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对策研究
逮捕权上提一级对自侦案件的影响及对策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逮捕杈位提一级纱时自侵案件的影响&对策刘晓溪摘要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自侦案件逮捕权‘乞L提一级”的新规定。
新规定颁布后,对于自侦案件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自侦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和诸如办案时限紧、侦捕关系不顺、办案力量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制度层面和实践操作层面提出了相关应对策略。
关键词逮捕权侦查权自侦案件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t i-马: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32一02~直以来,我国法律在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的同时,又将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决定逮捕权授予检察机关,这种“自我监督”的模式,一直面临着理论界的质疑。
理论界及实践部门的学者、专家也进行了许多讨论和研究。
终于在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克服了侦查、逮捕在同一院内操作,制约效果不明显的问题。
由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报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把关,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依法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有效解决了有的地方实际存在的对自侦案件“以捕代侦”等问题。
《规定》在将自侦、批捕、起诉3个职能分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如下分离,即将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权力与决定逮捕权力相对分离。
这一改革举措,列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程序有重大意义。
但是,每一种新的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下面笔者试结合工作实践和各地经验,略谈~下自侦查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带来的影响及对策。
、一、逮捕权“上提一级”带来的影响(一)观念上带来的冲击从事过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的同志都深有体会,职务犯罪者往往具有高学历、高职位、高智商,从东窗事发到被依法逮捕,这期间既是接受调查和审讯的过程,也往往是某种权利和“关系”在暗中博弈的过程。
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思考

LegaI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型圭塾垒竺!堡!三星型.兰兰.●■圜匿圈一习检察机关蜀修李斜决定逮捕仅幺握一级改佯钓罂考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课题组摘要《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去年9月1日正式施行之后,迄今已有一段时间,本文对其实际运行效果和引发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ha z,Y,配套和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自侦案件检察权配置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1.02《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去年9月1日正式施行之后,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均须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至今已有10个月。
本文就这一阶段以来的施行情况作一简要分析。
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效果(一)优化检察权的配置,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有人认为,法律监督权与批捕权互不相容,也有学者认为,在现有中国法律体系下,批捕权是法律监督权的组成部分。
因此一直以来,学界对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的异议不断。
此次,检察机关从大局出发,出台了该项《规定》,主动深化改革自己内部的办案机制,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符合了当前社会各界要求对自侦逮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最大限度地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
(二)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加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机制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及时发现侦查活动中的问题,《规定》要求下级检察院报请逮捕时必须要报送侦查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
同时,要求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的不应当逮捕等意见或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这些做法都有利于准确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确保办案质量。
逮捕权“上提一级”对自侦案件的影响及对策

逮捕权“上提一级”对自侦案件的影响及对策作者:刘晓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9期摘要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新规定。
新规定颁布后,对于自侦案件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自侦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和诸如办案时限紧、侦捕关系不顺、办案力量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制度层面和实践操作层面提出了相关应对策略。
关键词逮捕权侦查权自侦案件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32-02一直以来,我国法律在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的同时,又将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决定逮捕权授予检察机关,这种“自我监督”的模式,一直面临着理论界的质疑。
理论界及实践部门的学者、专家也进行了许多讨论和研究。
终于在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克服了侦查、逮捕在同一院内操作,制约效果不明显的问题。
由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报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把关,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依法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有效解决了有的地方实际存在的对自侦案件“以捕代侦”等问题。
《规定》在将自侦、批捕、起诉3个职能分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如下分离,即将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权力与决定逮捕权力相对分离。
这一改革举措,对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程序有重大意义。
但是,每一种新的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下面笔者试结合工作实践和各地经验,略谈一下自侦查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带来的影响及对策。
一、逮捕权“上提一级”带来的影响(一)观念上带来的冲击从事过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的同志都深有体会,职务犯罪者往往具有高学历、高职位、高智商,从东窗事发到被依法逮捕,这期间既是接受调查和审讯的过程,也往往是某种权利和“关系”在暗中博弈的过程。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上提一级”改革的相关问题

处于 中立位置的审判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的逮捕进行
审查 。 这种观点强调 , 将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甚至所有刑 事案件批准逮捕权交 由中立 的法院行使 , 是大势所趋 。 另一种 观点认为 , 根据我国现行 的司法制度及宪政体制 ,
审查逮捕工作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比如, 全面把握逮捕的
三个条件 , 高度重视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 , 建立轻罪案件不捕 风险评估机制 ;加 强讯 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委托律师意见 工
作; 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和不捕说理制度等 。 在完
善现行逮捕羁 押制度的各种改革方案 中,职务犯 罪案件 审查 逮捕程序上提一级改革 , 是率先完成并实施的一项改革 。 这是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 审查逮捕程序 “ 上提一级 "改革 的相关 问题
刘 慧玲
( 高人 民检 察 院, 最 北京 10 2 0 7 6)
长期 以来 , 理论界对我 国现行逮捕羁押制度非常关注 , 对 行外部监督 的改革呼声较为强烈 ,但对 于如何引进有效 的外 部监督机制 , 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取消检察机关侦查权 、 取消检
阶段
理论 界对检察 机关 自侦 自捕等 内部制约 机制一 直存 在
( ) 一 第一 个 阶段
“ 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 , 要求对职务犯罪案件 侦查 活动进
收稿 日期 :0 9 1一 O 2 0 — 0 l
20 年前后 , 04 在研究司法改革方案 时, 有关方面 曾经提出
作者 简介 : 慧玲 ( 9 5 刘 16 一
中央 司法 改革 的要求 ,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制定 了 《 于省级 以 关 下人 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的案件 由上一级人民检察 院审查决定 逮捕 的规定 ( 试行 ) 下称 《 》( 规定 》) 已于 20 , 0 9年 9 月起在
【精选】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的贯彻实施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的贯彻实施摘要: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对于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加强对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法律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对于贯彻落实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的司法改革措施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当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建立顺畅有效的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的综合工作机制,最大限度的发挥此种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正与加强法律监督的功能。
关键词:自侦案件;逮捕;上提一级一、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的背景与司法改革目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行为受到其内部的侦查监督部门的法律监督及制约,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监督制约机制,如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制约,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等。
这些监督制约的力度远远不如侦查监督部门的监督更为有力,而且效果更好,是对职务犯罪侦查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核心和主力。
然而,以往都是由同一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对职务犯罪部门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这种内部监督的效力受到一定的制约,存在同级监督力量薄弱,报捕案件质量不高,外部干涉力量强大等现实问题。
因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9月2日出台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明确省级以下(不包含省级)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提高了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是优化检察机关内部职权配置、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法律监督力度的重要举措,顺应了国家法治进步的潮流,契合了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化和严格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程序的立法目的。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自侦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的新规定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强化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能,完善了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细化了逮捕必要性条件,规定了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行使辩护权。
自侦案件审查决定逮捕上提一级应注意的四个问题

理 自侦 案 件 经 常 会 面对 说 情 、 到 阻力 、 受 压 力 , 遇 承 有
些 因素 会 直 接 影 响案 件 的办 理 ,甚 至使 案 件 流 产 。 以
先 是 在 自侦 部 门 采取 刑 事 拘 留强 制 措 施 之 后 ,侦查 监
犯 罪 案件 的监 督 , 证 办 案质 量 , 护 犯 罪 嫌 疑 人 合 法 保 维 权 益 。 强检 察 机 关 办 案 工作 的公 信 度 和 公 正 性 , 有 增 具
重 要 意义 。
一
认 为 应 由侦 查 部 门 直 接 提 请 报 捕 , 就 是 “ 接 报 捕 ” 也 直
式 , 要 严 格 按 照 高 检 院 的 规 定执 行 , 不 允 许 各 取 所 都 绝 需, 自行 其 是 。 面 对 报 捕 程 序 上 的 变化 ,基 层 检 察 院相 关 部 门 的 工作 任 务 也 发 生 了相应 的 变化 ,角 色 的调 整 直 接 导 致 工作 方 式 的不 同 , 自侦部 门过 去 报 捕 用 的是 《 查 逮 如 审 捕案件意见 书》 ,现 在要 用 的应 当是 《 请 批 准 逮 捕 提 书 》 过 去 盖 章 用 的是 部 门 印 鉴 , 在要 加 盖 的应 是 院 ; 现
案 保 密方 面 的考 虑 ,总是 在 逮 捕 或 基 本 具 备 逮捕 条 件
之 后 才启 动 上 述 程 序 。 审查 逮 捕 上 提 一 级 则 可 以有 效
防 止违 规 现 象 的 发生 ,不 断 强 化 上 级 院对 下级 院 的领
导 , 证 检 察业 务 工 作 的 正 确政 治 方 向 。 保
措 施 的 “ 经原 批 准 机 关 批 准 ” 而 事 实 上 自侦 部 门 变 要 ,
逮捕权“上提一级”对自侦案件的影响及对策
西部 大开发 ・ 中旬
W EST CH I A D E ELo PM ENT N W
法 制 研 究
逮捕权“卜 ▲ 提一级 自侦 案件 的影响及对策 ” 对
刘 晓 溪
(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陕 西 西 摘 西安 7 00 10 2) 要 :2 0 0 9年 9月 , 高 人 民检 察 院 颁 布 了 自侦 案 件 逮 捕 权 “ 提 一 级 ” 新 规 定 。 新 规 定 颁 布 后 , 于 自侦 案 件 的 办 案 单 位 和 办 案 人 最 上 的 对
者 、 家也 进行 了许多 讨论 和研究 。 于在 : 0 专 终 2 9年 9月 , 0 最高 人 民检 察 院下发 了( 以下 简称 《 定》 , 求 : 规 )要 省级 以下 ( 含 省级 ) 察 院立 不 检 案侦 查的 案件 , 要逮 捕犯 罪嫌疑 人 的 , 当报请 上一 级检 察 院审查 需 应 决定 。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审 查 逮 捕 权 上 提 一 级 , 服 了 侦 查 、 捕 在 同 一 院 克 逮 内操 作 , 制约 效果 不明显 的 问题 。 由上 级检 察 院对下级 检 察院报 请逮 捕 的 案 件 进 行 审 查 把 关 , 够 更 加 客 观 、 正 地 依 法 作 出 是 否 逮 捕 的 能 公 决 定 , 效 解 决 了 有 的 地 方 实 际 存 在 的 对 自侦 案 件 “ 捕 代 侦 ” 问 有 以 等 题 。《 定 》 将 自侦 、 捕 、 诉 3个 职 能 分 开 的 基 础 上 , 一 步 实 现 规 在 批 起 进 了 如 下 分 离 ,即 将 检 察 机 关 自行 立 案 侦 查 权 力 与 决 定 逮 捕 权 力 相 对 分 离 。这一 改革举 措, 完善 我 国职务犯 罪侦 查程序 有重 大意 义 。但 对 是 ,每 一 种 新 的 制 度 在 推 行 的 过 程 中 都 会 遭 遇 各 种 各 样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下面 笔者试 结合 工作 实践和 各地 经验 . 略谈一 下 自侦 查案 件逮 捕 权 “ 提 一 级 ” 来 的 影 响 及 对 策 上 带
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思考
加. 配套 和完善 的建议 。
关键 词
犯罪嫌疑 人 自侦 案件
检察 权配 置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0I一7-2 10—5 22 1)2l1 O ( ) 五 面对批 捕标 准严格化 , 自 部 门注重强化 对提请 逮捕 使 侦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 y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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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 己 ( ) 『口 1月 r ] I 】
检 察 机 关 自侦 李 斜 定透 捕 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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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 察院第二分院课题组
摘 要 《 于省 级 以下人 民检 察院立案 侦 查的案 件 由上 一级人 民检 察 院审 查决 定逮捕 的规定 ( 行 )( 下简称“ 定》 关 试 )以 ) 规 )
一
些案件 甚至实 际上借 用 了一 部分批捕 时间 ,
自侦案件 审查
审 返些 做 法部有利 于准 确作 出捕与 不捕 的决 定, 有利 于维 护 逮 捕决 定权上 提一 级之 后 , 审查逮 捕工 作又 大 多 片地 问进 行 , 这 样一来 , 捕案 件移送 上级 院侦查临 督部 门, 报 除去 案卷川转 、 公
一
通 过 白行把 关 , 并进 一步 考量 罪与 非 及逮 捕之 必 要性 , 从
f 嫌 疑人 的, i 犯‘ 均须报 清上 一级 检察 院审 查决定 , 今 而 避免 了盲 目报捕 , 低 了 自坝案 什的 捕牢 。 至 降 对十构 但 无逮
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制度改革研究基层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应对自侦案件逮捕方式改革的思考
部 门向侦 监部 门出具 的说 明案 件事 实 和报捕 理 由的 书面材 料 ; 二是 侦监 部 门 以提 前 介入 侦查 的方 式对 案件 进行 审查 。
但 是 目前 《 规定 》 《 则 》 没有 对 具 体案 件 应适 用 的审 和 细 均
查 方式 作 出规 定 , 据 北 京 市人 民检 察 院 、 依 北京 市 公 安 局 《 关
( ) 查 方 式和 标 准 二 审
容 及职 责 范 围 ( ) 一 审查 程 序 和 时 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 查程 序 。 据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下 发 的《 于 省级 以 下 . 审 依 关 人 民检 察 院立 案 侦 查 的案 件 由 上 一 级 人 民检 察 院 审查 决 定 逮 捕 的 规定 ( 行 ) ( 文 简称 《 定 》第 2条 和 北 京 市 人 民 试 》下 规 ) 检察 院 出 台 的《 京 市 人 民检 察 院 直接 立 案 侦 查 案 件 审 查 逮 北 捕 工作 细则 ( 行 ) ( 文 简称 《 则 》第 4条 的规 定 , 层 人 暂 》下 细 ) 基 民检 察 院 侦监 部 门对 自侦案 件 的 审查 程 序 为 : 监 部 门 审 查 侦 自侦 部 门 出具 的 说 明 事 实 和理 由 的文 书 后 提 出 审查 意 见 , 报 检 察 长 或 检 委 会 决 定 。若 侦 监 部 门 对 自侦 部 门报 捕 没 有 异 议 , 将 侦 监 部 门 的 审 查 意 见 书 移 送 自侦 部 门 , 自侦 部 门 则 由 将 案 件证 据 材料 等 一并 报 上 一级 人 民检 察 院 审查 决 定 。若 侦 监 部 门对 自侦部 门报捕 情 况 提 出异 议 . 据 该 条 款 的本 意 , 依 侦 监 部 门应 报 本 院 检察 长 或 检 委 会 , 后 由检 察 长 或 检 委会 决 最 定 是 否 向上 一级 人 民检 察 院 报捕 。 2审查 时 限 。根据 《 定 》 2条 和《 则 》 7条 的规定 , . 规 第 细 第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实施障碍及对策
、
自侦 案件决 定逮 捕权 上提 一 级 的必
要 性
根 据我 国传统 的模 式 , 检察 机关 对直 接立 案 侦查 的案 件“ 自行 立案 、 自行 侦查 、 自行 逮 捕 、 自行 起诉 ” 这种 办 案 ,
方式 虽然 对 于迅 速 、 效 打击 犯 罪发 挥 了重 要 作用 , 是 有 但 权力 过 于集 中 , 即使 内部有 分 工 和制 约 , 也会 不 可避 免 地
法》 相关 规定 , 民检 察院 除 了行 使侦 查监 督 、 人 审判 监 督和 监所监 督职权 以外 , 以下 四类 案件享 有立案 侦查 的权 力: 对
实际 需 要 , 严格 依 照 逮 捕 条件 而 作 决 定 的现 象 时 有发 不 生, 这些报 捕质 量不 高的案 件 即将 成 为逮捕 质量 管理 与控
发《 关于 省级 以下人 民检 察院立 案侦 查 的案件 由上 一级 人 民检 察院审 查决定 逮捕 的规定 ( 试行 ) , 》 规定 省级 以下 ( 不
含省 级 ) 民检 察 院立 案侦 查 的案 件 , 要 逮 捕犯 罪 嫌 疑 人 需 人 的 , 当报请 上 一级 人 民检 察 院审查 决 定 , 应 该规 定 强 调 检察机关 上下 级之 间的领 导 与被领 导 的关 系 , 化对 侦查 强 行 为 的监督 , 加大 对 自侦案 件侦 查权 的 监督 制 约力 度 , 提
诉讼 法》 1 第 3 4条规定 :人 民检察 院对 直接受 理 的案件 中 “ 被拘 留 的人 , 认为需 要逮 捕 的 , 当在 十 1内作 出决 定 。 应 3 在
特殊情 况下 , 决定 逮捕 的时 间可 以延 长一 至 四 日” 即检察 。 院 自侦案件 的立 案时 间最 长不得 超过 十四 E。 捕权 上提 l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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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法律后果 . 导致 刑事检察监督 的弹性化 , 使其监督 的实效 性大受损 害 这对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 刑事诉讼人权的保 障
以及 检 察监 督 权 威 的树 立都 将 产 生 消极 影 响 对 我 国刑事 检 察监 督 进 行 刚 性 化 改 造 . 遵 循 宪法 原则 、 足 国情 和顺 应 在 立 司法 规 律 的前 提 下 , 以从 以下 方 面 着 手 : 1规 范 检 察机 关 可 ()
对 于 已经 构 成犯 罪 的 责 任 人 员 当然 应 当 由检 察 机 关 依 法 提 起 公诉 . 其 刑 事 责任 。 追究 ( 自《 学评论 》O 0 第 1 ) 摘 法 21 年 期
法律监督权 的行使方式 , 使检察 机关 采用 规范的 、 具有强制
力 的法 律 文书 形 式 行 使监 督 权 。( ) 了进 一 步 强 化 检察 机 2为 关法 律 监督 的实 效 性 .还 应 当增设 监 督 的程 序性 法 律 后 果 .
( 自《 摘 中国 ̄
) 09 第 6 ) 0年 2 期)
人诉讼的滥用 衡量代表人诉讼的优越性 时以采纳对审机制 为宜. 即允许代表人或其他原告提 出启动诉讼 的请 求. 并在人 数、 诉讼标的及代表的充分性方面提 出证据证 明. 允许被 也要
纠纷解决方法所不具备的。 在这个意义上 , 对代表人诉讼优越
性 衡量 的 意 义就被 拓展 到 了规 制整 个行 业合 法 经营 的层 面。
打开群体诉讼之门
由“ 三鹿奶粉事件” 看群体诉讼优越性的衡量原则
“ 鹿奶 粉 事件 ” 三 为研 究群 体 诉讼 优越 性衡 量 原 则提供 了
文 王福华 ◎
告提 出相应的抗辩手段 法院以听审的方式评估代表人诉讼 的优越性 . 可起到有效防止原告一方滥诉的作用。第三, 规范
行 业 经 营 群 体 诉讼 在 规 范行 业 经营 方 面最 显著 的作 用表现
极佳 范本。其对我们的启示如下 : , 第一 增强代表人诉讼的可 操作性 在我 国代表人诉讼 中增设优越性衡量机制 . 对程序耗
费、 诉讼成本 、 法院资源、 当事人人数及地域分布有无信息技
术难题、通讯难度等要素给予充分考虑.在遵循节约司法资
源、 接近 正 义和矫 正被 告行 为 等原 则 . 均衡 各要 素基础 上做 出 是 否启 动程 序 的 决定 . 合 现代 法 治精 神 。 第二 . 更符 抑制 代表
自 侦案件审查逮捕权“ 上提一级" 改革对策研究 文叶 青 ◎
: 高人民检察院 已正式下发《 关于
省 级 以 下 人 民检 察 院 立 案 侦 查 的案 件 由上 一 级人 民检 察 院 审 查 决 定
逮捕 的 规 定 ( 行 ) ( 下 简称 《 试 》以 规 定》 通 过调 研 . 者认 为上 海 市推 行 ) 笔 此 项 改革 中可 能 遇 到 的 困难 和 问题 主
建立 重 大疑 难 案件 协调 机 制 、 全捕 后 健
跟踪 监督 机 制 、 整 人 民监 督 员监督 程 调
序 的相 关制 度等 第 三 . 力改进 办案 着
方 式和 方 法 主要 包括 : 采取 直 接报 送
( 自《 东政 法 大 学学报 》 摘 华 20 第 6 ) 09年 期
权、 恢复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等 。 4 赋予检察机关对与违 () 法诉讼活动相关 的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权 . 以增强检察监督 的约束力 即对 于尚未构成犯罪 的相关责任人员 , 由检察机 关 向其所属机关提 出处罚建议 若处罚建议没有被采纳 , 检 察机关可以报地方人大常委会 . 由其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而
为惩罚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错. 其具有强大纠错功能。对于“ 三鹿奶粉事件” 赔
偿 纠 纷 而言 .代表 人 诉讼 不但会 对三鹿 公 司本 身起 到 制 裁作
用 . 其 吐 出违 法所 得 , 令 同时还会 对其 他奶 制 品企 业 产 生威慑
效果. 整个 奶制 品行 业 的规 范都 可能 因此得 以调 整 。 这是 其他
及对证据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五. 全力做
好 组织保 障 工作 主要 包括 : 理优化 配 合 置 办 案 力量 、 实行 专人 对 口办案模 式 、 加 强 对侦 查监 督 部 门的 物质技 术保 障
要有 : 第一 , 由于受传统思维 习惯的影
响. 少数检 察 干警 对 上提 一 级 改革 的重 要 性认 识 不足 . 与 改 革 的积 极性 不够 参 强 第二 . 握逮 捕 条件 和 证 据标 准的 把 尺度 不统 一 第三 .- 机 制不 配 套 。 Z作 . 第
文◎ 朱立恒
我 国刑 事 检 察 监 督 制 度 改 革 初 擦
— —
以刑事检 察监督 的弹性化为 中心
包括纠正期限、 改变案件管辖等 。 3增强检察机关 自身的监 ()
督 能 力 . 括 健 全 检 察 机 关 的知 情 机 制 、 予 检 察 机 关 阅 卷 包 赋
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 中的法律监督采取 “ 出 提
四. 办案 流程 不 完善 第五 . 办案 力 量 、 业务 能 力不 适应 对此 . 笔者 为检 察 机
案 卷材 料 的方 式 、 实行 全 面 讯 问犯 罪嫌 疑人 及 当面讯 问的 方式 、 化 听取 委托 细 律 师 意见 的程 序 、 范报 请 上 级检 察 机 规 关审 查逮捕 的具 体程 序 和报 送 内容 。 第
四
.
关下一步试行此项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建议 第一 . 依法统一掌握逮捕的条件
及 证 据标 准 第二 . 立 健全 相 关 工作 建 机制 主 要 包括 : 立拘 留 通报 机制 、 建 完
善 重 大疑 难复 杂案 件 的适 时介入 机 制 、
切 实增强 突破 案件 获取 证 据 的能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