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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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
先 购 买 权 是 民法 上 颇 为 重 要 的一 项 权 期待权状态 。王泽鉴 先生认 为 , 期待权
古今 中外 均不乏此制 。我 国《 民法 是指具 备取得权利 之部 分要件 ,受法 ( ) 强统计基础建 设 , 六 加 加大统 计 利 , 第 8 “ 具备权利性质 的法律地位 。之 业 务督查力度 。统计基础 工作 的好 坏 , 通则》 7 条第 3款 规定 : 按份共 有 律保护 , 原 第 决定着 统计数据 的质量 。加 强统计基础 财产 的每个 共有人 有权要求 将 自己的 所 以认 为它是期待权 , 因就 在于 : 其他 在标 的物所 有人 出卖 标 的物 之前 , 建设, 对统 计原始记录 、 统计 台账 、 统计 份额分出或者转 让。但在 出售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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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观 察
领导 , 大领导干部不但 要大力支 持统 广
FZA .NJ UNH AH NJ G GA CA I I
计 工作者贯彻落实好 《 计法》 而且要 统 ,
做贯彻落实《 统计法》 的典范。对严格依 照《 统计法》 办事 的统 计人员 , 应大 力支 持 和鼓励 。对那种不靠 勤奋扎实 工作 ,
没有将标 的物 出卖 , 优先 则 别要加 强统计分析研究 的培训工 作 , 增 人 出卖其标 的物给第三 人时 ,得 以 同 公 司股东 ) 等条件优 先于他 人而购 买 的权 利。优 购 买权人 的权 利 尚未现 实化 ,只处于 强统计人员 分析研究 能力 , 为领导搞 好
决策服务。


报 表 、 计制 度 、 统 统计 分析 等制 定 出一 共 有人在 同等 条件下 ,有优 先购买 的 优先购买权 人并不 能 向任何 人主张优 《 第 0条 “ 该权利 能否行 使 、 什么 时候 个 规范 性 的标准 ,使 统计 报表 数 出有 权利。” 物权法》 1 1 规定 :按份 先 购买权 ,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一、国有股权转让基本程序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版权•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编辑委员会•序言•第一部分条文全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部分新闻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新闻发布稿•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经过•(一)关于制定背景•(二)关于制定经过•二、《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二)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三)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四)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依法保护股东权利促进规范公司治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第三部分条文释义•第一条(无效之诉及不成立之诉的原告)•—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本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二、本条界定的主体范围•—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确认决议无效之诉的比较法考察•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条(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起诉时应具备股东资格•二、不以决议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要件•三、不受表决权之有无、会议出席情况、表决情况、持股数量差异之限•四、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限于股东,而不包括董事、监事及其他主体•五、诉讼中转让股权后,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处理•—审判实务—•一、对起诉时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处理•二、如何认定原告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三、对股东资格本身存在争议时的处理•—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决议撤销之诉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三条(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适格被告问题•二、解释立场与法理基础•—审判实务—•一、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被告列置与诉讼处理•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申请加入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处理•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申请加入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处理•四、原告基于公司决议效力和基于公司决议作出的公司行为而一并起诉的案件处理•—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四条(可撤销决议的裁量驳回)•—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公司决议的可撤销事由•二、裁量驳回的构成要件•—审判实务—•一、在可撤销事由被治愈的情况下,事后股东再以此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则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二、股东不得以公司对其他股东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决议撤销之诉•三、公司决议撤销权须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四、决议撤销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转化与释明•五、对决议撤销之诉是否需股东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六、除斥期间的认定•—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可撤销决议裁量驳回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四、关于可撤销决议裁量驳回制度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五条(决议不成立)•—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确立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制度•二、明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比较法考察•四、条文演变•五、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六条(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效力)•—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参考•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七条(知情权的主体)•—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背景依据—•—典型案例—•第八条(不正当目的)•—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条文释义•二、关于股东可否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外国立法例•三、我国的制度变迁•四、起草过程与条文演变•—典型案例—•第九条(知情权的保护)•—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股东协议放弃法定知情权后能否再行向公司主张的问题•二、关于实质性剥夺法定知情权行为的界定•三、关于限制法定知情权的约定形式范围问题•—审判实务—•一、关于公司章程能否约定扩展法定知情权范围问题•二、关于公司能否拒绝瑕疵出资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问题•—背景依据—•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主要争议观点•三、解释的立场•—典型案例—•第十条(原告胜诉判决及执行)•—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判决主文如何确定查阅时间及地点问题•二、关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专业第三人辅助股东行使查阅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主要争议观点•三、立场选择•四、比较法考察•—典型案例—•第十一条(不当行使知情权的赔偿责任)•—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责任性质•二、责任形式•—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商业秘密保护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会—•第十二条(董事高管的民事责任)•—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侵权行为的主体和客体•二、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立法例•三、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范围•二、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的认定•三、公司分配利润案件的范围•—审判实务—•一、不同意分配利润股东的诉讼地位•二、股东可否起诉其他股东或者董事•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单独转让•四、利润分配与股权转让•—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诉讼的当事人•三、起草背景及条文演变•—典型案例—•第十四条(股东请求公司给付利润之诉的审理)•—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主体•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三、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起草背景•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五条(未提交决议请求分配利润)•—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方式•—审判实务—•一、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与利润分配请求之诉的区分•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方式•—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中各方意见•—典型案例—•一、姜甲与张某、姜乙、曾某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二、潘某诉上海某制冷设备安装等盈余分配纠纷案•第十六条(排除适用)•—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因继承而发生的股东资格或股权变动时,其他股东不享有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二、本条司法解释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解释•三、本条司法解释中“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解释•—审判实务—•一、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二、股东资格继承后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时的处理•—背景依据—•一、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起点•二、我国既有的制度和问题•三、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比较法介绍•四、起草过程中的意见•第十七条(优先购买权的通知与行使)•—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转让股东的通知不以一次为限•二、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丧失•—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既有的制度和问题•三、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八条(同等条件)•—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二、确定“同等条件”的时间和程序•一、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二、身份关系是否构成“同等条件”的判断因素•三、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同等条件”的确定•—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比较法考察•三、我国的相关制度•四、起草背景•—典型案例—•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本条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起算以有效通知为前提•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明确提出购买请求并在特定期限内行使•三、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确定•—审判实务—•一、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起算之日不应早于通知到达其他股东之日•—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比较法考察•四、关于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条(股东放弃转让)•—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一、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东不允许“反悔”,如何处理•二、如果公司全体股东约定转让股东不允许“反悔”,如何处理•三、如果其他股东“反悔”,如何处理•四、如果转让股东放弃转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如何确定损失“合理”•五、权利不得滥用•—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股东优先购买权与民法上的一般优先购买权的特殊之处•三、我国的既有制度和解释的必要性•四、转让股东能否反悔的比较法考察•五、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一条(损害救济)•—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一、如何认定股权转让中的“恶意串通”•二、如何正确理解“三十日”和“一年”的关系•三、损害优先购买权的首要救济方式是什么•四、如何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权利•—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对此进行解释的必要性•三、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牛—•第二十二条(优先购买权的特别规定)•—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程序•二、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立•三、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程序•四、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定•—审判实务—•一、股权拍卖中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处理•二、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主张部分行使的处理•三、国有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受转让方关于“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股权拍卖中优先购买权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国有股权转让交易制度•四、国有股权公开进场交易规则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典型案例—•二、A公司诉B公司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案•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公司是公司直接诉讼的适格原告•二、监事会、董事会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适格主体•—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及存在的问题•三、域外参考•四、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股东代表诉讼•二、其他股东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股东代表诉讼•三、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及诉因范围•—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参考•三、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条文主旨—•—要点提示—•一、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公司•二、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条文理解—•一、本条是对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的规定•二、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三、关于诉讼调解及其法律后果归属•四、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六条(费用承担)•—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股东胜诉时对诉讼费用支出是否合理的判断•二、股东败诉时诉讼费用承担•—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国内相关规定及实践•三、域外参考•四、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及溯及力)•—条文理解—•一、立法现状及存在争议•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三、观点之争及立场选择•—适用—•封底。

法律规定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

法律规定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

Time is just passing by, and you are the master. The road of life does not need to be exacting. As long as you take a step, the road will extend under your feet. As long as you set sail, there will be wind from all directions. Onceyou set off, your life will truly begin.(页眉可删)法律规定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公司法》中就公司股东可以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就包括以下几种,1、股东身份权;2、参与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退股权;6、知情权;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一、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1、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再审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再审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再审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作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期:2019年5月20日股权转让纠纷是公司法纠纷的主要类型之一。

近五年来我院辖区被再审的公司法纠纷案件中,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最多。

为更好地实现公司法相关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功能,提升案件审判质量,我们对近五年来被再审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梳理,选取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总结此类案件的再审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标的“股权”定性问题龚某与梁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梁某将其持有的A民办学校100%股权转让给龚某,股权作价60万元。

”后龚某认为梁某不具有转让A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系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判令梁某返还已收到的转让款20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梁某向龚某返还转让款20万元。

该案再审发现问题:A民办学校不存在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需判断一审判决使用“股权转让纠纷”案由是否有误。

案例二:涉及股权代持及复数转让主体的股权转让B公司全体股东王某、陈某等7人共同签订《关于B公司股权、债权转让的决议》,约定B公司股权、债权等全部打包转让给王某。

陈某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名下部分股权系替其余6人代持。

后部分股东认为王某未按约定足额付款,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剩余款项。

一、二审法院的审理焦点在于系争《决议》是否明确约定了“打包价”即为王某应支付的金额。

该案再审发现问题:当事各方的初始出资比例、系争《决议》签订时B公司的实际股权结构、“打包价”是否覆盖王某自己的股权等案件基本事实均未查明。

案例三:涉及判决超越当事人诉请彭某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持有的C公司股权作价10万元转让给彭某。

后因协议没有履行,张某欲解除该协议。

彭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系争协议已经解除并驳回彭某诉请。

该案再审发现问题:彭某仅诉请法院确认系争协议有效,一审在判决主文中确认系争协议已解除是否超出了彭某的诉请范围。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无偿转让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无偿转让

是 非法人组 织 , 皆为人合 性组织 , 且 具有 纯粹 的人合性 , 允许 退伙 , 同时合伙 人外 部转让其 投
资 份额也 需得其 他合伙人 的一 致 同意( 合伙 协议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有 限责任公 司 的特 殊性 主要 体现 在股权 转让 同意权 的规定 以及优 先购买权 制度上 。有 限责任公 司基 于人 合性 的考虑 , 把股权 转让作 了内部转让 和外部 转让 的区分 。 内部转让 一般 认 为不影 响公 司的人合性 , 允许 自由转 让 。对于外 部转让 可能 引入 新股 东 , 需要 由原公 司股 东对新股 东 的加入 作 出同意 与否的意 思表示 。 同意转让 股权 的 , 不 其他 股东可 以在 同等 条件 下行使优 先购买权 , 而保护股 东之 间的信 任与合作 。 从 我 国《 司法 》 7 公 第 2条第 2款规定 :股 东 向股东 以外 的人转 让股权 , 当经其他股 东过 “ 应 半 数 同意 。 股东应 就其股权 转让 事项 书面通 知其他股 东征求 同意 , 其他股 东 自接 到书面通 知 之 日起满 三十 日未 答复 的 , 为同意转 让 。其 他股东 半数 以上不 同意转 让的 , 同意 的股 东 视 不 应 当购 买该 转让 的股权 ; 不购 买 的 , 为 同意 转让 。” 析该 条款 关 于股权 的具 体转 让程 序 视 分 时 , 以发 现 , 有 限责任公 司的股权 转让制 度 中 , 可 在 实际上 只要股 东要求 转让股 份 , 则不论 其 他 股东 同意与否 , 股东对 自己股 权的 转让最 终均可 实现 。就是说 , 法律并 不禁 止有限责 任公 司的股权 转让 , 只是为其 他股 东提供 了一个 优先权 。无论该 优先权 能否行 使 , 东最终都 能 股 完 成股权 的转让 。 这是法律 对股 东投资权 的保 护 。 了保证 有 限责任公 司 的资 本联合 , 为 法律 要 求其股 东不得 退股 , 只能转 让股权 。 这也使 得有 限责任公 司更 接近资合 性质 的股份有 限公

《经济法》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1、甲、乙均为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董事.2004年10月,甲、乙又与公司外人员丙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电子公司的产品相同。

2007年2月,电子有限公司发现甲、乙的这一行为,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免去了两人的董事职务,并要求两人将其经营无线电厂所得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两人当场拒绝,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1)甲、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什么?(2)该纠纷应如何处理?答:(1)甲、乙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罢免公司董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所以,公司股东会决议应该确认有效。

甲、乙应将经营无线电厂所得32万元交给公司。

出资2、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丽人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l0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丽人美容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A银行到期贷款l00万元。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美容公司唯一盈利的美容用品工作室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容用品厂。

后美容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宏达公司。

问题:(1)美容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因何在?(2)美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3)美容公司设立美容用品厂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之后,美容公司原有债务应当如何承担?(4)乙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A银行如若起诉追讨美容公司所欠l00万元到期贷款,应以谁为被告?原因何在?答:(1)出资有不合法之处:劳务出资不合法。

论优先购买权


2 0 年 8月 06
Au . 2 0 g .0 6
论 优 先 购 买 权
侯 巍
( 武汉 大学 法 学 院 , 湖北 武汉 4 0 7 ) 3 0 2 [ 摘 要] 优 先 购买权 制度 是 大 陆法 系国 家普 遍 规 范 的一项 民事 法 律 制度 , 我 国制 定 民法典之 在 际, 学者对 先 买权 的 立法定 位存在 较 大分歧 , 澄清 先 买权的制 度 内涵的基 础 上 , 在 对其 立法 目的 、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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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8卷
Vo . 8 12
第 4期
No 4 .
广西 大 学 学 报 (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J u n l f a g i iest ( hl s p y a d S ca ce c ) o r a o Gu n x Unv riy P i o h n o ilS in e o
具 有法 律 拘束 力 , 得 对抗 第 三人 。 债权 先 买 权 可 不 ② 依 合 同约 定或 法 律 规定 产 生 , 德 国民法 典 》 第 二 《 在
编债 务关 系法 , 八章 各种 债 务关 系 , 一节 买卖 互 第 第 易 中 , 0 —— 5 4条 规定 了债权 先买 权 行使 的 以5 4条 1
法 定债 权先 买权 。物权 先买 权在 德 国是一 种独 立 的
・ 收稿 日期 :0 6— 2 2 20 0 — 6
作者简介: 侯 巍 ( 96一 , , 17 )女 河北 省 保 定 市 人 , 汉 大 学 2 0 级 民商 法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 西 大学 法 学 院讲 师 。 武 03 广 ① 郑 玉 波 :民商 法 问题 研 究 》一 ) 台湾 三 民 书 局 1 9 版 . 4 页 。 宪 忠 :德 国 当代 物 权 法 》 法律 出版 社 1 9 版 , 《 ( , 9 1年 第 1 5 ②孙 《 , 9 7年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之简析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一卷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之简析
宋 霄
( 东政法 大学研 究生教 育学院 上海 2 0 4 ) 华 0 0 2
摘 要 :承租人优 先购 买权 的性 质是研 究该制度 其他 问题的前提 ,对性质理解 小同,将 直接 导致 对其他 问题认识的差异 。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为形成权 ,权利人 依其 单方意思表示,即在其与义务人之 间形成 了以义务人 出卖 给第三人同等条件为 内容的 房 屋 买 卖 关 系 ,而 无 须 义 务 人 的 承 诺 ,此 与 形 成 权 的 根 本 特 点完 全 一 致 。 关键词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权利类型 形成权

茫 ,法律实在没有 赋予该 “ 期待 ”独 立性并予 以保护的必要 。 况 目,若将优先 购买权 定为期待权 ,那么 ,其性 质还依 赖于 . 将来取 得的权利 的法律 性质 ,这 实际. 并没有 真 同答 优先 卜 购 买权 的性 质。因此 ,期待权 浇不成 。 ( )请求权与 形成权 二 以权利 的作用 ( 法律 之力 )为标 准 ,可 以分为支配 权 、 请求权 、抗辩权 和形 成权 。在此 分类 标准 的分类 中 ,承 租人 优 先购 买权性 质 争 论的焦 点主要 集 中于 请求 权 与形 成权 之

力等理解不一 ,但作为权利的本质属性只能是一元的 ,因此, 应对优先购 买权的性质 应作统一理解 。前文 已指 出,优 先购 买权 性质 的争论 实质 上就 是优 先购 买 权 的权利 类型 归属 问 题 。那么 ,研 究承 租人优先购 买权属于哪种 类型的权利 ,就 必须先明确权利分类的标准 , 进而 明确各种权利 的根本特点 , 才能准确把 握承 租人优先 购买权的权利类型 ,亦即性质 。 ( 一)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权利 是否具备全 部成 立要件 为标 准 ,划分 为既得 权和

企业份额转让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企业份额转让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办法摘要:企业份额转让是企业合作、重组、扩大经营等常见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律风险需引起注意。

文章结合法律条款、实际案例,对企业份额转让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企业份额转让,法律问题,解决办法,案例正文:一、企业份额转让的法律问题1. 股权性质确定难,使事前评估困难企业份额转让要求买受人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和财力实力,在进行股权交易之前,涉及股份性质、股权结构等因素评估问题。

2. 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或转让限制条款在企业合作过程中,股东协议中常含有优先购买权或转让限制条款。

股东优先购买权可能会影响到买受人的收购计划,限制条款对于买受人的股权转让自由度可能造成限制。

3. 股权转让是否依法提前告知及披露股权转让涉及到权益变更,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告知及披露。

如果未依法告知和披露,股东因未知通购买行为建立的财产所有权是无效的。

4. 股权转让业绩虚高问题企业股权转让时,往往需要进行业绩的谈判。

若业绩虚高,可能导致涉及方相信其存在风险,导致企业财务风险,股权变更中受损者通过诉讼请求股权买受人补偿损失。

二、企业份额转让的解决办法1. 对股权性质、股权结构等因素透彻评估在进行股权转让前,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股权性质,权益关系,明确股权转让的利弊和风险,以便为后续的谈判和交易提供前置评估和支持。

2. 充分考虑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披露义务在股权转让中,需要考虑合法性、合规性和披露义务,尽可能使相关方及时获得信息,保证交易的公平合法。

3. 退让或提供合理解决方案在股东协议中,买受方应当认真研究股东协议中缔约方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及买方的选择权。

如果涉及到限制条款,应当在谈判前与缔约方协商,提供退让方案。

4. 定期回顾业绩法律合规性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应每年回顾业绩,严格审核业绩合规性。

考虑相应诉讼事项,以规范和保证企业股权转让的合规性。

案例:某公司A与B均为合资公司的合伙人,对其合资公司不满意,希望将其股份拆分给其他公司,从而形成新的经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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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以解除(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对抗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为视角 上海宋海佳律师事务所 宋海佳 顾立平

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其全文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 但是司法实践中,常有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解除或撤销其股权转让合同以对抗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其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基础是在前的股权转让合同,只需在前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或撤销,则优先购买权主张的基础便不复存在。 对于上述观点的讨论,究其根本,是需要对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进行确定,一旦确定了其法律性质,则行权基础等问题便将迎刃而解。 我们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系形成权。基于形成权的概念,“依权利人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2。因此,只须其他股东单方主张优先购买权,便形成了主张权利人与转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同时,基于《公司法》第72条赋予的优先性,转让股东必须在先履行其与主张优先购买权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而在前合同的解除或撤销与否皆不影响新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一、民商事权利的分类 对于权利的分类,学界存在不同的方式。如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不同,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据民事权利间的关系区分,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根据权利全部要件是否齐备或是否为现时的完整权利,可将权利区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依民事权利的义务主体不同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而如依照权能来对权利进行分类,则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对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请求权是指,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相对人的请求效力的权利。而形成权则如上文所述,指依单方意思表示,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的权利。 讨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最终目的在于确定优先购买权的作用与效果,由于依照权能的分类是分析各种权利作用、效果最常见,也是最清晰的方式,而这种方式本身也能囊括各种权利,因此本文将从权能的角度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定性。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系形成权 (一)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和作用分析 1、仅形成权能形成“购买关系” 顾名思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是实现“股权购买”的法律关系,即股权转让合同关系,而后可基于合同关系,主张债权请求权从而获取财产利益。 从上文对权利的分类来看,能够通过主张而形成合同法律关系的,仅有形成权,故股东优先购买权当属形成权。 有观点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可认定为“债权”,但是我们认为,将优先购买权认定为债权的结果是,一旦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股权就基于法定而直接转为了其他股东的股权。如此有两点问题:其一,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能成为其负担,因为其为此股权转让支付对价成为了必须,而不能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权利。其二,转让股东的转让受到过分的干涉。在“强制缔约”以后,即使原本其他股东是愿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但由于优先购买权系“债权”,转让股东也无法对外转让。 2、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果只有基于单方意思表示来完成才有意义。 除了发生法律关系的作用,形成权的另一特点便是“基于单方意思”即可发生效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人合性,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因此股东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基于非转让股东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达成其效果的情况下,才有意义。 有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系请求权。我们认为此种说法有失偏颇,因为如果优先购买权只是请求权,那么当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仅能和转让股东进行磋商,合同关系完全可能因为转让股东的不同意或抗辩而不能成立,优先购买权的设定将变为一纸空文,只需转让股东不同意订约,优先购买权便无从行使。那么,公司的人合性、稳定性,股东的财产权利根本得不到任何保障。 3、从经济原则考虑,优先购买权系形成权才能提高交易效率。 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往往股权转让已经进行或该股东已有转让意图,所以股东之间可能已经存在分歧,或至少已考虑不再合作,再通过磋商签订合同的可能性是很低的。如果其他股东不能基于单方意思表示来达成缔约效果,那么从经济原则的角度考虑,将大大降低交易效率,影响股权的正常流通。 (二)从立法逻辑统一的角度分析 1、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支持优先购买权系形成权 在德国,优先购买权系形成权为学界通说,并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支持。 在理论界,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法哲学家卡尔·拉伦茨认为,“优先购买权人可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形成以出让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的合同,无须出让人同意,但是此形成权附有条件,必须等出让人转让股权给第三人时才能行使。”3,而以鲍尔教授和施蒂尔纳教授为代表的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一经行使,即

成立行使权利者与转让者之合同关系,就某一标的而言有优先买受的权利人,一经义务人和第三人订立关于该标的物的合同,即可行使优先购买权”。4曼弗雷德·沃尔夫教授认为,“权利人(指先买权人) 通过单方面的形成表示和他(指义务人) 签订买卖合同。因此,对义务人而言就存在同一物的两个买卖合同:一个是与第三人签订的愿意出卖标的物的合同,一个是权利人通过单方面的形成表示产生的买卖合同。”5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464条之“先买权的行使”规定:“1、行使先买权,以向义务人发出意思表示为之。该意 综上,不论从立法原意,制度设计,还是实践操作,我国公司法制度皆与上述国家和地区一脉相承。为保持立法逻辑的统一,对于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认定也理应保持一致,即认定其系形成权。唯如此才能保证立法目的的实现。 (三)从我国学界观点及司法实践来分析 在理论界,优先购买权系形成权为通说。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一文中提到,“优先购买权的形成效力表现在:转让方与第三方成立股权转让关系时,一旦优先权人主张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能使优先权人与转让方之间按同等条件产生买卖合同关系。总之,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其效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使旧的合同归于无效;二是订立新的合同。”6中国人民大学的叶林教授认为,“我们认为,优先购买权为特别法上的形成权。在理论上,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志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通常只使得既有法律关系变动或者消灭,而非创设新的法律关系。就优先购买权而言,其形成效力表现在:转让方与第三方成立股权转让关系时,一旦优先权人主张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能使优先权人与转让方之间按同等条件产生买卖合同关系。鉴于这种法律关系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志而产生的,符合形成权的基本属性,应认可优先购买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7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教授孙宪忠教授认为,“因先买权具有排斥他人的效力,他并不同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也不是担保物权,而是属于形成权。”8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委员周友苏教授在其《新公司法论》一书中提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内容表现为,当转让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优先权股东一旦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排除第三人的购买可能,并且凭自己单方的购买意思表示形成以转让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而无须转让人再承诺。此种法律关系和法律效果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志而产生的,符合形成权的基本属性,因此应认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9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在《共有权研究》一书中提出,“共有人将自己应有部分出卖给第三人,其他共有人基于同等条件而主张优先购买权,排斥其已经构成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当然是形成权。”李少华在《法定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效力及实现》一文中认为,“关于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有学者主张是准物权, 有学者主张是形成权。从上文关于法律效力的分析看, 优先购买权应当既是形成权, 又是准物权。形成权是权利人凭单方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的形成效力就是形成权效力的体现。”10烟台大学郭明瑞教授及房绍坤教授认为,“请求权和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对权利所作的一种分类。请求权是一种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全的实现必须赖于义务人的履行行为;形成权是指行为人仅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单方行为)使某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从优先购买权的作用上看,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并不能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是只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与义务人之间形成买卖关系,而不问出卖人是否同意。因此,优先购买权应是一种形成权,而不属于请求权。”11厦门大学的郑永宽教授则提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作为形成权, 其行使的效果并不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 而是在出卖人与优先购买权人之间形成以出卖人出卖与第三人同样条件为内容之合同。”12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温淼法官在《股东优先购买权保护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一文中提出,“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附条件的形成权。……就优先购买权而言,其形成效力表现在:转让方与第三方成立股权转让关系时,一旦优先权股东主张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能使优先权股东与转让方之间按同等条件产生买卖合同关系。鉴于这种法律关系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志而产生的,符合形成权的基本属性,应认可优先购买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13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汤流、柳建安法官在《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指出,“认定优先购买权是形成权,主要是基于前者基本规则与后者基本特征的一致性。优先购买权人在出售人出售标的时,如果他愿意,可以在同等条件下必然地成为购买方,而不论出售人是否同意。”14 在司法实践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沪高法民一[2005]15号)第24条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属于以形成权的行使为前提的权利,故该形成权的行使应以除斥期间制度加以规定,即承租人应自知悉出卖事实时起一定期限内行使先买权。”15而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法官主编,各地高院法官参与的《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一书中提出,“优先购买权是形成权,在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即可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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