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刑法学名词解释分章节整理完整版(总则)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第九章: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愿意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罪数形态一罪与数罪概说一、罪数的概念和意义罪数是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构成一罪的,是一罪;构成数罪的,是数罪。
一般情况下区分一罪与数罪并不难,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到底是一罪还是数罪,认定起来则比较困难,确定这些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中外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犯意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综合说等不同的学说,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是犯罪构成标准说,认为在区分一罪与数罪时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
凡是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三、罪数的类型一罪的类型单纯一罪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的类型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实质的一罪包括单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其中单一罪指明显地只构成一罪的情况,所以不再研究。
(一)继续犯 1. 概念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一个已经实现犯罪既遂的行为,在既遂后的相当时间里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窝藏罪是继续犯的适例2. 特征(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
(2)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
(3)继续犯是犯罪达到既遂之后,犯罪状态在继续中,即行为与不法状态都在继续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的时间里的持续。
所谓相当时间,是指从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上看构成继续犯所持续的时间。
继续犯的认定与处罚1、认定与状态犯与即成犯与接续犯2、处罚原则:依法一罪论处,持续时间为量刑情节(二)想象竞合犯1.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本质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即基于一个犯意的发动,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想象竞合犯。
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了一个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牵连犯处理的其他情况
196条、229条、253条、318条、 321条、347条
120条、157条、198条、294条
(三)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 行为因为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 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 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杀人鞭尸
捆绑淹死
盗窃预备 抢劫实行
重行为吸 收轻行为
主行为吸 收从行为
特征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是故 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 失 3.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成 立(法定性)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ABCD
案例
某甲绑架了某乙,把某乙关押在山上一木屋里,然后 下山打电话勒索财物。某乙挣脱了绳索,寻找半天也没 能找到出去的方法,很是郁闷,抽起烟来,结果导致火 灾的发生,同小木屋一起化为灰烬。 某甲绑架致人死亡,构成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当 判处死刑。对吗?
罪刑 相当
金额200万元以上的,15年有期或无期
(四)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 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 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 发生了更严重的后果,因而法律 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基本犯罪
加重结果
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 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第一章刑法概述【复习思考题】1、怎样理解“保护人民”这一刑法基本价值与“惩罚犯罪”等刑法功能的关系?思考提示:“保护人民”是刑法的根本目的,“惩罚犯罪”必须服务于这一根本目的为限度。
2、如何理解刑法应该严格解释?思考提示:刑法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制裁方法的严厉性,决定了不论是放纵犯罪还是滥用刑罚,都会从根本上危及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刑法的解释必须比其他法律更准确、更合理、更不容许存在相对模糊的空间。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复习思考题】1,如何理解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思考提示:罪之法定主要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和掌握,刑之法定是对法定刑以及具体刑罚配刑的分析和运用。
2,对罪刑相适应原则与重刑传统的理解?思考提示:我国存在“治乱世用重典”的古训,重刑传统由来已久;必须摒弃这种法律传统,才能真正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复习思考题】1,普遍管辖原则的发展趋势?思考提示:正确理解《刑法》第6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的规定。
2,甲在1997年10月1日前实施了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于1998年才被抓获,对甲是否必须适用1997年刑法?思考提示:正确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是以何种方式规定犯罪的定义?思考提示:犯罪的定义方式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我国刑法是从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相结合的角度给犯罪进行定义。
2,我国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如何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思考提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个方面:第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刑事违法性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互为表里的。
3,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思考提示: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它具有整体性、具体性和法定性等特征。
4,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如何排列更为科学?思考提示:依据通说性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来进行排列的。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九章正当行为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犯罪客体[山东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武大20 14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刑法总论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1)罪数关系VS法条关系 (2)案件事实VS法律规定 (3基本犯罪行为+加重结果 2. 基本特征: (1)基本犯罪+加重结果 (2)对加重结果具有罪过 基本犯是故意或过失(交通肇事逃逸致死) 对结果至少有过失 (3)加重的法定刑 3. 例子:故意伤害致死、绑架致死 4. 处罚原则:一罪加重刑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人罪 (3)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4)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转化为故意伤害 (6)盗窃、抢夺、诈骗转化为抢劫
二、结合犯(法定)
1. 定义:甲罪+乙罪=丙罪 2. 基本特征: (1)数个独立犯罪 (2)结合成一个独立新罪 (3)法定 3. 例子:(日)强盗杀人罪 4. 处罚原则:一罪
三、牵连犯
1. 定义:目的行为、手段行为、结果行为具有牵连关 系,分别触犯不同罪名
2. 基本特征 (1)一个犯罪目的 (2)数个独立行为 (3)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 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 3. 例子:伪造印章以诈骗 4. 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 5.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6. 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受贿后枉法
刑法总论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1. 定义: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2. 基本特征: (1)犯罪行为持续 时间上连续、未间断、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
继续 (2)一个故意 (3)侵犯同一构成内的法益 3. 例子:非法拘禁罪 4. 处罚原则:一罪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但书:在具有多段结构的条款中,如果用“但是”表示转折关系的,在学理上,但是以后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成立犯罪需要哪些条件,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一项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既往的行为按照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见《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本案应认定一罪还是数罪■案情2006年11月4日,林某因琐事受到嫂嫂言语的责备,当晚就开始想杀死哥哥的儿子郑某予以报复。
但林某想到杀人要偿命,如果自己偿命,其母亲生活将无着落,遂预谋绑架郑某将其杀死后,再谎称人质在手向其哥嫂索要7万元,以供母亲生活。
7日上午7时20分许,林某在一小吃店门口等到了来学校上课的郑某,骗说要带其去拿东西,用摩托车将郑某载至一荒废的果林处,将其杀害。
之后,林某打电话给其哥哥,骗说郑某在其手上,要7万元来赎人。
8日案发,林某被抓获。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林某是犯一罪还是数罪,持有不同看法,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一罪,即构成绑架罪。
理由是:林某是在将郑某绑架后将其杀害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在绑架罪中又故意杀人的,仍应认定绑架罪,只不过在量刑时适用死刑。
绑架罪在客观方面只需单一的绑架行为即构成,至于绑架后是否勒索到财物,则在所不问,只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数罪,即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应实行数罪并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从罪数的本质来看,先要明确什么是一罪,什么是数罪。
所谓一罪,就是行为人以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造成一个危害后果,触犯一个罪名,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
所谓数罪,就是犯罪人以两个以上的故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
很明显,本案中林某以两个故意,实施两个犯罪行为,造成了两个危害结果,触犯了两个罪名,符合数个犯罪的要件构成。
第二,从刑法关于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来看,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包括绑架行为实施后在勒索财物之前杀害被绑架人、因勒索财物不成杀害被绑架人以及在勒索到财物之后又出于灭口而杀害被绑架人等几种情形。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罪数形态【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一、概念题1.继续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继续犯是比较少见的犯罪类型,理论界公认的继续犯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等。
有的学者认为窝藏、窝赃之类的犯罪也是典型的继续犯,还有的学者认为虐待罪和遗弃罪等也是继续犯。
2.状态犯(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就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来看,状态犯与继续犯颇为相似,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而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
3.继续犯与状态犯(武大2004年研)答: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就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来看,状态犯与继续犯颇为相似,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罪数形态,其主要区别有:①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即行发生,一直存在于犯罪行为终止的整个犯罪过程中。
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而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
②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状态犯则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
例如,前述的盗窃罪,盗窃犯占有赃物,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盗窃行为已经结束,这是状态犯,而不是继续犯。
4.想象竞合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东财2011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答: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要件有: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行为不只是狭义的行为,也指包括结果在内的广义的行为。
②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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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想像竞合犯 • (1)概念与特征 想像竞合犯,也称想像的数罪、观念的竞合 ,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具有如下特征: • A.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 B.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 (2)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对想像竞合犯,我国刑法理论界主张按“ 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但是,如果刑法另 有特别规定的,则应当依照特别规定处理。
司法考试链接:
• (02卷二)43.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 加重犯? •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 B .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 虐待致人死亡 •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 ( 05卷二) 66.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 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 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 达到 180 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 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 直接经济损失 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 哪些是正确的?
• 3、吸收犯 • (1)概念与特征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 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 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特征如下: • A.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 • B.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 (2)吸收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理论界一致认为,对吸收犯,应依照吸收 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 一、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以行为人的犯罪事 实充足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为 标准 ) • 二、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以对行为人 的犯罪事实已构成的实质数罪是否实行数罪并 罚为标准 ) • 三、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 罪(以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条件为标准)
• A.应当数罪并罚
• 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 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 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 ( 13卷二) 56.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 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 4000 元成交。 甲先后将 2000 元现金和 4 克海洛因(折抵现金 2000元)交乙后收货。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 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 重罪论处 • B .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 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甲给乙 母打电话,声称如不给 30万元就准备收尸。甲 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 绑架罪论处
司法考试链接:
• (03卷二)4.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 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 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 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 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 ,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 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 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 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 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 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2、集合犯 • (1)集合犯的概念 • 集合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 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不作 为数罪而是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形态。集合犯包括 常业犯和营业犯。 • (2)集合犯的构成要件 • A.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 • B. 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 C. 必须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 为一罪。
二、法定的一罪
• 1、结合犯
• (1)概念与特征
• 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 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 类型。 • (2)结合犯的处罚原则 •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的规定。 • 在日本,依照刑法规定的新罪一罪论处,而不按原 来的数罪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 三、罪数的种类
• 1、一罪的类型 • (1)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 犯、结果加重犯、转化犯。 • (2)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包容犯。 • (3)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 • 2、 数罪的类型 • (1)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 • (2)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 (3)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 (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 3、结果加重犯 • (1)概念与特征 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 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 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 的犯罪形态。特征: • A.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 B.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 C.刑法就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 (2)结果加重犯的罪名确定与处罚原则
• 接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在于:接续犯是数个相同的 举动组成一个犯罪行为,但没有犯罪行为和不法状 态的同时继续;而继续犯则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 继续犯的犯罪设立专条 加以规定,并配置有相应的法定刑,所以对 继续犯应依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 数罪并罚。但继续犯继续时间的长短在裁量 刑罚时应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 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
•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第一节 罪数概述
• 一、区分罪数的意义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 是区分一罪与数罪。区分罪数,不论对司法实践还 是刑法理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首先,有助于准确定罪。
• 其次,有助于恰当量刑。
• (2)连续犯的处罚原则 • 一般而言,对连续犯应按照一罪处断,不实行数罪 并罚。具体讲,应当按照不同情况依据刑法的规定 分别处理: • A.刑法规定只有一个量刑档次,或者虽有两个量刑 档次但无加重犯的量刑档次的,应按照一个罪名从 重处罚。 • B.刑法对多次实施某种犯罪明文规定了重于基本犯 的量刑档次的,依照该加重犯的量刑档次处罚。 • C.刑法对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相应 量刑档次,但对“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 的情形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档次,在这种情况下 ,对连续犯应依照相对应的量刑档次处罚。
• 3、包容犯
• (1)包容犯的概念
• 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包容之罪 )的过程中由于犯意的增加或转化而实施另外一个 犯罪行为(即被包容之罪且为异种罪名),而刑法 明确规定只以其中一个罪(包容罪名或属罪名)的 加重构成定罪处刑的罪数形态。
• 3、包容犯
• (2)包容犯的特征
• A.行为人实施了包容之罪(由该罪基本构成所规定 的)和被包容之罪这两个相对独立且完整的犯罪行 为。 • B.刑法明确规定将构成实质数罪的两行为按照包容 之罪一罪论处。即对于包容犯刑法规定按照一罪处 断,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 C.刑法明确规定将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两个行为按 照包容之罪的加重构成论处。
• (2)继续犯与类似情况的区别 • A.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 • 状态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 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 就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来看,状态犯与继 续犯相似。 • 两者的区别是: • 第一,不法状态的发生和存在的过程不同 • 第二,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继续的表现不同
• 再次,有助于正确适用我国刑法上一些重要制度。
• 最后,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依法进行。
二、区分罪数的标准
• 1、国外刑法理论中关于数罪区分标准 的学说 • 行为标准说 • 法益(结果)标准说 • 犯意(意思)标准说 • 构成要件标准说
• 2、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罪数区分的标准 犯罪构成标准说:即以行为所符合或具备的 犯罪构成个数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 理由主要为该标准在罪数区分问题上: • 第一,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 • 第二,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 第三,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
• (3)集合犯的种类 • A.常业犯。以一定行为为常业的犯罪,即行 为人意图实施多次同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 以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构成要件的 犯罪。 • B.营业犯,指以营利为目的,意图反复实施 一定的行为、以之为业的犯罪。 • (4)集合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集合犯,不论行为人实施了多少次犯罪 行为,都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 A.过失致人死亡罪 •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数罪 •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数罪
• D.故意杀人罪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 一、实质的一罪 • 1、继续犯 • (1)概念与特征: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 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以前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继 续犯具有以下特征: • A.必须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出于一个罪过。 • B.必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侵犯同一具体的合 法权益。 • C.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 D.必须是从着手实行时起到行为终了时止继续了一定 时间。
三、处断的一罪
• 1、连续犯 • (1)概念与特征 •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 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立犯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 名的情况。特征: • A.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 B.必须是数个行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 C.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 • D.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 3、包容犯 • 例如:绑架罪对故意杀人罪的包容(第239条);拐 卖妇女、儿童罪对其他罪名的包容(第 240条);组 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其他犯罪的包容(第 318 条);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对其他犯罪 的包容(第358条),等等。 • (3)包容犯的处罚原则 •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按照包容之罪一罪论处,法 定刑升格,不实行数罪并罚。
• 根据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 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并无区 别。
• 在刑罚方面,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 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所以对 结果加重犯只能依照刑法的规定,在较 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