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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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豫人社办〔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2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6日目录总则分则附则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医疗类)总则一、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卫生系列医疗类副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主任医师。

三、卫生系列医疗类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考试成绩三年有效。

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实行业务水平考试成绩、临床工作量、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业绩成果等评价要素相结合的量化评价办法。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豫卫科教〔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科教〔2022〕8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提出的“高等学校增设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须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意见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含国家中医药局,下同)意见后审批”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医药卫生类专业办学秩序,优化医学学科专业规模和结构,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与医药卫生行业需求协调发展,经研究,河南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管理局)制定了《河南省高等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第三章专业申请程序第四章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第五章附则河南省高等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21〕1号),为进一步规范医药卫生类专业办学秩序,优化医药卫生类专业规模和结构,促进学校办学规模、专业结构、教育质量与健康产业发展和医药卫生行业需求相适应,实现专业设置与专业调整的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应依据专业目录,专业目录由教育部制定、修订和发布,学校应依据最新发布的专业目录申报专业。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教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管理局,省直各医疗机构:现将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25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完善护士岗位管理,调动护士工作积极性,持续深化优质护理服务,促进护士队伍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和同质化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健康。

现就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落实公立医院有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在全面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基础上,实施护理岗位管理,从岗位设置、人力调配、分层晋级、绩效考核、岗位培训五个方面完善制度,激发护士队伍活力,推进全省护理事业高质量、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合理配置,落实岗位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功能任务、规模和服务量,以建立护理岗位管理制度为核心,科学设置护理岗位,合理配置护士数量。

实行按需设岗、以岗择人、按岗聘用,逐步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激励性用人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与护士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管理使用挂钩,实现同工同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二)能级对应,推行分级分层管理。

以护士不同能力分级为主要标准,与职称体系有机结合,授予不同的工作权限,履行不同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体现能级对应的原则,推进护士分层管理和能力提升,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体重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体重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体重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04•【字号】豫卫应急〔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体重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广电局、体育局、疾控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各监管分局(含原济源监管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6个部门印发的《“体重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国卫医急发〔2024〕21号),倡导和推进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提升全民体重管理意识和技能,预防和控制超重肥胖,推动慢性病防治关口前移,我们组织制定了《河南省“体重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4日河南省“体重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体重水平与人体健康状况密切相关,体重异常特别是超重和肥胖是导致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和部分癌症等慢性病的重要危险因素。

调查显示,我省居民超重肥胖形势不容乐观,亟需加强干预,予以改善。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健康河南战略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6个部门印发的《“体重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我省筹备实施为期三年的河南省“体重管理年”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一)总体目标。

自2024年起,力争通过三年左右时间,建立完善有利于促进居民预防控制超重、肥胖和体重管理的政策环境支持体系,强化健康教育和健康行为指导,提升居民体重管理意识和相关技能,普及健康生活方式,营造全民参与、人人受益的体重管理良好局面,改善部分人群体重异常状况。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数据维护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数据维护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数据维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豫卫人函〔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数据维护工作的通知豫卫人函〔2022〕2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医疗机构: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完善的人才评价机制,根据《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22〕29号)、《河南省卫生系列基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22〕30号)要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将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

其中,中医专业还将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

自2022年起,我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中将对“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的病案首页数据进行提取分析,分析结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为做好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数据准备工作,需对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数据进行核对和维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维护范围河南省职称管理系统中已创建帐号的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数据维护内容(一)补充核对医疗机构四项基本信息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卫生健康委卫生统计人员登录“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网址:http://222.143.34.168/irpt),对各医疗机构的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医院等级(级)四项信息进行核对补充。

[2022年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知范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22年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知范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22年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知范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做好2022年度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调整(一)评委会设置。

取消河南省卫生系列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设立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因《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自2022年1月1日实行,今年暂时保留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河南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2022年度省卫生系列高级评审、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评审仍按照原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按照《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22〕26号)进行。

县(市、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以选择申报省卫生系列高级(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评审或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但不能同时申报。

乡镇卫生院今年只限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

民营医院、企业医院等非公单位级别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发证机关界定,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

(三)2022年及以后经河南省卫生系列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河南省乡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聘任满6年以上者,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社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原证书上加盖“全省适用”印章,并将考核通过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人社厅备案。

考核办法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行制定。

(四)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科研成果、奖励证书、病例、专题报告等参评业绩材料,取得时间截止到9月30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援外医疗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评选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援外医疗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评选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援外医疗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豫人社办[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援外医疗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评选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3〕44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医学高等院校、省直医疗单位:2013年适逢我国派遣援外医疗队50周年,我省承派援外医疗队40周年。

40年来,我省的广大援外医疗队员牢记祖国和人民的重托,不仅救治了无数患者,创造了很多医学奇迹,还采取临床传帮带等形式,有力地推动了受援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增进了中非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促进了我国外交工作的开展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得到了国内外政府的充分肯定和赞扬。

为弘扬援外医疗精神,宣传援外医疗队员的事迹,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援外医疗工作先进单位和全省援外医疗工作先进个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一)全省援外医疗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

40年来参加援外医疗工作的医疗队(点),以及参与承派医疗队的省辖市卫生局、医学高等院校及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二)全省援外医疗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

在上述期间参加援外医疗工作的医疗队队(点)长、队员及国内管理工作者。

(三)表彰名额。

全省表彰先进单位40个,先进个人75名(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一)全省援外医疗工作先进单位1、援外医疗队(点)全体成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中央对外方针政策;深入开展党建工作,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工作有力;遵守受援国法律和规章制度;全队(点)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各项规章制度健全,遵守外事纪律和财经纪律;服从驻外大使馆、经参处的领导,认真完成各项外事任务;善于发挥医疗队(点)技术优势,积极开展新业务、新项目,帮助受援国医院规范医院管理和科室设置,认真发挥传帮带作用,出色完成援外医疗任务,受到国内外一致肯定和赞誉,无违纪或其他重大不良事件发生。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2年度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2年度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2年度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4•【字号】豫卫中医函〔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2年度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各省直医疗机构: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河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豫卫发〔2018〕6号)要求,现将2022年河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报名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一)报名人员符合《河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豫卫发〔2018〕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

(二)从事中医专长实践并已备案的人员(不含师承)。

(三)已经通过河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能报考。

二、报名时间(一)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登录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或河南省中医管理局网站(/)登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邀请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在线推荐。

网上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报名申请。

(二)县(市、区)现场审核确认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7日。

具体时间、地点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中医)行政部门在辖区公告。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现场审核确认完毕后,将辖区内审核通过的报名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应于4月15日前完成。

(三)省辖市复核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至30日,具体时间地点由各省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省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完成后,将辖区内审核通过的报名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应于5月15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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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1〕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1〕102号)要求,为确保我省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士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

(三)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师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2. 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3.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4. 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四)参加护理专业师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2. 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

(五)参加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中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2. 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3.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4.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5. 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6. 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六)参加公共卫生类别中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2. 具备相应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3.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4. 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5. 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

(七)参加护理专业中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2. 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3.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4. 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5. 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

(八)参加药学、技术专业中级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2. 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3.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4. 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5. 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考试: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间内;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管理(一)报名程序1.网上报名。

2021年12月20日-30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网上预报名,并打印《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附件1)。

2.现场确认。

2021年12月21日-31日,考生持《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及毕业证、资格证、执业证等相关的证件材料到单位所在报名点或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与上一年度报考信息一致的历史考生提交报名信息后可自动确认,无需再提交报名材料,自动确认成功的不可再修改报考专业和报考科目。

如自动确认未成功,考生仍需持报名材料到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符合提前一年报考或者不受年限限制直接报考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需填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享受职称优惠政策申请表》(见附件4),并由所在单位、主管单位、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纸质《申请表》由省辖市考点和省直单位报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审核。

各省辖市和省直单位登陆《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网址http://222.143.33.75:8006/),点击医务人员建档立卡-人员基本信息-添加政策-完善职称信息,上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享受职称优惠政策申请表》扫描件。

3.资格审核。

确认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考点审核报名人员有关材料,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审核汇总表》(附件3),经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于1月6日至2月11日将材料统一报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审核,各考点的审核工作由省辖市自行安排。

4.网上缴费。

我省2022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缴费。

通过考区资格审核的考生可于2月15日-25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报名入口进行网上缴费。

逾期未缴费者视为放弃考试。

(二)报考级别、专业考生可根据本人所具备的条件及所从事的专业选择报考级别和专业,详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

(三)报考护理专业人员还应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提交相应专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执业范围、单位名称须与申报专业、单位一致。

(四)2022年4月1日至4月17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

对于无条件打印准考证的考生,考点可采用批量打印准考证功能为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各省辖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所辖范围报名;省直管县(市)随原归属省辖市考点报名;中央驻豫单位按属地原则报考;在郑的省直单位按属地原则到郑州考点报考。

人事代理和自主择业人员通过执业机构报考。

三、考试时间安排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其他118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人机对话考试各专业考试日期安排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四、考务工作安排(一)2021年12月20日-30日为网上报名时间。

(二)2021年12月21日-31日各考点、报名点完成现场确认工作。

(三)1月5日前各考点完成考生报名资格审核。

(四)1月6日至2月11日,各省辖市将材料统一报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审核。

审核结束后不再允许更改考试专业和科目。

(五)3月1日-6日,各考点根据报考人数和考场设置情况完成考场编排工作。

省卫生健康考试中心完成考场编排审核工作。

(六)3月11日前,省卫生健康考试中心将确定的试卷接收人员和试卷接收保管地点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七)考试实施前,考点须根据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应急预案。

在组织实施本地区考试工作中,要按照考务规则明确的责权,积极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并于3月11日前将《考试办公室设置一览表》报至省卫生健康考试中心。

(八)各考点须对主考、监考、系统管理员和巡考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有关考务管理规定的要求,掌握考试工作程序。

(九)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4月1日至8日期间采用专人押运的方式下发考试专用物品,省卫生健康考试中心根据《考试专用物品交接单》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外包装破损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封存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汇报。

考试专用物品交接完成后,须立即存放至保密室。

各考点和省卫生健康考试中心要认真落实安全保密措施,保证2名以上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确保考试专用物品的安全。

(十)考试实施前,各考点须通过考务管理系统打印《试室列表》《座位安排表》等材料,并张贴在醒目位置,用于标识试室及座位。

(十一)考试实施期间,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考务管理规定履行主考、监考、巡考等工作职责,维护考场秩序,切实加强对考生手机等通讯工具的管理。

各考点须加强试卷在考务办公室领取后至试室途中的安全监管,加强监考人员培训,杜绝发生漏收试卷和答题卡的情况。

考点须按照下发的人机对话考试工作流程,督促机考机构做好系统的安装、测试,监督试卷信息光盘的导入。

五、考试专用物品的回收与销毁(一)纸笔考试1.考试结束后,考点工作人员须将清点无误的答题卡和《试卷答题卡回收确认单》放置于防潮袋中,再封装于答题卡回收袋。

答题卡回收袋按照考场、试室的顺序分科目捆绑后装箱(请使用试卷专用箱,各科目不得混装)。

考点工作人员须将考试试卷与备用试卷核查清点无误后,与回收的答题卡一起于考后48小时内运抵考区。

2.省卫生健康考试中心工作人员须在回收箱侧面粘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题卡回收单》,装箱完成后填写《答题卡回收信息汇总表》,并发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考务办公室。

3.考试结束后,省卫生健康考试中心工作人员须在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在规定时间内将试卷、人机对话考试各场次密码封全部销毁,并填写《考试物品销毁记录单》,于6月3日前传真至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二)人机对话考试1.每批次考试结束后48小时内,考点将考生的答题信息备份光盘、试卷信息光盘和备用光盘、USBKEY(第2批次回收)及装订成册的《试室情况记录单》等机考专用物品按照考场顺序封装(物品清单和封装要求在考务管理系统中下载),派专人专车送至省卫生健康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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