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四章 保险合同(下)【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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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章 保险制度【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章 保险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章 保险制度一、名词解释1.保险答:《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保险进行定义:①保险的法律定义。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保险关系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以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②保险的经济学定义。

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分摊意外损害的一种财务安排。

保险体现了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转移风险,保险人集中大量的同质风险,通过收取大量的保险费来补偿少量的意外损害。

保险以保险人为中介,多数人参加,分摊少数人的损失。

2.原保险答: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所确立的保险关系。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赔偿或给付责任。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①合同主体不同。

原保险合同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②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及其利益、责任和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原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的责任的一部分。

③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质,人寿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分摊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

3.再保险答: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关系。

《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分出业务的一方是原保险人,接受业务的一方是再保险人。

原保险人转让部分保险业务的动机是避免过度承担风险责任,目的是稳定经营。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三章 保险合同(上)【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三章 保险合同(上)【圣才出品】

第三章 保险合同(上)一、名词解释1.保险人答: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依法设立,专门经营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于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只限于保险公司。

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2.被保险人答: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如果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具有经济利益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保险的对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一般有两种情况: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这类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订立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就有效。

3.受益人答: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的概念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

①受益人的指定。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②受益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4.保险代理人答: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通常视为被代理的保险人的行为。

孙祁祥《保险学》(第4版)章节题库(保险合同(上) )【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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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合同(上)一、概念题1.保险代理人[广东商学院2013保险硕士]答: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2.定值保险合同[中央财大2012保险硕士]答:保险合同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在定值保险合同的场合,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

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①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因此理赔手续简便;②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由此避免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但定值保险合同也有明显的缺点,这主要表现在: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欺诈。

因此,定值保险合同的运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多数保险人不愿采用,有的国家甚至禁止使用这种合同方式。

3.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央财大2011保险硕士]答:不定值保险合同在合同中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

发生损失时,先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算出保障程度,再按照损失额的相应比例赔偿。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按照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由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即保险价值。

因为人身保险不能以价值来衡量,所以定值保险仅用于财产保险。

一般而言,定值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极不容易确定,例如,艺术品、书籍、矿物标本等,如果不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很容易引发纠纷。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一章 人寿保险【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一章 人寿保险【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人寿保险一、名词解释1.不可抗辩条款答: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保险合同订立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属于人寿保单中的一项条款。

人寿保险单要求投保人据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身体健康情况及其他影响决定是否承保的有关情况,如果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作不实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人寿保险合同大都是长期合同,所以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有时间限制的,时间过长的话,不易查清当时的告知是否属实,而且一旦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也不一定了解当时的告知情况。

因此,保险人一般只能在一至二年内能够以投保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保险合同,这个期间称为可抗辩或可争时期,超过这个时期即进入不可抗辩或不可争时期,保险人不得提出异议,即使投保人确有告之不实的情形,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仍有给付的义务。

2.不丧失价值条款答:不丧失价值条款指保险人在合理的范围内,允许投保人自由处理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种合同约定。

不丧失价值条款,又称为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除定期保险外,一般人寿保险单中都有此条款的规定。

一般人寿保险合同在缴付一定时期的保险费后都具有现金价值。

这种价值称为不没收价值或不没收给付。

当保险费交给保险人后,其中的一部分用于支付保险人的费用,大部分被积存用作责任准备金。

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也可以续投保而致使合同失效时,投保人仍然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因此称为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有权任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种现金价值,如保单贷款、抵交保险费或放弃保险单时领回现金。

3.宽限期条款答:宽限期条款又称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条款。

宽限期是指在人身保险单中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形下,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给予到期没有缴纳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一定时间的优惠,让其在宽限期内补交续期保险费。

孙祁祥《保险学》(第4版)课后习题(保险合同(下))【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4版)课后习题(保险合同(下))【圣才出品】

第四章保险合同(下)1.保险合同从开始订立到生效需经过哪些阶段?答:(1)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

保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即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

①要约亦称“提议”,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

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三个条件:要约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要约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保险合同通常由投保人提出。

②承诺是指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做出的意思表示。

做出承诺的人即为承诺人或受约人。

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它是由保险人做出的。

由于保险合同要约通常都是采用投保单形式的,而投保单又是保险人事先印就的,因此,当投保人按投保单所列事项逐一填好后,经保险人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将予以接受;经签章后,即做出承保后,保险合同随之成立。

(2)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也有许多保险合同约定,合同通常是在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即此时合同才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当然,投保人与保险人也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时,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

2.投保人有哪些义务?规定投保人负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对保险公司而言有什么好处?答:(1)投保人的义务①缴纳保费的义务。

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缴纳保费。

根据险种的不同,投保人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缴纳保费。

保险费通常以现金缴纳为原则,但经保险人同意,也可以票据或其他形式为之。

②通知义务。

投保人的通知义务主要有两个:一是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二是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③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考研真题精选-选择题与判断题【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考研真题精选-选择题与判断题【圣才出品】

考研真题精选一、选择题1.只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被称为(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8研]A.动态风险B.静态风险C.纯粹风险D.投机风险【答案】C【解析】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机会,投机风险既存在损失可能性也存在获利可能性;静态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者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风险,动态风险是指由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

2.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顺序不同,保险可分为(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8研]A.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B.原保险和再保险C.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D.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答案】B【解析】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对称,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负损失赔偿责任。

再保险简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后,原保险人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再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按比例分摊。

3.在下列选项中,为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而人寿保险合同中没有的内容是(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8研]A.保险期间B.保险金额C.保险价值D.保险免责条款【答案】C【解析】保险价值指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在财产保险中,以保险财产估价来核定保险价值。

而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不可用价值衡量,因此不存在保险价值。

4.可以作为保险学中的风险损失是以下哪一项( )。

[浙江工商大学2018研] A.车祸丧失胳膊B.固定资产折旧C.记忆力的衰退D.先天性心脏病【答案】A【解析】保险中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固定资产折旧、记忆力衰退都是不可避免的,先天性心脏病是先天就有,这三件事情的发生都是确定的,不属于保险学中的风险损失。

车祸中丧失胳膊具有不确定性,属于保险学中的风险损失。

5.在以下的保险中,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有( )。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考研真题精选-计算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考研真题精选-计算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圣才出品】

考研真题精选五、计算题1.甲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只保第三者责任险。

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甲车车辆损失2万元,伤一人,人身伤亡补偿费合计16万元;乙车车辆损失4万元,伤一人,人身伤亡补偿费合计10万元,车上货物损失12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70%,乙车负次要责任30%。

甲车承保公司和乙车承保公司各赔付多少?[山东大学2019研]答: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事故所负责任比例,故甲车承保公司和乙车承保公司各赔付的金额为:(1)甲车承保公司应赔偿的金额:(2+4+10+12)×70%=19.6(万元);(2)乙车承保公司应赔偿的金额:(2+16)×30%=5.4(万元)。

2.五岁幼童小宝某随父亲游泳时溺水身亡,小宝的父亲也因家人指责自杀身亡。

小宝的母亲吕女士与公婆不和,迫于生计,在办理完父子俩的丧事后改嫁他人。

由于小宝投保了学生平安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付60000元。

但吕女士和小宝祖父母在究竟谁能领取这笔保险金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

请计算吕女士、小宝的祖父各自可得到的保险金额,并说明原因。

[中国海洋大学2019研]答:吕女士可得到全部的保险金。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

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人。

通常受益人即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仅在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外的第三人,具有独立意义。

受益人一般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未指明的则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变更,应依法进行,并通知保险人。

在本案中,由于并未指明受益人,则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吕女士作为小宝的母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受益人则是吕女士。

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他人无权分享保险金。

因此吕女士可以获得全部60000元保险金,小宝的祖父母不能得到保险金。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七章 保险消费者【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七章 保险消费者【圣才出品】

第七章 保险消费者一、名词解释1.投保人答: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②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③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一般与被保险人是一致的。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可以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也可以以具有保险利益的家人或其他人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

2.保单所有人答:保单所有人是指在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机构。

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

保单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以下七种: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

3.被保险人答: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

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赔偿(在这里,房屋、汽车等财产为保险标的);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这里,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为保险标的);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障的人(在这里,民事赔偿损害责任为保险标的)。

4.受益人答: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即受益人是有资格享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但不负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人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

受益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只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生。

②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所有人不是一个人的话,则最终决定受益人的权利的应当是所有人而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单所有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受益人,也可以规定指定受益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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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合同(下)
一、名词解释
1.失效
答:失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由于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而使得保险合同失去效力。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未按规定的期限缴付保险费,则应缴而未缴保费之日起,保险合同自动失效。

如果保险合同中有关于宽限期的规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保险合同失效后,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不同,它失效后,只要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良好,如被保险人愿意继续参加保险,仍可在合同规定的时期内向保险人申请复效。

原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2.合同的解除
答: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或合同中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采取的单方行动。

行使解除权的法律效力,是合同双方负有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原状的义务。

由于解除合同,已多领的给付金应返还给对方,责任方对他方造成的损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解除如果是由于投保人不当行为所致,保险人无须返还保险费。

3.合同的复效
答: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合同的效力中止。

如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
效力由此中断。

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并非终止。

投保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提出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经保险人同意,合同的效力即可恢复,即合同复效。

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合同的终止
答: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订立后,虽然未发生保险事故,但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届满,则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自然终止。

这种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②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解除是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另一类原因。

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种。

③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

但在一定条件下,中途失效的合同经被保险人履约并为保险人所接受,还可以恢复效力。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在失效后都可以复效。

不能如期缴纳保险费而被中止的合同,其后果也可能不同。

④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5.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答: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内容用词模糊、有歧义,因而在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争议,由法院或仲裁人对争议内容或用词进行解释时所遵循的主要原则。

主要解释原则有:①文字解释原则;②意图解释原则;③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④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⑤补充解释
原则。

6.告知
答: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陈述。

告知是对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要求,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告知义务具有法定性、先合同性以及主动性三个方面的特点。

告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陈述。

对投保人来说,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①无限告知;②询问回答告知。

7.重要事实
答: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如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有关保险标的的详细情况、危险因素及变化情况、以往的损失赔付情况以及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绝承保的事实等。

8.保证
答: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

保证的内容属于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

保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①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②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9.确认保证
答:确认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确认保证是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做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作保证。

例如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当时健康状况良好,但不保证今后也一定如此。

10.承诺保证
答: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

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品;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时,保证家中无人时,门窗一定要关好、上锁等,这些都属于承诺保证。

11.明示保证
答:明示保证是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

明示保证以文字的规定为依据,是保证的重要形式。

明示保证又可分为认定事项保证和约定事项保证。

认定事项保证又叫确认保证,该类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约定事项保证又称为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未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的事项涉及现在和将来。

12.默示保证
答:默示保证是指并未在保单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默示保证无须保险合同中文字的表述,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在
与明示保证一样对被保险人具有约束力。

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应用较多,如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默示保证有:①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即船主在投保时,保证船舶的构造、设备、驾驶管理员等都符合安全标准,适合航行;②保险的船舶要按预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除非因躲避暴风雨或救助他人才允许改变航道;③保险的船舶保证不进行非法经营或运输违禁品等。

13.弃权
答: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权利,包括解约权和抗辩权。

尽管从概念上看,弃权的主体既可以是保险人,也可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但更多情况下是就保险人而言,该规定主要是用于约束保险人。

弃权一般因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生效力。

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

14.禁止反言
答: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例如,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即禁止保险人反言。

禁止反言以欺诈或者致人误解的行为为基础,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

1.简述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说明为什么保险合同的解释要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答:保险合同订立后,可能因种种原因使保险双方当事人及关系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有不同的理解以致双方发生争议。

(1)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解释原则
①文字解释原则,按照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
②意图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条款应遵循签约当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以当时的客观情况为出发点来解释;
③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④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⑤补充解释原则,合同内容有遗漏或者不完整,借助商业习惯、公平原则等对合同内容进行合理的补充解释。

(2)保险合同的解释要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因
①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由于保险合同一般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条款主要是格式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往往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保险人在条文的拟定上处于主动地位,被保险人则居于被动地位。

②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强
保险条款的专业性较强,有些保险专业术语一般人难以理解,因此,对保险条款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解释应有利于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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