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部分行使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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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若干问题浅析

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若干问题浅析

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若干问题浅析摘要:我国新《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应程序。

但是关于这些,我国立法上仍然存在许多不足。

笔者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的解释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个人观点。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股东一、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价值基础新《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对于转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并且还规定了该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从该法条中不难看出,赋予老股东以股份优先购买权,实际上是对股份自由转让的一种限制。

在股东欲对外转让其股份时,其他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切断股份向外流转。

然而,该股份转让制度的背后,蕴含着三大法理基础。

首先,该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之间的平衡。

从性质上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多地体现其人合性。

股东之间往往都是出于某种血缘关系或者朋友之间的信任合作而成立公司。

这种人合性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决策、运作都起到关键作用。

然而,当股东欲退出公司时,如果其股份能够随意转让予任何人,对股东之间的彼此信任将是一种重大的打击,同时也是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一种冲击。

其次,优先购买权的设立也是出于维护秩序和自由两者之间的平衡。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度,维持公司既有的内部关系,减少股东之间的意见观点的偏差,以避免由于股东的频繁更换而带来的不确定因素。

这就能使公司内部仍然是以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存在。

在维护公司内部秩序的同时,该制度也充分尊重法律的自由价值。

因为优先购买权只是在股份所有人与外部购买者之间设置的一个障碍,但并没有因此而剥夺了股东对自己所持有那部分股份的处分权利。

在老股东未能达到“同等条件”的情况下,外部的购买者仍然能取得该公司的股东身份。

因此,优先购买权为两种法律价值的共存提供了条件。

再次,优先购买权的设置也是出于效率价值的考量。

股份合作协议中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设置

股份合作协议中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设置

股份合作协议中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设置在股份合作协议中,优先购买权是一个重要的条款,它对于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稳定以及促进交易公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如何合理有效地设置优先购买权呢?一、明确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首先,需要明确优先购买权适用的股份类型。

是仅适用于普通股,还是包括优先股、特殊股等所有类型的股份?同时,要确定哪些情况下触发优先购买权,比如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公司新增资本导致股权稀释时等。

此外,还应考虑是否对不同的转让情形设置不同的优先购买权规则。

例如,对于股东自愿转让股份和因法律强制要求而转让股份,可能需要分别制定不同的优先购买权流程和条件。

二、设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确定哪些主体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公司的现有股东通常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

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将公司本身或者特定的股东群体(如控股股东、创始股东等)赋予优先购买权。

对于多个行使主体之间的优先顺序也需要明确规定。

是按照持股比例大小来确定先后顺序,还是采用其他的标准,如股东在公司的任职时间、对公司的贡献程度等。

三、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为了保证交易的效率和确定性,必须明确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这个期限不宜过长或过短。

如果期限过长,可能会导致交易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转让方和潜在受让方的利益;如果期限过短,则可能使得行使主体无法及时做出决策。

常见的行使期限可以设定为 30 天至 90 天。

在这个期限内,行使主体需要明确表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条件进行。

四、确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同等条件购买这意味着行使主体必须按照转让方与潜在受让方达成的相同条件(如价格、支付方式、交易时间等)购买股份。

2、按比例购买如果多个行使主体都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且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足以满足所有人的需求,可以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分配可购买的股份数量。

3、协商购买在特殊情况下,行使主体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各自购买的股份数量和条件。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速抛 出股 份减少 损 失 ,从 而 促进 了公 司制 度 的发 展 和证 券 市 场 的 繁荣 。因 此 ,世 界 各 国 公 司 法均 将 股
份 可 自由转让作 为 一个基 本 原则 加 以规定 。但 是 ,股 份 的 自由转 让 并 不 是 绝 对 的 ,各 国 立 法也 均 对 股 份 的 自由转让规 定 了若 干限 制措施 ,如 设 置股 东 优 先 购买 权 制 度 。下 面简 要 对 股 东 优先 购 买 权 制 度 的 设 置作 价值 分析 。
收稿 日期 :2 0 — 41 09 0 .5
作者简介 :薛瑞英 (9 4 ) 17 一 ,女 ,河北邯郸人 ,北京 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教师 。

15 ・ 0
北京邮 电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 版)
20 0 9年第 3期
股东类 似 于合伙 人似 的那种 权利 ,即拒 绝新 加 入 者 的权 利 ,从 而 防止 不 为 股东 信 任 和 喜欢 的第 三人 成
本 文试 图结 合 国 内外 立法 实践 对这些 问题进行 探 讨并 提 出合理 化建 议 。


设置股 东优 先购买权 的价值分析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当股东对外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 ,其他股东基于其公司股 东的资格和地 位 ,在 同等条件 下对 该转 让股 权有 优先 购买 的权 利 ∞。从 产 生 上 看 ,股东 优 先 购买 权 制度 主要 是 作
约定 只有 在两人 都 同意 的情况 下公 司才 能采 取 行 动 。如 果 公 司对 股 份 的转 让 没有 限制 ,现 在 B将 所 持
股份 平均 转让 给 C和 D,情 况就 发生 了变化 。如 c和 A可 以联合 起 来 否决 D,D 和 A也 可 以联合 起来 否决 c,或者 C和 D联合 反对 A,因此形成 僵局 。此 时公 司存 在着诸 多 的不确 定性 ,这对公 司的经 营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探析摘要: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中国公司法通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限制规则。

但由于同意权没有起到实质上的作用,可以考虑取消同意权,完善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需要明确权利主体、行使期限和同等条件的含义。

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需要考虑其是否具有对抗效力而提供不同的救济权利。

关键词: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救济权利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4-0078-03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股东基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该股权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国公司法虽做了相关规定,但对于其他股东的此项权利由于缺乏清晰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这一问题,故仍有探讨的必要。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理念股权外部转让虽然不会影响公司的资本总额,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兼人合的性质,其人合的性质要求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合作性。

而股权外部转让意味着新成员的加入,这可能影响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及良好的合作关系,故各国公司法一般以“限制”为基调进行调控。

各国公司立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主要从公司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着手,并围绕这两项制度形成了以下几种立法模式:仅规定同意权,不规定优先购买权;仅规定优先购买权,不规定同意权;既规定同意权,又规定优先购买权:授权公司章程规定或协议约定同意权、优先购买权或其他限制[1]。

中国公司法为了维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性设了两道法律保护屏障,一个是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时候,其他股东享有知情同意权,第二个权利就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其中,中国公司法对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经历了从法定优先购买权模式向排除模式的转变,增加了公司股东的意思自治的权利。

与1993年《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相比,现行《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了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增加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变通条款,许可公司章程对优先购买权进行变更[2]。

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若干问题研究

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若干问题研究

公 司债务 、 提供某种商业机会 时, 其他原有股东难 以做 到。而后一
种 观点 在 适 用 中 自 由裁 量 的 范 围 与 程 度 过 大 , 利 于 操 作 。为 了 不 寻 找 保 护 其 他 股 东 的优 先 购 买 权 与 拟 转 让 股 东 的 实 质 利 益 , 者 笔 认 为应 当 在 上 述 两 种 做 法 之 间 寻 找 一 个 折 衷 , 适 用 的具 体 原 则 其 与 内容 如 下 : 首 先 , 等条 件 应 以转 让 股 东 与 第 三 人 约 定 的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同


“ 等 条 件” 确 定 标 准 同 的
根 据《 司法 》 十二 条 , 股 东 同 意转 让 的股 权 , 同 等 条 件 公 七 经 在
下 , 他 股 东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所 谓 “ 其 同等 条 件 ” 是 指其 他 股 东 行 使 , 优 先 购 买权 时所 提 出 的条 件 应 当与 转 让 股 东 与 非 股 东 第 三 人 购 买 出让 股 份 时 所 承诺 的购 买 条 件 的 内容 (n i 价格 、 量 、 行 方 式 等 ) 数 履 应 当相 同 或 大体 相 同 。 以 “ 等 条 件 ” 行 购 买 , 其 他 股 东 行 使 同 进 是 优 先 购 买权 的实 质 性 要 求 , 以 “ 所 同等 条 件 ” 的确 定 标 准 十分 重要 , 是 优先 购 买 权 制 度 中 的核 心 内容 。笔 者 认 为 , 讨 论 关 于 “ 等 条 在 同 件 ” 确 认 标 准 时 , 须 以平 衡 拟 转 让 股 东 利 益 与 其 他 优先 购 买 权 的 必
定 上看 ,公 司法 》 有 禁 止 股 东 部 分 行 使 其 优 先 购 买 权 , 该 说 学 《 没 持 者 认 为此 即意 味 着 法 无 明 文禁 止 即 可行 ; 是 从 立 法 本 意 上 看 , 二 有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探究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探究



某 有限责任 公司注 册资 本 10 万元 , 00 控股股 东 甲持股 6%, O
乙持股 2 %, 0 丙持股 2 %, O 出资 已全部 实 际交纳 。为 引入丁 作为 司 立法 上 具 体表 现为 法律 及章 程对 股 东股 权转 移 限制 性规 定 。 公司 的股东 , 甲拟通 过增 资 扩股 方式 达 到丁 持有 公司 股权 的 目 股 东优 先购 买权 就 是 多种 限制规 定 的一种 。 的。 甲、 经 乙联 合 , 东会 以三 分之 二 以上表 决 同意增 资扩股 , 股 决 其次, 有限 责任 公司股 东优 先购 买权 的法 理基 础在于 通过对 定同意 丁 出资 10万元 成为 公 司股 东 , 丙反对 , 为股 东会 决 股 东股 权变 动 的限制 , 0 但 认 防止不 受股 东欢迎 的第 三人 取得 公司股 东 议 违反 公司法 规定 , 出股 东有权 按 实缴 出资 比例增 资 , 此 , 指 为 股 资 格 , 利 于 公司 的治理 以及 公 司法 的价值 追求 , 有 是有 限责任 公 东会重 新作 出股 东会 决议 , 同意 公司 增加 注册 资本 10 元 , 0万 丁 司 保证 效 率 和现 有秩 序 的客观 要 求 。法律 的 秩序 价值 就 是法律 认缴 8 O万元 , 丙有 权按 实缴 出资 比例 认缴 2 0万元 , 丙仍投 票 反 为 了确 保社 会稳 定而尽 量维 护现存 的秩 序 , 整个 社会和 谐发展 使 对, 丙要 求优先 认购 其他 新增 资本 , 同意丁 成为 公司 的股 东, 不 但 而 体现 的价值 。 公司 中的秩序 价 值也 同样 , 东 的优 先 购买权 在 股 甲、 乙认 为,公 司法》 定 , 《 规 公司增 资只 要三 分之二 以上表 决权 的 就 是 出于维 护公 司 既有 的 内部关系 , 免新股 东 的进入可 能给 公 避 股 东通 过即可 , 并且 已按公 司法 保证 了股东 丙按实 缴 出资比例优 司 带 来 的不 确定 性 因素 。特 别是 有 限责任 公 司股 东在 公 司成 立 先认缴 出资 。公司 办理 了增 加注 册 资本手 续 。为此 , 乙、 发 过 程 中彼 此 已经 非常 了解 , 公 司经营 、 作等 方面 已经 达成 了 甲、 丙 在 运 生纠纷 。 共 识 , 予 公司股 东优 先购 买权可 以通 过防止 不协 调的第 三人进 赋 本 案争 议是有 限责 任公 司增 资 扩股 , 部分股 东放 弃优 先购 买 入 从而 达 到公 司股 东之 间 的和谐 。 因此 ,美 国 P w r 官认为 : o e法 权时, 股东 是否可 以要求 优先 认购 公 司全 部新 增资本 , 同 “ 先购 买 权的 一般 目的在 于确保 一方 当事人 在处 置其分 额给 第 其他 而不 优 意第 三人 通过 增 资方 式成 为 公 司 的股 东 ? 20 0 5年 公 司法 修 改 三 人 时 , 一方在 第三 人给 出的 同样 的条件包 括价 款下优 先取 得 另

股东协议书中的优先购买权条款解读

股东协议书中的优先购买权条款解读一、引言股东协议作为股东之间的约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其中,优先购买权条款是股东协议中常见的一项规定,旨在保障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股东协议中的优先购买权条款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条款。

二、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和作用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在公司拟向第三方出售股权时,享有优先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的权利。

其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1. 保护股东的利益:优先购买权使股东能够在股权转让发生时,优先以同等条件购买股权,避免因为其他股东的减持而导致其投资价值降低。

2. 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通过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股东可以控制股权流动,避免公司股权进入不稳定的人手,从而有效维护公司的稳定经营。

三、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是股东协议中约定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通知义务:拟进行股权转让的股东在与第三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必须提前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股权的转让意向和交易条件。

2. 决策程序:当其他股东收到通知后,根据股东协议的规定,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做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决策。

一般情况下,决策需要以股东大会或特定机构的形式进行。

3. 购买方式和价格:如果其他股东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他们必须以同等条件和价格购买拟出售股权。

如果多名股东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优先购买的股权份额按照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四、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和例外情况优先购买权条款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例外情况,在具体的股东协议中需要明确约定。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情况:1. 股权转让给特定人群:如果拟转让股权的第三方是某个特定的人群,例如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或特定股东,其他股东可能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需受到限制或例外。

2. 股权债权转换:当公司面临破产或资金周转紧张的情况下,股东可能与公司达成股权债权转换协议,优先购买权可能受到限制或暂时无法行使。

3. 其他例外情况:在股东协议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例外情况,例如紧急情况、司法裁决等,以便在特殊情况下灵活运用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常见的条款,旨在保障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稳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的相关内容以及其作用。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定义与原理股东优先购买权,又称为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权比例,有权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公司出售的股权。

当一股东打算出售其所持股权时,协议中通常规定其他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股权,而不是开放市场上的潜在买家。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内部控制权的稳定性,避免不稳定的股东结构引发潜在的风险。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股东优先购买权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1. 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当一名现有股东打算寻找买家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同等条件下可以通过购买增加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

2. 新股发行:当公司决定增发新股时,现有股东通常有权优先认购,以保持其相对股权比例的稳定。

3. 公司解散或清算:在公司解散或清算时,股东通常有权以同等条件购买公司剩余的资产。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主要内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内容可以因公司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要点:1. 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协议中应明确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即在多长时间内必须作出决定是否行使购买权。

2. 转让条件与价格: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条件和价格计算方式,确保公平和透明。

3. 通知程序:协议中应明确规定转让方在寻找买家时必须事先通知其他股东,并给予其他股东足够的时间来行使购买权。

4. 行使结果: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如果其他股东选择行使购买权,转让方将无条件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股权出售给其他股东。

5. 行使失败的后续处理: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如果其他股东选择不行使购买权,转让方则自由出售其股权。

四、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作用和意义1. 维护公司控制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存在,确保了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对公司控制权的维护。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性逐渐上升,同时,其相应制度的完善也凸显出了必要性。

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其重要制度,在行使规则上的模糊、不确定,给实务操作带来较多困难。

针对这一现状,作者试图通过分析国内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结合国内具体实践现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完善建议第一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概述(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内涵所谓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除股权转让人以外的其他现有股东所享有的,优先购买转让的股权的权利。

各国的学者对其界定各有不同,有广义之说,亦有狭义之说,广义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不仅包括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还包括发行新股的优先购买权以及约定优先购买权等。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价值首先,有限责任公司是比较典型的“人合性”公司,要求股东之间相互信任,以保障公司的长久运行,设计股东优先购买权,恰好可以限制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出资,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第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计,通过限制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出资,保证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原有股东的手中,进一步预防公司出现经营决策的僵局。

第三,满足股东对于自身以及长远利益的合理预期。

最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计,不仅保护原有股东利益,也间接保护着受让人利益,对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三方当事人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平衡作用。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主体我国新《公司法》第 72 条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从此法条得知,优先购买权的行权主体为其他股东。

但“其他股东”的界定在学界有较大的争议。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与默示表示同意的股东当然属于这一范围,那么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是否仍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浅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的本身, 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因此, 本文不涉及拍卖问 题中的优先 款的方 式只要没有 损害股 权所有人 的基本利 益, 的方式 则可 付款
权, 仅就有 限责任公 司股东基于 公司章程 的约定而享有 的股 东优 先购 买权 问题 作简要研 究 , 以期为对 司法 实践 中股东优 先购买权
的相关 问题 的解 析提 出有益建 议。 以不 用列入 同等条 件中去 。 ( ) 间务件 二 时
东的新股 优先 购买权 和股权 对外 转让 时其他 股东 的优先购 买权 实生活 中, 了照顾 各方面 的利益 , 为 同时参照相 关法律 的规定 。 .
的规定 由强制性 规范修 改为任意性 规范 , 因此现 阶段股 东优先9
究竟什 么时候 能够 行使优 先购买权 。 第一 , 一定要 股权所有
目前产权交 易市 场上对 于 怎样行使 股东优 先购 买权 的意 见 者有变 卖股权 意愿之 后 , 果股权所 有者没 有 出让 意图 , 如 则股 东
大多不 尽相 同,有 的人认 为可 以对 优先 购买权 进 行无条件 的行 优 先购 买权不成 立 。 第二 , 当股权 所有人 与第三 方没有 达成股权 使, 有人认为对优 先购 买权 进行部分 行使 , 或不 能部 分行使, 但是 交 易协议 时 , 果股东有 购买 意图 , 如 则可 以直接 与股权 所有人签
股 东优先 购买权 是一种法 律授 权性权 利 。 在这里 , 值得注 意 复 的, 为 同意转让 。其他 股东 半数 以上 不 同意转 让 的, 同意 视 不 的是随着现 行《 司法》 公 价值取 向的变化 , 对有限责任 公司原有 股 的股 东应 当购买该 转让 的股权 ; 购买 的, 不 视为 同意转让 。在现
也有 的人认 为, 东不可 以行使优 先购 买权。 股 因为普遍 认 识上 的 订 协议 即可 。如果股 权所 有人 与第三 方 已经 达成股 权交 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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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股东优先购买权部分行使问题探讨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72 条在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基础上,又规定了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时的处理原则,同时,授权公司可通过制定章程可对股权转让作以限制。

但是,若一股东向某非股东第三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对该转让股权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现行《公司法》对此未做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股东是否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视股权转让时出让方的转让意向而定。

一、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的争议
就股东对转让的股权可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主要观点有以下两种:
(一)肯定说
按照肯定说的论调,股东是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理由在于:首先,我国《公司法》第 72 条明确规定了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并未对是否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予以释明。

此观点认为,既然没有法律上的明文禁止规定,限制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认定为允许部分行使该权利。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与人合性的双重特性,从保护其资合性的角度讲,允许股权的部分转让有利于股权的流通;从保护其人合性的角度讲,优先购买权的本质意义即在于实现公司原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维护公司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而立法从这其中体现的另一点就是原始股东拥有了是否接受新股东的选择权,即是否行使优先
购买权。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无到有、经营发展,是公司原始股东不断付出、累积的成果,股东通过其所持有的股权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实现其投资的期待利益,而立法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恰恰是考虑到了公司原始股东的利益优先问题。

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过程中,受让股东也要考虑到自身的资金、控股等情况,如果该股东仅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能达到其预期目的,那么从经营效益角度讲,他就没有必要全部受让股权。

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立法者本意是允许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再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允许部分出让的,这说明股权本身并不是一体不可分割的,也就是说可以部分出让即可以部分受让,那么优先购买权当然可以部分行使。

优先购买权的意义就在于保护原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处于优先地位,与为取得公司控制权的第三方的利益相比,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顺位在先。

(二)否定说
持此观点者认为,股东不能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理由在于:首先,在公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股权受让方为取得公司控制权而同意受让股权的情况,这时,股权转让的标的物已经变为随特定比例股权而存在的公司控制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标的物的性质是不可分的。

其次,当原定受让方因公司其他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无法取得公司控制权时,若原定受让方拒绝受让剩余股权,出让的股东是否有权利要求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受让该剩余股权,也就是说该股东是否有剩余股权的强制收购义务。

假若
出让方无权要求该股东受让剩余股权,那么由于该股东主张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就会导致股权转让无法进行,这时,如果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坚持要求退出公司,就可能使公司面临清算、解散,使公司陷入僵局,不利于商业秩序的稳定。

再次,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只购买部分股权而导致第三人不再愿意购买该转让股权,则出让方可以拒绝其优先购买权。

此时,优先购买权形同虚设,这违反了公司中有关“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规定。

二、优先购买权可以部分行使
公司法属于私法,与民法不同之处在于公司法中大半为强制性规定。

对于公司而言,公司章程是体现了公司的意思自治性,维护的是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是公司、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则。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有机结合,在保障公司组织和活动的规范性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依据其效力不同,可分为任意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公司法》强制规定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从法理角度讲,如果章程不记载或者记载违法,则该章程无效。

而章程无效的直接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公司的设立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就其性质来讲,《公司法》中关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法律规定,属于授权性的法律规范。

这些事项记载与否,不会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

但是事项一旦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上,只要该事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就具有约束力。

当然,未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不生效。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 72 条第 3 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该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优先购买权是以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为标的,二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同等条件”。

该条第2款已明确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这一要件。

就股东同意的问题,该款规定了表决同意和推定同意两个原则;就股东转让的股权问题,该条第1款作出规定,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决定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

因此,笔者认为,转让股权的股东(即出让方)当然有权决定其拟转让的股权是否可以分割转让。

如果出让方决定其拟转让的股权可以分割转让,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公司股东当然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理,如果出让方决定其拟转让的股权不能分割转让,则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也不能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简单说,股东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的前提条件是作为出让方的股东同意分割转让其拟转让的股权。

(作者单位: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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