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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即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

该文件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为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提供了政策指引。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背景概述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进行加计扣除,在2008年以前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文件中。

在116号文件出台之前,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适用旧税法下的相关规定一直没有明确。

旧税法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适用范围上,曾经历了从最初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变化过程;在税收征管上,则从最早的审批制逐渐简化为备案制。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请、备案要求略有差异,内资、外资企业办理加计扣除的程序也不尽相同。

而且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各地还相继发布了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审核管理办法,基本沿袭了以前国税发[2006]88号文和财企[2007]194号文(以下分别简称为“88号文”和“194号文”)的规定,如安徽省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科策[2008]77号文),116号文的颁布显然对这些林林总总的文件规定进行了统一,从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不同的研发方式(如合作开发、委托研发、集团集中研发)的执行办法、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等方面,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21-9-13重点提示:1、2021年三季度申报时按前三季度研发支出享受加计扣除,而不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的上半年度研发支出在三季度时享受加计扣除,即2021年预缴时可以多享受1个季度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

三季度申报时,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A107012表享受三季度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优惠,并将该表与申报表一并留存备查;2、在2021年及以后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可以选择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的表单,也可以按本文件附件的简化表单填写;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要求企业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同时删除了部分会计信息;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充分考虑了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相关列次,体现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的调整。

3、2021年及以后年度,研发支出中的其他相关费用不再按项目计算扣除限额,而是按当年全部的项目研发支出的合计数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大大简化了研发支出辅助账的填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点儿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辅导.ppt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辅导.ppt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 扣除。
(五)后续管理
一、政策简介
明确核查面 (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 查面不得低于2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七条、后续管理与 核查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 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 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 20 %。省级税务机 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四)费用归集
一、政策简介
研发费用归集:一减、二不、三办法 1.特殊收入的扣减研发费用(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 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 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 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 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2.不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六):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 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研发活动
一、政策简介
研发活动定义
1. 取消领域限制
(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 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 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关于对国税发[2008]116号文有关研究开发费的解析

关于对国税发[2008]116号文有关研究开发费的解析

关于对国税发[2008]116号文有关研究开发费的解析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目录一、文件内容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二、文件解析 (8)1、第一部分相关规定(或背景) (8)2、第二部分要点解读 (10)3、第三部分原来的优惠(或规定) (1)64、第四部分附录 (16)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加计扣除后续核查写情况说明

加计扣除后续核查写情况说明

1.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怎么填《通知》规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为引导企业准确核算,同时便于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与核查,公告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项目设置了“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样式,企业在研发项目立项时参照样式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年末按样式填报“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政策,取得了什么效果国务院总理10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1、研发活动的范围变宽了按照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的规定,研发活动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而新政策采用的是反列举的方式,也就是除列举之外的研发活动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列举到的包括:(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新增了行业限制这项可能是很多企业不想看到的,旧政策虽然对研发活动进行了限制,但是没有挑行业,而新政策规定,以下行业从事的研发活动都不能加计扣除:(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工商税务- 税务其他文书)

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工商税务- 税务其他文书)

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开展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及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研发费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鉴证人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进行审核,证明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进行鉴证,提高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维护被鉴证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

第四条鉴证人开展研发费鉴证业务,应当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二章业务承接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研发费鉴证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关注企业所属行业及研发领域,并调查企业财务核算情况,具体事项如下:(一)调查企业所属行业、财务核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等情况,是否属于可以进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二)调查企业研发活动领域,是否属于允许进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范围;(三)调查企业执行何种财务会计制度,研发费是否按要求设立辅助账核算,研发支出是否建立专门的内控制度;(四)调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七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调查研发项目情况,关注企业研发机构及人员的设置、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及资金来源,具体事项如下:(一)调查企业研发机构的组织结构及研发人员配备情况,如:研发人员清册及岗位和研发中的职责、参与研发时间、工资分摊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外聘研发人员情况;(二)调查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如:立项、确认与登记情况,项目研发起止时间、结题和成果情况,项目属于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核算,项目完成情况等;(三)根据企业提供的研发项目情况,调查研发项目资金来源情况。

2022年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解读及应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 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 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折旧费用(分摊)
用于研发活动的 仪器、设备的折 旧费。
三、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分摊)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 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 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 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 用。
社会科学、 艺术或人 文学方面 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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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项科研成果 的直接应用,如 直接采用公开的 新工艺、材料、 装置、产品、服 务或知识等。
对现存产品、 服务、技术、 材料或工艺流 程进行的重复 或简单改变。
作为工业(服 务)流程环节 或常规的质量 控制、测试分 析、维修维护。
三、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 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 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 扣除。

六、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
八、政府补助形成的支出能否加计扣除?
收到的政府补助税务上按征税 处理的,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 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且可以加 计扣除;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 额可以税前扣除,且可以加计 扣除。
征税 处理
不征税 处理
收到的政府补助税务上按不征 税收入处理的,用于研发形成 的研发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且 不得加计扣除;形成的无形资 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且不 得加计扣除。
Question1: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和税前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和税前加计扣除作者:史庆兰王礼红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21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有三个,分别有相应文件规定。

实务中企业若不能准确界定三个不同口径核算的研发费用,关系到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能否成功以及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文章从研发费用的不同口径核算范围界定出发,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进行了回顾和解读,帮助企业合理规范界定税法口径研发费用核算的范围,充分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合理节税。

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科技创新无疑是企业核心竞争力。

高新技术企业通常是科技创新的引领者,经济创新发展的引擎,中央和地方政府十分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相继出台了许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就是众多税收优惠中的一条,实务中由于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存在不同口径,财务人员往往不能清晰界定和归集,从而导致不能完全合法合规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若归集错误还存在涉税风险。

本文从现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界定为起点,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文件的演变历程进行解读和剖析,以期对高新技术企业正确归集研发费用和享受优惠政策提供帮助,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

一、研发费用的界定(一)不同口径研发费用的界定研发费用,是研究开发费用的简称,从内涵上来说就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出于不同的目的,研发费用的核算范围通常有3个口径,一是会计口径;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三是税法口径。

涉及三种不同口径的研发费用,仅会计核算口径上定义了研发费用,即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而另外其他两个口径则没有直接给出研发费用定义。

通过定义研发活动间接定义研发费用,三个不同口径研发费用都明确了各自的核算范围。

在实务中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将研发费用按不同口径界定清楚。

会计口径上的研发费用核算有误会影响企业利润的准确计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研发费用核算有误会影响高新技术目的认定和再认定;税法口径上的研发费用核算有误会导致企业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受到影响,同时还存在涉税风险。

软件退税申请报告范文

报告编号:XX退税[2023]第XX号报告单位:XX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时间:2023年X月X日一、报告概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XX号)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单位现就2022年度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事项提出如下申请报告。

二、企业基本情况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成立于20XX年,注册地为XX省XX市,是一家专注于软件研发、销售和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我单位秉承“创新、务实、共赢”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软件产品和服务。

三、退税申请依据1. 我单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软件企业退税条件,具备以下资质:(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拥有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3)软件产品已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4)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XX号),我单位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从事软件开发、销售业务;(2)企业上一年度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数额;(3)企业上一年度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四、退税申请事项1. 2022年度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人民币XX万元。

2. 2022年度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人民币XX万元。

3. 2022年度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缴纳额:人民币XX万元。

4. 2022年度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额:人民币XX万元。

五、申请理由1. 我单位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品质,为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 我单位2022年度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数额,符合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条件。

3.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我单位申请退还2022年度软件产品增值税。

企业软件退税申请报告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我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成立于XXXX年XX月,注册地为XX省XX市XX区,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我公司符合软件企业退税条件,现将相关情况及退税申请报告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1. 企业名称:XX软件有限公司2. 法定代表人:XXX3. 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4. 主营业务:软件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6. 税务登记信息:已取得XX省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号为XXXXXXX。

二、软件企业认定情况1. 软件企业资格:我公司已取得XX省信息化局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XXXXXXX),证明我公司具备软件企业资格。

2. 软件产品登记:我公司拥有多项软件产品,均已取得XX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软件产品销售及纳税情况1. 软件产品销售:我公司主要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产品线涵盖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办公自动化等领域。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公司软件产品销售额逐年增长。

2. 纳税情况:我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我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符合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四、申请退税原因及金额1. 申请退税原因:根据我国相关政策,我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符合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为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我公司特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

2. 申请退税金额:根据我公司2022年度纳税申报表,应享受增值税退税金额为人民币XXX万元。

五、所需提交的资料1. 《计算机软件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2.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3. 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4. 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5.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6. 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7.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软件企业申请退税计算表、软件企业纳税情况表、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企业产品销售明细帐复印件、属嵌入式软件的还需提供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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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报告
xx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业,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
税务登记证号码:xxxxxxxxxxx.经营地址:xxxxxxxx,法人代表xxx,会计xxx,
注册资本xxxx万元,经营范围:xxxxxxxx,兼营xxxxxxxx,经营方式: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从业人数:xxxx人。

我司(厂)财务制度健全,能够依法申报纳税,于________年____月实际发生
xxxxxxxx技术开发费xxxxxxxx元,有立项书、xxxxxxxx部门批准的开发计划和
技术开发费预算等资料。根据xx字[xxxx]xxxx号《xxxxxxxx》文件关于xxxxxxxxx
的规定,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特向贵局申请于xxxx纳税年度作税前扣除。请批
准为盼。

单位名称(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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