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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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吉煤安监管瓦斯联[2017]17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7.09.04

【实施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吉煤安监管瓦斯联〔2017〕17号)

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梅河口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吉煤集团、有关中介机构:为规范吉林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局〔2011〕162号)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吉林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吉煤安监应急

〔2014〕21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9月4日

吉林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境内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和生产矿井等)。

第三条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监督指导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机构

第四条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核定生产能力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可从事低瓦斯、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煤炭企业鉴定范围为本企业所属矿井)。

从事瓦斯等级鉴定的安全评价机构、煤矿企业,本规定统称为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可根据矿井规模大小和工作量多少,与矿井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并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鉴定机构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熟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通风工作高级职称技术人员至少1人,从事通风工作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测风员、瓦斯检查员各不少于2人。确保鉴定人员满足鉴定工作需求。

(三)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煤矿技术工作经历,且具有采矿或通风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至少具有以下数量的仪器仪表:光学瓦斯检定器5台,测风表10台(高速表2台、中速表4台、微速表4台),秒表5块,温度计6支,电脑2台。确保仪器仪表满足鉴定工作需求。

(五)所有仪器仪表必须完好,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六)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七)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及各项责任制齐全完善。

第三章鉴定原则及标准

第七条瓦斯等级鉴定标准按《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执行。

第八条因长期停产、停建等客观原因没有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按上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管理。

第九条新建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尚未开工建设的矿井必须提交有资质机构作出的煤层瓦斯含量和涌出量预测报告。

第十条煤矿井下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及时报告属地煤炭行管、煤矿监管和监察部门,并委托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分别上报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鉴定期间煤矿必须按照突出矿井管理。

第四章鉴定要求

第十一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一般应在每年7~9月份进行(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各市(州)、县(市、区)及煤矿企业应及时整理汇总有关材料,审查上报。

第十三条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必须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复印件按要求附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中。

第十四条县级瓦斯鉴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初审,并将鉴定、初审结果上报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二)鉴定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仪器仪表检测检验合格报告、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劳动关系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煤矿企业与鉴定机构签订的合同书(本企业无);

(四)煤矿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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