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办发 号—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XX省财政厅XX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XX省财政厅XX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XX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习惯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XX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补贴是国家与单位对职工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与工龄住房补贴两个部分构成。
住房补贴用于职工购房、建房,与归还向国有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
第三条实施住房补贴,应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充分考虑财政与单位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推行。
实施条件不成熟、补贴资金不落实的地方可暂缓实施或者分步实施。
各地实施住房补贴时,要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补助情况,并注意兼顾实行货币分房的职工与实行实物分房的职工之间的购房负担与受益基本一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与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
财政部分补助、无补助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第二章职工住房补贴的范围与对象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的市(县),能够对无房职工与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当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当地房价收入比在4倍下列的市(县)不得实行住房补贴。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对象。
在实施住房补贴地区的国家机关与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厅级及下列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能够给予住房补贴:1.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2.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福利性实物分房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者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
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包含租住按规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
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第七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抱歉,由于字数限制,无法为你提供____字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以下是一个简要的细则概述:一、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目的和范围1. 目的:为了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品质,促进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向有需要的人员提供住房补贴。
2. 范围:住房补贴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具体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住房补贴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流程1. 资格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住房补贴:年满18周岁,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证,且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定期限。
2. 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工作单位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等。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和方式1. 发放标准:住房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单位根据资金状况、地区物价等因素确定,并依法纳入单位预算。
通常住房补贴分为基本补贴和差异化补贴,基本补贴为全体符合条件人员统一发放,差异化补贴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差异化发放。
2. 发放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选择直接发放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或按年度发放等方式,具体发放方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住房补贴的管理和监督1. 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住房补贴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工作程序,并及时向工作人员发布相关政策和规定,保障住房补贴的公平、公正发放。
2. 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住房补贴发放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职工代表会议等方式对住房补贴发放进行监督,确保住房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
以上仅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的简要概述,具体细则可能因单位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需获取更详细的细则信息,请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咨询。
陕办发[2006]18号—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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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陕办发﹝2006﹞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政府以货币形式给予职工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包括驻西安市城六区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实行工资统发的全额事业单位。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对象第四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住房补贴。
(一)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未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未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二)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2000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
第五条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申请住房补贴:(一)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二)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可售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三)已接受国家和单位给予个人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补助、补偿的职工。
(四)离婚前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第六条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厅局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20平方米。
(二)处级(副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00平方米。
(三)科级(中级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80平方米。
(四)科以下(初级技术职称、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和工人)60平方米。
陕办发[2006]18号—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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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陕办发﹝2006﹞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政府以货币形式给予职工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包括驻西安市城六区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实行工资统发的全额事业单位。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对象第四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住房补贴。
(一)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未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未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二)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 2000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
第五条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申请住房补贴:(一)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二)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可售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三)已接受国家和单位给予个人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补助、补偿的职工。
(四)离婚前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第六条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厅局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20平方米。
(二)处级(副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00平方米。
(三)科级(中级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80平方米。
(四)科以下(初级技术职称、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和工人)60平方米。
陕西房改工作文件汇编

陕西房改工作文件汇编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目录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2.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3.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4.西安市2002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市场价、公有住房租金标准5.关于对2000年元月1日之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岗后参加单位房改问题函的答复(陕房改办发〔2002〕004号)6.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陕房改发〔1999〕02号)7.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决定(陕政发〔1998〕49号)8.关于非省级机关住房参加房改的问题和职工在批准集资建房后去世如何购房问题的处理意见(陕房改办发〔1999〕022号)9.关于当前房改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陕房改办发〔1999〕03号)10.关于以标准价、成本超标准购买和租住公有住房加价加租问题的实施办法(陕房改办发〔1997〕07号)11.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纠正违反规定购房、建房、租房、装修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处理办法》的通知(陕办发〔1996〕7号)1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1997〕44号)13.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机关工作人员住房的规定(陕办发〔1990〕6号)14.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房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陕房改办发〔1999〕014号)15.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8〕50号)16.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1994〕59号)17.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确保我省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4.30•【字号】陕房改发[1998]第06号文•【施行日期】199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陕房改发[1998]第06号文1998年4月30日印发执行)根据《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和《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凡省级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陕政发[1997]44号文颁布之日起,不再实行标准价售房和标准价集资建房,公有住房出售实行标准价与成本价并轨。
对新建住房、腾空旧公有住房要按照44号文统一要求和本细则规定,采用成本价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方式出售,预售全部产权,已用标准价集资在建的住房,也要按照集资当年的成本价出售。
房改中已用标准价购买了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可以自44号文公布之日起,向产权单位申请以成本价购买剩余部分产权,以获得全部产权。
第二条购房人申请成本价购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西安市非农业户口、在省级单位工作;(二)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足额、及时缴存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三)符合陕办发[1996]7号文规定的住房标准;(四)以自住为目的。
第三条执行成本价分期付款的同时,继续执行陕政发[1994]59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付款折扣及相关政策。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新建住房或腾空旧公有住房,首次付款额达到应付房价款的65%时,即可享受首次付款额14%的折扣。
已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愿意向成本价过渡时,首次补交款数额达到应补交款总额的65%以上,也可享受首次补交款额14%的折扣。
第四条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按以下程序报批:(一)购房职工须填写由省房改统一印制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资格审查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9.06•【字号】陕建函〔2018〕492号•【施行日期】201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陕建函〔2018〕49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2018年9月6日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省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和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陕建发〔2018〕10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工作坚持以奖代补、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筹集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资金在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工作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被评为省级先进的单位及个人由省政府发文表扬,被评为先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由省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第六条省政府对市级政府的奖励设一等奖1个,奖励3000万元;二等奖2个,各奖励2000万元;三等奖3个,各奖励1000万元。
第七条省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综合管理工作优秀的先进县(市、区)进行奖励,各奖励500万元。
第八条各设区市政府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2-3个县(市、区)政府参加全省评定,每个市区最终确定1个县(市、区)作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综合管理工作“十佳县”。
陕西省公务员补贴标准

陕西省公务员补贴标准陕西省公务员补贴标准是指在公务员工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给予一定的津贴和补贴,以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和工作需求。
根据《陕西省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规定》,陕西省公务员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餐饮补贴等内容。
首先,住房补贴是指为解决公务员住房问题而发放的一种津贴。
根据陕西省相关规定,不同级别的公务员享受的住房补贴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住房补贴是根据公务员所在城市的房价水平和公务员级别来确定的,以确保公务员能够在所在城市有一个基本的居住条件。
此外,对于外地调入的公务员,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租房补贴。
其次,交通补贴是指为解决公务员工作交通问题而发放的一种津贴。
陕西省对于公务员的交通补贴标准也有详细规定,一般包括公务用车、公务交通费等内容。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政府统一规定,公务交通费则根据公务员工作需要进行报销或补贴。
这些补贴的发放可以有效减轻公务员的交通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餐饮补贴是指为解决公务员工作餐饮问题而发放的一种津贴。
公务员在工作期间可能需要参加各种会议、培训等活动,因此餐饮补贴也是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陕西省对于公务员的餐饮补贴标准也有具体规定,以确保公务员能够在工作期间有一个基本的饮食保障。
综上所述,陕西省公务员补贴标准是根据公务员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来确定的,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和工作需求。
这些补贴的发放不仅可以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也有助于提升公务员的工作满意度和职业认同感。
希望未来陕西省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补贴标准,更好地满足公务员的工作需求,推动公务员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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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陕办发﹝2006﹞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政府以货币形式给予职工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包括驻西安市城六区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实行工资统发的全额事业单位。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对象
第四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住房补贴。
(一)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未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未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二)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2000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
第五条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申请住房补贴:
(一)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二)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可售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三)已接受国家和单位给予个人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补助、补偿的职工。
(四)离婚前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
第六条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一)厅局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20平方米。
(二)处级(副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00平方米。
(三)科级(中级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80平方米。
(四)科以下(初级技术职称、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和工人)60平方米。
第七条老职工基本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482元。
鉴于从1994年起省级单位建立了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故对老职工1993年以前的工龄给予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8元。
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实行按月按职级定额发放,标准为:科级以下200元,科级260元,处级320元,厅级380元。
住房补贴标准根据职工工资及住房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住房补贴发放的最高年限为32年。
第九条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
(一)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基本住房补贴每平方米482元+工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每年8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二)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基本住房补贴每平方米482元+工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每年8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已购(租)公有住房的职工,计算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三)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现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晋升职务、职称或技术级别的,一次性计发职、级差额住房补贴。
计算公式为:职、级差额住房补贴=(基本住房补贴每平方米482元+工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每年8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级差面积
级差面积=晋升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晋升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已享受政策性住房面积。
(四)以低于同地段、同等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全额集资住房的职工,只享受工龄住房补贴。
即:工龄住房补贴额=工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每年8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四章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一)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二)本级财政预算积累的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
(三)从其它渠道筹集,可用于住房补贴发放的资金。
第十一条住房补贴由夫妇双方单位按各自级别、工龄、
住房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第十二条符合住房补贴发放范围的单位,在完成公有住房清理、出售、普查建档、售房资金上缴省级财政后,方可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第十三条职工住房补贴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本人填写《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职工所在单位填写《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审批汇总表》和《省级机关新职工住房补贴审批汇总表》。
(三)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四)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报省直机关房改办公室(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直机关房改办公室的审批意见和职工个人相关资料,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住房补贴的支付与发放
第十五条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新职工自参加工作至本办法实施前的住房补贴,在购房、调离、离退休、去世时,由本人所在单位根据房改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一次性支付。
第十六条未达标老职工的差额住房补贴,由本人所在单位根据房改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实行轮侯一次性支付。
第十七条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
第十八条2000年1月1日后去世的老职工,住房补贴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支取。
第十九条从其它单位调入省级机关的职工,接收单位应根据其住房补贴发放记录,予以计发。
职工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住房补贴的,如原工作地住房补贴标准低于省级机关标准,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补贴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二十条职工在省级机关内部调动,其住房补贴由接收单位继续发放;调离省级机关的职工,其住房补贴从调离次月起,停止计发。
第二十一条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入伍,2000年以后转业的干部,不再享受地方住房补贴。
如果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级补贴标准,可申请差额补贴。
第二十二条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租金标准未达到商品租金水平前,不能作为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租住面积未达到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可计发未达标面积住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不得以低于商品租金标准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四条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离婚后又以标准价、
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无论所购住房面积大小,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受降职、降级处分的职工,其住房补贴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相应职级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未列入本办法发放范围的其他事业单位(含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所需资金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