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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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自变更之日起向将来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 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
一、保险合同转让的概念 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 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1、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 2、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二、保险合同转让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保险合同关系 须经双方当事人协议、 2、须经双方当事人协议、依法律直接规定发生 4、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 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 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 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复效的法律效果: 复效的法律效果: 中止期间仍计入保险期间,视为从未间断。 1、中止期间仍计入保险期间,视为从未间断。 特殊条款期间重新起算。 2、特殊条款期间重新起算。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合同, 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 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 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雇主对其雇员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所造成的伤亡、残疾、疾病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雇主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造成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残疾、疾病等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公司在本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以下事故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其雇员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雇员的人身伤亡、残疾、疾病等;2.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其雇员患有职业病;3. 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雇主责任。

第五条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 对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实际赔偿金额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2. 对于因职业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实际赔偿金额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3. 保险公司对于同一事故造成的雇员伤亡、残疾、疾病,按照实际赔偿金额承担一次赔偿责任,不得重复赔偿。

第三章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期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之日起,至约定的保险期满日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章保险费第八条保险费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由被保险人一次性支付。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终止第九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被保险人提交完整的投保资料;2. 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

第十条保险合同自保险单出具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期满后,被保险人如需继续投保,应当在保险期满前三十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并按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机动车安全行驶,维护交通秩序,避免因交通事故给第三者带来财产损失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依法从事保险业务,根据《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车主与保险人订立,受保险人为机动车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因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并行驶的机动车辆。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的第三者是指与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利害关系的除车主、驾驶人及乘车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人按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承担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负责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因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保险人有权向车主追偿。

第三章免赔除外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对第三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不具备有效驾驶证或者超过驾驶证的有效期限。

(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处于酒、醉、吸毒、无证驾驶或者疲劳驾驶状态。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明知车辆存在故障或缺陷而强行行驶。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故意制造事故。

(五)在保险期间,车主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车辆年检。

(六)损失属于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

第四章保险费和保险期间第十条保险费根据车型、车龄、驾驶人驾驶记录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为12个月。

第五章保险金额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100万人民币。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同一事故的第三者损失,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第六章保险理赔第十四条第三者受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指定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支付相应赔偿金。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六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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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止复效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 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 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 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保险法》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 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 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 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 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 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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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客运部门应按交通监理部门裁决意见,支付张某的家属 抚恤金、丧葬费共20500元。 2.两家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支付张某家属 83000元保险金。 3.张某家属共获得103500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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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2(田某) 1. 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无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 责任方获得多少赔偿金,都无法弥补其损失,不能认为有 额外获利。保险公司应在保额的限度内,依据残废程度给 付残疾保险金。 ⑴ 3000元×40%=1200元 (2)10000 ×40%=4000元 2.附加医疗保险承保的对象是支付发生意外事故的人所 花费的医疗费用,它是一种费用损失保险,实际上是财产 保险范畴,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得益。因此,田某所花的 医疗费用既然已从汽车方获得了足够的补偿,就不能以 “人身无价”的理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给付。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 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生存到保险期届满时,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河北省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河北省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一、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综述教职员工校 (园) 方责任保险是指学校的教职员工在校园内或者在处理学校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以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通常指:在学校工作中或者由学校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活动过程巾,教职员工由于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罹患职业病所致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者部份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凡在河北省范围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者彻底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明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它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方案的被保险人。

本方案所指教职员包括教师、实习教师、后勤员工、暂时工。

三、责任范围责任范围: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问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二)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管是否本人主责);(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四)在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五)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罹患职业病。

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允许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

四、扩展责任针对教育行业教师群体这个优质投保客户,在充分了解了教育部门要求和建议后,经过与承保公司的多次商议,在该项日的具体操作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扩展,扩展责任如下:(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因工外出期问,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现工作岗位后旧伤复发的。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范围与定义第一条保险合同的范围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各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饮料、化妆品、药品、电子产品等。

第二条定义1.产品责任:指由于产品瑕疵或不当使用而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2.保险期间:指具体享受保险保障的时间段,即保险生效日期至保险终止日期。

3.保险费: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

第二章保险责任与免除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1.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由于产品责任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保险人对损害进行调查定损。

3.保险人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第四条免除责任1.以下情况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或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或故意造成产品瑕疵。

第三章保险费与保险期间第五条保险费1.被保险人应根据所购产品的特征和风险大小,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2.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写明在保险合同中。

第六条保险期间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具体日期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写明在保险合同中。

2.如需延长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应提前向保险公司申请,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第四章保险事故处理第七条保险事故通知与处理1.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和证明材料。

2.保险公司将在收到事故通知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赔付事宜。

3.如保险事故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赔偿方式与金额1.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对经调查核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赔偿。

2.赔偿金额根据损失情况、赔偿比例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给受益人。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风险,依法采取商业保险形式,本条款制定。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的机动车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经双方订立后生效,投保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严格遵守保险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内,受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承担的险别包括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第六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法定赔偿责任。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受保险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责任排除第十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2.被保险人酒驾、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导致的事故;3.被保险人不按规定使用、维修、保养机动车;4.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部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损失部分;2.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的损失部分。

第四章索赔和理赔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将派出鉴定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在鉴定合法有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

第十五条如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有异议,被保险人可以在接到赔偿款项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06章-人身保险

第06章-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 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一种保险。
传统型人寿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
一、传统型人寿保险
(一)死亡保险
➢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 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 的保险。死亡保险所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家属 或依赖其生活的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能维持一 定的生活水平,避免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陷入 困境。
投资连接保险与万能寿险的比较
(1)基本模式
投资连结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个人投资账户
万能寿险 终身寿险+个人投资账户
(2)收益保障
无特约收益保障,主要看 必须设置最低保证利率 投资收益
(3)相关帐户
多个帐户可供选择
(4)保费保额
可以约定
(5)承担的风险不同 客户
无独立帐户,统一由保 险公司运作 随时可变
数额变更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原保单的保险期限
与保险责任保持不变。变更后,投保人无须再缴 纳保费。
✓ (3)将保单变更为展期保险。展期保险是将保单的
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据此变更原有 保单的保险期限,而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
任不变。
(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 指在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如果投保人没有 按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用保单积累的现 金价值垫缴保费,以维持合同的效力。
✓ (3)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须补缴失效期间未缴的保险费及 利息。
(七)自杀条款
➢ 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我国为2年) 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 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而超过这段时间之后,如果被保险人 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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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
第134页
一、 责任免除条款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有;
有8条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地震;
3、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
4、核子辐射和污染;
5、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物;
6、因保险财物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
7、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灾害或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8、恐怖袭击。

二、责任承担方式条款
(一)比例责任承担方式 参见第85页
(二)第一危险责任承担方式 参见第86页
(三)免责限度承担方式 参见第87页免赔额
(四)限额责任承担方式 参见第87页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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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复保险条款
参见第91页
1、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这是法定
义务。
2、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利用与不同保险人分别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谋取不
当利益。
重复保险责任分担的方式:
(一)比例责任分摊
(二)比例责任与优先承包兼顾分摊
(三)限额责任与连带责任兼顾分摊

四、共同保险条款
1、 共同保险原本是指有两方或多方联合提供的保险。
2、在财产保险中,共同保险的另一种含义是指,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一个特定的比例来共同分担免赔额以外的保单损失。在这种
情况下,被保险人被看成是保险标的的共同保险人,这是不足额保险情况下保险
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按比例分配损失的一种方法。
3、共同保险的概念源于海上保险。
4、我国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
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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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位求偿条款
参见第88页
1、代位求偿是指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赔偿金后,接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具有索
取补偿的权利。
2、代位求偿适用于所有构成损失补偿合同的险种。
3、代位求偿条款是保险合同赋予保险人所持有一项权利。

六、保证条款
参见第76页
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证是被保险人对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或是否履行某
项条件、或是否确认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的存在的一种承诺。
2、 保证可以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扩展条款
一、被保险人定义条款
1、被保险人可以是指名的被保险人及其法定代表。
2、目的是为了预防在被保险人死亡、精神错乱或破产情况下保险人拒绝赔偿的
情况发生。
3、法定代表有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接管理人等。

二、保护受押人权益条款
1、受押人通常是向抵押人发放购置房地产的贷款,以房地产作为抵押贷款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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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品,一旦作为担保品的房地产遭受损失,受押人可能得不到贷款的偿还。
2、保护受押人权益的办法有:
由受押人购买等同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险;
由 被保险人(抵押人)把保单转让给受押人等。

三、空房条款
其含义是当建筑物无人居住或违背占有连续超过一定天数后所发生的损失,
保险合同应予以除外不赔 的免责条款。
因为空置房,损失发生的概率会增加。
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1、 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寿保险合同订立起
满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交续期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
误告、漏告、隐瞒事实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2、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即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
3、 我国规定 参见第138页

二、宽限期条款
1、基本内容是:对分期付款的人寿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未能及时交付续期保
险费和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人将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通常是30天或60天。
在宽限期内保单有效。过了宽限期仍未缴费,保险人可以中止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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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宽限期是保险人给予投保人的一种优惠,目的是避免保险合同的非故意失效。
3、 我国规定;
见第139页。

三、 复效条款
1、复效条款基本内容;对于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
后失效,自失效之日起一定时期内,通常是2年,投保人可以向 保险人申请复
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保费和利息,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
2、我国规定:第139页

四、年龄误告条款
1、 基本内容: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人可以调整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按照投
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调整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如果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过了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解除合
同。
2、我国规定; 见139页,参见139页不可抗辩条款中2年的规定。

五、自杀条款
1、 自杀条款基本内容: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通常是2年,被保
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保险人的法定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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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
3、人身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只在以死亡为给付条款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出现。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将故意自杀身亡列为责任免除。
4、 我国规定: 第140页

六、贷款条款
1、贷款条款又称保单质押条款 ,其含义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后,投
保人可以以保单为质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轶保单累计的现金价值为
限。
2、 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总额,如果在归还本息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或退保,保
险人从保险金中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 给付;如果贷款本息达到保单现金价
值数额是,保险合同终止。
3、本条款的原因:
因人寿保险具有长期性,投保人一旦急需资金就办理退保对投保人有损失;
对保险人也有损失。
为了提高寿险保险单的使用价值,为投保人提供方便,为保险人保留客户,
在人寿险合同,尤其是两全险、终身险中列入了此条款。

七、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1、 基本内容: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2年)后,如果投保人过了宽限期仍
未缴纳保险费,保险人自动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在这期间发生保险事
故,保险人应从支付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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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垫缴的保险费和利息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
3、目的是,是为了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
4、 适用于期缴的定期寿险、终生险、两全险。
5、 条件是合同中列有此条款,投保人没有异议,保单中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

八、不丧失的现金价值条款
1、 基本内容:除定期寿险以外的长期寿险,在保险合同生效满2年后,投保
人所缴保费累积成现金价值,并随时间不断增加。这部分现金价值归保单持有人
所有,不会因保险合同终止而丧失,投保人可以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处理这部
分现金价值。
2、我国规定:
见 第140页

九、 保单转让条款
1、 由于人寿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对其拥有所有权,在合法、不侵犯
受益人权利的条件下,可以转让。
2、形式有 绝对转让和抵押转让。
3、绝对转让是指投保人将其对保单的权益完全转移给他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
以赠与被保险人,如父母将其赠与子女;或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险,在职工离职
时,企业将保单出售给职工。
4、抵押转让是 保单持有人将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
用担保式 贷款的抵押品,受押人得到保单的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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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转让中要求抵押人履行交付保费的义务,不能让保单失效。
为了避免受益人和受押人之间的纠纷,保证受押人的权利,受益人要在抵
押转让证书上签字。保单持有人要书面通知保险人,有保险人加注、存档。

十、受益人条款
1、 受益人条款包括二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能更换。
2、我国规定:
见第141页

第四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选择性条款
一、 不丧失选择权条款
其基本内容是:不丧失权益属于有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如果投保人没
有能力继续缴付保费维持合同的效力时,可以任选一种方法处理保单中的现金价

(一)退保金不丧失选择权
(二)减额缴清保险不丧失选择权
其是指 当投保人停止缴付保险费后,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减额缴清保险来延
续保险保障。即轶保单所积累的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费购买与原保单设计相同的
保险,保费根据选择权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减额缴清保险的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与原保单一致,但其保险金额有保单的净
现金价值的大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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