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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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模版(二篇)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模版(二篇)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物业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内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社区和谐与秩序,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而成。

第二条物业管理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其职责,确保社区的安全与秩序,并向业主提供标准化、高效率的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业主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内所有住宅小区、商务楼、商业综合体等的物业管理实体、业主、住户及使用单位。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第五条物业管理方应负责协调和管理小区内部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公共设施、应对突发事件、解决居民间的争议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方应定期举行居民大会或业主大会,征询业主意见,汇报工作状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七条物业管理方应主动与政府机构、社区组织、业主委员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促进社区环境的改善。

第八条物业管理方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社区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业主的权益保护第九条业主拥有使用和管理共有部分的权利,这包括共用设施和公共绿地等。

第十条业主有权自由选择物业管理方,物业管理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新增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方的管理行为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并可监督物业管理方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并合理使用公共设施和资源。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对物业管理方进行有效监督,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与物业管理方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方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并做出及时的回应。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方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可对其进行罚款,情节严重时,可暂停其相关业务活动。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_办法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_办法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_办法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s("fzoom");发布时间:2020-10-04s("hzh0");s("hzh1");s("hzh2");物业管理本身是一种主体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一、二级物业资质证书及所辖各县级市(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坚持合理、公开以及服务与收费标准相适应的原则。

甘肃省物业管理制度

甘肃省物业管理制度

甘肃省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2.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

2.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职责、工作程序等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3.1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3.2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3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4.1 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和管理,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

4.2 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物业的特点和服务合同约定,制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4.3 物业管理企业应保证服务质量,接受业主、使用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5.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收费标准应与服务内容和标准相适应。

5.2 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物业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5.3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6.1 业主、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6.2 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6.3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物业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设施维护和维修规定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设施维护和维修规定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设施维护和维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完善兰州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中,对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维修所做的规定。

第三条【定义】物业设施维护和维修,指对建筑物、土地、道路、公共设施等物业设施的巡查、保养、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活动。

第二章物业设施维护第四条【维护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设施进行巡查、保养、维修,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业主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巡查和保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和保养工作,包括对设施进行清洁、消毒、检查等,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破损、故障等问题。

第六条【日常维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维修人员或委托专业维修单位,负责日常维修工作。

对于一般维修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紧急维修】对于设施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严重破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紧急维修预案,采取措施尽快修复或更换设施。

第八条【更新改造】第九条【费用支付】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维修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具体费用支付细则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纳入业主管理费用中。

第三章物业设施维修第十条【维修义务】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自己使用的物业设施进行正常使用和维修保养,维护设施的安全和卫生环境。

第十一条【维修责任】业主对自己的物业设施负有维修责任。

若因业主的过失造成设施损坏,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维修方式】业主可选择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也可以自行维修。

若选择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维修纠纷解决】业主在维修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者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解决纠纷,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全文(专业版)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全文(专业版)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全文(专业版)模板一:一:总则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二:物业资质要求2.1 物业管理企业的注册及许可2.2 物业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2.3 物业管理企业的评级考核三:物业管理规划3.1 物业管理委员会3.2 物业服务项目规划3.3 物业设施规划3.4 绿化及环境规划3.5 安全管理规划四:房屋租赁管理4.1 租赁合同管理4.2 租金及费用管理4.3 租赁监管五:物业费用管理5.1 物业费用的计算和收取5.2 物业费用的使用和管理5.3 物业费用公示制度六:公共区域维护管理6.1 入口大厅及走廊的维护6.2 电梯及楼道的维护6.3 停车场的管理6.4 绿化及公共空间的维护七:安全管理7.1 门禁管理7.2 视频监控管理7.3 消防安全管理八:矛盾纠纷解决8.1 合同纠纷解决8.2 业主之间纠纷解决8.3 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纠纷解决九:附则9.1 监督检查9.2 法律责任9.3 违法行为处罚9.4 其他补充规定附件:1.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许可文件样本2. 物业管理人员资质证书样本3. 物业管理企业评级考核细则注释:1. 目的:本章节阐述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总体目的及意义。

2. 适用范围:本章节规定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

3. 定义:本章节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模板二:一:物业管理的目的与原则1.1 目的说明1.2 原则解释二:物业管理的权责2.1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2.2 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三:物业管理的组织架构3.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置与运作3.2 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四:物业服务项目4.1 保洁服务4.2 保安服务4.3 绿化景观服务4.4 设施设备维护服务4.5 其他增值服务五:物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5.1 物业费用的计算标准5.2 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与周期5.3 物业费用的使用及公示六:公共区域管理6.1 公共区域的保养维护6.2 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6.3 公共区域的绿化环境管理七:业主权益与管理7.1 业主权益的保障7.2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八:争议解决机制8.1 物业纠纷解决机制8.2 业主之间纠纷解决机制九:附则9.1 法律监督与追责9.2 违法行为处罚9.3 其他补充规定附件:1. 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范本2. 物业费用收取公告样本3. 业主权益保障协议样本注释:1. 目的说明:本章节解释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意义。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甘肃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的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 物业管理: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进行维修、保洁、安全等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2. 物业管理组织:指依法成立并注册的,负责对物业进行管理和运营的企事业单位、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等。

3. 业主:指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对象的合法所有人或使用人。

4. 物业服务费:指业主按照规定支付给物业管理组织的费用,用于物业管理和公共设施维护的费用。

5. 物业管理合同:指物业管理组织与业主签订的明确规定双方权责的合同。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四条【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与注册】物业管理组织应依法成立并进行工商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未经注册的组织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的资质要求】物业管理组织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1. 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人员配备,确保正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2. 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3. 拥有合法的管理机构、设备和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服务设施。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的权责】物业管理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和协调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2. 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保持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环境。

3. 组织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物业内部的安全和秩序。

4. 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费,合理投入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设备。

5. 管理业主委员会,协助业主开展业主自治活动。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七条【业主共有财产保护】物业管理组织应保护业主共有财产不受侵害,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日修正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日修正一: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二: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第一节业主的权益第二节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三: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组织形式和职责第二节选举和解散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五: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和管理第一节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程序和条件第二节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六: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第二节业主的义务七:物业的维护和维修第一节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第二节业主的维修义务八:物业管理费第一节物业管理费的计算和收取第二节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监督九: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第一节违反管理规定的责任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十:附则第一章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第二章法律责任和附则附件:《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指物业服务的实际管理行为,包括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等。

2. 物业管理公司:指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3. 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小区业主自行组建的居民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和业主权益维护工作。

4. 业主大会:指小区业主的全体大会,行使业主的权益。

5. 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的机构。

6. 物业管理费:指业主按照约定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7. 物业管理纠纷:指因物业管理产生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用、维修费用等方面的纠纷。

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定义二:物业管理的组织和机构2.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2.2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三: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3.1 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3.2 安全保卫工作3.3 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四: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4.1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4.2 业主的责任和义务五:物业管理费的计算和收取5.1 物业管理费的计算和收取5.2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监督六: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6.1 违反管理规定的责任6.2 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七:附则7.1 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7.2 法律责任和附则附件:《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委员会:指由业主选举产生的管理居委会,负责物业管理和业主权益维护工作。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共设施使用与维护规定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共设施使用与维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兰州市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原则,推行社会化管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体作用,做到有序运营、文明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由业主和承租人自愿组成的,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共设施包括小区道路、照明设备、绿化景观、垃圾处理设施等,其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循公共利益和社区秩序的原则。

第二章公共设施的使用第六条 业主和承租人有权使用公共设施,但不得违反公共利益、社区秩序和物业管理规定。

(一)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私自改变设施的功能;(二)不得损坏、破坏公共设施,应当维护设施的完好性;(三)不得有意浪费公共设施资源,节约使用;(四)不得占用、封堵公共设施,不得妨碍设施的使用;(五)不得滋扰其他业主和承租人的正常生活,遵守社区规章制度。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公共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九条 业主和承租人发现公共设施存在故障或损坏时,应当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

第三章公共设施的维护第十条 业主和承租人有义务参与公共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设施的清洁、整洁。

第十一条 业主和承租人应当定期清理公共设施周围的垃圾、杂物,保持设施的周边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 各类设施的养护和维修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由业主和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比例缴纳维修基金。

第十三条 禁止在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禁止随意拆卸、改造设施。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设施上面丢弃垃圾和废弃物,禁止在设施周围进行乱倒污水和乱堆放垃圾。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使用公共设施进行商业经营活动,如需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甘肃省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业主合法权益,加强社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机构的设立及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物业管理能力,注册成立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行政手续,命名规范,明确承担的责任,并向业主公示。

第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并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依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严禁侵犯业主的财产、人身和隐私权益。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公开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收费。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向业主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业主参与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业主的积极作用,提升社区管理水平。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用应由业主按照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缴纳,物业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过高,不得强制性购买物业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为维护和提升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的改善。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约定和要求及时、完整地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社区管理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协助社区居民建立和发展自治组织,推动社区居民自治,加强社区管理。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2024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二)第五章物业服务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应当根据业主需求,及时提供生活服务、维修服务、保洁服务、绿化维护服务等。

物业服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服务中心或服务咨询台,方便业主提出投诉与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视制度,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小区治安管理,确保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公示,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计划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服务项目及内容;(二)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三)服务时间和服务周期;(四)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五)物业服务费用;(六)管理措施和投诉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确保服务收费事项合理透明,不得随意加收费用,不得擅自停缴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需与业主建立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物业服务项目与服务标准;(二)物业服务期限和收费方式;(三)相关责任和义务;(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五)争议解决方式;(六)其他经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批准后签订。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至少三十日书面通知业主。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委员会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服务质量或者服务费用等方面的投诉。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维修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及时维修,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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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4 页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 最新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 2 页 共 14 页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物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证书,并按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1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1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 (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根据前款第(二)、(三)、(五)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 3 页 共 14 页

第九条 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业主人数在50人以上(含本数)100人以下的,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在100人以上(含本数)的,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0人。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 4 页 共 14 页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决定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 5 页 共 14 页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 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15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召开时间按规定公布后,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重新选举1名业主代表参加;未书面委托他人和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的,视为弃权,但必须服从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 6 页 共 14 页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中任职。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任期和换届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承担。无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的,由全体业主承担。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和质询。 第二十一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第 7 页 共 14 页

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未按照规定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不得开展房屋销(预)售活动。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设项目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经分期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资料、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及其他应管事项的物业管理移交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销(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3‰的比例确定物业第 8 页 共 14 页

管理用房。但最低不能低于4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单独转让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优先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临时有偿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使用。所得收益应按前条规定使用。 第二十八条 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级别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以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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