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分析的特点、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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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侦查与犯罪情报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侦查与犯罪情报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侦查与犯罪情报分析犯罪侦查和犯罪情报分析是刑事案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对于破案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侦查和犯罪情报分析的必要性、方法以及存在的挑战。

一、犯罪侦查的必要性犯罪侦查是指针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为进行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它对于保护社会安全、维护法律秩序至关重要。

在犯罪侦查中,警方需要全面搜集相关证据,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和犯罪手段,以便确定嫌疑人并为其犯罪行为追责。

犯罪侦查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一个嫌疑人的罪行,以便将其绳之以法。

通过调查和取证,警方可以收集到丰富的证据,用以指控犯罪嫌疑人。

只有通过犯罪侦查,才能确保罪犯不逍遥法外,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犯罪侦查的方法1. 现场勘查:犯罪现场是犯罪侦查的重要起点之一。

在保护现场的同时,警方可以寻找物证、痕迹等重要线索,并据此推断案发经过和犯罪手段。

2. 取证调查:警方需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包括询问证人、调查相关证据等。

通过与证人的沟通和了解,警方可以了解到更多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为案件的进一步推进提供依据。

3. 技术手段: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在犯罪侦查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例如,DNA检验、指纹识别、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明,帮助快速锁定嫌疑人。

三、犯罪情报分析的必要性犯罪情报分析是在犯罪侦查的基础上,通过对获取的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和推断,以便识别出相关的线索和涉案人员。

犯罪情报分析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导犯罪侦查工作,以便尽快破案。

通过对犯罪信息的分析,警方可以了解到案发规律、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等,并相应地采取行动。

四、犯罪情报分析的方法1. 数据挖掘: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警方能够更好地利用海量的数据进行分析。

通过对犯罪数据的挖掘,警方可以发现隐藏在数据背后的线索和规律,有助于犯罪案件的破解。

2. 线索对比:将已掌握的犯罪线索与已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潜在的关联和共同点。

通过线索对比,警方能够锁定嫌疑人,加快破案进程。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权威性等方面。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性和证据的真实性,在
审查证据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

下面介绍刑事证据审查的三步法则。

第一步:收集证据、排查证据来源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罪犯有罪或无罪的重要判断依据,因此必须收集全面、准确的
证据。

在审查证据时,首先要了解证据的来源,只有证据来源可靠才能保证证据真实有效。

如果证据来源不清晰,就需要进一步了解证据的获取途径、有关人员的证言等信息,以此
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注意必须遵循合法程序,不能侵犯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

第二步:提取证据、鉴定证据真伪
在证据收集完成后,就需要对证据进行提取和鉴定。

通常这个过程需要通过专门的鉴
定机构和专家来进行证据鉴定,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需要对证据进行
细致的推理和分析,了解证据所涉及的事实是否成立、证据之间是否有关联等技术问题,
以此来判断证据所包含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第三步:审查证据、评估证据价值
在证据鉴定和提取完成后,还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

这一过程通常需要包括诉
讼法律者、检察官、辩护律师等多种角色,以确保证据审查的真实、公正、权威。

在证据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证据所反映的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包括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
合法定证明规则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评估证据价值,用以辅助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或无罪。

逮捕案件证据的标准与审查

逮捕案件证据的标准与审查
() 3 收集 、 调取 证据 的规 则还 不够 完善 。 侦查 中 , 循法 定程序 在 遵
三个 层次 : 是较 高逮 捕 证明标准 。主要适 用于 罪轻 案件 、 一 未成 取 证是其 重要 内容 。在 书证 、 证 的调取 过程 中 , 查人 员依法 物 侦 年人 犯罪案 件 、 失犯罪 案件 等 ; 是一股 边 捕证 明标准 。主 要 过 二 形成 的法律 文 书和 取证 手续 应 当合 法有 效 ,各种 法律文 书要 齐
刑事 诉讼 的过程 主要 就是 证据 运用 过程 。 作为刑 事诉 讼 的
个 重要环 节 , 逮捕 的审 查适用 中, 在 证据对 于证 实犯罪 事实 , 进
据 证明有犯 罪事实 ” 是指 : 1有证 据 证明发生 了犯罪 事实 ; 2 有 而确 定是 否采 取逮 捕措施 , 着至 关重 要 的作用 。 () () 起 因此 , 查 、 审 适 证据 证 明犯罪事 实 是犯罪 嫌疑 人实 施的 ; 3 证 明犯 罪 嫌疑人 实 () 施犯罪 行 为的证 据 已有查 证属 实的 。 但在 实 务中 , 逮捕 条 件的 对 把握 比较 困难 。 同部 门 、 同地 区把握 的尺 度 也不尽 一致 。对 不 不
般逮 捕证 明 标准 。三是较 低逮 捕证 明 标准。 审 查案件 中, 实务 中, 体分析 个案 , 在 具 区别 不同情 况 , 体现 该 宽则 宽、 当严
则严 、 宽严 适度 。 审查逮 捕案件 证据 存在 瑕疵 的原 因主要 有 三 : 一是 部 分侦 查人 员素质 不 高 , 以有 效 获取 有 力证据 。二 难
对 逮捕 条件理 解和 把握 不准 有关 。 笔者 认为 , 捕 条件 足一个 规 则 , 是一个 标准 。在 火陆 逮 而
在 程序上 存 在瑕 疵 , 导致 证 明力下 降 : 些证 据明力相互 排斥 , 造 无法 排除合理 怀疑 ; 在一些

逮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逮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逮捕工作,有效解决逮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6年8月联合部署开展了对2005年逮捕工作的专项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逮捕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部分案件公安机关报捕质量不高。

2005年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不捕率达9%,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占不捕人数的5.7%,检察机关经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的占复议复核人数的12.9%,说明公安机关报捕案件质量不高。

究其原因:一是有的公安干警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固定证据,重破案,轻取证;重言词证据,轻其他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单个证据收集,忽略证据间的关联性。

二是有的公安机关为了缓解社会压力、转移矛盾,对一些明知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向检察机关报捕,既加重了检察机关的工作负担,加大了诉讼成本,也使不捕率居高不下。

三是公安机关预审部门撤销后,缺乏对错案有效的审查、纠正机制,报捕案件质量普遍下降。

四是有的地方公安机关的量化考核机制不科学,将破案率、逮捕人数作为重要量化指标。

二、部分案件检察机关掌握逮捕条件过严或过宽。

2005年经复议复核改变原不批捕决定的占12.9%,反映出在办案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检察院以起诉条件代替逮捕条件的问题。

究其原因:一是有的检察院在不诉率、判无罪率等量化考核指标及国家赔偿的压力下,人为提高逮捕门槛,造成一些案件该捕不捕。

二是有的公安机关对批捕案件往往不再继续侦查,而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使有的检察院认为若不在审查逮捕时从严掌握,会导致捕后不诉、判无罪,因而提高了逮捕标准。

三是个别检察干警存在怕办错案的思想顾虑,自觉不自觉地把逮捕标准等同于起诉标准。

而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把关不严的问题也同样存在,在2005年捕后未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捕后撤案、不起诉、判决无罪等)的案件中,确实有一部分是根据审查逮捕时的证据情况就不应当作出批捕决定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证据审查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的证
据得到合理使用和处理。

根据该条款,法院必须根据案件的性质、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证言、物证和书证等,审查所有证据。

同时,法院还必须根据法定证据和证明标准,酌情使用相关证据,并对其
进行全面的审查和鉴定。

在证据审查中,法院应当注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证据的真实性。

即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能够真实地反映案发过程和犯罪事实,是否符合证明标准和程序要求。

二、证据的合法性。

即证据是否获得通过法定途径获取的,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
否存在非法采集证据的情况,是否存在证据被篡改或伪造的情况。

三、证据的充分性。

即证据是否足够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行,是否能够为判决
提供足够的证据依据。

如果法院发现证据存在虚假、不实、无法证实等问题,应当果断排除,不予采纳。

同时,也应当发现证据存在不合法性,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排除。

如果证据存在缺漏或不
充分,法院应当采取补充证据的措施,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准确性。

总之,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证据审查的基本程序和标准,目的在于确保审判
的公正、准确和合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在实际审判中,法院应当
严格依照该条款的规定进行证据审查,避免错误判决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案件调查方法与技巧

案件调查方法与技巧

案件调查方法与技巧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案件调查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调查的质量和方法都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掌握一些有效的案件调查方法和技巧对于执法人员和律师来说至关重要。

二、案件调查的基本原则1.客观公正:案件调查必须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不受个人偏见和利益的影响。

调查人员应当保持中立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2.合法合规:案件调查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

调查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证据为本:案件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实,证明真相。

调查人员应当以证据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进行调查。

三、案件调查的基本步骤1.确定调查目标:在开始调查之前,调查人员需要明确调查的目标和范围。

例如,确定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确定调查的时间段和地点等。

2.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是案件调查的核心环节。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讯问、勘验、搜查等手段收集证据。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分析证据: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调查人员需要对证据进行分析和研究。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可以帮助调查人员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和关键矛盾点。

4.重点突破:在案件调查中,有时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或者关键线索。

调查人员需要找到突破口,集中资源和精力进行重点调查,以便尽快查明事实。

5.整理报告:案件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需要将调查结果整理成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和结果等内容,以便上级机关或者法庭进行审查和决策。

四、案件调查的技巧1.采用多种调查手段:案件调查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讯问和搜查,调查人员可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网络调查、监控录像等,提高调查效率和质量。

2.善于倾听和观察:调查人员应当善于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观察现场的细节。

有时候,一些细微的线索或者不经意的言行可能成为案件调查的关键。

3.合理运用心理学原理:心理学在案件调查中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

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调查是与证据的发现收集、评断和使用有关的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是法律工作者和执法人员为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证据法相对比较落后,司法人员和律师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往往有随意性,甚至有忽略证据规则和轻视证据调查的倾向。

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还是其他执法人员,都应该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工作,加强证据意识,提高执法的科学性。

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更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本文所论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分别指的是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批准逮捕阶段。

侦查、审查是刑事案件中的两个阶段,由于诉讼地位的不同,其认识证据的角度也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侦查阶段在收集固定证据时,视线要前移,从起诉、审判、辩护的角度去审视证据,以找出不足,提前拾遗补漏,使其符合定案的要求,经得起法庭质证和辩护人的辩驳;在审查阶段,主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来源或收集程序是否合法,犯罪主体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等。

一、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一)、依法收集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应当具备三个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我们在收集证据时,要紧密围绕证据的这三个特征来开展。

实践中,大家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有着比较统一的认识,但对证据的合法性有淡化的倾向,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因此,要做到取证合法,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收集证据的主体要合法。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只有侦查人员才能行使收集证据的权利。

法警、驾驶员、实习生等不能行使收集证据的权利。

2、收集证据要按法定程序进行。

在初查阶段只能采取有关调查、查询、勘验等不涉及限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手段和措施,强制措施只能在侦查阶段采取。

3、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相关证件,同时,侦查人员必须有二名以上,不得单人问话,自问自记。

被调查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还必须要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

4、须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供述,不得逼供、诱供、套供。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案件检查工作是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必要程序,它可以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信息收集阶段1.物证检查物证是指法庭或检察机关在案件现场或犯罪嫌疑人身上查获的与案件有关的实物或痕迹。

物证检验必须依据科学方法进行,确保结果客观、准确。

对于能被破坏的物证,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存。

2.证人询问证人询问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由于嫌疑人的证言不能自证其罪,因此其他非嫌疑人证人的证言也具有重要性。

在证人询问过程中,必须确保证人自由发言,不得进行恐吓、胁迫等不正当的手段,严禁逼迫证人作出有利于检察机关的证言。

3.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是一种科学的技术手段,可以对案件的某些证据或事实进行评估、鉴定。

例如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鉴别文书真伪等方面进行鉴定。

4.情况核实情况核实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手段和方法,查证案件的真实性与关联情况。

其过程包括收集相关资料资料,查阅公安、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的记录,了解嫌疑人的前科记录等。

二、案件证据分析阶段在案件信息收集阶段结束后,检查机关将对证据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案件能否成立或成立程度。

案件证据分析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材料的融合分析在证据材料的融合分析阶段,检察机关将分别分析各证据的证明力,并结合已知事实或证据,推断某些事实的程度。

此过程主要依赖案件文件分析手段。

2.法律适用分析法律适用分析是判断案件事实能否成立的关键分析环节。

检查机关要将案件事实与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系统地对比和分析,以便找出案件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三、案件结论阶段1.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在确定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检查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审查阶段中,通常需要与嫌疑人或其代理人进行交涉,揭示案件的真相。

对于起诉、不起诉等决定,检查机关需要认真审查各项证据,并进行充分的法律评估,确保决策的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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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分析的特点、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分析的特点、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审查逮捕证据
作者简介:叶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主任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84-02
一、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分析的特点
(一)审查逮捕阶段证据的不充分、不确实,使证据分析存在局限性
逮捕在整个刑事诉讼中通常起着承上(立案、刑拘)启下(起诉、审判)的作用,但审查逮捕不是必经程序,(可以不经逮捕直接起诉),又处于立案后侦查阶段的初期,因此,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往往不充分、不全面,许多案件事实和证据都有待于捕后的侦查阶段去查清和获取,而在捕后的侦查过程中逮捕当时据以认定的证据可能被进一步查证属实也可能因发生变化而被推翻。

而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明确规定,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这表明在审查批捕中,如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证据有疑问,除了对关键性证据在有限的期限内进行必要复核外,只能根据报捕当时的证据依照刑诉法60条的规定,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

基于逮捕阶段证据的这一特性,此时的证据分析往往不能就案件的全貌,综
合各类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而仅仅只能局限于侦查部门在有限的时间内根据自己一贯的办案经验所收集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初步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这就使得证据分析难免存在局限性。

(二)审查逮捕阶段证据的最低程度保障性,决定了证据分析必须具备完整性
修改后的刑诉法取消了收容审查,不再保留原审查批捕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权,逮捕的证据条件也由原来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变更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逮捕条件虽然放宽,但是逮捕时的证据必须具有最低保障性,即必须保证捕后的绝大多数人能够被起诉和判刑,因此对证据的要求必须限制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范围内,而“犯罪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达到犯罪起刑点的事实,“有证据证明”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已经查证属实,并排除了矛盾,得出的结论时唯一的,即犯罪嫌疑人同时具备了该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证据分析就是运用刑法理论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排除矛盾、去伪存真,最终得出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过程,因此无论侦查部门报送的证据是否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达到犯罪起点标准的犯罪行为,在证据分析中都要结合犯罪构成要件一一加以审查分析,当分析中发现某一要件的证据缺失时我们就作出不捕决定,而当全部要件的证据均具备时我们便作出逮捕决定。

从这个意
义上说,证据分析必须具备完整性。

(三)审查逮捕阶段证明标准的一般要求,决定了证据分析具有单一性
由于逮捕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对案件的终结处理,所以在审查批捕阶段一般不要求对全案事实均查证属实,只要求符合逮捕证明标准。

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对逮捕标准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具体化为: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有查证属实的三个同时具备的条件,并明确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中的一个。

鉴于此,为了集中精力审查案件、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在短短的7天办案期限内,办案人员一般都根据这一基本要求对单人或多人实施的多个犯罪中量刑较重、证据较充分的一个犯罪事实加以分析认定,而不会面面俱到对所有犯罪事实进行审查分析。

因此逮捕案件证据分析在多罪名、多犯罪事实的案件中体现出明显的单一性。

二、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分析的方法
由于侦查部门报请批捕的案件各不相同,其证据收集的状况、案件性质以及办案人员在审查中对案件最终的处的理意见“捕”或“不捕”均各不相同,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案件性质、证据收集程度和处理意见的不同,可以在证据分析中采用不同方法。

(一)对于“绝对批捕”的案件,可采用内容格式化,证据归纳化,分析简单化的方法加以分析
“绝对批捕”是对于那些证据收集质量较高,所有证据能够形成一个证据体系,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得出唯一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案件作出的批捕决定。

这类案件由于证据比较充分,且其实体内容已不存在较大争议,所要解决的就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因此在证据分析中应侧重于程序方面,从来源是否可靠、取证方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展开分析。

(二)对于“相对批捕”的案件,可采用内容原文化、突出有罪证据,着重分析证据缺陷和补充侦查可能性的方法来分析“相对批捕”即有条件批准逮捕,是针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有严重刑事犯罪重大嫌疑的犯罪嫌疑人,认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尚未达到批准逮捕标准,但确实具备补充、完善证据的条件和可能,公安机关愿意并已有补充侦查具体计划和方案的案件,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的一种措施。

对于这类案件的证据分析在注重上述所说的程序审查的同时,更要注重实体内容的审查,首先要通过对现有证据的分析论证明确案件的性质为严重刑事犯罪,其次要着重分析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证据,得出犯罪嫌疑人是行为人或共同行为人的结论,再次要点明目前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哪一构成要件证据存
在欠缺,最后对公安机关目前是否已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是否具有进一步收集、补充、完善、证据的可能性和意愿性进行分析说明并作出有条件逮捕的结论。

(三)对于“相对不捕”的案件,可采用性质区别化、证据焦点突出化、分析说理化的方法加以分析
“相对不捕”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情节较轻的不批准逮捕,即检察机关对公安报请逮捕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因其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且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而对其作出的有条件不批准逮捕。

此类案件往往案情简单,证据充分,只是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故对案件犯罪构成方面的分析可参照“绝对批捕”案件的分析方法进行阐述,同时对案件的性质、同类案件的判决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其本人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不逮捕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等方面着重予以分析说明,论证对其相对不批准逮捕的可行性。

另一种是虽有犯罪嫌疑但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经过补充侦查,在拘留羁押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证据要求而作出的有条件不批准逮捕。

由于是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因此在分析这类案件时就要突出证据中的矛盾焦点和欠缺之处,如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罪过的证据有哪些,是否足以否定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证实其实施或参与犯罪的证据之间存在哪些重大疑点和矛盾之处,还有哪些行为没有相关证据的印证;有无证据可以排除对犯罪
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合理怀疑等等,最终得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

(四)对于“绝对不捕”的案件,可采用证据摘录与法律依据相对应,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加以分析
“绝对不捕”是指检察机关认为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符合《刑诉法》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相对来说《刑诉法》15条所规定的情形及《刑法》第16条、17条、18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大多为程序方面的问题,因此一旦案件中出现这类证据,我们就不必再对其实体方面进行审查分析,只需摘录与此相关的证据并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得出不捕结论。

而对于不符合逮捕证明条件的案件,由于其缺乏犯罪构成的某一要件,故在证据分析中应着重就构成该犯罪的主客观要件与现有证据一一对应进行分析,若某一要件没有证据证实时即可得出不捕结论。

三、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分析应注意的问题
(一)证据分析应注意“两个基本”的要求
“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是我们长期以来与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成功经验,也是我们司法实践中的宝贵财富。

根据逮捕的性质和条件,审查逮捕阶段的“基本事实”是指构成起点犯罪的事实即起点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基本证据”是指对以上构成起
点犯罪的基本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

鉴于审查逮捕阶段“两个基本”主要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和证据,因此我们在证据分析时对于自首、立功、数额大小、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属于量刑情节方面的事实和证据,除了与犯罪起刑点有关的以外一般均无需赘述,而对于数罪和多次犯罪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则应当以查清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只要基本证据已经能够证实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即便其他证据存在一些非原则性的矛盾,我们也不必舍本求末,在一些细枝末节上过多的纠缠,这样既可以节约时间也可以避免对分析结论产生误导。

(二)证据分析应注意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
在以往的审查逮捕工作中我们对案件证据材料往往只有采信,没有排除,只重视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审查、判断,忽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这就有可能采信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证据材料,最终导致错捕。

近年来,我国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作出了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故笔者认为,在证据分析中,首先应对证据的来源、形式、收集方法进行审查分析,在确定其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再进一步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论证,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全面客观的认识证据,对案件的处理作出正确判断,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我们在办案中更有效地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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