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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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优先购买权构成要件
权利主体
权利标的
前置程序
同等条件
1
2
3
4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 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 半数同意。 (1)直接同意 (2)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 (3)其他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在有限责 任公司的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 割时,因婚姻解除而发生的对外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如果将出资份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 东的配偶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并且公司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拍卖时得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 变卖财产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 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于 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 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应价买受,如无更高应 价者,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 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 更高的竞买人。
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目录
1.案例分析
2.股东优先购买权概述 3.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
4.股东优先购买权构成要件
2006年,A、B、C、D、E(A为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甲 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其中E出资1000万,A出资 3000万,BCD各出资2000万。 2008年10月20日,E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 定E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1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公司, 作价1200万元。乙公司承诺: (1)替E赠送给案外人F市价300万元的别墅一套 (2)依据乙公司制定的某项目商业计划书测算的项目 收入,将该项目的10%的收益权给E,估价200万元 (3)其余700万元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作为支付对价。 2009年1月5日,E与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支 付对价中的700万元货币资金延期一年交付,乙公司 提供其生产设备作为抵押,约定若到期不能支付,将 从该设备变卖、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交易对价。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标的可否为部分股权?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该股东购 买的应当为拟转让的全部股权,而不得根据优先权 股东的购买能力仅购买部分股权。
(1)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完全按照出卖股东与第三 方达成的协议形成相同的合同,这必然排斥部分行使 优先购买权 (2)控股权问题
确认股东可以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权利
对于此次股权转让事宜,E于2009年1月6日,以书面 方式通知了其他股东,其中BCD明确表示同意,但A 不同意转让,但未购买。事后,A主张行使优先购买 权,并提出交易价格为1000万元,E不同意。A遂于 2009年2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2)是否仅仅以交易价格为依据确定“同等条件”?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概述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 人购买该股权的权利。 《公司法》第72条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 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 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 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1)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先将转让意向以书面形式 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以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2)其他股东应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作出答复,逾 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同等条件
(1)未作特别规定的一般交易条款,应完全一致 (eg)交易价格、数量、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 (2)股权转让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以保护股权转让 方的利益为立足点,比较第三人与优先权股东的承诺 (eg)资信状况、支付期限等 若双方的承诺对转让方的利益保护大致相等,则 优先权股东的购买优先权确认。
2.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特征体现在: (1)当发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权股东因单方购买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既存法律 关系发生变更。 (2)优先权股东无需征得股权转让方同意。 条件: 其权利的形成仅存在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自身 不同意转让,且与受让人股权的第三方在同等的条 件下方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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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
1.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维系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款作为对股权转让的例外规定,会不会成为允 许公司以章程的形式限制或者排除股东优先权? (1)公司设立时,章程中即规定的,有效 (2)公司成立后,股东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而设定 限制或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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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能否成为第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原因? 赠与合同的目的则是一方无偿的将利益赠 与他方。这种合同往往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 赠与人只希望将利益赠与特定的受赠人。受 赠人往往与赠与人有特别的关系,如亲属关 系等。这种特点使得赠与合同当事人不能被 第三人所代替。所以,在赠与的情况下,不 能认为是出卖人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优先购买权人不能在这种情况下行使优先购 买权。当然,转让股东与第三人可能存在通 谋虚伪表示的情况,即以表面的赠与合同掩 盖真实的股权转让合同,其他股东可以主张 该赠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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