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评残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一、民政部门主管的评残、补评残对象包括:1、退出现役的军人(含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2、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编制内已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无军籍的工作人员);3、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4、参战的伤残民兵民工;5、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6、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二、评定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2、《伤残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号);3、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6]110号);4、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本人申请报告;2、伤残人员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出具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详细经过证明和对其评残的意见材料;人事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公安干警需附授警衔任命书);3、现场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2-3人份);证明材料需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方有效;4、受伤时接诊医院的检查、治疗病历和辅助检查报告原件,即原始病历;5、交通事故致残者评残需附公安交警或交通监理部门对事故的鉴定和处理意见书原件;6、退出现役的军人或其他伤残人员要求补评残的需报有关档案材料原件;7、伤残鉴定医务证明书;8、本人2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1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3张。
四、办理程序:1、申请:①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残疾经过和残情等情况;②有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③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送县民政局审查。
涉核退伍人员评残标准

涉核退伍人员评残标准核能事故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灾难,它不仅会对人类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巨大的威胁,还会给环境带来深远的影响。
在核能事故中,涉核退伍人员是最受损失的群体之一。
他们在事故中承受了巨大的辐射剂量,导致身体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后遗症,如白血病、甲状腺癌等。
为了保障涉核退伍人员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其中就包括了《涉核退伍人员评残标准》。
一、评残标准的制定背景涉核退伍人员是指在核能事故中或核设施运行中,因工作需要或职业特殊性质而接触放射性物质,或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退役军人。
这些人员在工作中承受了巨大的辐射剂量,导致身体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后遗症。
为了保障这些人员的权益,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涉核退役军人保障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了涉核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生活保障、职业安置等方面的权益。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这些人员的权益,我国还制定了《涉核退役军人伤残评定标准》,用于评定涉核退役军人的伤残程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我国对于涉核退伍人员的保障政策也在不断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障这些人员的权益,我国于2018年发布了《涉核退伍人员评残标准》,用于评定涉核退伍人员的残疾程度。
二、评残标准的主要内容《涉核退伍人员评残标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涉核退伍人员的权益而制定的,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评残范围《涉核退伍人员评残标准》适用于在核能事故中或核设施运行中,因工作需要或职业特殊性质而接触放射性物质,或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涉核退伍人员。
这些人员在工作中承受了巨大的辐射剂量,导致身体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后遗症。
2.评残标准《涉核退伍人员评残标准》主要依据涉核退伍人员的残疾程度,将其分为5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和五级伤残。
其中,一级伤残是指残疾程度最严重的涉核退伍人员,而五级伤残则是指残疾程度最轻的涉核退伍人员。
评残标准主要依据涉核退伍人员的残疾程度、医疗鉴定结果等因素进行评定。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伤残军人评定标准是对于军人伤残程度的一项重要评定,它直接关系到军人伤残待遇的确定和保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伤残军人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了伤残等级的划分、评定标准的具体要求和评定程序的规定等内容。
下面将对伤残军人评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划分是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进行的。
一般来说,伤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为最轻微的伤残,十级为最严重的伤残。
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着不同的伤残待遇和抚恤金标准,因此伤残等级的划分对于军人伤残待遇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伤残军人评定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伤残具有具体的评定要求。
例如,对于肢体伤残,评定标准会考虑伤残部位的数量、功能障碍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工作的影响等因素;对于精神伤残,评定标准会考虑伤残程度、社会交往能力和自理能力等因素。
评定标准的具体要求旨在客观、公正地评定军人的伤残程度,确保其获得应有的伤残待遇和权益保障。
最后,伤残军人评定标准规定了评定程序和流程。
评定程序一般包括了伤残鉴定、评定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结果的确定等环节。
在评定过程中,评定人员会根据军人的病历资料、体检情况和日常生活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其伤残等级和待遇标准。
评定程序的规定旨在保障评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确保军人伤残待遇的合理确定。
总之,伤残军人评定标准是对军人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和确定伤残待遇的重要依据。
通过对伤残等级的划分、评定要求的具体规定和评定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军人伤残待遇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为伤残军人提供应有的权益保障和生活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和评定人员能够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工作,确保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伤残军人评定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军人权益,对军人伤残情况进行评定的一项重要标准。
根据《伤残军人优待条例》,伤残军人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伤残等级的确定和伤残军人的认定条件。
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军人的权益和国家的形象,因此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首先,伤残军人评定标准对伤残等级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伤残军人优待条例》,伤残等级分为一至九级,等级越高,说明伤残程度越重。
伤残等级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军人的伤残程度、影响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合理。
对于不同的伤残等级,国家有相应的优待政策,包括医疗、护理、康复、就业等方面的优待,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军人得到应有的优待和关怀。
其次,伤残军人的认定条件也是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的重要内容。
根据《伤残军人优待条例》,军人在服役期间因公牺牲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经过医疗鉴定认定为伤残军人的,可以依法享受伤残军人优待。
这就要求对军人的伤残情况进行严格的医疗鉴定和认定,确保军人的伤残情况符合法定条件,避免虚假认定和滥用优待政策的现象发生。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证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的执行效果,需要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的评定机制和工作流程,明确评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评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伤残军人的关怀和帮助,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融入能力,让他们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爱和尊重。
总之,伤残军人评定标准是保障军人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必须严格执行,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国家对军人的关爱和尊重,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部队评残标准之令狐文艳创作

部队评残标准令狐文艳(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4.颅内异物;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6.面部瘢痕>2%;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8.双眼矫正视力<0.8;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10.眶内异物未取出;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12.外伤性瞳孔散大;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5.严重声音嘶哑;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嗅觉完全丧失;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 5cm;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23.肺内异物存留;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颅骨缺损9cm2~24cm2;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7.跟骨、距骨骨折;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15.面部瘢痕>5%;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18.双眼矫正视力≤0.6;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25.发声及构音不清;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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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4.颅内异物;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6.面部瘢痕>2%;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8.双眼矫正视力<0.8;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10.眶内异物未取出;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12.外伤性瞳孔散大;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5.严重声音嘶哑;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嗅觉完全丧失;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23.肺内异物存留;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颅骨缺损9cm2~24cm2;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7.跟骨、距骨骨折;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15.面部瘢痕>5%;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18.双眼矫正视力≤0.6;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25.发声及构音不清;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股骨头坏死部队评残

股骨头坏死部队评残
根据股骨头坏死的严重程度,评残可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1. 10级:股骨头坏死轻微,无明显症状。
2. 9级:轻度疼痛,活动受限,但能正常工作。
3. 8级:中度疼痛,步态受损,工作受限。
4. 7级:中度至重度疼痛,需使用辅助工具行走,工作严重受限。
5. 6级:严重疼痛,步态异常,无法工作,但能自理。
6. 5级:持续剧烈疼痛,无法行走,生活自理受限。
7. 4级:极度疼痛,无法行走,生活自理完全依赖他人。
8. 3级:剧痛无法忍受,需要服用强力镇静药物,完全不能自理,丧失大部分肢体功能。
9. 2级:极度疼痛,无法伸展肢体,完全不能自理,完全丧失肢体功能。
10. 1级:全身肢体无法动弹,完全丧失生活能力。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评残等级,具体评残的等级还需要结合医生的诊断和评估来确定。
部队韧带断裂评残标准_概述及解释说明

部队韧带断裂评残标准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对部队韧带断裂评残标准进行概述及解释说明,该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对于军队伤病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战争或军事训练中,士兵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韧带断裂这一严重伤病,而如何评估和处理此类情况则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通过研究相关标准和现有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定义部队韧带断裂,并针对不同程度的损伤提供相应的评残标准。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主要部分:引言、部队韧带断裂评残标准概述、部队韧带断裂评残标准解释说明、影响部队作战力及士气的因素讨论以及结论与建议。
首先, 在引言部分,我们将介绍本篇文章的背景与目的,并概括性地描述文章结构。
其次, 在部队韧带断裂评残标准概述中,我们将详细阐述这一标准的定义、发展背景以及相关的研究现状。
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韧带断裂评残标准的发展历程和应用情况。
然后, 在部队韧带断裂评残标准解释说明中,我们将详细介绍韧带断裂的定义与分类,并探讨如何评估部队韧带损伤的程度。
同时,我们还将提供一些相关解释说明和案例分析,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标准的具体应用方法。
接下来,在影响部队作战力及士气的因素讨论部分,我们将讨论韧带损伤对部队作战力产生的影响,以及士气在提高受伤士兵康复速度和恢复作战力方面的重要性。
我们将探讨如何有效提高受伤士兵的士气并加快其康复过程。
最后,在结论与建议中,我们将总结本文所阐述的研究结果和发现,并针对当前问题提出相应建议和改进措施。
同时,我们也会展望未来对该领域进一步研究方向和可能取得的重要突破。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对部队韧带断裂评残标准进行全面梳理和详细解释,以提供军事医学领域从业人员和相关研究者一个全面了解该标准的机会。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能够更好地了解部队韧带断裂评残标准的发展背景、应用情况及其对部队作战力和士气的影响。
同时,我们也希望能为相关领域未来的研究工作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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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评残标准(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4.颅内异物;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6.面部瘢痕>2%;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8.双眼矫正视力<0.8;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10.眶内异物未取出;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12.外伤性瞳孔散大;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5.严重声音嘶哑;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嗅觉完全丧失;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23.肺内异物存留;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颅骨缺损9cm2~24cm2;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7.跟骨、距骨骨折;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15.面部瘢痕>5%;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18.双眼矫正视力≤0.6;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25.发声及构音不清;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1.轻度癫痫;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4.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6.颅骨缺损≥25cm2;7.脑叶切除术后;8.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2.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0°~15°;13.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14.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6个月以上;15.下肢短缩>2cm;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17.面部瘢痕>10%;18.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19.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20.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21.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22.外伤性青光眼;23.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24.发声及构音困难;25.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26.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2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28.舌缺损小于全舌1/3;29.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cm;30.肺叶切除术后;31.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3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33.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3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35.肺内多处异物存留;36.气管损伤成形术后;37.胃部分切除;38.小肠部分切除;39.肝部分切除;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41.胰腺部分切除;42.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44.女性单侧乳腺切除;45.一侧睾丸、附睾切除;46.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47.一侧肾上腺缺损;48.单侧输卵管切除;49.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7.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9.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11.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12.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13.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15.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16.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18.肢体短缩>4cm;19.鼻缺损>1/5;20.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2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22.面部瘢痕>15%;2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27.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28.眼球内金属异物不宜取出;29.单眼第Ⅲ或第IV对颅神经完全性麻痹;30.双耳听力损失≥60dBHL;31.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颗以上;32.双侧不完全性面瘫;33.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34.部分胸廓改形术后;35.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36.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术;37.小肠切除≥1/2;38.左或右半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39.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40.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41.脾切除;42.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44.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45.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46.女性双侧乳腺切除;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48.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50.阴道狭窄;51.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52.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53.放射性血小板减少≤80×109/L5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55.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1.轻度智能减退;2.中度癫痫;3.轻度运动障碍;4.三肢瘫肌力4级;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8.脊髓空洞症;9.象限盲或偏盲;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12.难治性强迫症;13.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14.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15.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17.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9.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0.一侧踝以下缺失;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23.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24.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2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26.面部瘢痕>20%;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28.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31.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32.双耳听力损失≥70dBHL;33.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3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35.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36.一侧完全性面瘫;37.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38.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39.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40.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41.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42.支气管胸膜瘘;43.心房纤颤;44.冠心病伴心绞痛;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47.胃切除≥2/3;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49.胰腺切除≥1/2;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51.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53.内分泌浸润性突眼;54.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55.肾损伤致高血压;56.一侧肾切除;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8.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0.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62.重度哮喘;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64.Ⅳ型肺结核(活动性);65.高血压2级;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 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68.肝硬化;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70.消化道息肉病;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73.淋巴瘤完全缓解;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Ⅱ期改变;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77.中度尿崩症;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3.四肢瘫肌力4级;4.单肢瘫肌力3级;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9.一肢深感觉丧失;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12.非利手前臂缺失;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6.双前足缺失;17.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20.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2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22.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2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25.双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3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33.舌缺损>全舌1/3;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40.气管食管瘘;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42.心功能Ⅱ级;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44.高原性心脏病;45.腹壁全层缺损≥1/2;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49.胰腺切除2/3;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 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55.中度炎症性肠病;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57.尿道瘘不能修复;58.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5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64.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65.重度排尿障碍;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68.重度尿崩症;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1.中度智能减退;2.重度癫痫;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单肢瘫肌力2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8.二肢深感觉丧失;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6.双膝以下缺失;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8.舌缺损>全舌2/329.双侧完全性面瘫;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34.心脏移植术后;35.单肺移植术后;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