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浅析我国行政程序中的证明标准

( 构建我国的行政程 序 二) 证明标准的初步构想
行政程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 因此对行政 程序给予统一的证明标准似乎不太可能。在此, 笔者建 议将行政行为以强度不同分为下列三类来进行讨论。 1 针对人身及财产的强制性行政行为 .
() 1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确定行政处罚证明标准 比较困难。我国行政处罚法第 3 条规定, O 公民、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行
证明标准的概念历来是刑法学界和 民法学界比较 亲睐的话题 , 但是近年来随着现代行政法学的一些新的 发展 , 证明标; 隹在行政法中也成 了一个新的话题。但是 大部分也只是在行政诉讼中加以讨论 , 而忽略了行政程 序中的证明标准问题。在行政行为作 出之前, 行政机关 在经过 比较鉴定 , 各方面的权衡之后对证据的证 明度进
摘要: 行政程 宇的证明标准在我国理论界 昕提及的比较 少, 一般在私法中 提到的比较 多, 如民法中 的排除合理怀疑等等, 而在诸如行政法的公法当中, 尤其是在程序法当中, 证据的标准也都是借用民法
中的证据标准来加以适用的。文章通过对证明标准的概念、 来源、 种类等加以分析, 通过传统的民事诉
,a是一个临界点 , ,t T - , 即越过了这个临界点就算过度 , 没达到这个标准就是不符合要求。证明标准也就是在证
明过程中的这个度。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 “ 证明任务、 法定的证明程度或证明度等 ,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的
案件事实或者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对证明所要求达到的 程度或标准。 之所以要对行政程序证明柿 隹 ” 单独进行 讨论是因为在行政程序过程中, 行政机关行使一定行为
论, 以期免于被行政诉讼所淹没, 找到其在行政法学的一 席之地 , 引起大家对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重视。
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标准

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标准篇一: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行政处罚是建立在事实认定基础上的法律适用。
所以,行政处罚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认定事实的问题和如何正确选择法律规范并加以适用的问题。
对于法律规范选择的规则,立法法已有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理论界对这方面的研究也比较深入。
但对于如何认定事实的问题,即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理论界关注不多,立法中的规定也非常稀少,已有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和笼统。
在行政处罚实践中,事实认定问题引起的争议频频发生,如何认定事实成为困绕执法人员的疑难问题;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部分进行审查时,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法官与行政机关在理解上容易产生分歧,法院之间对于同一案件的看法也不尽一致。
法官经常会听到行政机关的抱怨。
这种现状,与证据规则的不明确、不完善有着必然的联系。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据可采性、举证责任、证据的判断、证明标准等方面。
本文只是选取证明标准这一个部分,结合行政处罚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观点。
一、事实认定需要证明标准(一)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过程:以事实为根据还是以证据为根据我们经常讲,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
但大多数情况下,执法人员不是违法事实的直接感知者,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违法事实是永远不可能重现的过去。
对于未曾直接感知的过去,只能通过各种手段去认识和判断。
而这一认识以及判断过程所产生的结果,严格地讲不是事实本身,而是一种对过去的确信或者怀疑的心理状态。
所以,作为行政处罚适用前提的违法事实,是靠执法人员透过各种证据对事实的认定。
当这种认定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可以接受时,这种认定就可以作为法律上的真实而成为法律适用的前提。
从这个角度上说,在执法人员眼中,只可能有法律上的真实,不可能有绝对的真实。
试分析一个案件查处过程: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查处一起销售假药案,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实施了销售假药行为并未直接感知,行政机关只能通过调查取证,收集一系列的证据:如相对人的销售记录、举报者提供的由相对人开具的发票、对该药品的检验报告等等。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也称为“证明要求”,是指依照法律 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加以证 明所必须达到的程度。 国外:主要采取的是“实质性证据标准”。 实质性证据标准是指能够成为审决认定事实 之合理基础的证据。即基于该证据,具有理性 的人通过合理考虑,就能够作出该事实认定, 该证据就应称为实质性证据。 国内:要求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具体表现以下四个方面为:
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 (一)排除非法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
(二)排除非法证据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然要 求。
(三)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的必然要求。
三、行政诉讼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适用 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共同规律,因 而,尽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可有条件地在行政诉讼中适用。 其适用条件: 1.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不抵触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因此,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解的规定就不能在 行政诉讼法中适用。 2.行政诉讼法 对行政审判中的某些程序性问题未 作规定,而民事诉讼法中有这样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程 序、期间、送达、集团诉讼等。因而,民事诉 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就可以在行政诉讼法中适用。
• 二、行政诉讼证据法定种类 •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 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 证据、言词 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行政诉讼 法》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可 以分为: • (一)书证 • (二)物证 • (三)视听资料 • (四)证人证言 • (五)当事人陈述 • (六)鉴定结论 • (七)看验笔录、现场笔录
3、多元性。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因举证责任和案件的种类不同而异。具 体表现在:首先,说服责任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或严于推进责任的证明 标准。对行政诉讼中推进责任的证明标准应采用合理可能性标准,只 要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使法官认为有作为争点加以对待的必要性就可以 了。其次,在一般的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的说服责任证明标准 又可以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和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 前者适用于行政程序中涉及相对人重大权利义务的行政诉讼案件。后 者则适用于行政机关使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件或采取临时性行政保全措施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再次,在行政赔 偿诉讼中,有关赔偿部分的案件事实应当适用优势证据标准。
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的证据与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的证据与法律适用|「行政诉讼的证据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与提供证据的要求」1.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特殊证据种类)是一种动态证据,通常在事后难以取证或证据难以保全的情况下使用。
(1)现场笔录侧重于对执法过程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制作者为行政机关,制作时间为行政程序中。
现场笔录应当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
(2)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2.书证(1)原则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2)当事人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技术性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3)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3.物证原则上应当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4.视听资料(1)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复制件。
(2)当事人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电子数据(1)复合性: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方式,而是综合了文字、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多媒体信息,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的类型。
(2)高科技性:电子信息化产业高速发展的产物,载体是计算机和互联网。
电子数据形式多样,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网上聊天记录、网络访问记录等。
(3)脆弱性:电子数据本身有易受损性,其存储的内容容易被删除、修改、复制。
6.证人证言(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证据学填空题

单项选择题(公民个人)具有证人资格。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被害人陈诉)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
(证明标准)是指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结果意义上的证明)是指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特别是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心态。
(优势证据标准)是指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标准。
B--- 办案人员对人身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文字记载是----勘验、检查笔录本证与反证的划分同(举证责任的分担)基本一致,但却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二者不能混淆。
被告人供述一般都是----直接证据被告人张某被指控犯有杀人罪。
被告人张某要求在开庭时传唤其妻子出庭作证,证明案件发生时他在家里睡觉。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张某的妻子可以充当证人被害人陈述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种类。
不能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书证是----间接证据笔录的表现形式(可以表现为文字的,也可以表现为录音、录像的形式)。
C--- 从法律推定在诉讼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来看,可将法律上的推定分为(不可反驳的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
从证据分类上说,凡是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都是(无罪证据)。
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称为-----证明标准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使用的一个概念。
)D--- 当事人的陈述包括-----案件事实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一旦有效作出,当事人便不得再就所承认的事实进行争执,也不得任意撤销。
这是由当事人该类诉讼行为的有效性所决定的,也是诉讼中(禁止反言)的体现。
当事人在诉讼中向审判人员作出的认同对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意思表示称为-----自认对被告人的口供不能轻信,但经过查证属实后,(可以)成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19
(一)证据概述
• (二)我国的证据制度
•
中国的证据制度的发展不能严格按西方三阶段划分方法予以
划分,而是以历史发展阶段进行划分。我国古代刑民不分,口供
之上,强调五声听狱讼(辞、色、气、耳、目),据众证定罪,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合法方式。这种方
式导致大量冤假错案。
•
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取舍和运用不作
出预先的规定,而由办案人员根据自已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
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具有灵活性,但可能造成专断,
因此也作了限制。辛普森案件。
医学资料
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 证据的合法性的要求:
• 1、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
•
例如,监察员未能取得证据的原件,只有复印件,但又未注明“与原件
核对无误”和提供者的签名,就因其本身形式上的不合法而不能作为证据采
用。
• 2、证据的取得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比如,因违反取证程序所获取的材料可能是真实的,具有客观真实性,
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
为定案依据。
医学资料
13
(一)证据概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有关证据合法性的规定:
•
第五十五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
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于它能充分证明案件事实。如果在调查过程中无法收集足够的
合法的证据,即使违法行为确曾发生,也无法确认违法事实。
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新论

当前我国奉行的“重新审理基础上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割裂了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内在联系,不符合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结合国情以及国际经验,应采取“以直接审理基础上的合理证据标准为主,以重新审理基础上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或高度盖然性标准为辅的证据审查标准”。
前言行政诉讼是法院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状态进行的审查。
主要包括:事实审,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以及该事实认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法律审,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效力状态依据法律进行确认。
鉴于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继而作出相应裁判的前提和基础,事实审构成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
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又称行政诉讼事实审查标准,是指法院在行政诉讼事实审中,据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证据和认定事实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相应裁判的尺度。
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讲,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实际上就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应当通过举证活动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理论界缺乏认真细致的研究,在笼统地批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确实充分”标准的同时,大多借鉴国外刑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张在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民事诉讼“盖然性占优势”标准之间确立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
理论认识的分歧、理论认识与法律规定的不一致严重影响了司法实践的统一,现实中存在各级、各地、各家法院在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甚至是同一家法院的审判人员,由于个人认识、审判经验的区别,在证据标准的认识上也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过程中,曾将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但因条件不成熟而最终未加以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重构

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重构摘要:我国现行的一元化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必要重新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不同于刑事、民事诉讼,其证明标准具有自己的特点。
在确立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时,应考量的因素包括:行政诉讼案件的性质、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重构我国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体系,应以”明确、充分证明”为总的要求,”清楚而有说服力标准”为一般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为补充标准。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即负有举证责任的主体在诉讼活动中对待证事实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证明标准问题在证据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关系到诉讼活动的具体展开,而且决定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我国三大诉讼法实行的是一元化的证明标准体系,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文拟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自身特点出发,分析确立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所需考量的因素,对确立何种新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体系试加以探讨。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灵活性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纠纷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冲突。
其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由于行政管理对象的复杂性与广泛性,以行政行为对公民权利的影响程度作为适用不同证明标准的依据具有科学性。
因此,如果行政行为对公民的权利影响较小,行政诉讼就可以采取较为宽松的证明标准;如果行政行为对公民的权利影响重大,特别是当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时,诉讼过程中应当设定较为严格的证明标准,以适应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利,约束强大的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影响。
①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行政案件的具体性质和案件的严重程度成比例关系,案件越重大复杂,证明标准应当越高;在同一行政案件汇总,法官可能针对不同的问题,适用不同的标准。
②笔者认为,不论是根据行政案件的客体,还是举证责任所做的适用标准的划分,其实质是根据对公民权利的侵害程度的大小,都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灵活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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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受行政机关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是十分关键的,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一、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机关常常掌握着一些不容易获取的证据,因此举证责任主要由当事人承担。
1.原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取决于其主张的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通常需要承担证明下列事实的举证责任: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该行政行为的侵害;
(3)行政机关行为的不当。
对于行政行为的证明,原告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例如行政机关的决定书、批复书、通知书等行政文书或现场笔录、证人证言等。
如果行政行为并未做出书面文书,原
告可以提供视听资料或者现场监督材料,或者出示相关证人在书面证言中,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
对于行政行为的侵害证明,原告可以通过提供复印件、现场照片、影像等证据,来证明其被行政机关的行为所侵害的合法权益;或者通过提供医疗报告、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证据,来证明其身体、财产等权益的损失。
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当的证明,原告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行政行为不当的证据。
例如,如果原告主张该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那么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文件的复印件;如果主张该行政行为违反了程序规定,那么需要提供证人证言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证明。
2.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的举证责任通常分为两种情况:
(1)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是原告质疑被告的证据是
否真实、充分;
(2)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违法行为,被告需要提
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
对于第一种情况,被告需要证明其提供的证据真实、充分。
例如,如果被告提供的行政行为文书被提出质疑,那么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对于第二种情况,被告需要证明其的行政行为合法。
例如,如果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形式上的缺陷,被告需要证明该行政行为实质上是合法的;如果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实质上的违法行为,被告需要证明该行政行为并不违法。
二、证明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是指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所需达到的标准。
在证据的证明过程中,法官会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来判断事实的真伪,以决定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
证据的证明力大小,通常分为充分性和信服力两个方面。
1.证据的充分性
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是否确实证明了其所承载的事实,证据的内容是否详尽、真实。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方所提交的证据必须是能够直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且证据内容应当详实、真实、准确。
如果证据内容本身存在瑕疵、漏洞或者与其他证据不一致,就会降低证据的充分性。
在这种情况下,证明方需要注意通过其他证据加以补充或者说明,使证据的充分性得到弥补。
2.证据的信服力
证据的信服力是指证据能否引起法官对某种具体事实发生的倾向性,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等方面。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信服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1)证据来源的可信度:证据来源的可信度越高,证据的信服力就越大,反之就越小。
(2)证据内容的连贯性:证据内容应当连贯一致、不自相矛盾,以提高证据的信服力。
(3)证据的权威性:权威性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高,法官更容易相信这类证据。
例如,在医学方面,权威的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三、结论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是十分关键的。
只有当当事人提供了充分、可信的证据,才能使法官正确地认定事实,从而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判决。
因此,当事人在进行举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保存证据、规避证据毁灭和损失的风险,提高证据的充分性和信服力,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证据的保全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保全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由于许多证据的性质特殊,例如书面证据、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存在着易毁灭、易遗失的情况。
因此,当事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全证据,以避免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丧失或损失,从而保证自己的举证利益。
1.保存书面证据
书面证据最容易保存,因此原告和被告都应当保存相关的书面证据,例如行政机关的决定书、通知书、批复书等,以便在行政诉讼中使用。
对于原告而言,应当留意行政机关是否会自行撤回或者修改其行政行为,一旦撤回或修改,原告可能会失去客观证据支持其主张。
因此,原告应当及时保存走访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其他可能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对于被告而言,由于其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多为书面文件,因此被告应当注意保存任何可能支持自己主张的书面证据。
例如,行政机关可能会介绍审核意见、审核记录等文件当作证据,这些文件都应当及时保存。
2.保存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形式,例如摄像头监控记录、录音记录等。
由于视听资料保存周期较短,因此需要及时保存。
原告应当在第一时间尽可能获取或复制相关的视听资料,并尽快提供给法院。
被告则应当主动保存具有证据价值的视听资料,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3.保存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也是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例如签字确认的现场勘验笔录、谈话记录等。
原告应当主动要求行政机关记录现场笔录,并尽可能地获取复印件或原件保存。
被告则应当注意保存自己
所见所闻的现场笔录,以确保其合法行为得以维护。
总之,证据保全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能够直接决定案件的胜负。
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保存证据,在证据保全方面做到充分周到,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五、证据的合法性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也是非常重要的。
任何非法证据或不合法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是无效的,即使事实属实也不能用于证明其所支持的主张。
因此,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一定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避免使用非法证据或不合法的证据,以确保自己的举证权益和法律权益的保障。
1.证据采集与合法性
证据的采集也是需要遵循基本的法律程序和要求的,例如要遵守取证规定、保护证词、保护证人权益等。
在证据采集过程中,需要慎重遵守有关程序规定,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2.非法证据的排除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使用了非法证据或不合法的证据,法院应当将其排除。
非法证据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而得到的证据,例如由于对证人施加威胁或利诱而取得的证言、非法搜查等违法行为所获取的证据等。
不合法证据主要包括证据无效或不被法律认可的证据,例如正在审查中的文件、工作记录、内部短信等。
当法院发现证据的非法性或不合法性时,应当根据证据的种类、性质和事实情况等具体因素,决定该证据是否排除。
如果该证据属于核心或关键证据,同时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所支持的
主张,法院可以放松证据要求,以保证当事人的享有权益。
3.非证据性质的证明
在行政诉讼中,有时候当事人无法提供直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这时候,当事人可以使用非证据性质的证明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例如,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等方式,来证明某一事实的真实性。
当事人在使用非证据性质的证明来支持自己主张时,需要注意证明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非证据性质的证明能否被法院采信,主要取决于其可信度、内容的准确性以及与证据内容的一致性等因素。
总之,证据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当事人在证据采集过程中要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使用非法证据或者不合法证据,以确保自己的举证利益和法律权益的保障。
六、结论
行政诉讼是一种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竞争的手段。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是非常关键的。
当事人应当在收集证据方面足够慎重,注意证据的充分性和信服力,并保证证据的合法性,以确保自己的举证权益和法律权
益得到保障。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积极掌握证据保全、证据采集等基本法律知识,以保障自己在行政诉讼中的利益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