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证券法与2019年证券新旧对照表 逐条对比

2014证券法与2019年证券新旧对照表 逐条对比
2014证券法与2019年证券新旧对照表 逐条对比

2014证券法与2019年证券的区别逐条对比、一目了然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上)(课后测验100分)

1 . 根据《证券法》,下列有关公开发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2 . 根据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下列有关证券上市与退市的相关制度安排,说法不正确的是( )。 1 . 以下()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2 . 在我国境内,以下( )适用《证券法》。 1 . 2019 年修订的《证券法》强化了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A.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的为公开发行 B.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计算特定对象人数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需穿透计算 C.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D.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应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我的答案: B A.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B.取消了暂停上市制度 C.证券交易所按照其业务规则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D.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2题,每题 20分) A.证券交易场所从业人员 B.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C.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D.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我的答案: ABCD A.股票的发行和交易 B.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 C.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 D.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我的答案: ABCD 判断题(共1题,每题 20分) 对错 我的答案:对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上) 返回上一级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和定义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和定义 公司股票与债券都是金融工具。它们之间有着怎样的区别呢?怎么定义股票与债券呢?下面由为你分享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 发行主体不同: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 (2) 收益稳定性不同:从收益方面看,债券在购买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获得固定利息,而不用管发行债券的公司经营获利与否;股票一般在购买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随股份公司的赢利情况变动而变动,赢利多就多得,赢利少就少得,无赢利不得。 (3) 保本能力不同:从本金方面看,债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说连本带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债一样;股票则无到期之说。股票本金一旦交给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远归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产,还要看公司剩余资产清盘状况,那时甚至连本金都会蚀尽。 (4) 经济利益关系不同:上述本利情况表明,债券和股票实质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有价证券,二者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债券所表示的只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表示的则是对公司的所有权。权属关系不同,就决定了债券持有者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则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5) 风险性不同:债券只是一般的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低;股票不仅是一般的投资对象,更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高,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可以暴涨暴跌,安全性低、风险性大,但却又能获得很高的预期收入,因而能够吸引不少人投入股票交易中来。 另外,在公司交纳所得税时,公司债券的利息已作为费用从收益中减除,在所得税前列支;而公司股票的股息属于净收益的分配,不属于费用,在所得税后列支。这一点对公司的筹资决策影响较大,在决定要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时,常以此作为选择的决定性因素。 股票与债券的定义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公开或私下发行的、用以证明出资人的股本身份和权利,并根据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数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凭证。从资产负债表上看,公司净资产(所有者权益)除以总股份数,即为每股净资产。经常接触到的市净率指的是每股股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率。市盈率是某公司股票每股市价与每股盈利的比率,即需要多少年盈利积累才能达到当前股价。市净率和市盈率通常作为价值投资的重要评判指标。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所规定的资金借贷双方的权责关系主要有:第一,所借贷货币资金的数额;第二,借贷的时间;第三,在借贷时间内的资金成本或应有的补偿(即债券的利息)。作为债务凭证可以像股票一样在市场流通买卖。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概要

【摘要】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但实践证明,它尚存在着许多不足,笔者认为,在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收购、立法技术等八个方面亟须完善,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关键字】证券法主要问题修改建议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是我国第一部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律,也是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权益行为的第一部经济法律,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实践证明,《证券法》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对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证券法》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亟需对《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 一、关于投资者保护问题——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 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受害最深最大。而《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如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部分,主要是民事赔偿制度,《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余条,涉及刑事责任的18条,而民事责任仅有原则性的2条。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目前已实际影响了司法实践。《证券法》第63条规定仅仅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未作规定,而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也很笼统、概括。在2002年“1·15”通知发布及2003年1月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证券法》相关证券管理法规仅规定了各种证券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欺诈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可以对欺诈者予以惩戒,但是在欺诈行为中受害的投资者的利益却得不到补偿。“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因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而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个突出的问题,可以说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把投资者的力量利益保护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1、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投资者协会”一章,赋予投资者依法有成立投资者协会组织的权利,同时规定投资者协会的法律地位、作用与职能,充分体现和贯彻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 2、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相关部分, 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目前,最高法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上)100分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上)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以下()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 ? A.上市公司 ? B.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 C.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 ? D.股票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的公司 我的答案: D 2 . 根据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下列有关证券上市与退市的相关制度安排,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 B.取消了暂停上市制度 ? C.证券交易所按照其业务规则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D.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2题,每题 20分) 1 . 以下()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A.证券交易场所从业人员 ? B.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 C.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 D.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我的答案: ABCD 2 . 下列选项中,属于操纵证券市场手段的有()。 ? A.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 B.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 C.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 D.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我的答案: ABCD 判断题(共1题,每题 20分)

1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对错 我的答案:对

用图表方式比较分析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三者的异同

◆问题一:用图表方式比较分析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三者的异同 ●股票、债券、基金基本概念比较

一、美国证券市场总体结构: ?本图表为美国证券市场的总体结构 ?其中柜台交易市场OTC按市场质量从高到低排列顺序为:纳斯达克(NASDAQ)、柜台公示 板交易市场(OTCBB)、粉单市场(PINK SHEETS).

二、中国企业进入美国资本市场有以下四种途径: 1.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s) 通过IPO在美国上市分为两种情况: (1)IPO之前不需要融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直接进行首次公开募股的方式; (2)IPO前进行私募融资,即Pre-IPO。

2.反向兼并(Reverse Merger) 通过RM在美国上市分为三种情况: (1)APO(Alternative Public Offering,即融资型反向收购)(2)FTO( Funding Takeover 即先私募再反向并购上市) (3)反向并购RTO ( Reverse Takeover)三种方式。

3.美国存托股证挂牌(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ADRs ) 通过ADRs在美国上市分为三个等级:(从监管程度轻到严排序) (1)一级ADR:一级ADR 可以在代理商和批发商的粉红单上报价,但不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或纳斯达克上报价。主要是为美国投资人提供对现成的境外公司的股票的通道,但是,不能用于筹集资金。 成本较小,平均为25000 美元,境外公司的获益是很大的,通常股价会上升4 -6 %。 (2)二级ADR:二级ADR 可以在美国证券市场交易,但不能作为筹集资金的手段。 成本巨大,平均超过100 万美元。成效也巨大,其为境外发行公司所铺设的通向美国投资人的通道 且以美国一般会计准则为标准的披露,通常会促使公司股价上升10-15%。 (3)三级ADR:三级ADR 是唯一的允许境外公司在美国融资的ADR 形式。境外发行公司将自己的证券向美国投资人作公开发行。 成本更巨大,一般超过150 万美元。因为必须按类似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的程序进行。 流程图3:ADRs上市流程示意图

一些证券法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二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三是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四是守法原则;五是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六是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七是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八是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九是审计监督的原则法 浅谈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虽几经修定,但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上,仍是始终如一的。2005年修定的《证券法》更加明确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该法第3、4、5、6、7、8、9条分别相应规定“三公”、平等自愿有偿和诚信、分业经营管理、集中统一监管等原则。证券法明确上述原则,不仅在于确立原则的权威指导价值和作用,更重要的是归纳总结了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 立法者对法律原则的认识也是一般理论上的,不能要求过于具体,因为如果法律能够规定很具体,相关原则就具有规则的特性而不再属于原则。法律如果不能完全归纳总结成功的实践经验,上升到法律一般性要求,体现法治一般原则,这种立法价值就值得怀疑了。证券法把该法的基本问题放在总则予以明确,并规定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一、证券法基本原则特性 证券法基本原则来源于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监管的活动领域的归纳总结,可表述为贯穿于整个证券法领域,在证券市场起着核心的指导性意义的准则、规则,是证券市场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和体现,也是证券法律制度内容的核心和重点。它对证券法起着指导和核心的作用,表现为既要在制定证券法律制度时,以之作为证券法所有具体内容的指导思想和精髓,又要在证券法体系中,将之置于总则之中,使其不仅对证券法具体内容进行约束指导,而且还要要求其他证券立法活动,也不能违反和抵触该原则。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具有如下特性: 一是证券市场的相关性。证券法基本原则离不开证券市场,它与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监管等活动具有密切相关性。证券法基本原则可以说是缘生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所有活动和行为经过多年实践总结,逐渐归纳概括上升到准则、原则,是来之于证券市场的实践。诸如“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几乎是所有国家证券市场具有的共性,它紧密结合着证券市场中发行、交易、登记、服务、监管等实际活动。总结其成功经验,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明确其具体做法及措施,使“三公”原则在指导证券市场健康良性运行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于如何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

我国第一部证券法已经出台,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有若干重大问题成为争论焦点,各方面人士都发表了不同观点和意见,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关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经历了较长时间的争论。从亲自参加这部法律制定工作的角度来看,有必要从法理上阐述清楚这个问题。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涉及二个层次的问题,一是调整哪些种类的证券;二是调整这些证券的哪些活动。对此一直有两种不同意见,成为审议证券法草案的焦点之一。 一种意见主张,证券法应当成为统辖公司法和其他证券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各类证券活动首先以证券法为准,将其他法律、法规中对证券发行、交易的规范都纳入证券法中,其调整范围应当包括所有证券(也含其衍生品种),既规定其发行活动,又规定其交易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用这部法律对证券市场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制定证券法,其调整不能从“证券法”的名称概念和“证券”的学术名词概念出发,而应当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基础和现实条件出发,对目前适合我国需要的、有条件规定的证券种类加以规定,并与现行的公司法、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相衔接,还要考虑与今后需要制定的其他法律相协调。从证券活动存在不同法律关系的历史发展和现状来看,并借鉴国外证券立法的经验,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立法应当是由多项法律组成的,它们各有分工,又相互协调配合,不可能仅靠一部证券法来规定全部证券市场的法律关系,也难以用这一部法律将所有证券活动都管起来,因此,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关系主要是股票、公司债券等基本证券的交易活动,而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活动在公司法已作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作出补充性规范。此外的其他证券,即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券等,因其发行活动反映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也区别于股票、公司债券的法律关系,需要另行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其交易活动虽与股票、公司债券的交易活动(主要是集中交易方式上)有相同之处,但在管理规范上还有较大不同(如:对政府债券的交易,其挂牌上市不实行审批制,并且发行人不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再有,我国目前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允许转让和上市交易等),也不能简单地实行与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同样的管理规范。这些例外性规定以及是否适用证券法规定的交易管理规范,也需要由其他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上述两种不同意见的产生,关键在于立法指导思想不同和立法技术的把握上不同。从立法指导思想来说,就是在我国目前条件下,是外国证券市场上有什么我们也都有什么,与外国证券市场的作法完全接轨,还是慎重地从我国的现实需要和实际条件出发来作出选择,而不是从概念出发;从立法技术的把握上来说,对我国目前能够规定的证券种类,其发行活动和交易活动(学理上抽象为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只能集中在这一部证券法中,还是要坚持法与法之间应保持衔接协调的原则,重视每项法律应调整特定法律关系的规律性。是否不将全部证券活动写入这一部法中,就违反了法律适用的惯例,造成法律使用上的不方便。 为了进一步明确立法指导思想,并恰当把握好立法技术,来较好地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有必要从基本法理、立法惯例、现行体制和立法技术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加以说明。 第一,从立法指导思想上说,这部证券法具有阶段性特点,目前其所调整的,不能与国际上的现有作法全面接轨,而应当就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实验、有了一定实践经验、问题

8证券法论文

从实质审查到形式审查—我国证券发行制度修改展望 摘要:证券发行体制因行政主管机关在其中作用与地位不同而形成了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分野,我国现阶段证券发行属于审核制,行政主管机关对于发行人需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这样的制度难以满足效率的要求事实上也未能防止发行中的公开失真等问题。考察各发达国家的证券发行,政府进行形式审查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即便具有核准制的色彩,其对发行人的实质性要求也远没有我国庞杂。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应当适应形式,向形式审查过度,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应明确政府的定位,健全民事责任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关键词:证券发行审查市场机制 一、引言 这学期的证券法顺利结束,老师上课时好像没怎么涉及证券的发行。在之前了看了证券法的课本之后,对这一块产生兴趣,决定写关于这方面的一篇论文作为期末作业。 公开是现代证券立法的基本哲学和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内容和灵魂所在。如何确保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以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是证券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在证券的发行领域同样需要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可靠,在其中政府主管机关究竟起怎样的作用居于什么地位各国立法却有较大差异,由此也形成了对新股发行不同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与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紧密相关的是证券发行的注册制和核准制,简而言之,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将拟公开的信息和资料交送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对申报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进行审查的一种证券发行管理体制。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依法公开一切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性,而且还要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准予其发行的管理体制。 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中政府需要进行实质审查以确保证券的质量。然而从我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来看,审批和核准的色彩却越来越弱,98年《证券法》废除了股票发行的额度限制;05年《证券法》规定股票和债券的发行采取“核准制”,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证券法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证券法 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 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 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 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 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完整版)《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20

《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目录 目录 (2)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证券发行 (3) 第三章证券交易 (9)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17) 第五章信息披露 (20) 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24) 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 (26) 第八章证券公司 (30) 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6) 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 (39) 第十一章证券业协会 (40) 第十二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1)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44) 第十四章附则 (55)

目录 原《证券法》 (现行有效 2014年修订) 新《证券法》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黄色为修改部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证券发行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股票、债券与基金的联系与区别

股票、债券与基金的联系与区别 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公司股份的形式。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成为发行公司的所有者,按持股份额获得经营收益和参与重大决策表决。 债券是指依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特点是收益固定,风险较小。 基金与股票相比,存在以下的区别: 基金是一种投资受益凭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两者是有区别的。 1、反映的关系不同。股票反映的是所有权关系,而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 2、在操作上投向不同。股票是融资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实业,是一种直接投资方式。而证券投资基金是信托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有价证券,是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3、风险与收益状况不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其收益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经营效益,投资股票有较大风险。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组合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风险小于股票,收益也较股票稳定。 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股票没有到期日,股票投资者不能要求退股,投资者如果想变现的话,只能在二级市场出售。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资产净值赎回基金单位,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赎回基金单位,如果想

变现,只能在交易所或者柜台市场上出售,但存续期满投资者可以得到投资本金的退让。 债券和股票的区别 发行的公司、政府、金融机构为追加资金而借债,募集资金做自有资本,用于公司的经营发展。投资人的权限有权取得利息,到期索回本金,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权按股分红,要取回本金只能靠转让股票,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优先股除外);发行人可以是国家、金融机构、地方公共团体、企业等;只能是股份公司收回本金的方式到期偿还时可以向发行者索回本金,也可以通过流通转让的方式;一般不能退股,只能通过市场上交易转让;风险与收益企业对债券负无限责任,收益与企业的经营好坏无关,风险小,收益相对固定且少,企业对股票负有限责任,股息高低与企业的经营好坏挂钩,风险大,相对来说收益期望值大;偿还程度是一种债权凭证,还款是铁板钉钉,就算公司破产倒闭也不能少一个子儿,要求偿还的权限优于股票;是一种所有权凭证,公司破产倒闭时,股票投资人只有最后的要求偿还权或剩余清偿权;税收负担一般来说是免税的;要征收所得税; 债券和基金的区别 发行人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基金的发行主体只能是基金经理公司;发行目的债券的发行目的是公司,政府,金融机构为追加资金而进行的举债;基金的股份或受益凭证的发行是为了集中零散资金进行组合投资来共同获取最大的利益;主体的经营权限债券发行的主体有权经营募集来的资金;基金经理公司则只能将基金财产交由另外的信托投资机构持有,保管,和经营,基金经理公司只有对基金财产的运用进行监督的权力;收回本金的方式债券可流通转让,也可以在到期时向发行者索回本金;开放式

关于如何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

关于如何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 我国第一部证券法已经出台,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有若干重大问题成为争论焦点,各方面人士都发表了不同观点和意见,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关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经历了较长时间的争论。从亲自参加这部法律制定工作的角度来看,有必要从法理上阐述清楚这个问题。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涉及二个层次的问题,一是调整哪些种类的证券;二是调整这些证券的哪些活动。对此一直有两种不同意见,成为审议证券法草案的焦点之一。 一种意见主张,证券法应当成为统辖公司法和其他证券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各类证券活动首先以证券法为准,将其他法律、法规中对证券发行、交易的规范都纳入证券法中,其调整范围应当包括所有证券(也含其衍生品种),既规定其发行活动,又规定其交易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用这部法律对证券市场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制定证券法,其调整不能从“证券法”的名称概念和“证券”的学术名词概念出发,而应当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基础和现实条件出发,对目前适合我国需要的、有条件规定的证券种类加以规定,并与现行的公司法、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相衔接,还要考虑与今后需要制定的其他法律相

协调。从证券活动存在不同法律关系的历史发展和现状来看,并借鉴国外证券立法的经验,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立法应当是由多项法律组成的,它们各有分工,又相互协调配合,不可能仅靠一部证券法来规定全部证券市场的法律关系,也难以用这一部法律将所有证券活动都管起来,因此,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关系主要是股票、公司债券等基本证券的交易活动,而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活动在公司法已作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作出补充性规范。此外的其他证券,即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券等,因其发行活动反映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也区别于股票、公司债券的法律关系,需要另行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其交易活动虽与股票、公司债券的交易活动(主要是集中交易方式上)有相同之处,但在管理规范上还有较大不同(如:对政府债券的交易,其挂牌上市不实行审批制,并且发行人不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再有,我国目前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允许转让和上市交易等),也不能简单地实行与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同样的管理规范。这些例外性规定以及是否适用证券法规定的交易管理规范,也需要由其他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上述两种不同意见的产生,关键在于立法指导思想不同和立法技术的把握上不同。从立法指导思想来说,就是在我国目前条件下,是外国证券市场上有什么我们也都有什么,与外国证券市场的作法完全接轨,还是慎重地从我国的现实需要和实际条件出发来作出选择,而不是从概念出发;从立法技术的把握上来说,

新证券法知识测试题库

新《证券法》知识测试题库 1、《证券法》修订案于2005年10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将于何时正式开始实施? A 2006年1月1日 B 2006年3月1日 C 2006年6月1日 D 2006年9月1日 2、依照《证券法》,以下对证券公开发行的叙述中,哪项是错误的? A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 B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 C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由证券公司承销 D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3、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下列文件中,依照法律的规定,不是必须要报送的是: A发行保荐书 B发起人协议 C招股说明书 D 公司章程 4、依照《证券法》,以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的叙述,哪项是正确的? A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B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C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D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依照《证券法》,以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的叙述,哪项是正确的? A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B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C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D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6、以下关于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情形的描述,哪项是错误的? A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B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C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D 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 )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A一个月 B三个月 C五个月 D六个月 8、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被称为() A证券代销 B证券包销 C证券经销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中)

《证券法》(2019)主要修订内容(中)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根据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下列有关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的相关制度安排,说法不正 确的是()。 ? A.征集人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时,应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 B.依法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C.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 D.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的答案:A 2 .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 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 A.三十年 ? B.二十年 ? C.十五年 ? D.十年 我的答案:D 多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如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 B.证券公司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 C.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证券公司证明自己合法,而非投资者证明证券公司违法 ? D.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制定 我的答案:ABC 2 . 以下()可以作为征集人,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 ? A.上市公司董事会 ? B.独立董事 ? C.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证券法复习题1

证券法复习题(1) 一、单项选择题 1、上市公司非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 A、证监会核准 B、证券法交易所核准 C、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准 D、证券公司核准 2、股票依法发行后,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A、发行人负责 B、证券公司负责 C、投资者负责 D、证券交易所负责 3、证券公司在代销,报销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 A、证券公司员工 B、证券公司高管 C、证券公司股东 D、认购人 4、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 A、证监会提出申请 B、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C、国务院提出申请 D、证券公司提出申请 5、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 A、证监会决定 B、证券交易决定 C、证券业协会决定 D、国务院决定 6、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该期限是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A、3 ﹪ B、5﹪ C、10﹪ D、30﹪ 8、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比例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 A、3 ﹪ B、5﹪ C、10﹪ D、30﹪ 9、下列不适用于我国证券法的是 A、政府债券 B、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C、股票 D、汇票 10、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属于 A、公开发行 B、非公开发行 C、直接发行 D、间接发行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 A、继续发行 B、承担赔偿责任 C、发出公告 D、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12、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

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1.持有人权利不同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者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者可按期获取利息及到期收回本金,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票是所有权凭证,股票所有者是发行股票公司的股东,股东一般拥有表决权,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表决,行使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 2.发行主体不同发行债券是公司追加资金的需要,它属于公司的负债,不是资本金。发行股票则是股份公司创立和增加资本的需要,筹措的资金列入公司资本。而且,发行债券的经济主体很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一般都可以发行债券,但能发行股票的经济主体只有股份有限公司。 3,期限不同债券一般有规定的偿还期,期满时债务人必须按时偿还本金,因此债券是一种有期投资。股票通常是不能偿还的,一旦投资入股,股东便不能从股份公司抽回本金,因此股票是一种无期投资,或称永久投资。但是,股票持有者可以通过市场转让收回投资资金。

4.收益不同债券通常有规定的利率,债券持有者可获得固定的利息。股票的股息红利不固定.一般视公司经营情况而定。 5.风险不同股票风险较大,债券风险相对较小。首先,债券利息是公司的固定支出,属于费用范围,列入公司的财务费用:股票的股息红利是公司利润的一部分,公司有盈利才能支付,而且支付的序列在债券利息支付和纳税之后。其次,倘若公司破产,清理资产用余额偿付时,债券偿付在前,股票偿付在后。最后,在二级市场上债券因其利率固定,期限固定,市场价格也较稳定;而股票无固定期限和利率,受各种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的影响,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涨跌幅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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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07 级 课程名称经济法基础教学对象 任课教师赵汉伟授课日期2008.6 课 证券法 第十一章 题 1.知识方面:了解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法的概念,我国的证券立法的情况,违反证 券法的法律责任,证券承销的有关内容,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内容;理解股票和债券 教学 的含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交易中的限制与禁止,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目的 2.德育方面:证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技能方面:案例分析。 教学 重点 1. 股票发行和债券发行的条件 与难 2. 证券交易中的限制与禁止 点 参考高等教育出版社:《经济法基础概论》 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课时理论教学 3 课时; 分配技能教学 1 课时,以案例分析为主。 教学方法说明 教学环节与内容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讲授法 二、证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三、证券立法例举法 第二节证券的发行 一、证券发行概述 二、股票的发行 三、债券的发行 四、证券的承销 第三节证券的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原则 二、股票上市交易 三、债券上市交易 四、证券交易中的限制与禁止 第四节证券公司 一、证券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二、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三、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及经营限制 第五节法律责任 一、擅自发行、承销证券的法律责任 二、非法设立交易所、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的责任 三、泄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出具假资料的责任 四、违反规定参与股票交易、挪用公款买卖证券人员的责任 课后小结: 证券市场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起来的资本市场,因为起步较晚,因此有很多不规范和不完善的地方。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通过健全和完善法律以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我国的证券市场逐步走向健全和完善。了解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有助于我们了解资本市场的运作,为以后涉足资本市场有一定的帮助。 作业布置: 一、简答题 1.什么是股票?有哪些种类? 2.简述《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3.简述股票上市的条件。 4.简述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5.简述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二、案例题(略) 抽阅记录:

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上)

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上) 蔡奕副研究员 关键词: 证券法修订/法律解释/金融创新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全面修订是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标志性事件,许多重大条款的修订为从根本上解决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创造了条件。笔者有幸参与了证券法修订的一些外围工作,参与了证券法修订过程中的一些重要会议,掌握了证券法修订的一些背景资料。笔者试图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以证券法重大条款的修订历程为主线,通过对繁琐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理清证券法修订的基本脉络,并对证券法一些重大条款的修订要义和理由进行粗浅的解读与分析,为证券业实务与研究人士提供一些参考。新证券法共修改了146条,增加了53条新条文,删除了27条旧条文,可谓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典重纂。其中重大的修改问题,可大别为八类:总则中证券法调整范围的修改;证券公开发行制度修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修订;违法交易的认定与责任条款的修订;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的丰富与完善;证券公司监管与规范运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责与权限的加强,等等。本报告拟在简要介绍证券法修订历程的基础上,以上述重大修订问题为主线,对证券法重大修订条

款的修订要义、修订背景和理由作解释和分析,并对该条款的应用前景作出预测。在证券法调整范围方面,证券法虽然仍是主要规范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法律,但也将其他一些适宜由证券法调整的投资品种在条文中作了规定。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但其发行与非上市交易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将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交易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在证券发行制度方面,证券法增加了对公开发行情形的规定,修改了原公司法公开发行条件的规定,从而在基本法律上第一次明晰了“公开发行”与“私募”的界分,为丰富和完善发行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修订方面,证券法为多层次市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新证券法也没有明确多层次市场的具体构成,但明确了合法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定标准,即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场所。在违法交易的认定与责任条款的修订方面,证券法对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交易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条款均作了细致的修订,使上述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在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完善方面,证券法主要修订了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大宗持股报告和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等内容,总体而言,证券法的修订放松了上市公司收购的管制,为上 一、证券法的修订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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