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划分城市社区管理主体法律权限的思考
城市管理中的权力分配与协调

城市管理中的权力分配与协调近年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然而,城市管理中的权力分配与协调问题一直是困扰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探讨城市管理中的权力分配与协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权力分配的问题在城市管理中,权力分配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不同的部门和机构拥有不同的权力,但往往存在权力交叉和重叠的情况,导致管理效率低下和决策混乱。
例如,城市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在城市发展中的权力分配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布局,而环保部门则负责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两个部门的职责常常发生冲突,导致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
为了解决权力分配的问题,需要建立明确的权责边界,避免不必要的权力交叉。
政府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权力冲突和矛盾。
二、权力协调的挑战除了权力分配的问题,权力协调也是城市管理中的一个挑战。
城市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相关方,需要各方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然而,由于各方利益的不同和权力的分散,权力协调常常面临困难。
例如,在城市交通管理中,交通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公安部门等各方都有一定的权力和职责,但往往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这导致了交通拥堵、交通事故等问题的频发。
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形成合力。
三、权力分配与协调的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城市管理中的权力分配与协调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权责明确的体制机制。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避免权力交叉和冲突。
2. 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
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或委员会,由各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协调解决各方面的问题。
3. 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流和共享各方面的信息,加强合作,形成合力。
4. 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对权力滥用和不作为进行监督和追责,确保权力的合理行使。
城市社区治理主体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说课材料

城市社区治理主体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唐江平中共十七大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尤其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性日渐突出,其社区管理体制面临新的改革。
因此,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是一个全新课题。
本文拟对社区治理主体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社区治理主体社区治理指在城市社区中政府与非政府部门、辖区单位、社区自治组织甚至包括个人等多元治理主体,以社区为平台,广泛参与管理社区的公共事务,相互博弈、合作、妥协、消除分歧,以求社区资源最大合理化配置、利用的一种过程。
传统的“管理”的概念强调的是“控制”;而“治理”的概念更强调“协调”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互动。
社区治理的基本要素包括:治理主体(利益相关者)、治理客体(社区公共事务)、治理规则(社区成员认同的社区规范)、治理过程(社区治理是实体活动,表现为成员之间的合作互动行为)。
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至少包括:1.基层政府。
通常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还有些是区级行政单位直接作为社区治理主体,如一些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社管局直接管理社区。
2.党的基层组织。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居委会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3.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是城市社区中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4.社区居民。
既包括拥有社区户口的户籍人口,也包括无社区户口的常住人口。
社区管理的最终目的还是要实现它的自治,即由社区居民自己管理自己生活所在社区的社会事务。
社区成员要真正成为社区管理的主体,就要从参与自我管理社区、自我建设社区着手,发挥建议、议事、监督、反馈的作用,不断提高民主自治的意识和能力。
5.社区中介组织。
社区中介组织是指以社区居民为成员、以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由居民自主成立或参加的组织。
如业主委员会、志愿者组织、老年协会、妇女协会、读书会、秧歌队、摄影协会、书法协会、钓鱼协会等。
社区管理体制的几点分析与思考(朱晓丹)

社区管理体制的几点分析与思考摘要: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我国城市的社会生活扣管理体制正在发生着整体性的深刻变化。
传统的建立在以单位制为主、街道一居委会制为辅的体制基础之上,权力高度集中,实行单一的行政化管理的社区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当前,必须积极探索新的适应我国现代化发展道路的社区管理体制。
本文将通过对上海社区管理现有模式的介绍与分析,来探讨当前上海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基本举措和主要路径。
关键词:社区;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体制;职能转变;民主自治;楼组党建。
在嘉定区新成路街道从事三支一扶工作已经接近两年,平时工作非常繁忙,随着世博会的召开和城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各个条线工作的内容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高,有些时候已经疲于应付。
使得我们社区工作实效不足,各项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小。
以上问题归根到底还是社区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缺乏社区民主自治。
以新成路街道为例,结合上海市其他社区管理体制,在三支一扶锻炼期间,我对社区管理情况进行了多次有针对性的调研,有了几点分析和思考。
一、上海社区管理的问题和矛盾社区是社情民意的“汇集点”,社会各类矛盾的“集聚点”,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着力点”,也是社会建设与管理改革和创新的重要基础。
自1996年起,上海市确定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并提出了“社区党建全覆盖、社区建设实体化、社区管理网格化”的工作目标,这一作法被称为“上海模式”。
目前,“上海模式”体制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到了必须加以完善和改革的地步。
(一)街道职能定位模糊,出现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
越位主要表现在街道承担了一些不应由街道承担的、而应该由区政府及区职能部门承担的审批职能,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加强,这些职能应该移交给区政府和区职能部门;错位主要表现在街道包揽了一些应该由居民自治组织和社区公民社会组织来承担的事务;缺位主要表现在街道没有履行本应该承担的社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事务。
关于合理划分市区权力的建议

关于合理划分市区权力的建议合理划分市区两级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审批权、行政确认权、行政裁决权、行政给付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征收权等行政权,对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市与区关系,科学设定市与区工作职责,提高区域发展的能力,实现管理体制和方式的创新,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笔者就如何划分市区权力提出几点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一、关于划分市区权力存在的问题由于行政权本身隐含着利益,一些市直部门把应属于区政府所有的行政权占为己有,对属于区管理的行政权没有真正放开, 本应由区享受的政策没有真正落实。
从过去两次市区权力的划分情况看,一是划分给区里的权力未全部放到区里。
例如哈政发〔XX〕2号文件中规定的将水利管理权限归属于区,但目前该项权力仍由市管理。
二是属于责任义务的放,触动部门利益的留,部门利益驱动现象还依然存在,权责不一致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例如为了优化教学环境,整合教育资源,各区每年都筹措资金翻扩建中小学校舍,可是区级中小学的房产所有权归市教委所有。
三是放小不放大、放虚不放实、明放暗不放。
从过去两次市直部门划分给区的权力来看,都流于表面, 基本上不涉及收费、罚款或者可以带来其他利益的, 而一些对经济社会有实质性影响的审批权没有给区。
例如部分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绿化配套监督权,园林绿化赔偿费、占用费收取权,仍然采取“市管区用”的原则,由市财政拨付给各区使用。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市直部门不是以是否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为出发点,而是以是否有部门利益作为衡量权力划分的标准。
部分市直部门认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包括区级政府,以法律存在障碍当作权力保留的理由。
实际上担心行政权归区后,部门被弱化,编制被削减。
二、合理划分市区权力是为了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管理重心下移,通过政府流程再造,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审批时间,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行效率,促进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新农村建设中社区管理的权责划分与监管

新农村建设中社区管理的权责划分与监管在新农村建设中,社区管理的权责划分和监管是一个关键问题。
社区管理涉及到农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因此,合理的权责划分和有效的监管机制是确保社区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
一、权责划分的原则社区管理的权责划分应遵循公正、透明、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首先,以法律为依据,明确各部门和组织在社区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其次,应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加强与农民群众的沟通与交流,形成共识。
最后,权责划分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保证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基层组织的作用在权责划分中,基层组织扮演着重要角色。
村委会作为农村社区管理的重要组织,应具备承担社区管理职责的能力和责任感。
要加强村委会的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提高村干部的素质和综合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村议事机制,形成农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机制,通过民主程序形成权责划分的共识。
三、政府的监管职责政府在社区管理中担负着监管职责,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社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政府应制定明确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加强对村委会和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奖惩,确保他们履行好相应的职责。
为了加强监管,政府还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和监督机构,便于农民群众对社区管理问题提出诉求和监督。
四、居民自治的重要性居民自治是社区管理中的一种有效方式。
通过提升居民自治意识,发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推动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权责划分中,应尊重社区居民的意愿和需求,充分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并为其提供参与社区管理的便利条件。
五、社区网格化管理社区网格化管理是当前新农村建设的一种有效模式。
通过将社区划分为不同的网格,聘用专门的网格员进行管理和服务,实现精细化管理和高效调度。
社区网格化管理可以提高社区管理的覆盖面和反应速度,有效解决社区管理中的突发问题和矛盾纠纷。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社区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法治视野下城市社区治理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法治视野下城市社区治理的法律问题与对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社会建设的迅猛发展,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矛盾多发期。
社会矛盾的多发,对城市社区的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矛盾的多发,也暴露了我国目前相对落后的社区治理手段难以解决各种社会矛盾。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迫切需要我们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和治理,解决当前社区治理所面临的各种问题。
标签:法治城市社区治理问题一、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现状(一)城市社区已经成为广大居民的生活家园,需要社区提供服务的特殊群体越来越多當前,就社区的社会群体而言,在社区生活的人们对社区的管理和维护有着更多的诉求,有以下几类特殊人群。
一是外来务工人员。
二是低收入群体。
三是老年人。
四是未成年人。
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各类人群的诉求和利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保障社区的稳定,社会的和谐。
(二)城市社区环境复杂,对化解社会矛盾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社会发展与改革处于重要的时期,很多矛盾都会集中出现在城市中。
城市社区组织必须协调好各方利益与诉求,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夯实基础。
(三)城市社区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基础环节,承担的社会治理事务越来越多在城市,随着企业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企业剥离的社会职能和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大部分都下沉到社区。
目前,我国城市社区的基本治理主体是居民委员会,几乎是所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都是最先从居民委员会开始的。
二、我国城市社区治理面临的法律问题在完善和构建城市社区治理时,应当首先从法律上加以考量,上述社区治理的现状也凸显了我国当前社区治理存在着以下的法律问题。
(一)立法上存在的滞后及其盲区当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主要主体是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而涉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很多,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和盲区。
1.有关居委会的法律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54年12月31日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后来该条例废止。
城市社区管理服务思考(5篇)-社区管理论文-管理论文
城市社区管理服务思考(5篇)-社区管理论文-管理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第一篇:智慧社区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思考城市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社区作为城市管理中的最小单位,是城市居民生存和发展的载体。
随着智慧城市的逐步推进,社区的智慧化将是智慧城市的触角末稍,是城市智慧水平的集中体现。
在智慧城市的基础框架内,社区的智慧化管理更能充分体现城市服务的智慧与细节。
智慧社区管理与服务平台的建设,将实现城市管理从上到下的无缝链接,为解决城市管理“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提供条件,为智慧城市的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
智慧社区是指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社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舒适、便利的现代化、智慧化生活环境,从而形成基于信息化、智能化社会管理与服务的一种新的管理形态的社区。
从功能上讲,智慧社区是以社区居民为服务核心,为居民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智慧化服务,全面满足居民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从管理上说,智慧社区的管理以智慧城市为依托,全面、高效、无缝的地理信息平台化管理。
“智慧(双龙)社区管理与服务平台”项目以柳州市“双龙社区”为试点,通过对社区内所有建筑物、路灯电杆、绿化带、水管、监控摄像头等管理单元进行地毯式的精细空间数据采集,利用二三维一体化数据管理技术,建设容纳双龙社区所有信息的空间数据库,在此数据库的基础上研建服务与管理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的维护、查询和分析功能,并由平台统一提供数据及GIS服务,通过建立便民服务应用系统,提高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
同时,能够很好地展现社区的建设成果,包含了三维电子地图展示系统、人口管理系统、房屋管理系统、设施管理系统、基础数据管理系统5大核心子系统。
1总体技术架构设计1.1设计原则系统建设在功能应用与接口设计方面严格遵循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如数据规范、服务规范、应用规范、运行管理规定等标准与规范,使其能够充分与各部门的数据与接口应用融合,并共享发布专题数据,为各部门及社会各行各业所接受和使用。
城市治理与社会权力分配
城市治理与社会权力分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治理成为当代城市发展的重要议题。
城市治理旨在通过有效的管理和分配社会资源,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其中社会权力分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城市治理与社会权力分配的相互关系,并提出一些对于城市治理的思考。
一、城市治理的内涵城市治理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涵盖了政府、市民、企业等多个主体,以及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组织。
城市治理的核心在于通过合理的规划、决策和实施,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满足市民的生活需求,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在城市治理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力分配是一个重要环节。
二、社会权力分配的重要性社会权力分配是指在社会组织和管理中,各种社会资源、权益、福利等方面的分配过程和结果。
社会权力的正当分配可以保障社会公正与平等,避免特权的产生,提升社会整体福利。
在城市治理中,社会权力分配既是一种机制,也是一种目标,它涉及到城市发展的方方面面。
三、社会权力分配的挑战与困境然而,社会权力分配在实践中往往面临诸多挑战与困境。
首先,权力倾斜与利益输送问题普遍存在,导致一些人的权益受损。
其次,社会阶层的不平等导致社会权力分配存在差异,城市贫富差距日益扩大。
此外,权力滥用与腐败问题也是社会权力分配所面临的难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城市治理和社会权力分配变得复杂而困难。
四、促进城市治理与社会权力分配的路径要促进城市治理与社会权力分配的良性互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实践。
首先,建立透明、公正的决策机制,加强规划和决策的公众参与,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其次,加强政府与市民的沟通交流,增加市民参与城市事务的机会与渠道,引导市民参与社会权力分配的过程。
此外,加强执法与监督,惩治腐败,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另外,可以引入市场机制,推行市场化的资源配置,减少政府权力过度干预。
同时,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与运行,提升市民社会参与的能力和水平,实现民主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2018-2019-浅析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优秀word范文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一、依宪而行,认真对待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合宪性问题国家立法权的分配涉及一国立法体制安排,是应由宪法加以规定的宪法问题。
因此,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划分、地方立法权的取得都应有宪法依据并应严格遵循宪法之规定。
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也必须依宪而行。
我国现行《宪法》第30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划分如下: ( 一)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 二)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第100 条规定: 省、直辖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116 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宪法的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地方立法主体只限于省、直辖市和民族自治地方,并不包括所谓的较大的市或设区的市。
根据宪法第99 条规定,地方人大主要的职权和职责是保障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施行。
1986 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201X 年通过的《立法法》确立了较大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权。
虽然上述两部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而非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律,但性质上仍不能与宪法相提并论,更不应与宪法相抵触。
因此,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的授予一直以来都有合宪与否的质疑,如果现在《立法法》修订进一步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那么其合宪性应该更为审慎对待。
我们认为,从维护宪法权威,增强地方立法权权源的正当性、合宪性考虑,如果要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应该适时修改宪法相关条款之规定。
二、从严控制,审慎评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地方立法权的配置、地方立法主体层级范围的确定除了需要依宪而行外,一般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或联邦制,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对于地方立法主体范围和权限大小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合理运作的法律思考
区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常 务 委 员会 报 全 国人 民代 表
行 政 5; ±
宪 莹 仟 政 藩 研 究
大会常 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 经济特 区城 市
的立 法权 , 由多 次 人 大 会 议 授 权 获 得 : 1 9 9 2 年,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省 、 自治 区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相 抵 触 的前提下 , 可 以对城 乡建设 与管理 、 环境保 护 、 历史文化 保护等 方面 的事项 制定地 方性法 规 . 法 律 对 设 区 的 市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的事 项 另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设 区 的 市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须 报 省 、 自治 区 的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 批 准 后
政 生与 发 展
规定 的 。 1 9 8 2 年 我 国对 《 地 方 各 级 人 大 和 地 方 各
我 国实 行 的是 单 一制 国 家 结 构 形 式 ,在统
一
级政府组织法》 进行了修改 , 明确省会城市和 国 务院批准 的较 大的市的人 大常 委会可 以拟定地
中 图分 类 号 :D 9 2 0 . 0 收 稿 日期 :2 0 1 6 — 0 9 — 0 6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 0 0 7 - 8 2 0 7( 2 0 1 7 )0 2 — 0 0 7 7 - 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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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划分城市社区管理主体法律权限的思考
作者:柴方胜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9期
【摘要】当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主体法律权限划分存在诸多问题,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限制行政权的过度干预、强化居委会的自治权、重视社会组织的参与权、确保居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关键词】城市社区;管理主体;法律权限划分
社区是城市社会的基本单元,社区的善治是城市健康发展的基础。
在我国,政府、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居民是城市社区管理的主体。
社区管理主体法律权限的合理划分是搞好社区管理的重要前提。
一、城市社区管理主体法律权限划分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的行政权过度干预
受传统政府主导型社区管理模式的影响,现阶段政府在城市社区管理过程中行政权过度地干预社区管理工作。
首先,政府的行政权凌驾于居委会的自治权之上,政府全权掌握社区的人事权、财务权及各项事务的管理权。
虽然居委会是法律规定的居民自治组织,但实际上其并非完全由民主选举产生,即使有选举也是形式而已;政府还控制着社区居委会的经费、人员工资、工作考核评定等,因此居委会的权力不是来自于居民对其权威的认可而是源于政府行政权的延伸。
其次,政府行政权的滥用现象严重。
街道办事处承担了行政、执法、社会管理等诸多职能,城市街道党工委及办事处的级别也相当于一级党委政府,面对权力的集中和垄断,相应的监督机制却并未完全及时跟上,对权力制约的不力使得行政权滥用现象严重,街道拥有治安、查出违法建筑、基层执法、物资采购等事务的绝对决定权。
权力不受限制,腐败必然滋生,蛰伏在基层街道的腐败分子扰乱了城市社区的管理秩序,破坏了居民对政府的印象。
(二)居委会的自治权明显缺位
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是居民自治组织,由全体居民或居民代表选举产生。
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居委会的自治地位弱化,行政权对社区事务管理的随意性增大,行政权在城市社区管理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
居委会自治权的缺失致使其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功能弱化,成为了政府实行社会管理的终端延伸。
居委会没有独立的财权,基础服务设施的短缺现象并不罕见;居委会的任务往往是政府派遣而且超负荷分配,并致其无暇顾及社区内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如社会救助工作、志愿者工作等。
(三)社会组织的法律权限遭到架空
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巩固基层社区的民主政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元素。
综观我国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社会组织作为社区管理参与主体的地位并未得到普遍认可,当前社会组织发展尚不能承担社区管理服务的重担。
居民对政府存有较强的依赖性,遇到困难更愿意直接找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合法性缺乏认可和信任,从心理上对社会组织有一种排斥感。
另外现行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权限界定不甚明朗,再加上其自身管理机制存在一定不足,例如缺乏具备专业才能的工作人员,致使其参与社区管理活动时束手束脚,角色定位不失尴尬。
(四)居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被消解
社区居民作为社区事务最广泛的参与者,其应当被赋予相应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然而由于我国公民社会尚不成熟,居民的独立意识和管理社区事务的主人翁意识明显薄弱。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的外来人口增加,人员流动性增大,多数居民对其所在的社区并无归属感和认同感。
居民缺乏充足的动力对社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现行法律也没有为居民参与社区活动设置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
因此,在城市社区管理活动中,居民认为自身只有被动接受的义务而没有主动参与的权利,仅有的参与也以执行性参与为主,居民应有的监督权更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二、合理划分城市社区管理主体法律权限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社区自治既然是城市社区发展的最终目标,那么就应当有相应的自治法律法规为其提供依据,以《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为核心的社区管理法律体系已无法适应社区管理的多元化趋势,一套完备的社区管理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对社区管理工作中各主体的权力(利)义务进行明确界定,是管理主体权限合理划分的法律保障。
首先应当对原有的不合时宜的法律进行修改,《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应当扩大社区的范围,增加法律中的保护性规范以增强其强制力和操作性,还应弥补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例如尽快出台《社区自治法》,这样社区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社区自治章程》,使得社区的管理活动有章可循。
其次,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社区管理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应制定《社区管理法》、《社区中介组织法》等,确立政府与居委会、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明确各主体的职权范围,为充分调节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提供法律支撑。
(二)限制行政权的过度干预
社区建设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助推器。
鉴于目前存在行政权对城市社区管理过度干预的现象,为了营造“小政府大社会”的良好氛围,社区管理工作中必须对行政权的过度介入进行限制。
一是政府应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做到分权和放权。
限制政府的权
力,倡导其从社区管理的主导角色转变成指导者和服务者。
政府应当将其现有权力进行分化,把社区管理中的人事权、财权等放到居委会,增强居委会的自治权,政府自身仅对社区建设进行宏观上的指导。
二是避免行政权的滥用,防治社区工作中的腐败。
应当健全政府工作信息披露机制,从分权、制衡、监督三个方面入手对行政权的滥用进行遏制和预防。
社区腐败是由行政机制对社区机制的排挤和侵蚀引发而来,因此防止社区腐败、限制行政权的过度干预是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
(三)强化居委会的自治权
提高居委会的自治能力,应当完善其专项权力,包括人事权、财权和社区事务的管理权。
应当倡导居委会直选,扩大基层民主的广度和深度。
作为居民意志的代表,居委会成员的产生不再依靠政府的决定,而是居民以自己的意愿直接选举产生,这样一方面居委会能够最大限度地代表社区居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群众参与社区政治生活的热情。
在财务方面,应当设立社区一级的财务,可以由政府划拨居委会工作的专项资金,也可以由居民缴纳一定费用以便有针对性地满足居民自身的需求。
在社区事务的管理方面,居委会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应当独立管理社区的日常事务,不受政府及其他主体的干涉。
(四)重视社会组织的参与权
强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的职能,一是应当加快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工作原则、工作内容、程序等,还应对社会组织的评估考核做出规定,使其参与社区工作有法可依。
应当改革现有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凡是公益性、福利性社会组织不再需要专业部门审批,可以直接到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
二是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政策与财力支持。
政府应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引导,出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规范已有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并筹措资金鼓励社会组织的发展,完善相应的注册制度。
提高社会组织服务的专业性,例如为居民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救助等。
此外,还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及时纠正其错误甚至违法行为,做到权责一致。
(五)确保居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是增强居民的社区意识。
政府应当通过加强社区教育和宣传的途径带动群众主动参与社区生活,相关部门应广泛吸收居民意见,完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二是拓宽居民多元参与渠道。
政府和居委会应当把有关社区管理工作的决策通过各种媒介及时向居民公开,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增强各方主体间的互动,维护居民的参与权。
三是重视居民反馈的意见。
保障居民在社区管理工作中的监督权。
在加大街道办、居委会工作信息公开力度的同时,更应做到以居民反馈的意见为以后工作的重要参考,发挥居民代表会议吸纳民意、集聚民智的作用,使更多群众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
只有确保社区管理工作中居民参与的直接性、公开性和广泛性,才能更好地维护居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参考文献
[1] 刘武俊.权力做减法,力戒小人物大腐败[N].法制日报, 2013-4-19.
[2] 解红晖.城市基层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的良性互动关系[J].社会科学家,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