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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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管理,保障学校教职工住房,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单位公有住房补充规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并由学校统一管理的住房,包括干部交流用房、引进人才用房、集体宿舍用房和临时周转用房。

学校公有住房房源范围见《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房源信息表》,公有住房房源可结合学校房源情况动态调整。

本办法中所指教职工为学校在编人员。

(一)干部交流用房,是指为解决易地交流(包括转任、调任、挂职锻炼)干部的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调入学校提供给其在交流期间内居住使用的房屋。

其中署管交流干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署管交流干部生活用房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一般以“套”为分配单位。

(二)引进人才用房,是指根据学校对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含外聘高级职务人员),为解决引进人才的短期居住困难而设置的用房。

一般以“套”为分配单位。

(三)集体宿舍,是指为解决在上海无房的教职工基本工作生活需要,由学校提供给其临时居住使用的房屋。

原则上以“床位”为分配单位。

(四)临时周转用房,是指为解决学校教职工实际生活困难或者根据学校工作特殊需要,将干部交流用房、集体宿舍、引进人才用房分配剩余的空置公有住房提供给其短期过渡、临时周转、租住使用的房屋。

原则上以“床位”为分配单位。

第三条公有住房管理以公租统管模式保障学校教职工住房,主要用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及解决教职工实际住房困难,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居住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权责一致原则,接受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校对公有住房实行周转性、有期限、契约化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工作小组成员由办公室(督审)、人事处、财资处(财务)、财资处(资产)、后勤保卫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大学新招聘教职工住房待遇暂行办法

大学新招聘教职工住房待遇暂行办法

大学新招聘教职工住房待遇暂行办法
为加快学校教学、科研、管理队伍建设,帮助新招聘的教职工缓解住房压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校为新招聘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及时向教育部申请并足额发放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

2、在执行国家政策的同时,对未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政策、且聘用合同中没有关于住房待遇特别约定的新接收应届毕业生(含双向选择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下同),学校用自筹资金按月发放租房补贴,发放期3年。

(1)给予博士毕业生、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税前);
(2)给予硕士、学士毕业生,每人每月600元(税前)。

3、新接收应届毕业生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是否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政策,并将审核意见转交人事处。

对于经确认符合发放条件者,租房补贴从本人到校报到起薪之月起进入本人工资账户,按月发放。

未满3年提出终止服务者,从本人提出终止服务下个月起,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4、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济学与公共政策优势学科创新
平台以及各学院从海外特别引进的教学科研人员,根据学校与本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普通调入人员及自聘人员原则上不享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待遇。

6、本办法由人事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

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一、背景分析教职工住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校管理的难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价的上涨,教职工的住房需求日益凸显。

学校作为教职工的大家庭,有责任和义务解决这一问题。

货币分配方案,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合理调配资源,让教职工在住房问题上得到实质性的帮助。

二、分配原则1.公平公正:分配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位教职工的权益,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2.实事求是:根据教职工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分配标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动态调整:随着学校的发展和教职工队伍的变化,适时调整分配方案,确保其适应性。

三、分配对象1.全体在编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

2.特殊岗位教职工:如辅导员、班主任等,因其工作性质特殊,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四、分配标准1.基础分配:根据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等因素,确定基础分配标准。

2.奖励分配:对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分配。

3.特殊分配:对特殊岗位的教职工,根据其工作特点,给予一定的特殊分配。

五、分配流程1.制定方案: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

2.征求意见:将方案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充分听取大家的建议和意见。

3.审批方案: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分配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4.实施分配: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具体的分配工作。

5.监督反馈:对分配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收集教职工的反馈意见,确保分配的公平公正。

六、资金来源1.学校财政拨款:将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确保资金的稳定来源。

2.社会捐助: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助,用于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

3.其他收入:如学校资产收益、科研项目经费等,均可作为资金来源。

七、配套措施1.住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给予一定额度的住房补贴。

2.住房贷款:与银行合作,为教职工提供优惠的住房贷款政策。

3.住房租赁:学校可提供一定数量的租赁住房,供教职工临时居住。

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分配新机制,推动我校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998〕23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1.在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指导下,充分考虑国家专项拨款和我校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2.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

3.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积极稳妥、综合配套。

4.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5.实行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并与地方政策相衔接。

二、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一)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XX省和成都市有关文件规定:“1998年12月31日成都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从 1999年1月1日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不再向职工分房,职工住房主要依靠个人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有条件的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等,直接向市场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住房。

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的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可以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1. 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我校教育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住房补贴控制标准的我校教育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XXX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住房管理,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和法规,结合我校教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管理工作在保证教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坚持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三条引进人才按学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从人才引进专项预留房源中分配住房。

引进人才只享受一次人才引进优惠住房政策,凡自愿放弃的,不再享受人才引进住房优惠政策,分房时参加教职工正常排队。

第四条住房管理本着实事求是、合理、公开、公平、规范的原则,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简称房改委),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离退休办公室负责人、学院代表、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房改委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校房改委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2、提出制订或修订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的意见;3、主持教职工住房的分配工作;4、听取、审定有关住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5、监督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校房改委的执行机构。

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决议和校房改委会议决定;根据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提出住房分配方案,报请校房改委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教工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对教职工住房管理进行民主监督,接受教职工举报并进行调查监督。

第九条学院(部)、处室等各处级单位成立住房管理小组。

住房管理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住房申请工作,并依据《XXX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章住房资格的认定第十条凡我校事业编制的在岗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标准价、成本价、各种形式的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及未享受货币化分房,均有资格申请学校住房。

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学校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停止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后,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教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

第一章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条件第一条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本方案发布后健在且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承租、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承租、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学校教职工。

2.XXXX年1月1日后健在至本办法发布前去世的且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承租、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承租、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学校教职工。

第二条暂不能享受住房补贴人员:1.出国逾期未归的人员;2.违反住房管理规定的人员及现住房存在纠纷的人员;3.触犯法律,正在羁押、劳教、服刑的人员;4.学校已停发工资的人员;5.个人情况不详实,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人员;6.其他经领导小组研究暂不发放的人员。

第二章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级和住房现状的认定第三条教职工职级的认定1.教职工职级标准:按申领住房补贴时的职级为准。

2.教职工的职级以组织或人事部门认定的职务、职称为准。

享受单项待遇者需提供组织或人事部门提供的享受何项单项待遇证明。

3.既有职务又有职称的人员,按较高职级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在校职务或职称低于原部队职务、职称的,按部队的原职务、职称认定,在校职务、职称高于原部队的按现职务、职称认定。

第四条住房现状的认定1.住房现状的认定:以申领住房补贴时的现状为准。

2.,无房的认定(1)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未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含政府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视为无房。

(2)教职工以市场价格购买或以市场租金承租,且购房资金或租金全部由个人承担的住房;祖传私房产、通过继承或赠与得到所有权的住房,均视为无房。

(3)已在学校购买、承租公有住房的教职工,愿将住房按原价退还学校,可按照无房教职工标准享受住房补贴。

关于教职工理住房补贴

关于教职工理住房补贴

关于教职工办理住房补贴需提供材料的说明根据榕房委办[2010]1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一)、关于在职教职工购房住房补贴:凡未购公房或已购公房面积未达标,现已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尚未申请过住房补贴的我院在职教职工(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可申请办理。

(二)、关于退休及197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工龄满30年的我院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凡未购公房或已购公房面积未达标尚未申请过住房补贴的我院教职工,可申请办理。

(三)、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新人)16%住房补贴。

二、提供的材料(一)、(二)类涉及的教工(老人)所需提供材料如下: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2、户口薄复印件(首页与内页都要复印,一式两份);3、房改房的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无房改房者不必提供);4、新购房的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退休及197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工龄满30年的不必提供);5、职称证书及聘任书或职务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任职文件,只需要复印件);6、85年或93年工资审批表及证明(学校人事处行政楼C-202提供);备注:(一)(二)类教职工所交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所涉及的每一个地址都要提供产权证明。

举例说明:如果夫妇身份证上的地址与房产证地址不一致,则需要提供身份证地址产权证明;户口簿地址与房产证地址不一致,则提供户口簿地址产权证明;户口簿单页下面一栏中的迁入本址前地址产权也要提供产权证明。

总之以上证件中涉及的每一个地址都要提供产权证明。

(三)类涉及的教工(新人)所需提供材料如下:1、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注释:身份证地址如果是福州市的,就不用户口簿复印件;反之,则要。

如果是学校集体户,提供集体户首页与本人单页复印件,要求将集体户首页与本人单页印在同一张A4纸上,并盖学校保卫处的章。

重庆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2)

重庆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2)

重庆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2)三、教职工已有住房面积的确定:现住房面积核定以教职工本人或配偶的产权证、租赁合约及户口证明为依据。

以教职工或配偶名义分配到2套及以上公有住房(或既分住房又享受过购房补贴)不论此房现由谁居住或由谁购买,必须合并计算为现住房面积。

已享受过单位购房补贴的教职工按补贴后所购住房面积为现住房面积。

1、教职工家庭(一对夫妻)房改房(包括按政策购买的解困房,补贴出售住房,马山知青房)面积,应计入教职工已有住房面积;2、教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如有个人出资抵扣面积等特殊情况的,按房屋产权证说明确定教职工已有住房面积;3、教职工家庭租赁公有住房的,其租赁公有住房的面积计入教职工已有住房面积;4、单位分配的住房,教职工进行住房交换或给其他人优惠购买的,按原单位分配的面积计算教职工已有住房面积;5、教职工家庭除自住或租赁私房外,拆迁时属货币安置的,按计算拆迁补偿费的面积确定教职工已有住房面积;6、教职工分配住房或拆迁安置时由家庭人员所在单位贴费的,按贴费当时安置房源的市场价折面积作为家庭人员的已有住房面积;7、教职工离婚的已有住房面积按其原有家庭已有住房面积计算;8、私建住宅由单位资助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或低价取得)集体土地地基建房的其住房货币分配量按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四、一次性购房补贴的计算及补贴标准:1、教职工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本补贴额+工龄补贴)×补贴面积2、基本补贴额及工龄补贴额以市政府每年公布确定的额度为准,目前基本补贴额为530元/平米,工龄补贴为7.70元/年,工龄补贴年限一律计算至92年(工龄计算需扣除长病假期间的工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3、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仍按照锡北教[2000]15号文件执行。

初级职称及以下 75㎡中级职称 90㎡高级职称 110㎡4、无房教职工按本人应享受的面积标准乘系数后全额发放,有房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教职工按面积差计算发放;5、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实行一次性发放,遇政策性调整及职称变化不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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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动我校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重庆市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通知》(渝府发[1999]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5]92号)及《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住改办发[2005]18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学校2004年经教育部及重庆市批复的《重庆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特就我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制定本次发放的实施办法。

1.从2009年7月1日起,学校对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实行按月计发,对2009年7月1日以前工龄的住房补贴根据教职工现住房情况和职级情况实行一次性计发。

计算公式为:第一段补贴:2004年1月至2009年6月期间在职工作月数的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6.8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职工该期间在职工作月数。

第二段补贴:2004年1月1日以前应发月数的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3.5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应补贴月数。

对于工龄满2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应补贴月数=300个月-第一段补贴已计发的月数。

第三段补贴:按月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6.8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

第一段、第二段补贴所发月数之和满300个月的,不再发放第三段补贴。

2. 在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教职工若发生职级变动,从职级
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对已发满300个月住房补贴后职级发生变化的教职工,不再发放职级变动后的差额住房补贴。

3.新调入学校工作且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的职工,其住房补贴计算的起始时间按职工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认定,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已计发的年限在计算住房补贴时予以扣除。

5.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6.若国家、重庆市相关政策及拨款方式发生变化,本办法则作相应调整。

7.本办法由校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重庆大学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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