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日常生活(十七)继承出新规了
十三种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法是规范财产继承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旨在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我国,继承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一部分,共有十三种继承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这十三种继承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些规定。
二、法定继承1. 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 继承份额: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是,根据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4. 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遗嘱继承1. 遗嘱的效力: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其财产所作的处分,具有法律效力。
2. 遗嘱的形式: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等,也具有法律效力。
3. 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遗嘱。
但撤销或变更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 遗嘱的执行:遗嘱应当依法执行。
遗嘱执行人应当尊重遗嘱人的意愿,妥善处理遗产。
四、遗赠1. 遗赠的定义:遗赠是指遗嘱人将其财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
2. 遗赠的有效条件:遗赠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遗赠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财产权利等。
3. 遗赠的效力:遗赠具有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应当依法取得遗产。
五、代位继承1. 代位继承的定义: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 代位继承的条件: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具有继承权。
3. 代位继承的效力:代位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与被继承人子女的权利相同。
六、转继承1. 转继承的定义: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2. 转继承的条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分割。
民法典继承编电子版全文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法定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 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 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定继承⼈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是什么 法定继承是指,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可参加继承的继承⼈、继承⼈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那么,我国民法典对于法定继承⼈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是什么?店铺⼩编带你来看看相关的知识。
⼀、民法典的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由第⼀顺序继承⼈开始继承,没有第⼀顺位继承⼈的,再由第⼆顺位继承⼈继承。
详细见下: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七条【法定继承⼈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顺序:配偶、⼦⼥、⽗母; (⼆)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
本编所称⼦⼥,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本编所称⽗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嘱继承可以指定任何⼈吗 被继承⼈可以指定任何⾃然⼈成为遗嘱继承⼈,也可以指定国家或者法⼈。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三⼗三条【遗嘱处分个⼈财产】⾃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遗嘱处分个⼈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
⾃然⼈可以⽴遗嘱将个⼈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中的⼀⼈或者数⼈继承。
⾃然⼈可以⽴遗嘱将个⼈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组织、个⼈。
⾃然⼈可以依法设⽴遗嘱信托。
所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种继承⽅式。
由于这种继承中是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法律效⼒的,故⼜称⽆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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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系列:《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新规定

普法系列:《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新规定1、设立继承宽恕制度继承中的宽恕制度,是指当继承人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丧失继承权时,因得到被继承人的原谅而又恢复继承权。
依《继承法》第7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前两款因为涉及刑事犯罪,且情节更加恶劣,故不适用宽宥制度,司法实践中只有后两款适用。
《民法典》第1125条在保留上述四种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增添一种情形即“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同时,特别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确立继承中的宽恕制度,填补了此项立法的空白。
宽恕制度,其实就是给继承人犯错后一个悔改的机会。
尤其在独生子女家庭比较普遍的情况下,缺少继承宽恕制度,既剥夺了作为继承人的子女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有悖于作为被继承人的父母的真实意愿。
因此,只要被继承人原谅了继承人,则适用宽恕制度,不再当然地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
这是在继承领域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2、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权被限定在晚辈直系血亲范围内。
《民法典》第1128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扩大了代位继承权主体范围。
此扩大,不是指第一顺位、第二顺位上范围的变化,而是仅指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部分。
3、确认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效力并明确要件《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五种遗嘱方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继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It is not difficult to make a decision, but the hard part is to put it into action and stick to it to the en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继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导读:继承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有关规定,其中明确对于公民的相关继承情况进行了认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订立遗嘱来处分遗产,也可以由法院继承处分财产。
一、继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继承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有关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民法典》对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最新遗嘱继承的规定)

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最新遗嘱继承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去世以后,继承人是可以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的,在今年房产继承有没有出相关新规呢?房产继承的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呢?2023年新出台的房产继承新规(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
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
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
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
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最新遗嘱继承的规定)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最新遗嘱继承的规定)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
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相关法律依据: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独生子女继承遗产新规

民法典独生子女继承遗产新规近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独生子女继承遗产的新规备受关注。
这一新规的实施,对于独生子女及其家庭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民法典中关于独生子女继承遗产的新规。
一、新规的背景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高度重视家庭的国家,而家庭的核心是夫妻和子女。
在我国,独生子女是家庭中的“独苗”,其地位和权益备受保护。
然而,在传统的继承制度中,独生子女的权益却受到了限制。
例如,在父母双亡后,独生子女继承遗产的份额只有其他兄弟姐妹的一半,这对于独生子女及其家庭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民法典对于独生子女继承遗产的新规的实施,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二、新规的内容1. 独生子女继承遗产份额增加民法典规定,在父母双亡后,独生子女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与其他兄弟姐妹平等,即独生子女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为全部遗产的一半。
这一规定明确了独生子女的继承权益,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2. 独生子女的继承权益得到强化民法典规定,独生子女对于父母的财产享有优先继承权。
也就是说,在父母双亡后,独生子女优先继承父母的财产。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独生子女的继承权益,确保了其合法权益。
3. 对于独生子女的保护得到加强民法典规定,独生子女在父母生前,有权要求其父母为其继承财产。
这一规定保障了独生子女在父母有生之年的合法权益,为其未来的继承权益提供了保障。
三、新规的影响1. 独生子女的继承权益得到保障新规的实施,明确了独生子女的继承权益,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这对于独生子女及其家庭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2. 家庭和睦关系得到维护在传统的继承制度中,独生子女继承遗产的份额只有其他兄弟姐妹的一半,容易引发家庭的纷争和矛盾。
而新规的实施,能够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维护了家庭和睦关系。
3. 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促进新规的实施,使得独生子女在继承遗产方面,享有与其他兄弟姐妹平等的权利。
这不仅是对独生子女权益的保障,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
民法典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顺序

民法典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顺序通常,在实际生活中,最常见的继承方式就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如果没有遗嘱的就适用法定继承。
那么民法典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顺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典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顺序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
《民法典》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
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
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二、房屋遗产继承顺序首先有个继承的条件,继承人死后,继承才可发生,然后,继承人必须是合法继承人,也就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
遗产必须是这个被继承人活着的时候他的个人所有财产,这是继承的所有必须的条件。
继承根据法定继承有遗嘱的继承,要根据遗嘱继承,如果是有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要根据协议去弄。
被继承人生前有立下遗嘱的,或者曾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的,再他死后要优先他的遗嘱以及协议的内容,来按要求的处理他的遗产,如果是没有的就可以直接根据法定继承来处理。
那么什么是法定继承人?法律是有规定这个法定继承人的,因此继承的时候是有顺序的和继承份额的规定的。
法定继承人有他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父母、组/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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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日常生活(十七)继承出新规了 新规1 增加继承“宽恕制度”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案例】小张不孝顺父母,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父母在立遗嘱时并未将小张列为继承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张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过自新,尽心照顾父母,父母决定原谅小张,那么小张能否重新被列为继承人呢? 意义:此次民法典继承编的一个突出特色,就是设立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宽恕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宽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中已得到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效果也很好,这一制度实际上是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规则设计。 新规2 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案例】张某父母育有三名子女,2013年父亲去世,未立遗嘱,2015年母亲去世前,在两位好友的见证下,以录像方式立下遗嘱,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间张某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一套房产留给张某,存款12万元则留给张某的两个姐姐。张某的两个姐姐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并非有效遗嘱,父母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 意义: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此次作出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新规3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案例】李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于是老两口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这份遗嘱有效吗? 意义:《民法典》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 新规4 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案例】经营海鲜生意的王先生突遭车祸身亡,其遗产包括存放在仓库里的数吨高档海鲜。在处理王先生后事期间,其父母和妻子就遗产划分产生分歧,仓库内的海鲜无人管理,腐烂大半,损失惨重。 意义: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富起来,其去世后留下的遗产类型、数量都有明显增加的趋势。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从而让遗产继承更加顺畅地进行,同时有效解决以往在继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争端。 附:《民法典》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