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权与自由权区别主流理论之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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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三大主流理论及相关知识点

国际政治三大主流理论及相关知识点

国际政治三大主流理论梳理现实主义卡尔对于理想主义/乌托邦主义的批判1.道德是虚幻的。

很难界定,只能寻求平衡2.权力是国际政治中至关重要的元素。

没有国家权力的基础,国际组织只能软弱无力。

3.利益是冲突而非和谐的。

冲突不是由于不理解不沟通,是国际政治实质所在。

摩根索(以权力政治为基础,以人性观,利益观道德观为支柱,以国家为基本单位,以国家间的竞争为基本互动方式)现实主义六原则:政治中存在着客观法则,客观法则根植于人性/以权力界定利益/以权力界定利益是国际政治的客观原则/普世道德对国家没有约束行为/国家道德不等于普世道德/政治现实主义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人性观:人性利己,人性追逐权力利益最大化是国际关系的第一推动力。

利益观:国家利益是以权力定义的,权力不仅是国家政策的手段,也是目的。

道德观:争取国家的利益就是国家的道德,国家利益是国家道德的标尺。

摩根索理论框架:以权力政治为核心,以人性观,利益观,道德观为支柱,以国家为基本单位,以国家之间的竞争为基本互动方式。

沃尔兹对摩根索的修改(第一推动第一考虑权力的作用)1.无政府性是国际关系的第一推动。

人性客观存在,但是无法证否,降低了科学性,无政府性是客观存在和社会事实,国内国际两种不同政治环境的根本分水岭就是无政府性。

2.国家的第一考虑是生存而非扩大权力。

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体系是自助体系,国家目的不是无限制的获得,维持和增加权力,而是力图保证生存。

成员的忧患都是自我生存忧患。

3.军事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第一要素。

国家权力是生存手段而非目的,国际关系中的事件只有通过军事实力才能决出结果。

新现实主义“新“在何处:新在科学化程度。

以理性主义为理论基底,以国际体系为研究层次,以国际体系结构为自变量,国家行为为因变量,以无政府性为基本体系背景,建立了现实主义的科学化的理论体系。

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的不同/自助体系推导路径/无政府条件下为权力的斗争沃尔兹认为国际关系与国内关系最根本区别在于体系中各个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同。

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哪个更重要?辩论辩题

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哪个更重要?辩论辩题

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哪个更重要?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个人自由更重要。

个人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

个人自由能够激发个体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推动社会的发展。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人民的自由不是为了自由本身,而是为了更高尚的目的,为了让人民有机会追求自己的幸福。

”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激发个体的内在动力,促使他们追求更好的生活。

另外,个人自由也是民主社会的基石。

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就是尊重个人的自由权利,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利。

如果个人自由被剥夺,那么整个社会的民主制度也将受到威胁。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言,“自由是最高的价值,没有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幸福。

”个人自由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而社会责任只是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基础上进行的。

反方辩手观点,社会责任更重要。

社会责任是每个人对社会的义务和担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个人自由固然重要,但如果没有社会责任的约束和规范,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道德的沦丧。

正如英国作家查尔斯·狄更斯所说,“社会责任是每个人的义务,没有社会责任就没有真正的文明社会。

”个人自由需要在社会责任的框架下行使,才能够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良性互动。

另外,社会责任也是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现代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社会不公平的现象层出不穷。

如果每个人都只追求个人自由,而忽视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责任,那么社会将会变得更加不公平。

正如美国总统肯尼迪曾经说过,“问问你自己能为社会做些什么,而不是社会能为你做些什么。

”社会责任是每个人应该承担的义务,只有在社会责任的基础上,个人自由才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综上所述,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都是重要的,但在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之间,社会责任更重要。

个人自由需要在社会责任的框架下行使,才能够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良性互动。

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争论

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争论

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争论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是近代社会思潮中的两股重要力量,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引发了长期的争论与对抗。

作为两种根本不同的理念和制度模式,它们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核心观点、历史发展以及相互之间的辩护与批判。

自由主义最早起源于18世纪的西方国家,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基本价值观和社会制度。

自由主义强调个体自由和权利的保护,主张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

它认为个体应该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并反对国家过度干预经济和个人生活。

自由主义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市场竞争和贸易自由来实现社会经济的繁荣和进步。

社会主义则始于19世纪,在工业革命和无产阶级运动的背景下兴起。

社会主义强调社会公平和集体利益的实现,主张国家经济的计划与控制。

它认为私有制度导致了贫富分化和社会不公,主张建立一个平等、公正的社会秩序。

社会主义追求社会财富的公有化与分配的均等化,通过国家对资源和生产手段的掌控来实现社会公有化的目标。

在实践中,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差异与矛盾凸显。

自由主义强调个体自由和市场竞争,认为经济的自由与个人利益的追求是社会进步的关键。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自由主义也经常导致财富不平等和利益冲突,加剧了社会的分裂。

与此相对,社会主义试图通过政府的干预来解决不平等和社会冲突问题。

然而,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往往导致了效率低下和资源分配的问题,削弱了市场机制的灵活性和个体的创新能力。

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争论并不仅仅停留在经济层面。

它们还涉及到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多个领域。

在政治方面,自由主义强调个体权利的保护和民主制度的建立;而社会主义更加注重国家权力的集中和集体决策的过程。

在社会方面,自由主义倡导个体选择和多元的生活方式,鼓励创新和多样性;而社会主义追求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推崇集体主义和共同体精神。

在文化方面,自由主义主张知识自由和思想多样性,提倡开放和包容的社会;而社会主义则经常强调价值观一致和社会的整体性。

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哪个更重要辩论辩题

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哪个更重要辩论辩题

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哪个更重要辩论辩题正方辩手(个人自由更重要):个人自由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基础,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和自由。

个人自由是人类的天赋权利,任何社会责任都不能剥夺个人的自由。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人民的自由不应该被侵犯。

”个人自由是社会的基石,如果没有个人自由,社会责任也就失去了意义。

而且,个人自由可以激发个人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

比如,历史上许多伟大的发明和创造都是由个人自由的精神所激发的,如果没有个人自由,这些创新就不可能发生。

此外,个人自由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

如果个人的自由受到侵犯,那么社会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个人自由是社会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正如英国哲学家弥尔斯所言,“个人自由是一切社会责任的基础。

”因此,个人自由比社会责任更重要。

反方辩手(社会责任更重要):社会责任是每个人应该承担的义务,个人自由不能成为一种对社会的逃避责任的借口。

社会责任是每个人对社会和他人负责的表现,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保障。

正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所说,“天下之事,非一人之责也。

”个人自由的过度追求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社会责任的缺失。

因此,社会责任比个人自由更重要。

此外,个人自由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如果个人自由过度扩张,就会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破坏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社会责任的约束和规范是必要的。

正如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言,“个人自由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因此,社会责任比个人自由更重要。

总结: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都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个人自由是人类的天赋权利,是社会责任的基础,但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而社会责任是每个人应该承担的义务,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保障,但也不能成为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因此,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应该相互平衡,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

国际政治三大主流理论及相关知识点

国际政治三大主流理论及相关知识点

国际政治三大主流理论梳理现实主义卡尔对于理想主义/乌托邦主义的批判1.道德是虚幻的。

很难界定,只能寻求平衡2.权力是国际政治中至关重要的元素。

没有国家权力的基础,国际组织只能软弱无力。

3.利益是冲突而非和谐的。

冲突不是由于不理解不沟通,是国际政治实质所在。

摩根索(以权力政治为基础,以人性观,利益观道德观为支柱,以国家为基本单位,以国家间的竞争为基本互动方式)现实主义六原则:政治中存在着客观法则,客观法则根植于人性/以权力界定利益/以权力界定利益是国际政治的客观原则/普世道德对国家没有约束行为/国家道德不等于普世道德/政治现实主义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人性观:人性利己,人性追逐权力利益最大化是国际关系的第一推动力。

利益观:国家利益是以权力定义的,权力不仅是国家政策的手段,也是目的。

道德观:争取国家的利益就是国家的道德,国家利益是国家道德的标尺。

摩根索理论框架:以权力政治为核心,以人性观,利益观,道德观为支柱,以国家为基本单位,以国家之间的竞争为基本互动方式。

沃尔兹对摩根索的修改(第一推动第一考虑权力的作用)1.无政府性是国际关系的第一推动。

人性客观存在,但是无法证否,降低了科学性,无政府性是客观存在和社会事实,国内国际两种不同政治环境的根本分水岭就是无政府性。

2.国家的第一考虑是生存而非扩大权力。

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体系是自助体系,国家目的不是无限制的获得,维持和增加权力,而是力图保证生存。

成员的忧患都是自我生存忧患。

3.军事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第一要素。

国家权力是生存手段而非目的,国际关系中的事件只有通过军事实力才能决出结果。

新现实主义“新“在何处:新在科学化程度。

以理性主义为理论基底,以国际体系为研究层次,以国际体系结构为自变量,国家行为为因变量,以无政府性为基本体系背景,建立了现实主义的科学化的理论体系。

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的不同/自助体系推导路径/无政府条件下为权力的斗争沃尔兹认为国际关系与国内关系最根本区别在于体系中各个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同。

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辩论辩题

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辩论辩题

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辩论辩题正方,个人自由是一种基本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个人自由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它包括了言论自由、宗教自由、自由选择职业和生活方式等。

个人自由的尊重和保护,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没有个人自由,就没有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人民,为了人民,应该由人民组成,而且应该永远存在。

”这句话表达了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只有尊重和保护个人自由,人民才能真正自由自在地生活。

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在历史上也得到了充分的证明。

比如,19世纪末,美国妇女为争取选举权进行了长达数十年的斗争,最终赢得了胜利。

这是个人自由的胜利,也是社会责任的体现。

如果没有个人自由,妇女们就无法争取到这一权利。

因此,个人自由不仅是每个人的权利,也是社会进步的动力。

反方,个人自由固然重要,但社会责任同样不可忽视。

个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不顾及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人的自由只有在不伤害他人的自由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

”这句话表达了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关系。

个人自由应当在尊重他人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行使。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的平衡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比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就是对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的平衡体现。

吸烟是个人的自由,但吸烟会对他人的健康造成危害,因此需要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保护他人的权利和整体利益。

这就是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的平衡。

因此,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

个人自由应当在尊重他人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行使,这样才能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的平衡。

社会学的权力理论及其争议

社会学的权力理论及其争议

社会学的权力理论及其争议社会学的权力理论是该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社会学者们长期的研究中,权力被定义为一种社会关系或者能够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

权力的存在和运作方式在不同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影响因素,真正的权力是否存在、如何获取、谁掌握、如何操作等问题都引起了争议和讨论。

权力的“存在”争议权力这个概念首先被社会学家韦伯提出,并成为社会学理论的基石之一。

然而,关于权力是否存在的争议一直存在。

有些学者认为社会中不存在“权力”,只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和影响。

这些学者认为,人们只能通过谈判、劝说和说服等方式来影响他人行为,而无法直接控制他人的行为。

相反,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权力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只有权力的存在才能保证社会的运行和秩序。

他们认为,权力是一种可以被控制和操作的资源,是一种人类社会中的普遍存在。

这两种观点的矛盾导致了对权力是否存在的深刻争议。

权力获取的争议无论权力是否存在,权力的获取和维持一直是社会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学者们认为,权力的获取方式有很多,通常是通过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政治地位、专业知识等手段来获得。

这些手段包括投票、游说、行贿、收买等方式。

这些方式使得权力掌握者可以获取更多的资源、利益和地位,也对社会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产生了重大影响。

然而,权力获取手段通常涉及到社会的阶级和政治体制等敏感问题,因此引起了不同学者之间的争议和讨论。

权力的使用争议权力掌握者获取权力之后,如何使用权力的问题也成为社会学理论的热点之一。

权力使用方式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正、正义和和谐。

例如,如果权力掌握者滥用权力、践踏他人权益,那么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动荡。

另一方面,如果权力被正确使用,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促进社会繁荣。

因此,社会学家们对权力使用方式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

权力与正义争议权力作为社会学理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也在伦理学、哲学等其他学科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辩论中的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对立

辩论中的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对立

辩论中的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对立
正方辩手(个人自由的重要性):
个人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源泉。

没有个人自由,就没有创新和发展,社会将变得僵化和停滞不前。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人民,为人民,由人民,这就是
民主的真谛。

”个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它使每个人都有权利
参与社会事务的决策,发表自己的观点,追求自己的理想和幸福。

而且,个人自由也是人类尊严和自主性的体现,没有个人自由,就
没有真正的人权和社会正义。

因此,我们应该坚决捍卫个人自由,
让每个人都能够在自由的环境中追求幸福和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

反方辩手(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它是集体利益的体现。


人自由虽然重要,但是如果过分强调个人自由,就会导致社会秩序
的混乱和动荡。

正如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所说,“在自然状态下,人
人为我,我为人人,这样的社会是没有秩序的。

”社会秩序是通过
法律和规则来维护的,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活动,保障了社会的
正常运转。

如果每个人都只顾自己的个人自由,而忽视了社会秩序,
那么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之中。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社会秩序,让每个人都在有序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结论:
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是相辅相成的,二者都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个人自由激发了创新和进步的活力,而社会秩序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因此,我们应该在维护个人自由的同时,也要重视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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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67126914(2005)05200212(07)收稿日期:2005203230基金项目:司法部重点项目“人权法的理论与实践”(02FB1020)。

作者简介:龚向和(1969— ),男,湖南邵阳市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

社会权与自由权区别主流理论之批判龚向和(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摘 要〕 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之间存在明确而具体的区别,但它不同于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区别。

主流人权理论所谓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义务区别”、“冲突区别”和“效力区别”都是虚构的、错误的。

每一项权利都与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相联系;相应地,与社会权一样,自由权之间也存在相互冲突;社会权对国家不仅产生政治和道德约束力,也产生与自由权同样的法律约束力,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产生可由司法裁决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 社会权;自由权;区别;义务;冲突;效力Abstract :Distinction between positive rights and negative rights are clear and specific ,but they are different from those between social rights and liberal rights.The alleged distinction of duty ,conflict and validity between social rights liberal rights ,which the mainstream human rights theory claims arbitrarily ,are fictive and wrong.Every right associates with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duties.Correspondingly ,there are conflicts among liberal rights just as those among social rights.S ocial rights ,like liberal rights ,constrain the government in politics and moral as well as in law ,and lead to judi 2cial protection in some areas and to certain extent.K ey Words :social rights ;liberal rights ;human rights theory中图分类号:DF0-059 文献标识码:A 关于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区别,主流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将其等同于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区别①。

以此为根据,学界推导出自由权具有可诉性而社会权不具有可诉性的结论,从而导致社会权在全球都程度不同地遭到漠视。

是否社会权都是积极权利,自由权都是消极权利?是否社会权之间相互冲突而自由权之间则能共存?社会权是针对国际社会、主权国家、社会组织,还是个人提出的要求?就国家作为义务主体而言,这部分保障社会权实现的义务是法律义务、政治义务还是道德义务。

在承认国家义务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社会权是否对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权力都有强制性的约束力,或是只对某一权力有强制约束力?社会权是否只是国家权力的指导原则,而无司法强制保障的效力?这些是人权基本理论问题,对其不同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到社会权的保障实施。

而主流人权理论所谓的“义务区别”、“冲突区别”和“效力区别”理论,扭曲了社会权与自由权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关系,我们应当对其进行批判,以纠正理论认识的偏差,保障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健康发展。

一、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含义及其区别关于社会权性质的第一个问题是,是否社会权仅仅是一种积极权利,而与社会权相对应的自由权只是一种消极权利。

当前主流理论虽然承认社会权的人权地位,但同时认为社会权与自由权不同,社会权是一种积极权利,需要国家积极作为予以提供方能实现。

在实际运用这对范畴的过程中,人们往往以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来分别指代社会权与自由权,这似乎成为一个公理。

因此,正确认识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确切含义及其区别,是厘清社会权与自由权区别的理论前提。

将权利分为“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已有几百①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分类是学界对权利的简单二分法。

一般认为,二者分别对应于国际人权两公约,即社会权泛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权利,自由权泛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权利。

如〔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7页。

近年来国内也有学者采用这一方法对社会权进行探讨,如郑贤君:《全球化对公民社会权保障趋势的影响》,《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潘荣伟:《论公民社会权》,《法学》2003年第4期。

为避免概念理解差异引起对本文观点的争议,本文采用通说使用社会权与自由权两个概念。

年的历史。

霍布斯大概是第一位讨论消极自由和公民社会问题的思想家。

在他看来,“公民社会”是“政治社会”的对立物,是公民行使消极自由,不受政府控制的领域。

不过,众所周知,在霍布斯那里,消极自由和公民社会并不是什么好东西,而是无政府状态的代名词。

洛克则相反,他把消极自由看成人的自然权利。

这些权利不是政府赋予的,而是与生俱来的。

政府的职责是保护这些权利,而不能侵犯它们。

19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英国的格林首次提出了以道德学说为基础的“积极自由”论,强烈主张彻底抛弃自由放任主义,实行国家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全面干预。

他认为个人的自由并非与他人毫不相关,对个人的自由应有所限制。

国家对个人的幸福负有直接责任,应该为个人的幸福有所积极的直接的贡献。

法国作家贡斯当是第一位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放到一起讨论的思想家,只是他的叫法不同,将它们分别称作“现代的自由”和“古代的自由”。

真正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作出明确划分的是现代哲学家柏林。

在其“两种自由概念”一文中,柏林拨开人类自由思想史上的重重迷雾,区分了两种自由的观念,即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从柏林的解说来看,消极自由是指“免于他人干涉和强制的自由”,而积极自由则指“去做……的自由”。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分类是相对于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而言的。

积极自由实质上就是积极权利。

积极自由“是具有经济和社会性质的权利,其特点是包含了集体的尤其是政府的。

这些权利包括:社会安全的权利、工作的权利、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达到合理生活水准的权利、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甚至包括诉诸一种保证这些权利的国际秩序的权利。

这些权利在20世纪变得十分突出的权利,事实上有些在早些时候已出现在其他自然权利中。

……这些权利不是保护个人以对抗政府或其他当权者的,而是提请公共权力机构注意要让诸如个人自己拥有的那种自由权通过另一些自由而得以实现,……”〔1〕(p94-95)关于积极权利的概念,目前我国政治学和法学研究中深入探讨者甚少。

从已有成果来看,大致有两种界定模式。

一是根据权利主体的行为方式划分,将权利主体本人以作为方式行使的权利称为“积极权利”,而将权利主体以不作为方式行使的权利称为“消极权利”。

〔2〕(p176)二是根据义务相对人的行为方式进行划分,将义务人以积极主动的作为保障权利主体实现的权利称为“积极权利”,而将义务人以消极不作为不干预权利主体行使的权利称为“消极权利”。

例如,李步云教授认为,权利有两种,一是所谓“消极”的权利,即要求国家与社会“不作为”,以保障人的人身人格权利及政治权利与自由诸如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等不被剥夺或受侵害;二是所谓“积极”的权利,即要求国家和社会的“作为”,以使人们的经济、文化、社会权利诸如就业权、休息权、社会福利权等得以实现。

〔3〕当然,第二种“积极权利”的界定模式得到学界普遍的认可,积极权利一般是针对义务相对人的积极作为义务而言的。

所谓积极权利,“就是个人要求国家加以积极所为的权利,这类权利主要是指各种社会福利权利或各种受益权利,如公民的工作权、受教育权、社会救济权、保健权、休假权、娱乐权,等等”。

〔4〕(p82-83)与积极权利相对应,消极权利是指一种自由状态,这种自由只要不受国家的干涉即可实现,是一种免于他人干预的权利。

持消极权利观的人认为,人人都享有一种自然权利,权利都是私人的,是在没有他人强制,依照市民社会中自由的法则获得的。

对于这些权利,国家只能消极地“不作为”,只有当权利人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才来居中裁决,进行干预。

因此,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区分是明确、具体的。

根据中外学者的观点,二者之间的区别可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从产生时间来看,消极权利及其观念先于积极权利及其观念。

消极权利观念在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中根深蒂固,特别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更是大行其道,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的反映。

积极权利观念直到19世纪后期才萌发,至20世纪才逐步普及,是社会主义革命和西方“福利国家”的产物。

其次,从相对应的义务性质来看,积极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人采取积极措施,即积极义务或作为义务;消极权利的实现只要求义务人不要干预即可,即消极义务或不作为义务。

再次,从相对应的义务内容来看,积极权利要求义务人促成享有或提供某种物质或服务,而消极权利要求义务人不要干预。

或者说,消极权利仅仅要求其他人的忍耐,而积极权利要想实现,则需要其他人提供食物和服务。

〔5〕(p32)最后,从实现的条件来看,积极权利受制于现有的社会资源,而现有资源总是稀缺的,因而其实现是渐进的并且各种权利互相冲突;消极权利不受现有资源的限制,因而其实现是立即的,并且相互之间并不冲突。

二、“义务区别”之批判关于社会权所对应的国家义务性质,是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

主流观点认为,社会权是要求国家积极行为的权利,国家的义务是积极作为;自由权是免于国家干预的权利,只需国家消极不作为。

我们可将这种区别称之为“义务区别”(duty distinction)。

因而谈到社会权,人们自然想到积极权利,谈到自由权,就联想到消极权利。

这几乎是一种条件反射,很少有人对此提出质疑。

学界基本上将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区别等同于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之间的区别。

然而,这是对社会权性质的简单化、直觉化理解,混淆了两种不同的区分,即将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之间的区分和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区分合二为一。

实际上,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之间的区别根本不同于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区别。

将这两种区别看作为同一事物,只是一个人云亦云的假设。

很多学者认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属于消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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