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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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关于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刑诉法关于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ffort is the mother of succ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诉法关于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犯罪活动屡见不鲜。

如果当事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做了违法乱纪的事情,有关部门会对嫌疑人进行羁押。

国家对于羁押中涉及的问题都是有规定的。

关于刑诉法关于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问题,特为大家整理了下面的资料,大家可以跟随的脚步一起来看一下。

刑诉法关于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所谓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就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留、逮捕后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的羁押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办理刑事案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一、拘留、逮捕后讯问违法嫌疑人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而根据新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

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刑事诉讼重点期间

刑事诉讼重点期间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3+4+7(拘留后3天报捕期可以延长1-4天)
3.30+7(对于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报捕期可以延长到30天)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重点期间
一、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下文未特别注明的,指本法)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公规》)
(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检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下称《刑释》)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简易程序:一般情况20天内,最长1.5个月
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审期间
(一)上诉、抗诉期间:判决:10日;裁定:5日
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刑释》)
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202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真题

202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真题

+202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真题姓名年级学号题型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判断题计算题附加题总分得分评卷人得分一、单选题1.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是()。

A.党的政策B.宪法√C.国际条约D.刑事实体法解析: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指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上位法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所有法律部门都有约束力,刑事诉讼法也要以宪法为根据制定才具有存在的正当性。

而且,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更为密切,宪法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更大。

2.刑事诉讼最根本和最重要的一对价值是()。

A.实体和程序B.公平和正义C.公正和效率√D.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解析:在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各种价值中,最根本和最重要的一对价值是公正和效率。

公正是刑事诉讼应当追求的主体价值,即国家展开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效用在于通过刑事司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诉讼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效率是刑事诉讼应当追求的辅助价值,即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刑事诉讼应当尽可能快速推进,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久押不审,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期限办案、结案。

3.下列基本原则中,不属于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的是()。

A.无罪推定原则B.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C.一事不再理原则D.依靠群众原则√解析: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主要有无罪推定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控审分离原则、控辩对等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等。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是各国长期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反映了当代人类社会对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普适理解与追求,表征着人类社会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与文明化进程。

4.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定罪量刑权的主体是()。

A.公安机关B.人民法院√C.检察机关D.司法行政机关解析: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法院是刑事诉讼中享有定罪量刑权的唯一主体;审判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阶段,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才能确定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处刑。

审查逮捕外国人案件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审查逮捕外国人案件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审查逮捕外国人案件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0708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者:吕颢王建平审查逮捕外国人案件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案件原来由分、州、市级别的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办理。

现在,新《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外国人犯罪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最高检也随即对《刑事诉讼规则》做出了修订,赋予基层人民检察院做出批准逮捕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体现出我国对基层司法机关办案能力水平的自信。

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涉外案件无小事,即使是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的细小差错,都有可能会成为影响国家形象、两国邦交的大事,本文对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外国人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从本市检察二分院侦监部门办理的案件数据看,外国人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外国人案件多发区域集中。

(二)犯罪嫌疑人国籍分布广。

(三)外国人犯罪涉及罪名多,较为分散。

部分罪名呈区域性特点。

如合同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主要为日本国籍,职务侵占案的犯罪嫌疑人主要为新加坡国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主要为韩国国籍,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要为越南国籍。

(四)疑难复杂案件占一定比例。

(检察百科注:具体数据分析删略)二、关于审查批捕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特别规定1办理“三类特殊案件”的特别规定普通外国人犯罪案件由受理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或分院直接做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

然而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三类特殊的案件如要做出批准逮捕决定,需层报最最高检作出决定:一是涉嫌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二是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三是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

这条规定在修订前的《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已经涉及,但这三类特殊案件较少见,实践中较少积累此类案件的经验,一旦遇到此类案件缺乏可依据的操作规范,需要对涉及的一些问题展开讨论。

“三类特殊案件”的确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比较好理解,涉嫌刑法分则第一章的犯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监狱法律文书同步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监狱法律文书同步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监狱法律文书同步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1982年6月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共种。

A.36B.32C.18D.26正确答案:B解析:1982年6月,当时主管监狱工作的公安部制定下发了《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共32种。

知识模块:监狱法律文书2.我国《监狱法》规定罪犯人监后必须填写的第一份表格文书是A.人监登记表B.减刑建议书C.假释建议书D.起诉意见书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入监后必须填写入监登记表,此表格是监狱收押罪犯时必须填写的第一份表格,是罪犯的重要的档案材料。

知识模块:监狱法律文书3.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全面修订并发布《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的时间是A.1982年6月B.1992年6月C.1992年7月D.2002年7月正确答案:D解析:2002年7月1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发布了《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共48种,该试行对监狱执法文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

知识模块:监狱法律文书4.记载新人监罪犯基本情况的表格类文书是A.罪犯评审鉴定表B.罪犯人监登记表C.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D.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罪犯入监登记表的概念,属识记内容。

根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入监后必须填写入监登记表,监狱通过此表格掌握犯罪的基本情况。

同时考生还应注意此概念与罪犯评审鉴定表、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和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之间的区别。

知识模块:监狱法律文书5.填写罪犯入监登记:表时,如果有一些项目从案卷中查找不到,可以A.写无或画斜线B.通过讯问罪犯或内查外调等途径查明后,再填写清楚C.留空白D.让罪犯自己填写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罪犯案卷的材料填写表格项目,如果有一些项目从案卷中查找不到,可通过讯问罪犯或内查外调等途径查明后,再填写清楚。

“两个证据规定”在公诉实践中的应用思考

“两个证据规定”在公诉实践中的应用思考

“两个证据规定”在公诉实践中的应用思考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础,对证据的甄别和抉择,关系到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以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利益冲突的权衡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证据的“两个规定”是确保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和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问题的一个具体举措,是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同时对办理刑事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公诉人的公诉能力带来了空前的挑战和考验。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笔者结合办案实际,择其要者谈论几点:1.非法证据如何界定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此处,非法言词证据不仅限于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还包括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供述,对凡是依靠威胁、引诱等不人道的取证、对精神进行折磨的取证,甚至靠注射药品后的取证所得到的证据都属于非法证据。

2.非法证据如何发现(1)程序违法。

常见的是单人讯问、讯问笔录无侦查人员签名等情形。

这些只需要公诉人在审查案件卷宗时稍加留心即可发现,需要注意的是“同时讯问”,即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在不同的地点,参与了对两个不同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讯问或其他侦查活动。

例如,在某盗窃案中:2010年7月15日8时30分至9时14分,侦查人员夏某某、范某某在某县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制作了讯问笔录;同一时间,侦查人员夏某某、丁某某带同一犯罪嫌疑人在该县某镇进行现场辨认,即侦查人员夏某某在同一很短的时间段内,既在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又在相距较远的另一地点带同一犯罪嫌疑人进行现场辨认,这显然不可能。

(2)实体违法。

一般的应当着重进行以下四方面的审查判断:其一、嫌疑人、被告人最初供述。

是“先供后证”的供述,还是“先证后供”的供述?口供是在传唤还是拘留或逮捕哪一阶段形成的?是到案后一次形成的,还是挤牙膏式的逐步形成的?被羁押与第一次口供的形成之间有无时间间隔?一般来说,如果口供形成较自然,则可信度较高,违法取证的可能性小。

论轻罪案件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完善

论轻罪案件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完善
有 证 据 证 明 有 逮捕 必 要 。
查方式和程序上也有失全 面性 、 客观性 、 正性 , 公 致使 逮捕必
要性审查形 同虚设 。 由此带来逮捕质量缺陷 审前羁押率较 和 高的问题 。这一问题集 中表现在轻 罪案 件 捕率较 高 , 捕后 被判处拘役 、 制 、 管 缓刑 、 单处罚金 、 予刑 事处分 , 免 以及作微 罪不起诉处理的现象 突出。 因此 , 应当在强化侦查机关对逮捕 必要性 的举证 责任 , 建立逮捕必要性风险评估机制 的基础上 , 在审查逮 捕环节设立 侦辩抗衡 的听证式 逮捕必要 性审查 机 制。鉴于轻罪案件是逮捕必要性 审查 的重点 、 难点和关键点 ,
论轻罪案件逮捕必要性 审查机制 的完善
夏 阳
( 庆 市 沙 坪 坝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庆 重 重
逮捕强制措施的适 用关乎法治与人权保 障的科学合理程
403 0 0 8)
盲聋哑人 、 初犯 、 从犯或者怀孕 、 哺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等 ; 二是 法定刑是否属于较轻 的刑罚 ; 三是情节是否具有 中止 、 遂 、 未 自首 、 功等 法定 从轻 、 立 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等情形 ; 四是 主观 方 面是否具有过失 、 骗 、 受 被胁迫等 ; 五是犯罪后是 否具有认 罪、 悔罪表现, 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 或者串供 、 毁证 、 妨碍作 证等妨 害诉讼进行的可能 ;六是犯罪嫌疑人是 否属 于流窜作 案、 有无 固定住址及 帮教 、 管教条件 ; 七是案件基本 证据是否
在 目前案多人少办案期限短的现实情况下 ,逮捕必要性审查
机制改革应着力于轻罪案件 ,既满足现实需要 ,又具有可行
性。

固定相关证 据 ; 另一方面 , 侦查部 门普遍存在重犯罪证据的收 集, 轻逮捕必要性证据 的收集 的情况 , 因而 , 它们往往 只从破 案完成打击任务 的角度出发收集 固定证据 ,这就造成了提请 批 准逮捕 的案件 逮捕 必要性证据缺乏或薄弱 的客观现状 , 从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七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查第八条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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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0-08-31
【生效日期】2010-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检察日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
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保证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
质量,依法打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
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予
以配合。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下列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
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难以把握的,犯罪嫌疑
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

(二)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
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四)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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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应当讯问。
第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第四条 检察人员讯问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具提讯凭证(注明审查逮捕起止
日期)、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书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
见。

第五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
(二)掌握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
(三)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案件整体情况做好应对预案和相关准备,必要时应当
听取案件侦查人员的意见;

(四)制作讯问提纲。
第六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方法与策略,防止因讯问不当造成犯罪嫌
疑人不正常地推翻有罪供述,影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严禁逼供、诱供。
第七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真听取其供
述和辩解,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阅卷中发现的疑点,确定需要核实的问题。其中,以
下几个方面应当重点核实: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如:是否系未成年人,是否患有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是否
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等;

(二)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原因;
(三)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的疑点;
(四)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的疑点及矛盾;
(五)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应当予以记录,
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
读,经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盖章)、捺印并存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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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但不得以自行书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录。
第九条 检察人员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并告知监护人依法
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经通知未到场,或者监护人具有有
碍侦查的情形而不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条 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籍人等,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
员进行翻译。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检察专网进行视频讯问。
视频讯问时,应当确保网络安全、保密。负责讯问的检察人员应当做好讯问笔录,协助讯问
的其他检察人员应当配合做好提押、讯问笔录核对、签名等工作。

第十二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
定提出纠正意见。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
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
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
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其过错事实、情节及后果,依照有关法律
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追究其纪
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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