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5•【字号】鲁政办字〔2021〕139号•【施行日期】202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交法发〔2020〕134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要求,扎实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山东省编制了《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经省政府原则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扎实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各市可在《目录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梳理完善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目录符合现行执法依据,贴合执法工作实践。
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权责清单要与《目录清单》做好衔接。
文件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省交通运输厅完成本系统省市县三级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及本级权责清单调整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日照市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德州天衢新区、临沂沂河新区:为深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一系列部署,进一步规范实施省级行政许可,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许可事项实施(一)规范审批流程。
聚焦资质审批“流程规范、审查严谨、文书准确、过程廉洁”工作目标,优化审批流程设置,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公示、公告、制证等环节,明确权责归属,确保有序实施。
(二)完善制度体系。
聚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实施和委托下放的许可事项,各级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要强化廉政制度建设,全面梳理排查审批廉政风险点,逐一细化明确防控措施,各环节、各岗位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闭环,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三)明确审查标准。
认真梳理明确资质审查要点,统一审查标准和深度。
对企业在资质办理过程中热点难点问题,要以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解答,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审批服务。
(四)加强专家监管。
对专家参与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开展警示教育,规范审查行为,实施常态化考核,加快优进劣汰。
(五)强化数字赋能。
全面推进智慧审批,加快审批系统智慧化建设。
利用数据共享实现信息免提交、自动填,提升资质申报便利度。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嵌入数据自动核验模块等方式,智能判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指标符合性,降低人工审查参与度,减少错审漏审。
公路重点项目变更设计审批管理暂行规定-02山东省交通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厅公路重点项目变更设计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交规划〔2004〕49号各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重点项目基建程序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设计行为,明确项目审批机关、项目法人和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变更设计审批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东省交通厅公路重点项目变更设计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在建项目按本暂行规定完善变更设计审批手续。
山东省交通厅2004年4 月22日224山东省交通厅公路重点项目变更设计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公路重点项目基建程序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设计行为,明确项目审批机关、项目法人和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变更设计审批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公路重点项目变更设计审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列入省政府或省交通厅公路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及其附属工程项目,在工程实施中发生变更设计审批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二、变更设计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变更设计:(一)在保证原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可降低投资或节省用地的;(二)在保证原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但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的;(三)原设计虽然可行,但有较大优化余地的;(四)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电力、电信、铁路、环保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的;(五)虽然增加部分投资,但有利于改善行车和使用条件,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工程维修、养护费用的;(六)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三、变更设计原则(一)变更设计应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设计文件批复精神,保持其连续性和完整性。
(二)变更设计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重要、重大变更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负责。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四)变更设计应先进行认真调查,收集完整的资料,提出变更设计申请,详细叙述变更设计理由,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处理,除特殊情况外,未经批准的变更设计,不得擅自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鲁建城字[2016]8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12.26【实施日期】2017.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城字〔2016〕8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城管(市政、园林)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相关精神,结合我省市政行业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在《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已废止)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管理办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2月26日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全省市政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高市政工程施工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根据住建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市政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工法,是以市政工程为对象,施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工程建设与养护施工方法。
市政工法划分为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海绵城市、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照明、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养护工程等十三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市政工程建设和养护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3.20•【字号】鲁交建管〔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交建管〔2015〕1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国家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管理,保证勘察设计深度及质量,严格设计变更程序,杜绝不合理变更,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健康有序,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管理的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
请你单位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省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3月2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国家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以下简称“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管理,保证勘察设计深度及质量,严格设计变更程序,杜绝不合理变更,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健康有序进行,特制定如下规定:一、推行勘察监理制度(一)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公路水运工程推行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项目是否实行勘察监理进行论证。
工程地质条件较复杂的项目应当实行地质勘察监理。
(二)开展地质勘察监理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委派具有丰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咨询单位对地质勘察实行监理。
(三)监理内容主要包括:对勘察大纲、设备调配、人员配备、方法程序和地质调绘范围、内容及精度,勘探点位置、数量、深度及勘探工艺,取样试验内容、方法,原位测试及水文地质试验内容、数量及方法等实施审核、签字确认;对外业钻探、取样试验等关键环节进行旁站,保证地质勘察文件编制规范、齐全、完整、有效,并达到规定深度要求。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交运[2017]2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7.12.29【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运〔2017〕2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现将《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12月29日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公平配置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资源,引导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含定线旅游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以下简称客运班线招标投标),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不实行班线经营权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对参加投标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企业规模、运力结构和经营该客运班线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运营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客运班线经营者的许可方式。
第三条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配置客运班线经营权。
配置客运班线经营权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实施。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省际、市际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鲁政办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3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监察厅、物价局、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召开的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收费公路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畅通便捷出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统一部署,结合我省收费公路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调查摸清全省收费公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努力规范我省收费公路管理。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执法局、工程建设事务中心:按照国家、省“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前我省交通运输改革实际,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山东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8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山东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审批、核准、备案的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地方铁路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机构或者社会资本投资控股的铁路,包括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普速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以及经济、美观等综合性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对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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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鲁交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交发〔2020〕9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大涉路工程现场勘察第三章重大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第四章重大涉路工程施工组织审查第五章重大涉路工程建设协议签订第六章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第七章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的变更与延续第八章重大涉路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九章重大涉路工程建设的验收第十章附则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确保重大涉路工程建设符合公路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公路发展规划,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涉路工程建设,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或者因建设需要使公路改线的项目中,在国道、省道及其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的涉路施工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全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组织相应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信用管理,其所属的事业服务机构受委托承担全省重大涉路工程现场勘察、设计方案与资料审核等环节的技术支持工作,管理全省重大涉路工程档案,协助开展相应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信用管理。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重大涉路工程建设现场勘察,设计方案、许可申请材料的初审,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的审核,重大涉路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管,公路改线、恢复性工程验收。
第二章重大涉路工程现场勘察第四条在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应当就拟建工程规划线位征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项目概况;(二)重大涉路工程与公路交叉或并行的位置、方案等相关资料;(三)涉及到公路安全保护区域的工程情况;(四)工程项目的规划线位图。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向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机构和沿线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现场勘察通知单》。
第六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公路管养等相关单位,联合项目单位对拟建涉路工程进行现场勘察,并于勘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结合当地公路发展需求,向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机构书面反馈辖区所涉公路的勘察意见。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机构汇总相关部门、单位现场勘察意见,并进行技术审核后,向项目单位书面反馈重大涉路工程现场勘察意见。
第三章重大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第八条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重大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评价。
改造原公路、桥梁或者公路改线工程,应当进行双院制咨询。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机构分别提供以下材料:(一)初步设计评审阶段1.重大涉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2.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核准文件;3.涉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评审阶段1.重大涉路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2.技术评价单位对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及技术评价执行情况的复核报告,或者项目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评价报告。
第十条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机构对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清单;对符合评审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公路管养等有关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意见及各有关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反馈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根据专家评审及技术评价报告的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机构复核设计方案后,形成审查报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审查报告,批复重大涉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方案。
第四章重大涉路工程施工组织审查第十二条项目单位依据批复的涉路工程设计方案,编制重大涉路工程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涉路工程概况;(二)施工工艺、施工计划等施工组织安排;(三)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的不同交通组织方式;(四)施工过程对公路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五)施工过程中突发状况的应急预案;(六)施工完成后的公路恢复方案,包括路面、路基、公路附属设施、边坡、边沟等。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清单。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公路管养等有关单位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查并书面反馈项目单位;必要时,还应当勘察施工现场。
重大涉路工程建设确需利用公路进行施工作业或者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章重大涉路工程建设协议签订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方案,与所涉路段的公路管养等有关单位签订《重大涉路工程建设协议》。
第十五条协议各方应当就以下事项协商一致,并根据设施状况及设计寿命,合理确定协议期限:(一)占用、挖掘或者使公路改线后,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应当恢复的技术标准;(二)对公路造成损坏的经济补偿标准;(三)公路管养等有关单位对公路实施改(扩)建、养护维修、应急抢险等公共利益活动,项目单位配合涉路设施迁改应尽的义务;(四)需要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建设施工期间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标准定额给予相应补偿。
第六章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在重大涉路工程施工前,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涉路工程设计施工图;(二)施工交通组织方案;(三)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核实《重大涉路工程建设协议》签订情况,填写《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审查意见表》。
初审通过后,项目单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依法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并将有关许可信息抄送有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条办理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的变更与延续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已准予许可的重大涉路工程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已准予许可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涉路工程应当在许可的施工期限内完成,因故无法完成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涉路工程建设施工延期申请书》。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地勘察后,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施工的决定,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重大涉路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公路管养等有关单位的巡检,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方案和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组织施工。
因重大涉路工程建设需要改造公路、桥梁等设施或者使公路改线的,项目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涉路工程施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单位及时处置、立即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存档、公示。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养等有关单位应当明确责任人,结合日常巡查、巡检,对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方案、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涉路工程建设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重大涉路工程建设的验收第二十八条重大涉路工程完工后20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单位自检报告和施工单位施工总结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公路、桥梁改造及公路改线工程的验收内容和程序,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在完工后未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失信行为信息。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属地公安交通管理、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邀请公路管养等有关单位参加。
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涉路工程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与许可的施工图设计一致;(二)损坏、占用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边沟、绿化等是否按照规定恢复;(三)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设置齐全;(四)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涉路工程建设完工验收代表名单》上签字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验收合格后,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重大涉路工程建设完工验收报告》,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涉路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定期对涉路相关设施进行检测,并及时、如实向公路管养等有关单位报告其技术状况。
对项目单位不按照涉路工程建设协议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故意隐瞒实际技术状况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进行失信惩戒。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涉路工程的设计技术审查,与项目整体设计审查一并进行。
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整体批复文件,按照程序依法办理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审查意见表(样表)鲁交发[2020]9号.doc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pdf政策解读:/art/2020/12/11/art_100540_10136499.html?xxgkh id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