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6]462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6.12.29【实施日期】2006.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462号2006年12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200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行为,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采购的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必须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内财购函〔2020〕63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平等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保证市场环境公平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要求,对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行了专项清理和整治,保障了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同时也为政府采购当事人营造了一个风清气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另据统计,自2019年9月1日到2020年7月2日,全区9个盟市共发生“零”预算采购项目323个,涉及466包明细。
对新发生的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和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则制度的行为,及时予以清理和整改,严禁采购公告中对供应商提出无政策依据的限制性条款,如以资质条件、地域限制或注册资本等不合理的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性待遇。
请涉及到的盟市及时进行清理并进行整改(详细名单见附件)。
二、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保证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落实到位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核心,是制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公开采购信息等环节的第一责任人。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第七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 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法律规章,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
评委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寻求招标文件以外的其它依据。
1.5评委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5.1审查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1.5.2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等有关事项作出澄清;1.5.3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投标人;1.5.4向采购人、采购执行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1.5.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 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投标人或者中标投标人的评标方法。
3. 评标程序3.1投标文件初审。
投标文件初审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进行,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3.1.1 资格性审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无论招标文件是否作出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均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行业强制性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性审查。
资格评审标准如下:备注: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资格评审标准)3.1.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7】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27•【字号】内财办[2006]465号•【施行日期】200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办[2006]465号)厅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厅属事业单位:为了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作用,现将《内蒙古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财政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财政部有关加强财政专项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和自治区政府印发的《自治区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
财政投资项目的选定、预算指标的建立(下达)、专项资金的拨付都必须在评审的基础上,即出具评审报告后实施。
第四条评审结论(报告)只作为财政投资管理的技术性依据。
财政部门作为投资主体,有权对其做出合理调整或选择。
第五条财政专项支出的合理控制是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的原则;同时要预留不低于该项目预算额10%的资金,以备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提交后与建设单位清算。
第六条鉴于评审中心是财政厅直属机构,各业务处室不再以委托的形式,而以业务通知书的形式安排评审项目(评审业务通知书附后)。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必须做到“把握政策要原则、应用技术要科学、确认问题要客观”。
第二章评审业务的范围和内容第八条评审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科技三项支出、地质勘探支出;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行政执法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支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财购(2010)123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
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自治区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
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精神,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管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经对投标文件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后,只对具体投标资格和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三、招标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分因素、权值和评审内容,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和分值,确定加分减分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评审过程中必须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进行评审。
四、采购项目涉及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招标采购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标准,确定评审因素、分值和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等,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评审过程中必须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进行评审。
五、招标采购单位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分因素、权值和评审标准。
六、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评分因素、权值和评审内容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公布招标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

公布招标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分因素和所占权重建议值一、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纳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原那么上应将各部份分值权重设置在建议值范围内,整体上平稳。
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治理暂行方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钱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效劳的,价钱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
无法确信项目属于货物或效劳的,由采购人依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那么确信项目属性。
政务信息系统: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治理和效劳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置的运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效劳。
不论是政务系统仍是非政务系统,包括所有的政府采购范围内的信息系统项目都应当执行财政部《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治理暂行方法》。
2.评分因素和权重建议值投标报价(30分-60分,客观分)价钱扣除:投标人为小微企业的,且所投标的产品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那么给予该产品报价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钱参与评审。
参加投标的小微企业,应当依照《政府采购增进中小企业进展暂行方法》(财库〔2020〕181号)的规定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0〕300号)。
投标人为大型企业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小微企业,不然不适用本款规定。
依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牢狱企业进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增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本项目对牢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作为投标人所提供的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价钱给予6%的扣除。
所投小微(牢狱、残福)企业产品报价=所投小微(牢狱、残福)企业产品报价合计×(1-6%)同一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同一产品,小微、牢狱、残福企业产品价钱扣除优惠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制定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评标标准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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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货物项 目综合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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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政府采购货物项 目 < 综合评分法)
评分标准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
( 二)制定的评标标准应在财政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 的框架之内。财政部 ( ( 政府采购货
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令第 1号) 8 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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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财购(2010)123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
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自治区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
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精神,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管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经对投标文件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后,只对具体投标资格和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三、招标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分因素、权值和评审内容,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和分值,确定加分减分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评审过程中必须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进行评审。
四、采购项目涉及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招标采购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标准,确定评审因素、分值和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等,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评审过程中必须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进行评审。
五、招标采购单位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分因素、权值和评审标准。
六、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评分因素、权值和评审内容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