理体系,设置里程碑控制点,明确关键线路控制点、重要工序交叉点,实施有效地监控。

③选择合适的时机下达工程开工令。总监理工程师在下达工程开工令之前,应充分考虑业主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特别是征地、拆迁问题是否完成,施工图纸能否及时提供,以及付款方面有无问题等,以避免由于上述问题缺乏准备而造成工期延期,引起承包单位的索赔。

④项目监理机构要加强现场的巡视检查,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检查承包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对出现的偏差及时分析原因,提出纠偏的建议和措施,特别是对处在关键线路上的工程项目要高度重视,避免或减少其产生偏离。

⑤提醒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中所规定的职责。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提醒和告知建设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提前做好施工场地、设计图纸的提供工作,并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以减少或避免由此造成的工程延期。

⑥加强协调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应凭借技术优势、知识优势、管理优

势对设计、业主、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供应商之间的矛盾进行协调,使他们步调一致,通力合作,从而实现制定的目标。

⑦妥善处理工程拖延事件。当拖延事件发生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对工程延期既要尽量减少延期时间及其损失,又要在详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批准工程延期时间。

21,管理控制工作,

工程延误的制约

由于承包单位自身的原因而造成工程拖延,而承包单位又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改变延期状态,其实质是承包单位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按照施工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可采取以下手段予以制约。

1)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如对进度计划进行重新调整,增加施工人员、材料设备、资金的投入,采取更加先进的施工方法等,以加快工程进度,将损失的工期挽回来。

2)停止支付。当承包单位的施工活动不能使项目监理机构满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单位的支付申请。因此,当承包单位工期延误且未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采取赶工措施时,项目监理机构可以采取停止支付的手段制约承包单位。

3)误期损失赔偿。误期损失赔偿是当承包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时对其的处罚,是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提出的反索赔。如果承包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条件完成整个工程,则应向建设单位支付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金额,作为该项违约的损失

赔偿费。

4)终止对承包单位的合同。终止合同是对承包单位违约的严重制裁,因为建设单位一旦终止合同,承包单位不但要被驱逐出施工现场,而且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2,工程暂停

工程暂停令由总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约定签发,其停工的范围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决定。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进行工程暂停: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

4)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在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做好下列工作:

(1)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做出书面报告

(2)暂停事件发生时,如实记录暂停情况。

(3)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合同约定,处理因为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4)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应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及结果。

(5)工程复工必须在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后方可进行。由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23,工程变更管理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来自建设单位对项目要求的修改,设计方由于建设单位要求的变化或现场施工环境、施工技术的要求而产生的设计变更,以及承包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对于这些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统称为工程变更。

1 工程变更的分类

(1)按变更的性质和影响划分

(2)重大变更(第一类变更)。包括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变更,如结构形式的变、重大防护设施的变更、桥隧位置的变更以及其他特殊设计的变更。

(3)重要变更

(第二类变更)。包括不属于第一类变更的重要变更,如标高、位置和尺寸变动,变更工程的性质、质量和类型等。

(4)一般变更

(第三类变更)。变更设计图纸中的差错、碰、漏。局部修改,不降

低原设计标准下的材料代换等。按提出变更的各方当事人划分,承包方提出的变更。承包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的变化,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地下障碍,以及为加快进度或者节约建设工程成本,可以提出变更。

(5)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

建设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要求变更。

(6)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变更。

监理机构根据现场情况,综合考虑认为需要提出的变更。

(7)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

设计单位为了完善设计方案提出的变更。

(8)工程建设的其他第三方提出的变更。

如政府、当地群众等提出的变更。

23,工程变更管理的程序

1)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应填写工程变更单并附设计变更文件,提交建设单位,并签转项目监理机构。

3)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应填写工程变更单经项目监理机构签转,必要时应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签转项目监理机构。

4)分包工程的工程变更应通过承包单位办理。

5)有关各方应及时将工程变更的内容反映到施工图纸上。工程变更记录的内容均应符合合同文件及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表达准确、图示规范。

6)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7)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8)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24,工程变更的计价管理

1)项目监理机构可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确认后执行。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25,工程索赔管理

1.工程索赔的概念和特征

(1)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索赔,但在施工阶段索赔发生较多。

对施工合同的双方来说,都有通过索赔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依据双方约定的合同责任,构成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制约关系。

(2)索赔的特征

1)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只有实际发生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2.工程索赔的分类

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要求。

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即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

按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度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为工期索赔。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赔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汇总)

第四章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名称 单位 工程类别 I II III 工业建筑工程 钢结构 跨度 建筑面积 m m 2 >30 >16000 >18 >10000 ≤18 ≤10000 其他结构 单层 跨度 建筑面积 m m 2 >24 >10000 >18 >6000 ≤18 ≤6000 双层 檐高 建筑面积 m m 2 >50 >10000 >30 >6000 ≤30 ≤6000 民民用建筑工程 公用建筑 砖混 结构 檐高 建筑面积 m m 2 — — 30<檐高<50 6000<面积<10000 ≤30 ≤6000 其它 结构 檐高 建筑面积 m m 2 >60 >12000 >30 >8000 ≤30 ≤8000 居住建筑 砖混 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 层 m 2 — — 8<层数<12 8000<面积<12000 ≤8 ≤8000 其它 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 层 m 2 >18 >12000 >8 >8000 ≤8 ≤8000 构筑物工程 烟囱 混凝土结构高度 砖结构高度 m m >100 >60 >60 >40 ≤60 ≤40 水塔 高度 容积 m m 3 >60 >100 >40 >60 ≤40 ≤60 筒仓 高度 容积(单体) m m 3 >35 >2500 >20 >1500 ≤20 ≤1500 贮池 容积(单体) m 3 >3000 >1500 ≤1500 单独土石方工程 单独挖、填土石方 m 3 >15000 >10000 5000<体积≤10000 桩基础 工程 桩长 m >30 >12 ≤12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I II III 工业与民用建筑 四星级宾馆以上 三星级宾馆 二星级宾馆以下 单独外墙装饰 幕墙高度50m 以上 幕墙高度30m 以上 幕墙高度30m 以下 (含30m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第一篇建筑设计 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 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 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 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 二、主要条文宣贯: 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 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 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 规范》的部分强条) 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 有关强条) 三、专题报告: 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 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 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 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 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 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 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 四、典型问题答案: 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 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 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

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按文件形式分为: 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 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 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 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 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 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 地方标准(北京DBJ) 企业标准QB (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 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 推荐性标准 (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 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 通用图集 技术措施 实施导则 (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如“国标图”和“地方通用图”) (建筑设计的《设计手册》、《设计资料集》、《设计指南》不在标准体系中)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是国务院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出的重大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明确提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据当时的统计(截止1998年),我国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国家+行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公告;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附录; 2、标准用词说明; 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部分 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

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 (对象)(用途)(特征名) 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 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第十一条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公告号; 二、标准名称和编号; 三、标准实施日期;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全文强 制的,用文字表明; 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

建筑工程项目划分标准93402

工程项目规模分级标准(建筑行业) 序号 建设 项目 工程等级特征大型中型小型 1 一 般 公 共 建 筑 单体建筑面积 20000㎡以上5000~20000㎡≤5000㎡ 建筑高度>50m 24~50m ≤24m 复杂程度 1.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1.中型公共建筑工程 1.功能单一、技术要求 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 工程 2.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 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 (市)级中小型公共建筑工 程 2.技术要求复杂或有地 区性意义的小型公共建 筑工程 2.高度<24m的一般公 共建筑工程 3.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 程 3.高度24-50m的一般 公共建筑工程 3.小型仓储建筑工程 4.相当于四、五星级饭店标 准的室内装修、特殊声学装 修工程 4.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 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 地下建筑工程 4.简单的设备用房及 其它配套用房工程 5.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 建筑和地下建筑工程 5.大中型仓储建筑工程 5.简单的建筑环境设 计及室外工程 6.高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 和室外工程 6.一般标准的建筑环境 设计和室外工程 6.相当于一星级饭店 及以下标准的室内装 修工程 7.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 房 7.跨度小于30米、吊车 吨位小于30吨的单层厂 房或仓库;跨度小于12 米、6层以下的多层厂房 或仓库 7.跨度小于24米、吊 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 层厂房或仓库;跨度小 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 的3层以下的多层厂房 或仓库 8.相当于二、三星级饭店 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 2 住宅 宿舍 层数>20层12~20层 ≤12层(其中砌块建筑 不得超过抗震规范层 数限值要求)复杂程度 20层以上居住建筑和20层 及以下高标准居住建筑工 程 20层及以下一般标准的 居住建筑工程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一、名词界之: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

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 第一部分:建筑专业 一.设计说明 1.工程名称:111111 2.建筑设计总说明中各子项材料做法、装修做法汇总统一编写; 3.建筑面积计算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4.所有门窗统一制作门窗表,进行编号并注明选料,特殊门窗应绘制大样图. 二.住宅设计统一技术要求 1.结构形式:详结构专业 2.工程做法: 2.1外墙 外墙1:贴砌聚苯板复合保温涂料外墙 做法:参L06J113B体系-24-25(L06J002外墙20) 备注:1.第4条改为挤塑聚苯板厚40,2.涂料颜色由甲方现场认定。 外墙2:贴砌聚苯板复合保温面砖外墙 做法:参L06J002外墙25 备注:1.第4条改为挤塑聚苯板厚40,2.面砖颜色由甲方现场认定。 2.2内墙 内墙1:名称:面砖防水内墙 做法:内墙28、29 适用范围:用于厨房、卫生间 备注:内墙面砖贴至顶棚 内墙2:名称:混合砂浆抹面内墙 做法:内墙5 适用范围:其余内墙 备注:面层为普通乳胶漆。 内墙3: 名称:不采暖楼梯间隔墙保温

保温构造见L06J130 H体系构造(二)第98页○1.○2 适用范围:不采暖楼梯间大堂、电梯厅、公共走道隔墙 内墙4:名称:住宅分户墙 保温构造见L06J113H体系构造(二)第98页,每侧胶粉聚苯颗粒厚15,具体见L06J113第48 2.3楼面 楼面1:名称:地面砖防水楼面 做法:参楼18 适用范围:住宅卫生间 备注:1.结构楼板下卧350; 2.卫生间楼面以1%坡度坡向地漏 3.第3条改为高分子防水涂料,第7条60厚改为320 4.其中7和8条之间增加:a.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压光b. 粘贴高分子复合卷材四周上翻(门洞口除外) 5.地面砖采用防滑地面砖 楼面2:名称:地面砖防水楼面 做法:楼18 适用范围:厨房 备注:1、结构楼板下卧130 ,2、地面砖采用防滑地面砖楼面3:名称:水泥砂浆楼面 做法:楼1 适用范围:阳台 备注:1.结构楼板下卧50 2.2、3条之间增加刷1.5厚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两道 楼面4:名称:水泥砂浆楼面 做法:楼1 适用范围: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机房、空调板及放空调处的面层 备注:1.结构楼板下卧50,预留30装修做法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费率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确定工程施工难易程度、计取有关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1、类别划分 (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进行抹灰、镶贴、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工程。 (3)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4)构筑物工程:指工业与民用建筑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构筑物,或独立具有其功能的构筑物。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2、使用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Ⅲ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等不计算高度。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Ⅰ类工程套用。 (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体砼体积大于1000m3,按构筑物Ⅰ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大于600m3,按构筑物Ⅱ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小于600m3,大于50m3按构筑物Ⅲ类工程计算;小于50m3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 (7)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工程类别。 (8)新建建筑工程中的装饰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工程类别: ①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10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 ②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为Ⅱ类工程。 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④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计算: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装饰工程量(包括外墙装饰),套用价目表中相应项目的计费价格,合计后除以被装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⑤单独外墙装饰,每平方米外墙装饰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下,20元以上的,为Ⅱ类工程;装饰计费价格在2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28342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一、名词界之: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1)

2013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 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 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 相关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 项目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 注册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 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 专业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 ??2008-03-04 18:25 ??阅读2095???评论0? 字号:? ? 小 作者:湖南省建设厅来源:本站原创时间:2006-1-15 12:56:07 阅读:2145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 一、一般土建工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建筑工程 1.十二层(按能计算建筑面积的)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在十八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起重能力在五十吨以上工业厂房。 4.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五十五米以上,或直径在二十米以上(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八十米以上),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 6.球型、椭圆型、双曲线型、圆锥形等复杂形状的钢或钢筋砼结构的构筑物(不受本条第5款的限制)。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 8.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二)凡达不到一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类工程 1.八层以上至十二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七米以上至三十六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或檐口高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的单层建筑。 3.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上至五十吨的工业厂房。 4.六层以上至十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四十五米以上至五十五米,或直径在十二米以上至二十米(其他形状

单体周长在四十八米以上至八十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立方米以上至一千五百立方米构筑物。 6.钢筋砼结构的贮仓、囤仓、江边钢筋砼水泵房。钢及钢筋砼各种形式的支架及栈桥、微波塔(不受本条第五款的限制)。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至三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8.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三)凡达不到一、二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类工程 1.六层以上至八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米以上至二十七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或檐口高度十米以上至十二米的单层建筑。 3.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下的工业厂房。 4.二层以上至六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三十米以上至四十五米,或直径在八米以上至十二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三十二米以上至四十八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五百立方米以上至一千立方米的构筑物。 6.带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钢筋砼结构的锅炉房、泵房、冷冻房工程、别墅工程。高度在八米以上的挡土墙、护坡、独立的钢筋砼设备基础。独立的打桩工程,如护壁桩、锚杆桩、止水帷幕桩等。独立的强夯地基工程。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8.跨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四)凡达不到一、二、三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类工程 1.二层至六层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上至二十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六米以上至十二米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上至十米的单层建筑。 3.二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筒体结构工程。 4.除一、二、三类工程以外的钢或钢筋砼,砖石或砖混结构构筑物。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全

注: 一.名词界定: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含地下室)。但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内部设施如为同一企业施工应并入该单位工程一并划类。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价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确定工程施工难易程度、计取有关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 (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进行抹灰、镶贴、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工程。 (3)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4)构筑物工程:指工业与民用建筑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构筑物,或独立具有其功能的构筑物。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2、使用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Ⅲ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等不计算高度。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 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Ⅰ类工程套用。 (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体砼体积大于1000m3,按构筑物Ⅰ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大于600m3,按构筑物Ⅱ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小于600m3,大于50m3按构筑物Ⅲ类工程计算;小于50m3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 (7)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工程类别。 (8)新建建筑工程中的装饰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工程类别: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第六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一、大纲要求及主要内容 (一)、大纲要求: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二)、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7、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8、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9、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内容讲解: 1Z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Z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

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 )监督管理。 A.建设单位 B.建立单位 C.工商行政 D.政府 答案:D。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 )为主要内容。 A.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B.主体结构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D.环境质量 答案:C。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 )为主要手段。 A.行政审批 B.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C.竣工验收 D.质量考核与抽查 答案:B。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业建筑单层厂房跨度 m >24 >18 >12 ≤12 檐高 m >20 >15 >9 ≤9 多层厂房面积㎡ >8000 >5000 >3000 ≤3000 檐高 m >36 >24 >12 ≤12 民用建筑住宅层数层 >24 >15 >7 ≤7 面积㎡ >12000 >8000 >3000 ≤3000 檐高 m >67 >42 >20 ≤20 公共建设层数层 >20 >13 >5 ≤5 面积㎡ >12000 >8000 >3000 ≤3000 檐高 m >67 >42 >17 ≤17 特殊建筑 I级 II级 III级 IV级 构筑物烟囱高度m >100 >60 >30 ≤30 水塔高度m >40 >30 ≤30砖水塔 筒仓高度m >30 >20 ≤20砖水塔 贮池容量m3 >2000 >1000 >500 ≤500 注: 一、名词界之: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汇总)

第四章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 (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I类工程套用。 (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位混凝土体积大于1000m3,按构筑物I类工程计算:单位混凝土体积大于600m3,按构筑物II类工程计算;单位混凝土体积小于等于600m3且大于50m3,按构筑物III类工程计算;小于等于50m3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 (7)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工程类别。 (8)强夯工程,均按单独土石方工程II类执行。 3、装饰工程有关说明: (1)民用建筑中的特殊建筑,包括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高级会堂等建筑的装饰工程类别,均按I类工程确定。 (2)民用建筑中的公用建筑,包括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等建筑的装饰工程类别,均按II类工程确定。 (3)一般居住类建筑的装饰均按III类工程确定。 (4)单独招牌、灯箱、美术字等工程,均按III类工程确定。 (5)单独外墙装饰,包括幕墙工程、各种外墙干挂。

一、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分类汇编

一、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分类汇编 1、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66-84 (2)、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3-86 (3)、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4-86 (4)、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6-89 (5)、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GBJ127-89 (6)、立式圆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8-90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66-92 (8)、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 (9)、GBJ235-82 已作废 (10)、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82 (11)、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12)、GBJ243-82 已作废 2、安装工程质量标准 (1)、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131-90 (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84-93 (3)、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85-93 (4)、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252-94 (5)、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 (6)、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 (7)、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88 (8)、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通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TJ305-75 (9)、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容器工程TJ306-77 (10)、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309-92 (11)、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10-88 3、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4)、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88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四类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 (一) 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见下表) 分类指标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民 用 建 筑 公用建筑(单层) 建筑面积 高度 跨度 >5000m2 >18m >24m >3000m2 >15m >18m >1500m2 >12m >12m ≤1500m2 ≤12m ≤12m 公用建筑(多层) 建筑面积 高度 >10000m2 >30m >6000m2 >24m >3000m2 >18m ≤3000m2 ≤18m 住宅及其他建筑 建筑面积 层数 >12000m2 >12层 >8000m2 >8层 >4000m2 >4层 ≤4000m2 ≤4层 工业建筑 单层厂房 建筑面积 高度 跨度 >5000m2 >15m >33m >3000m2 >12m >24m >1500m2 >9m >18m ≤1500m2 ≤9m ≤18m 多层厂房 建筑面积 高度 >6000m2 >24m >4000m2 >18m >2000m2 >12m ≤2000m2 ≤12m 单炉蒸发量 总蒸发量 >30T/h —— >10T/h >20T/h >6.5T/h >12T/h ≤6.5T/h ≤12T/h 人防级别 —— >3级 ≤3级 —— 构筑物 砼烟囱 高度 >100m >60m ≤60m —— 砖烟囱 高度 —— >50m ≤50m —— 水塔 高度 —— >40m ≤40m —— 贮仓 高度 —— >20m ≤20m —— 贮水、贮油池 单体容量 >5000m3 >1000m3 ≤1000m3 —— (二)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说明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及说明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及说明 第一节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公共建筑的装饰工程按相应建筑工程类别标准执行。其他装饰工程按建筑工程相

应类别降低一类执行,但不低于四类。 (二)局部装饰工程(装饰建筑面积小于总建筑面积50%)按第一条规定,降低一类执 行,但不低于四类。 (三)仅进行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幕墙、外墙饰面等局部装饰的工程按三类标准执行。 (四)除一类工程外,有特殊声、光、超净、恒温要求的装饰工程,按原标准提高一类执行。

第二节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工程类别划分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繁简、施工难易程度,按我省建筑市场历年来实际施工项目,并结合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确定。 2、一个单位工程中由几种不同的工程类别组成时,其工程类别按从高到低合计占总建筑面积为50%寸的工程类别确定。 3、凡有钢筋砼地下室的单位工程(不含半地下室),且地下室建筑面积占底层建筑面积的60鳩上,其工程类别按其单位工程类别(除一类工程外)高套一级。 4、建筑物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面至檐口滴水高度(不包括女儿墙,高出屋面电梯间、 楼梯间、水箱间、塔楼、屋面天窗等的高度),构筑物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面至构筑物顶面 高度,跨度系指轴线之间的宽度。大于标准层面积50%勺顶层计算高度和层数。 5、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主要包括生产(加工)车间、实验车间、仓库、科研单位独立实验室、化验室、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工程。 6、公共建筑工程: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进行社会活动而建设的非生产性建筑物,如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医院、宾馆、商场、车站、影剧院、礼堂、体育馆、纪念馆等以及相类似的工程。除此以外为其他民用建筑工程。 7、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相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主要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 8、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桩。其单项取费只适用于单独承担桩基础施工的工程。 9、大型土石方工程和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单独编制概预算或一个单位工程内挖方或填方(不能挖、填相加)在4000m3以上的土石方工程。 10、框、排架结构不低于三类工程取费。锯齿形屋架厂房,按二类工程取费。锅炉房, 单机蒸发量大于等于20t或总蒸发量大于等于50t时执行一类工程取费,小于以上蒸发量时分别以檐高或跨度为准。单独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执行一类工程取费。冷库工程执行一类 工程取费。造型相似的普通别墅群执行四类工程取费,造型独特的单个别墅执行三类工程取 费。 11、砼、木构件制作安装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按附属的建筑工程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8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2008) 1 总则 1.0.1 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1.0.3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4 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的行业标准,应遵守本标准的划分原则。 本标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专门规定执行。 2 术语 2.0.1 抗震设防分类 Seismic fortification category for structures 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

对各类建筑所做的设防类别划分。 2.0.2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下,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0.3 抗震设防标准 Seismic fortification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 1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2 城镇的大小、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 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4 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5 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注: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3.0.2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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