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商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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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信用社(银行)企业类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企业类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企业类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

建立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规范贷款利率定价行为,提高贷款综合收益和市场占有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企业类贷款是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活动的贷款。

第三条确定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本原则。

1、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

贷款利率的确定与所付出的资金成本、费用成本、承担的风险和目标利润相匹配,体现对风险溢价的覆盖,实现利益最大化。

2、市场化定价原则.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变化、业务发展、同业竞争策略进行灵活调整.通过科学有效的定价方法,切实提高定价能力,并逐步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使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适应市场需求、具备市场竞争力。

3、依法合规原则。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4、规范管理原则。

企业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授权、方法对贷款进行定价,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定价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企业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体系由联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客户经理部二级机构组成。

联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为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及修改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组织执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审批未按利率定价执行的贷款等.客户经理部负责贯彻执行利率定价管理政策,在权限范围内合理确定和执行贷款利率.第三章定价流程第五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联社执行的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期限贷款利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六条浮动幅度的确定。

1、联社贷审会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浮动幅度的浮动指标和浮动系数值及权重指标,如有需要,也可随时调整;2、客户经理部客户经理通过担保方式、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入股情况、贷存比例、借新还旧贷款占比、企业(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用状况等六个方面来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其中担保方式是基础,首先由担保方式确定其基本浮动幅度,再由其余几个因素逐个计算出浮动幅度后综合确定贷款利率。

银行lpr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lpr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lpr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银行利率定价行为,提高利率市场化定价能力,促进资金定价协调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定义1. LPR:指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全称为Loan Prime Rate,简称为LPR。

2. 贷款利率: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贷款产品的实际利率。

第三条 LPR发布机制1.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个工作日发布LPR报价,各商业银行可根据LPR报价确定相应贷款利率水平。

2. 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方式计算和公示LPR的监测数据,并建立完善的LPR发布机制。

第四条 LPR定价原则1. 商业银行在参考LPR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利率情况、贷款风险评估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2.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明确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和调整规则。

第五条 LPR调整机制1.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贷款利率,确保LPR与市场利率保持一定的联系,维护稳定的贷款定价体系。

2. LPR调整应当遵循透明、公平、合理、便利的原则,并及时向客户和社会公布。

第六条监督管理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LPR定价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

2.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加强对LPR定价过程的监控和评估。

第七条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给予处罚。

第八条其他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并加强对LPR管理的培训和推广。

以上为银行LPR管理制度范本,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农商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联保贷款行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支持农民、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联保贷款是贷款行发放的由3 户以上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多户联保"。

第二章贷款基本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 周岁(含18 周岁)至60 周岁(含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履行联保合同;(二)在贷款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且居住稳定,不长期外出;(三)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四)思想品德好,无劣迹,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发展生产愿望,且从事生产经营项目合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五)有一定的收入来源,诚实守信,无不良贷款记录,有可用的授信额度;(六)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贷款前在贷款行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联保贷款互助金;(七)遵守联保协议。

(八)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农户联保小组管理第六条农户联保小组的建立。

(一)自愿建组。

联保小组成员通过自寻合作者等方式,自愿筹建联保小组.(二)提交申请.拟建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行递交《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新时期农村商业银行利率定价机制研究

新时期农村商业银行利率定价机制研究

新时期农村商业银行利率定价机制研究随着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农村商业银行的地位和作用在农村金融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而农村商业银行的利率定价机制对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新时期农村商业银行利率定价机制,对于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农村商业银行利率定价机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 利率定价不合理。

部分地区的农村商业银行在利率定价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导致利率水平不合理,难以满足农户和农业企业的融资需求。

2. 利率传导效率低下。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农村金融市场不完善,农村商业银行的利率传导效率较低,难以有效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风险成本,导致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

3. 利率定价没有灵活性。

一些地方的农村商业银行在利率定价上缺乏灵活性,难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进行调整,导致适应性不强。

1. 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通过研究农村商业银行利率定价机制,可以优化利率定价体系,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2. 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通过研究利率定价机制,可以使农村商业银行更好地满足农户和农业企业的融资需求,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助力农村经济的发展。

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利率定价原则。

国家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商业银行的利率定价原则,规范利率的定价行为,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2. 建立健全的利率定价机制。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利率定价机制,突出风险导向,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和风险成本,确保利率水平合理。

3. 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利率定价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客户利益。

4. 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利率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规定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规定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第三条各营业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四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营业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对达到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必须受托支付,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第五条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个人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二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三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民自建房除外,不得用于土地储备;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七条各营业机构应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八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本县常住户口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个人贷款可采用信用、质押、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发放;第十条对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相关质押物的范围和质押率应按照省联社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以凭证式国债、定期储蓄存单等设定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出质权利的兑现日期;第十一条采用抵押担保的方式的,抵押物必须满足如下要求:一对以住宅进行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提供其名下在境内的第二居所证明含公有住房租赁证明或由抵押人直系亲属提供的共同居住承诺;二抵押物必须产权明晰、价值足额、易于变现且拥有完全产权,原则上抵押物应位于经办机构所在地;三禁止以军用房、大型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以及抵押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较小且无第二居所等不易变现或处置难度较大的房产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的房产作抵押;四禁止接受已设定抵押权、售后包租或返租的房产作抵押;五禁止接受评估抵押物净值低于贷款额度的抵押物;第十二条对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对公司类法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担保实力;2、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3、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对于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二对采用保证担保机构保证担保的,担保机构必须符合相关业务产品的有关规定,并须承担全程保证担保责任;三对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除满足借款人同样的基本条件外,保证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稳定的职业,经保证人提交的收入证明、个人资产等情况综合分析,保证人收入状况能够覆盖贷款风险;2、个人征信记录良好;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相关业务品种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调查岗要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贷款调查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身份、品行、家庭及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二借款人收入情况;三借款用途;借款的原因、用途、还款来源和到期还款的可行性;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主要调查借款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经营管理能力,所经营行业的市场和效益情况;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通过与借款人及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面谈,判断借款人借款申请的真实性和用途合理性,并告知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须承担的义务与违约后果;通过现场勘察,核实抵押物真实性和有效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权情况、变现能力和租赁情况等;六信用状况;对借款人和保证人公民身份核查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情况;第十六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第十七条各客户经理在办理贷款时必须严格执行面谈面签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第四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要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第十九条本行根据审慎性原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业务品种的管理;第二十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经办机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第五章协议与发放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第二十二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贷款按合同约定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经办机构应当参与;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经办机构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第二十四条本行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业务发展部机构负责人为贷款发放的管理部门人,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第二十五条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第六章支付管理第二十六条各营业机构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第二十七条采用借款人受托支付的,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经办机构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经办机构要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九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经办机构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三十条个人贷款支付后,经办机构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第三十一条贷款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严格按照本行“三查”制度规定,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稽核审计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第三十二条贷款经办机构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第三十三条贷款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经贷款经办机构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第三十五条贷款经办机构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第八章问责与处罚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经办人,总行将按照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进行严格问责;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三借款合同未采用格式条款的;四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将依照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罚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对其进行处罚: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和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基于内部资金利率的农商行存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探索


革的长远意图,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推出, 存款利率完 成本 等实现 逐 笔定价。 在实 际操作 中, 很 多贷 款的 利率 跟 客户
全放 开 已指 日 可待。 的风 险等 级 不成 正 比 , 跟 贷款 的 期 限也 没 关 系, 贷款 并 不能
在利率管制期间, 银行间的竞争主要是产品创新, 服务水 反应出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4结语
[ 3 】J o s h S mi t h. P2 P l e n d e r P r o s p e r i s Ba c k a n d B e t t e r
P 2 P 平台 资金 需 求 曲线的 “ 倒U形 ” 特 征 说 明了P 2 P 信 贷 利率 的 影 响 因素 不仅 有传 统金 融 市场 利 率 决定 因素 中的流
把管理重心从规模扩张的粗放式管理转 向净利差的精细化 管理, 而净利差精细化管理对银行利率定价能力提出更高的
款利率和降低贷款利率的冲动, 价格竞争的直接后果就是存 管理要求。 贷利差缩小、 利息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下降, 而净利差收入是 鉴于 目 前农商行 已开始启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 系统建
程度则低于短期借款。 但 是 这些 变 量 间 的决 定 关 系并 不 明
- 确, 借款期限和利率互为格兰杰原因, 说 明这些变量间存在 参考文献 【 1 】谢 平 , 邹传伟. 互 联 网金 融 模 式 研 究[ J 】 . 金融研究, 相 互 影 响的 关系 。 2 0 1 2 ( 1 2 ) . 【 2 ] 辛宪. P 2 P 运营模式探微[ J ] . 商业研究, 2 0 0 9 ( 7 ) .
平 等非 价 格手 段的 竞争 , _旦利 率放 开, 对金融 产品可 以 自 主 定价后 , 价格 将成为 商业银行 之间竞争 的主要 手段 。 银 行为了 扩 大资 金来 源 , 吸 引优 质客户, 增加 市场 份 额 , 有 竞 相提 高存 随 着 利率 市场 化 的 逐渐 推 进 , 利率 差 的波 动加 大 , 需 要

农商银行贷款利率

农商银行贷款利率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所收取的利息。

利率是金融市场中重要的定价因素之一,对个人和企业的贷款申请和还款有直接影响。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可以分为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

基准利率是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利率。

基准利率一般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进行浮动。

基准利率的制定一般考虑国家经济发展、货币政策调控、通胀压力等多种因素。

基准利率根据不同贷款类型和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分为贷款、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等各种类型。

浮动利率是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情况进行调整的利率。

市场利率一般由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国债利率等决定。

若市场利率上升,银行会相应调高利率,反之则会调低利率。

浮动利率可以使农村商业银行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风险,也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测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首先是市场利率的情况,包括市场上的供求关系、货币供应量、国家政策等。

其次是银行自身的风险评估,包括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担保品的价值等。

最后是利率定价机制,包括银行对风险的衡量、资金成本、经营成本等。

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可以决定贷款利率的高低。

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对个人和企业来说都有重要意义。

对于个人而言,贷款利率的高低决定了还款的负担和贷款的可行性。

因此,选择利率较低的贷款机构对个人来说非常重要。

对于企业来说,贷款利率的高低也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利润空间。

因此,企业在选择贷款机构时也要考虑贷款利率。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的综合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商业银行一般会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贷款利率。

同时,借款人也可以通过咨询银行或者查阅相关信息来了解不同银行的贷款利率,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贷款机构。

总之,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是农村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所收取的利息。

三农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农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 (4)1.1 贷款目的与原则 (4)1.2 适用范围与对象 (4)第2章贷款申请与审查 (5)2.1 贷款申请条件 (5)2.1.1 农户、农村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贷款申请人(以下统称“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5)2.2 贷款申请材料 (6)2.2.1 借款人申请三农贷款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6)2.3 贷款审查程序 (6)2.3.1 贷款申请受理 (6)2.3.2 贷款审查 (6)2.3.3 贷款审批 (6)2.3.4 贷后管理 (6)第3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6)3.1 贷款额度 (6)3.1.1 农户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年净收入的3倍。

(6)3.1.2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生产周期、资金需求、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0%。

(7)3.1.3 农村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资金需求、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0%。

(7)3.2 贷款期限 (7)3.2.1 农户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7)3.2.2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经营项目的生产周期、销售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

(7)3.2.3 农村小微企业贷款期限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资金周转速度、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7)3.3 贷款利率 (7)3.3.1 农村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并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贷款风险等因素进行适当浮动。

(7)3.3.2 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实行优惠利率,降低融资成本。

(7)3.3.3 农村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保证贷款利率水平公平、合理。

【调研报告】农商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研究

【调研报告】农商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研究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不仅面临传统的信用风险,而且利率风险也随之加大。

对于以存贷利差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农商行而言,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在整个经营管理中必然处于重要地位。

如何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不断提高贷款利率定价能力,科学确定贷款利率,从而提升自身竞争优势,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赢得先机,是农商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农商行贷款利率定价的现状及问题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随着内部管理的逐步精细化,农商行贷款自主定价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

但就目前现状而言,受内部管理体制、地区经济信用状况和市场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农商行尚未建立起统一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体系,定价各要素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不健全。

国家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出台后,农商行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研究和尝试,推行了贷款利率差别化管理。

但受人才和技术的局限,大多对利率风险量化分析和风险控制的要点把握不够,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和防范系统,还没有完全从单纯的利率管理转向利率定价与利率风险管理并重。

目前,农商行还没有形成一整套科学完善的利率管理办法,也缺乏专门的利率管理机构。

贷款利率定价方式粗放。

当前,农商行贷款利率一般采取“基准利率+浮动幅度”的定价方式,主要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在考虑借款人所经营的行业和规模,以及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担保方式、资金归行、贷款期限等情况的不同,确定一定的利率浮动空间,而作出贷款最后的定价。

这种定价模式,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还能通过差别定价扩大收益,但对缺乏管理机制和专业人才的农商行来讲,仍然比较粗放,特别是对浮动利率定价机制的形成、浮动利率标准的确定及资金成本的测算等缺乏科学的考量,易出现机械化和固定化模式操作,无法对贷款对象实施细分化的利率定价策略。

贷款利率定价风险较大。

随着利率放开,农商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日渐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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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商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率定
价机制,规范辖内网点贷款利率定价行为,增强
利率风险控制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贷款综合
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
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省联社的《XXXX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贷款利
率定价指导意见》结合XXXX农村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涉及各级机构、部门
和员工。

3. 术语定义
3.1本办法所称贷款利率定价是指我行依据有关
利率管理规定,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和供求,及借
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信贷投向和银企合
作综合贡献度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的行为。
3.2本办法中的贷款包括各类企事业贷款、自然
人贷款和其他贷款。
3.2.1企事业贷款: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
公司或企业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生
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活动的贷款。
3.2.2自然人贷款:指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农
业生产、个人生活的贷款,主要包括小额信用
贷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个
体工商户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
3.2.3其他贷款:指上述两类贷款中未涉及到
的所有贷款。

4. 职责
4.1总行设立由行长、副行长、客户、信贷、财
务、稽核、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贷款
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贷款定价战略、
相关政策、按照利率管理制度和相关精神,根据
市场变化情况和信息反馈,负责制定和调整贷款
利率,并定期公布资金成本价格情况,委员会下
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客户部。
办公室根据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负
责全辖贷款定价执行情况和监督指导工作。其主
要职责:
4.1.1组织贯彻和实施国家利率政策,统一下
达、及时传递有关利率管理和利率调整政策文
件,认真执行上级颁布的利率管理规定。
4.1.2拟定全辖贷款利率定价政策和定价模
型,报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执
行。
4.1.3分析和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行业发
展状况,及时反映和监测社会资金流向和利率
发展趋势,及时对贷款利率定价中的参数进行
测算和分析,维护和更新定价参数。
4.1.4负责日常与人民银行、银监局及银行业
协会关于贷款利率方面的沟通联系。
4.1.5总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在本办
法规定范围内负责对本辖区最低利率浮动幅
度进行测算和确定。负责对辖内贷款定价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4.2总行客户部、基层网点审贷小组、客户经理
具体贯彻执行定价管理政策,在权限范围内按本
办法规定测算,确定和执行贷款利率,对在特殊
情况下需对测算的应执行利率进行调整。不论是
否超本行贷款权限,均需提出书面申请,报总行
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执行。
4.3对正常范围内的贷款利率定价,依据贷款审
批咨询权限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4.4对超本办法规定范围的贷款利率定价,各网
点对确需调整贷款执行利率的,要严格按本办法
规定进行测算,在测算的基础上确定调整比例,
并专题向总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报告,经
批准后方可实施。

5. 内容
5.1定价流程
5.1.1基准利率确定
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档次各期限贷款利
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5.1.2浮动幅度确定
 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确定
一次浮动幅度,如有需要,也可随时调整。
 各网点贷审小组在确定范围内合理执行。
 客户经理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担
保方式、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和浮动系数确定
基本浮动幅度。
5.1.3贷款定价的确定
各网点贷审小组在规定的浮动系数内确定贷
款执行利率,超浮动系数的上报总行审批。
5.2利率定价方法
5.2.1利率定价基本办法
 全行利率定价统一采取贷款基准利率加浮
动幅度的定价方法。
 公式为:贷款利率=法定贷款利率×(1+
浮动幅度)。
 单笔贷款利率的上限不得高于当期央行颁
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
2.3倍。
 浮动幅度=∑(浮动系数×权重)×100%。
5.2.2企事业客户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指

企业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序号 浮动系数 浮动指标 0.25 0.45 0.6 0.8 1.2 权

1 担保方式 质押 不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 保证
信用 2
0

2 企业信用等级 AAA级 AA级 A级 BBB级 BBB及以下
1
0

3
名单
式管理
优质黄金类 重点维护类 一般维护类 逐步退出类 淘汰类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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