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文章转载的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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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版权侵权案例

2018年版权侵权案例

随着大家版权意识的提升,诉诸法院的版权案例更多起来,如同人作品、点校稿件、网络大电影、短视频、喷泉表演等备受关注的版权案件,更是被定义为全国首例,其司法审判的释解,更具指导及现实意义。

以下这些版权侵权案件为侵权者敲响警钟。

1、《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侵权转载案2015年6月起,今日头条未获《现代快报》授权,就转发了有《现代快报》记者署名的文章。

同年9月,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今日头条所属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18年10月,案件终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字节跳动公司因未经授权转载《现代快报》4篇文章,须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另需赔偿《现代快报》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

历时3年,最终,这起互联网侵权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案件于今年尘埃落定,也为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的互联网平台敲响了警钟。

【专家点评】该案是目前网络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例。

长期以来,很多人缺乏著作权意识,常常混淆纯粹“时事新闻”与《著作权法》意义上“新闻报道”作品的区别。

该案的判决对于如何区分新闻报道和作品提供了很好的案例,对于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等新媒体从业者都有深远的教育意义。

另外,之所以判赔金额引人关注,实际上法院也综合考量了《现代快报》与今日头条的影响力,并通过带有一定“惩罚性”因素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除此之外,该案的判决同样也有利于规范同业竞争,规范不同媒体之间的竞争关系。

这也充分说明了司法部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之大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之高。

2、擅自安装软件,两家公司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赔偿2405万元2018年5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电动车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达索公司CATIA V5 R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

一个多月后,另一起案件一审落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CATIA V5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5万元。

对网络转载侵犯名誉权的法律思考——以心性网转载文章侵权纠纷案为例

对网络转载侵犯名誉权的法律思考——以心性网转载文章侵权纠纷案为例
涉报 道 引发 的纠 纷 只能 发生 于 张某 与 文法 报社 之 间 ,而 与 决定性 因素 。 心性 公 司无 关 。 因此 ,心性 公 司 因与题 述 案件 没 有直 接 利
笔者 认 为 ,互 联 网站 对 其 登 载 的新 闻 负有 的 审查 核
害关 系 ,不应 当是题 述 案件 的合格 被告 。张某 与 文法 报社 实的 义务 包 括两 种情 况 ,一 种 是直 接 的 审查 核实 义务 ,另 之 间 的 纠纷 已经 法 院判 决 ,张 某现 再 以 同一事 实 和理 由提
对计算机网络转载涉及名誉权侵犯的问题未有明确规定,
在 处理这 类 案件 的司 法实 践 中较难 找到 直接 的法 律依 据 。
2 0 年 4 1 日,文 法 报刊 登 了该 报记 者 写 的一 篇 报 05 月 8
道 八旬老太无辜招殴打) ),该篇报道谴责张某无故殴打
省 市人 。心性 网随 后 不久 转 载 了该 … 鉴于 这 类 案件 的特 殊性 和 网 络名 誉侵 权 现象 的进 一 步发 八旬 老 太 。 张某 系 A B 05 0 展 ,笔者 以近年 来承 办 的一起 计算机 网络转 载文 章侵 犯名 篇报 道 。20 年 l月 ,张某起 诉文 法报 社 ,认为 文法 报 的 誉权 纠纷 案为例 ,作一 些法律 上的探 讨 。 具体 案情 大致如 下 :某 网络科 技有 限公 司 ( 下称 “ 心 报道 侵犯 了 自己的名誉 权 。法 院受理 后 进行 了审理 ,判决 认定 文法 报社 的侵 权行 为成 立 。法 院判 决后 文法 报社 履行 了判 决 所 载相 关 义务 。2 0 年2 ,张 某 以心性 网转 载 的 07 月 报道 八 旬老 太 无辜招 殴 打 侵犯 其名 誉权 为 由 ,向法 院

晚清报刊摘录转载的实践与中国现代版权制度的建立

晚清报刊摘录转载的实践与中国现代版权制度的建立

晚清报刊摘录转载的实践与中国现代版权制度的建立张天星【摘要】摘录转载的引入与普遍实践促进了晚清书刊编辑出版的繁荣,在实践中,出版人及作家发现摘录转载报载文字侵犯了他们的利益,他们于是对报载特定内容的版权保护意识和要求逐渐增强,"不许转载"的呼吁和申明开始在晚清报界流行并成为行业规则,随后获得法律保护.晚清报刊摘录转载的实践促进了报刊文字版权保护的科学化、规范化,为中国现代报刊文字的版权保护行规法令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晚清报刊摘录转载的普及和规范化是认识中国现代版权意识和制度产生和建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视角.【期刊名称】《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24)001【总页数】5页(P100-104)【关键词】晚清报刊;摘录转载;现代版权制度【作者】张天星【作者单位】台州学院,中文系,浙江,临海,317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239.29中国古代版权观念虽萌发较早,其发展方向却不是近现代的版权制度,概言之,中国古代版权保护多是坊贾或政府发起,他们保护自己的出版权或垄断权,而不是作家著作权。

因此,古代版权观念近现代转型的重要标志就是作家著作权保护意识和制度的产生或建立。

在中国近现代版权制度建立的过程中,西方版权观念的输入固然起过重要作用,但晚清报刊编辑实践所起的作用亦不容忽视,晚清报刊编辑们或引入西方版权知识、办报经验,或纠正偏颇、建立行业规则,或申明存案、争取法规保护。

本文即以摘录转载的实践为视角来钩沉晚清报刊摘录转载如何被规范化以及在现代版权制度建立中所起的具体作用。

摘录转载是指从书报上抄录文字和刊登其他报刊上已经发表过的作品。

摘录转载中外文报刊上的讯息,不需许可,无需付费,成为晚清报界、尤其是上海报界能够维持发展的优势,“上海报纸,于不受政治暴力之外,尤得一大助力,则取材于本埠外报是也。

”较长一段时间里,“华报所得紧要消息,十八九均自外报译录。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的区别-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的区别-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的区别?著作权中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时是有区别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方法中的一种常用的方式,著作权法定许可是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那么,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的区别是什么?现在就跟着我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着作权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二者的区别就是:1、引用的范围不同,合理使用只是少量使用,而法定许可比例要大一些;2、合理使用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可以包括未发表的作品;3、合理使用一般是非复制使用,而法定许可却可以出版、发行;4、合理使用不需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必须;5、合理使用不需在着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使用的前提下进行,而法定许可必须。

二者的相同点是使用他人作品不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使用时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侵犯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类型有哪些法定许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规定了以下5种法定许可:1、出版教材的法定许可。

即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推荐阅读:著作权限制规定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此项规定同时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即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权法案例

著作权法案例

著作权案例分析题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一2010年11月,李某创作了一篇散文在A杂志上发表,好评如潮。

一个月后,该篇散文被B报全文转载,B报社随后以其转载稿费标准通过邮局向李某寄出了稿费。

2011年3月,刘某将李某在A杂志上发表的散文收入自己主编的散文集《散文佳作欣赏》在C出版社出版。

D网站于2011年4月将上述散文集全文上载。

李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 控告刘某、C出版社和D网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问:(1)B报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⑵刘某和C出版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⑶D网站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答:(1)否。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是。

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按照规定或约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否则即是侵犯他人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出版改编、翻译、汇编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是。

D网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其散文上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二)宏达公司举行成立五周年庆典,几十位画家、书法家到会泼墨作画、挥毫题词表示祝贺,留下了近百幅书画作品赠与宏达公司。

会后宏达公司首先将这些字画作品陈列展览了三十天;然后结集正式出版了纪念画册,定价88 元,发行3000 册;随后再将纪念画册放在其网站上供人浏览。

部分画家、书法家知悉上述情况后指责宏达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宏达公司认为,这近百幅书画作品都已明确赠与该公司,因此其上述陈列展览、出版发行和网络传播活动不构成侵权。

问:(1)宏达公司陈列展览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为什么?(2)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出版发行纪念画册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为什么?(3)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组成的纪念画册上网传播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理由何在?答:《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12.09•【字号】京高法发字[1995]192号•【施行日期】1996.12.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字[1995]192号)一般规定1、如何认定作品的独创性?答: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独创性也称原创作或初创作,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

判断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应看作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作品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即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

作品的独创性也不要求作品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即使该作品与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也具备独创性。

2、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保护的是什么?答: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或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

其次,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或表现不仅指文字、图形等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亦受著作权法保护;当这种表达是公知的,或者是惟一的形式时,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作品中人物的称谓是否有著作权?答:作品必须表达一定的思想、情感,传达一定的信息。

简单的某一个人物的称谓如果没有其他材料配合,是难于表达出什么思想、情感,传达出信息的,人们也难于看出它所包含的意义,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宜作为作品给予保护。

但是,人物的称谓具有独创性的,则可以构成作品,产生著作权。

4、如何认定“作品创作完成”?答: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所谓“作品创作完成”,不仅仅指整部作品的创作已全部完工,还指作品的局部的创作完工,只要作者的某一思想或某一构思已经完整地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了,即使这只是他全部构思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是非主要的组成部分),也应视为作品在一定阶段上的完成。

日报社报纸质量管理基本规定

日报社报纸质量管理基本规定

邯郸日报社关于报纸(刊)质量管理的基本规定(党组审议稿)为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阵地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报纸(期刊)的质量,加强新闻报道的内容审查和责任追究,特重申如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部门有关条例、规章以及省、市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政策报纸(刊)不得刊载含有下列内容的新闻:(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五)宣扬邪教、封建迷信;(六)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利或者教唆犯罪;(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严格执行《出版管理条例》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遵守出版纪律,做到守土有则,不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所禁止的内容。

对违反规定发表内容和出版错误政治观点的文章、作品的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印刷业管理条例》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坚决禁止在新闻中出现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内容,避免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

四、严格执行《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实施报刊三审制度,设立相应的审读机构,安排专职、兼职及聘用人员承担报刊审读工作,并实行报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不断提高审读质量和水平。

五、严格执行稿件审查报批制度。

报纸(刊)发表或者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民族宗教、外交、军事、保密等内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报纸(刊)发表重要新闻、报道重大事件,应当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发表领导未曾公开的重要讲话,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意见;时政稿件按有关要求执行。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公共场所艺术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 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 进行再使用,不构成侵权。
思考:
• 如果甲将位于A地的雕塑复制到平面载体上, 其能否以此复印件在B地建造相同的雕塑?
第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 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注意:包括通过网络向中国境内的少数民 族提供。 第十二,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转换性使用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第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 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立法目的:保障公民对时事新闻的知情权, 从而允许进行新闻报道时附带性地复制或 广播作品。
第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 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作者声 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各国的概况
(1)日本对于著作权的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 和强制许可
(2)美国对著作权的限制也规定了:合理使 用及强制许可
(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法 定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
国际公约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都允许成员国对“专有权利”规定限制和 例外,但都有前提。
第一,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而不加注说明、 评价,只是简单的复制,不能视为合理使 用;
第二,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得出于有损于原 作价值或销售市场的营利动机和目的; 第三,合理使用限于对他人作品材料的使 用,而不是使用他人创作中的构思、风格 和结构; 第四,对不同的作品应有不同的合理使用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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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学术界和报刊界,人们在评价文章和报纸、期刊的水平时,经常把“转载率”作为一
个重要标准。这种做法即使不是我国所独有,也是在世界上少见的。在许多国家,除报刊上
的时事文章外,转载现象并不多见。这个差异,缘于我国著作权法与外国著作权法关于报刊
文章专有使用权的规定有很大不同。 对于报刊文章的专有使用权,外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可大致分为三种模式。(1)报刊社是否获得以及获得多长时间的专有使用权,由文章作者和
报刊社约定,著作权法不作导向性规定。作者如果没有授予报刊社专有使用权,他可以把文
章再给其他报刊使用。而如果作者授予报刊社专有使用权,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再把文章给
其他报刊使用。如果双方订立的是许可使用合同,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在规定的
期限内,都无权不经对方同意而把文章给其他报刊使用。但如果作者把专有使用权转让给报
刊社,那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刊可以把文章给另一报刊使用,无须经作者同意。(2)明确
规定在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报刊社对文章享有一定期限(一般是一年)的专有使用权。
例如德国著作权法。(3)明确规定在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作者有权将刊载于报刊的文章
交其他报刊使用。例如意大利著作权法。所以,在多数国家,转载报刊文章,不是需要经过
作者同意,就是需要报刊社同意。 我国著作权法则独出心裁。它规定:“作品刊登后,除
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
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个转摘条款的内容,在法理上属于一种法定许可,规定了一
种准自由转载制度。它的特点是:(1)文章在一家报刊发表后,其他报刊无须作者同意就可
以转载,除非作者在发表文章时附带声明不得转载。(2)转载文章必须按法定标准向作者支
付报酬。(3)转载文章与首发报刊没有关系。这个规定的初衷可能是为了促进作品的传播,
方便读者,并能让作者从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但它对作者的权利不够尊重,对首发报刊
的利益更是完全忽视。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首发报刊、转载报刊三者关系时,显失公平。
第一,对作者来说,弊大于利。(1)如何处置、使用自己的作品,是作者的权利。归根结蒂,
转载权属于作者。对作者的转载权,除因重大的公共利益,不应剥夺和限制。虽然大多数作
者都希望自己的文章被更多的人看到,但这不意味着转载权对他没有任何意义。即使他愿意
文章被转载,也会对转载报刊加以选择,不让自己的文章出现在不入流的报刊上。何况作者
们也不都希望自己的文章被转载。有的作者在文章发表后,可能会发现文章存在缺陷,这时
他不会希望自己的文章被广泛传播。但由于他没有在文章发表时附带声明不得转载,他只好
眼睁睁地看着文章被扩散,造成不良影响。(2)看起来,“声明不得转载”是作者的权利,但
实际上,“声明不得转载”是著作权法强加给作者的义务。否则著作权法应当规定,只有作者
声明可以转载的才可以转载。作者甚至有可能不知道还有“声明不得转载”这件事。在现实
中,期刊文章作者自主声明不得转载的情况极为少见。(3)根据著作权法的转载条款,虽然
从理论上说作者可以获得转载报酬,但报酬的标准是法定的,不容商量,这等于是剥夺了作
者通过许可转载获得更高报酬的权利。(4)作者也并不一定能够因文章被转载而获得经济利
益。转载文章如果可以不经过作者许可,可能导致转载报刊不知道作者联系地址,进而导致
无法直接向作者支付报酬。为此,国家版权局不得不设立了“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不
过如果联系地址不明,且作者不主动来查询,报酬仍然无法转交。即使作者从“中心”获得
报酬,也是被“中心”扣除10%的报酬。自“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运转以来,转载报
酬的收转情况一直不理想。许多报刊转载文章后,为图省事,不积极寻找作者,而把责任推
给“中心”;或者不向中心转送转载报酬,而这种情况如果作者不举,便无人理会。另一方面,
“中心”收到的报酬,也有很大部分因联系地址不明而无法交到作者手里。总之,说穿了,
绕开作者转载文章,一是怕作者不同意,二是怕作者所要高价,三是怕麻烦。其中根本没有
为作者利益考虑的意思。 第二,对首发报刊来说,有弊无利。一篇文章在报刊发表,需
要经过一段过程,报刊社要有不少人力、财力上的投入。报刊社只有不断推出新的独家文章,
才可以吸引读者,扩大报刊的发行量,争取较大的收益,使报刊生存下去。但由于著作权法
允许随意转摘,独家文章可以很快就被其他报刊转载。面对不公平的竞争,许多报刊的发行
量一再减少。没有广告收入的学术期刊更是深受其害,有的甚至难以为继。著作权法转载条
款有明显的导向作用,它鼓励报刊转载,却不鼓励报刊对新作品的发掘,而不鼓励报刊对新
作品的发掘,也就是不鼓励新作品的创作。 第三,对转载报刊来说,暴利无弊。与作者、
首发报刊两方相比,转载类报刊是最大的赢家。著作权法保证它们可以通过较小的投入获得
很大的收益。著作权法甚至还很体谅地免去了它们直接向作者支付报酬的义务。它们既可以
不理睬作者,也可以不理睬首发报刊。由于它们集其他报刊之精华,发行自然不成问题。而
且,在我国现行报刊审批体制下,转载类报刊具有事实上的垄断地位,过得十分惬意。 自
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以来,对转摘条款的批评一直存在。1992年,在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
后,鉴于转摘条款与国际通行做法的冲突,国务院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其
中规定:“报刊转载外国作品,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在同时,转载国内作品,
仍适用著作权法的转摘条款。这造成了我国著作权法对国人的保护水平低于外国人的荒唐局
面。更令人遗憾的是,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在2001年做了修订,但在转载的问题上依然故我。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报刊被迫采取了针对性的自救措施。例如,包括《法学研究》在内的一
些著名法学期刊,在作者自愿的前提下,从作者那里取得一年的专有使用权,并在每一期都
刊登启事,声明转载须经编辑部的书面许可。这一措施的法律效力,虽然在法理上还有探讨
之处,但实际效果不错,阻止了那些转摘类报刊的肆意转载。 为使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
著作权,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有必要对转摘条款加以修改,重新协调作者、首发报刊、转摘报刊三方的关系。当然,这种
修改不能脱离我国国情。鉴于转载和摘编对作者、报刊社的影响不同,同时考虑到报纸和期
刊的经营状况不同,建议著作权法将转载与摘编、报纸与期刊区别对待:第一,保留关于摘
编和报纸转载的规定;第二,规定作者可以授予期刊一定期限(最长一年)的专有出版权;
第三,规定转载期刊作品须经著作权人(作者或者期刊)许可。 同时,本文开头提到的
那种“转载率”之说,也应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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