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人身保险合同二-常用条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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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 款
自杀条款
什么是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一般是出现在人寿保险合同中的, 尤其是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中。 寿险合同条款之一,即规定自杀不属于包责 任范围,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不少国家在保险条款中对自杀有时间上的规 定,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的期间内(通常为 签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自杀,保险人 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只限于退回已缴纳的 保费(可以计息或不计息),2年后就不把 故意自杀列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仍应给付保 险金,其原因在于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向 受抚养者提供保障。
在自然界中,生存是第一条, 自杀是违反自然规定的,是社会 不提倡的,珍爱生命 。
美国
美国人寿保险条款中有关自杀的条款 就规定,无论清醒或神经错乱,被保 险人所致的死亡危险,通常在保单签 发后一年或二年内才列为免负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免责期限内自杀,保 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须返 还已交的保险费;如果在保险合同生 效或恢复效力起一年或两年后自杀, 保险人仍应给付死亡保险金。至于伤 害保险仅以伤害为保险范围,所以被 保险人的自杀,保险人一律概不负责 任。
民事行为的划分
世界各国的法律政策
中国台湾 美国 意大利 日本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零九 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自杀 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 但应将保险之保单价值准备金返还于 应得之人。保险契约在有被保险人故 意自杀,保险人仍应给付保险金额之 条款者,其条款于订约二年开始生效 力。恢复停止效力之保险契约,其二 年期限应自恢复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意大利
意大利《民法典A》第1927条规 定:“在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下, 其发生于自契约缔结满二年之前, 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非有相反的约款。如果因保险 费的支付的欠缺使契约处于效力 未定状态,自效力未定状态被取 消之日没有经过二年的,保险人 也不承担责任。
自杀条款
什么是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一般是出现在人寿保险合同中的, 尤其是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中。 寿险合同条款之一,即规定自杀不属于包责 任范围,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不少国家在保险条款中对自杀有时间上的规 定,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的期间内(通常为 签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自杀,保险人 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只限于退回已缴纳的 保费(可以计息或不计息),2年后就不把 故意自杀列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仍应给付保 险金,其原因在于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向 受抚养者提供保障。
在自然界中,生存是第一条, 自杀是违反自然规定的,是社会 不提倡的,珍爱生命 。
美国
美国人寿保险条款中有关自杀的条款 就规定,无论清醒或神经错乱,被保 险人所致的死亡危险,通常在保单签 发后一年或二年内才列为免负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免责期限内自杀,保 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须返 还已交的保险费;如果在保险合同生 效或恢复效力起一年或两年后自杀, 保险人仍应给付死亡保险金。至于伤 害保险仅以伤害为保险范围,所以被 保险人的自杀,保险人一律概不负责 任。
民事行为的划分
世界各国的法律政策
中国台湾 美国 意大利 日本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零九 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自杀 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 但应将保险之保单价值准备金返还于 应得之人。保险契约在有被保险人故 意自杀,保险人仍应给付保险金额之 条款者,其条款于订约二年开始生效 力。恢复停止效力之保险契约,其二 年期限应自恢复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意大利
意大利《民法典A》第1927条规 定:“在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下, 其发生于自契约缔结满二年之前, 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非有相反的约款。如果因保险 费的支付的欠缺使契约处于效力 未定状态,自效力未定状态被取 消之日没有经过二年的,保险人 也不承担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课件2

《人身保险合同》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 人身保险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01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人身保险合同的定义
定义
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险 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和 身体健康提供保障。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 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主 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 务和法律责任。
国际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法规概览
国际保险监管组织
介绍国际上主要的保险监管组织及其在人身保险合同方面的监管规定。
各国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法规概览
比较不同国家在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异同,分析其对国际人身保险业务 的影响。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
死亡给付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时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死
亡保险金。
伤残给付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 害或疾病导致伤残时,保险公司按 照合同约定给付伤残保险金。
医疗给付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 害或疾病需要接受治疗时,保险公 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医疗费用保险 金。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 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
调解解决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 调解人进行调解,达成
调解协议。
仲裁解决
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
法律效力。
诉讼解决
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 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裁
决。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
起诉与受理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 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目录 Contents
•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 人身保险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01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人身保险合同的定义
定义
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险 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和 身体健康提供保障。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 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主 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 务和法律责任。
国际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法规概览
国际保险监管组织
介绍国际上主要的保险监管组织及其在人身保险合同方面的监管规定。
各国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法规概览
比较不同国家在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异同,分析其对国际人身保险业务 的影响。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
死亡给付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时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死
亡保险金。
伤残给付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 害或疾病导致伤残时,保险公司按 照合同约定给付伤残保险金。
医疗给付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 害或疾病需要接受治疗时,保险公 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医疗费用保险 金。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 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
调解解决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 调解人进行调解,达成
调解协议。
仲裁解决
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
法律效力。
诉讼解决
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 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裁
决。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
起诉与受理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 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renshen6-1人身保险第六章第一节课件

(二)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 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及构成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以及受益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保险事故可能发生所在的本体 人的寿命和身体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 缴费方式的变更 保险金额的变更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变更
(一)主体的变更
1.保险人的变更
分立/合并/重组/改制/破产/清算
2.投保人的变更
可根据需要进行变更
3.被保险人的变更
一般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如有变更,实际上是原 来合同退保,再重新订立新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 · 第五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章
人身保险合同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掌握人身保险合同 的特征及当事人、关系人的特点和权责,明 确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实质和来源,了 解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构成,熟悉人 身保险合同履行过程,理解人寿保险合同的 常见条款。本章教学要注重联系《保险学原 理》课程中“保险合同”部分的内容,并突 出人身保险合同的特色。
09保险法有关受益人的规定(第43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 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 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 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异同
均在他人死亡后受益 受益人享有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 享有财产分割权,是继承取得 受益权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由此获得的保 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无须用以 偿还其生前债务;继承人则须在继承的遗 产范围内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PPT教学课件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2020/12/11
1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7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1、投保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投保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条件; (2)负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经济条件; (3)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利益条件。
2020/
若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 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 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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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4)受益人的受益权
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保险金的请求权;
当保险合同已经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 受益权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无权分享;
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而非即 得权利。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实现,一种不确 定的权利;
受益人在受益权实现之前无权转让该权利。
2020/12/11
18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5)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 已确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经
2020/12/11
14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 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2020/12/11
1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7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1、投保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投保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条件; (2)负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经济条件; (3)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利益条件。
2020/
若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 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 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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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4)受益人的受益权
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保险金的请求权;
当保险合同已经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 受益权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无权分享;
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而非即 得权利。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实现,一种不确 定的权利;
受益人在受益权实现之前无权转让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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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5)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 已确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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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 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PPT 70页)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客体部分,
即合同中明确保险利益的部分,主要载明被保 险人的资料和保险金额等;
权利义务部分
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责任免除)、保险 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式、保 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零时起保”) 以及其他声明事项等。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有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的常见条款 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
②保险业务的专业性--便于监管部门 检查,有利于投保人权利的保护
通常规定各险种的基本事项,投保人有特殊 需求与保险人协商,附加条款增加保障范围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
基本条款:又称为法定条款,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保险人制 定的必须具备的条款,一般直接印在保单凭证上。
《保险法》第18条规定,基本条款包括: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 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辩条款):合同订立的头 两年为可抗辩期。
年龄误告条款:调整;保护保险人的利益;53条 自杀条款: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法》65条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 战争除外条款: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被保险人必须是人身受人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
人、继承人
注: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可以是法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关系人之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人身保险合同》课件2

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添ຫໍສະໝຸດ 标题添加标题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造成 的损失
投保人故意隐瞒或欺诈行为造成 的损失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的定义: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 保险责任开始和结 束的时间
保险期限的类型: 长期保险、短期保 险、终身保险等
保险期限的确定: 根据投保人的需求 和经济状况确定
投保人
定义:与保险 公司签订保险 合同的个人或
组织
权利:享有保 险合同的权利
和义务
义务:按时缴 纳保险费,遵 守保险合同的
规定
责任:对保险 合同的真实性 和合法性负责
被保险人
资格: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或法人
定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确定方式:合同约定或法律 规定
变更:需要经过保险人同意, 并办理相关手续
养老保险: 保障被保险 人的养老生 活,如年金 险、养老险 等
投资型保险: 保障被保险 人的投资收 益,如万能 险、投连险 等
人身保险合同的作用
保障个人和家庭的经济安全 提供医疗、养老、教育等生活保障 减轻家庭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促进社会稳定,减轻社会负担
01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人
定义: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承担保险责任 职责:收取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赔偿保险金 资格:具有法定资格,经过监管机构批准 权利:有权收取保险费,有权拒绝承保,有权解除合同 义务:承担保险责任,赔偿保险金,提供保险服务 法律责任: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争议:如保险金额的确定、 调整等
保险金给付争议:如保险金的给付 条件、给付方式等
保险合同解除争议:如合同解除的 条件、程序等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课件

第三人
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第三 人需提供相关证据。
THANKS
感谢观看
保险标的具有不可估 价性,因为生命和健 康的价值无法用金钱 衡量。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障 范围,通常包括身故、残疾、疾
病等保障。
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在保险合同 中会有明确的约定,是投保人和
保险公司协商一致的结果。
保险责任的确定需要考虑被保险 人的实际需求和风险状况,以确 保保险保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死亡保险
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期 间,则不给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的意义
提供生命保障
人寿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的生 命提供保障,在被保险人死亡 或全残时给予其家庭经济上的
支持。
规划未来
通过购买人寿保险,可以为自 己的未来做出规划,确保自己 和家人在未来的生活和养老方 面有所保障。
解除的程序
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险 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 同约定办理退保手续。
保险人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权
在某些情况下,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等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权的限制
保险人不得在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解除 合同,除非有特殊情况。
解除的后果
保险人解除合同后,应退还已收取的 保险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风险管理
人寿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 ,可以帮助人们应对未来的不 确定性和风险。
投资理财
人寿保险不仅可以提供保障, 还可以作为一种投资理财工具 ,帮助投资者实现财富的增值
和保值。
02
人寿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 的生命和身体,包括 寿命和身体健康。
人身保险课件

17
第二节 人寿保险
2、投资连结保险
(1)定义
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 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2)主要特征 ①投资账户设置 ②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③保险费
④费用收取
18
第二节 人寿保险 (3)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特点 ①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②至少连接到一个投资账户上 ③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④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⑤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 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 ⑥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 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 ⑦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 ⑧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29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七)保单贷款条款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长期性人身保险 合同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保 险人申请贷款。
(八)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一般是一年或
两年之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
人则自动以保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 该条款适用于分期交费的寿险合同。
1、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 2、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
24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三)宽限期条款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
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
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是一个月或两个
月)。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6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三、人身保险的种类
(一)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2、投资连结保险
(1)定义
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 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2)主要特征 ①投资账户设置 ②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③保险费
④费用收取
18
第二节 人寿保险 (3)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特点 ①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②至少连接到一个投资账户上 ③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④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⑤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 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 ⑥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 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 ⑦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 ⑧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29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七)保单贷款条款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长期性人身保险 合同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保 险人申请贷款。
(八)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一般是一年或
两年之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
人则自动以保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 该条款适用于分期交费的寿险合同。
1、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 2、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
24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三)宽限期条款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
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
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是一个月或两个
月)。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6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三、人身保险的种类
(一)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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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贸公司为单位驾驶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 并指定单位为受益人,在单位大会上宣布,无 人表示异议,但外贸公司不能就此提供会议记 录作为书面证明。保险单“指定受益人”栏缺 少被保险人的签字认可。
四、团体人寿保险
(一)团体人身保险概述
1.团体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团体为投保人,将其单位在职人 员作为被保险人,由单位统一组织向保险公司投保 的保险。 (1)订立一份总合同 (2)对投保团体有一定的选择标准 (3) 一般不需要体检 (4)保险费率低于个人保险的费率 (5)采用经验费率法(与用生命表相反) (6)保险金额可以分等级制定,但不能任意确定 (7)团体保险计划的灵活性
案例:
1998年5月,女儿赵某为母亲田氏投 保了终身寿险,经母亲同意,受益人为赵 某自己。赵某有个哥哥叫赵刚,好吃懒做。 1999年9月,赵某回娘家看望母亲,不料 因煤气泄漏,赵某和母亲田氏双双中毒身 亡。远在外地的赵刚得此消息后,赶回家 办了丧事。当他知道母亲投保后,认为自 己是母亲的亲生儿子,是法定继承人,有 权领取保险金,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而此时赵某的丈夫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受 领保险金的申请。
2003年8月4日,黄女士因工作压力太大自 杀身亡。其女儿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保险合同复效的日期为 2001年11月10日,黄女士自保险合同复效之日 起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黄女不服,起诉至法院。
第二节 保险人责任的常用条款
四、战争条款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 人因战争或军事行动死亡或残疾,保险 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不可抗辩条款,新增)
案例:
1995年10月,王某因患肺炎无法正常上班, 便办理了提前病退手续。1996年4月,王某投保 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20年,王某还在健康 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1999年9月10日, 王某身故,其家属要求死亡给付。保险公司进 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炎, 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不符合简易 人身险的投保条件(应当是:身体健康,能正 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 件的人)。王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王某 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炎有一定联系。 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 其家属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 不可抗辩条款。
第一节 投保方权义的常用条款
三、贷款条款 四、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投保人如在宽限期内尚未缴付保险费, 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得在保单的 现金价值中自动提供贷款,用以抵缴保险费, 使合同继续有效,直到累计的贷款本息达到 保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 六、保单转让条款 七、受益人条款
第一节 投保方权义的常用条款
案例:
1994年,王某为自己买了数份人 寿保险。起初,王某每年按期如数交纳 保险费,但后因负债在身,1998年的保 费尚未交纳,1998年5月19日是保单续 保宽限期届满的最后一天。1998年5月 19日下午7时左右,王某因无力还巨额 债务而服用了大量的安眠药,20日当人 们发现时,王某已经死亡。确定死亡时 间为20日凌晨2时。王某之妻到王某所 投保的保险公司去索要保险金。保险公 司的业务员在验看了王妻所带来的王某 的死亡证明书之后,做出了拒付的决定。
第一节 投保方权义的常用条款
二、复效条款 投保人在停效以后的一段时期内,
有权申请恢复保单效力,复效是对原合 同法律效力的恢复,不改变原合同的各 项权利和义务。 我国规定为2年
第一节 投保方权义的常用条款
条件: 1.申请复效的时间。 2.申请复效应尽告知Leabharlann 务。 3.复效时,应补缴停效期间的保险
费及利息,但保险人不承担停效期 间发生的保障责任。
第六章 人身保险合同(二) -常用条款
• 投保方权义的常用条款
• 保险人责任的常用条款
第一节 投保方权义的常用条款
一、宽限期条款 投保人如果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
费,保险人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我国 保险法规定为60天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缴 的保险费连同利息。超过宽限期,仍未 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即告停效(中 止)。
十、红利选择权条款 1.领取现款 2.抵交保险费 3. 累积生息 4.作为趸缴保费购买增额缴清保险,
使得保险金额年年递增,同时也提高保 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节 保险人责任的常用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间后(通常为两 年),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 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 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 而主张解除合同。
案例:
某省某县外贸公司为其单位4位驾驶人员 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 险”,每位司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 在保险期限内,驾驶员马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 亡,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支付县外贸公司保险 金6000元。一个月后,马某父亲以外贸公司领 取保险金是侵权行为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保险金归法定继承人所有,外贸公司应予返还。
第二节 保险人责任的常用条款
三、自杀条款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 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 金。
案例:
2000年9月1日,黄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 了20万元终身寿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女儿。由 于黄女士未按时交纳续期保费,超过60天交费 宽限期后,保险合同于2001年11月1日失效。 2001年11月10日,黄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 复效,并交纳了续期保费及利息。保险合同的 效力于2001年11月10日恢复。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 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询问 告知,如实告知)
(1)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 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约束保险人,新增)
四、团体人寿保险
(一)团体人身保险概述
1.团体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团体为投保人,将其单位在职人 员作为被保险人,由单位统一组织向保险公司投保 的保险。 (1)订立一份总合同 (2)对投保团体有一定的选择标准 (3) 一般不需要体检 (4)保险费率低于个人保险的费率 (5)采用经验费率法(与用生命表相反) (6)保险金额可以分等级制定,但不能任意确定 (7)团体保险计划的灵活性
案例:
1998年5月,女儿赵某为母亲田氏投 保了终身寿险,经母亲同意,受益人为赵 某自己。赵某有个哥哥叫赵刚,好吃懒做。 1999年9月,赵某回娘家看望母亲,不料 因煤气泄漏,赵某和母亲田氏双双中毒身 亡。远在外地的赵刚得此消息后,赶回家 办了丧事。当他知道母亲投保后,认为自 己是母亲的亲生儿子,是法定继承人,有 权领取保险金,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而此时赵某的丈夫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受 领保险金的申请。
2003年8月4日,黄女士因工作压力太大自 杀身亡。其女儿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保险合同复效的日期为 2001年11月10日,黄女士自保险合同复效之日 起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黄女不服,起诉至法院。
第二节 保险人责任的常用条款
四、战争条款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 人因战争或军事行动死亡或残疾,保险 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不可抗辩条款,新增)
案例:
1995年10月,王某因患肺炎无法正常上班, 便办理了提前病退手续。1996年4月,王某投保 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20年,王某还在健康 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1999年9月10日, 王某身故,其家属要求死亡给付。保险公司进 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炎, 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不符合简易 人身险的投保条件(应当是:身体健康,能正 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 件的人)。王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王某 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炎有一定联系。 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 其家属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 不可抗辩条款。
第一节 投保方权义的常用条款
三、贷款条款 四、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投保人如在宽限期内尚未缴付保险费, 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得在保单的 现金价值中自动提供贷款,用以抵缴保险费, 使合同继续有效,直到累计的贷款本息达到 保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 六、保单转让条款 七、受益人条款
第一节 投保方权义的常用条款
案例:
1994年,王某为自己买了数份人 寿保险。起初,王某每年按期如数交纳 保险费,但后因负债在身,1998年的保 费尚未交纳,1998年5月19日是保单续 保宽限期届满的最后一天。1998年5月 19日下午7时左右,王某因无力还巨额 债务而服用了大量的安眠药,20日当人 们发现时,王某已经死亡。确定死亡时 间为20日凌晨2时。王某之妻到王某所 投保的保险公司去索要保险金。保险公 司的业务员在验看了王妻所带来的王某 的死亡证明书之后,做出了拒付的决定。
第一节 投保方权义的常用条款
二、复效条款 投保人在停效以后的一段时期内,
有权申请恢复保单效力,复效是对原合 同法律效力的恢复,不改变原合同的各 项权利和义务。 我国规定为2年
第一节 投保方权义的常用条款
条件: 1.申请复效的时间。 2.申请复效应尽告知Leabharlann 务。 3.复效时,应补缴停效期间的保险
费及利息,但保险人不承担停效期 间发生的保障责任。
第六章 人身保险合同(二) -常用条款
• 投保方权义的常用条款
• 保险人责任的常用条款
第一节 投保方权义的常用条款
一、宽限期条款 投保人如果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
费,保险人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我国 保险法规定为60天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缴 的保险费连同利息。超过宽限期,仍未 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即告停效(中 止)。
十、红利选择权条款 1.领取现款 2.抵交保险费 3. 累积生息 4.作为趸缴保费购买增额缴清保险,
使得保险金额年年递增,同时也提高保 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节 保险人责任的常用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间后(通常为两 年),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 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 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 而主张解除合同。
案例:
某省某县外贸公司为其单位4位驾驶人员 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 险”,每位司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 在保险期限内,驾驶员马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 亡,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支付县外贸公司保险 金6000元。一个月后,马某父亲以外贸公司领 取保险金是侵权行为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保险金归法定继承人所有,外贸公司应予返还。
第二节 保险人责任的常用条款
三、自杀条款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 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 金。
案例:
2000年9月1日,黄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 了20万元终身寿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女儿。由 于黄女士未按时交纳续期保费,超过60天交费 宽限期后,保险合同于2001年11月1日失效。 2001年11月10日,黄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 复效,并交纳了续期保费及利息。保险合同的 效力于2001年11月10日恢复。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 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询问 告知,如实告知)
(1)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 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约束保险人,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