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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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日照时间参数:日照时间是指太阳在地平线上方时,太阳光直接照到地面上的时间,通常以小时为单位进行计算。

建筑日照计算中,需要对每天的日照时间进行测算和统计。

2. 日照强度参数:日照强度是指太阳光照射到地面上的能量。

建筑日照计算中,常用的日照强度参数有光通量(即太阳辐照度)和直射辐射通量等。

3. 日照方向参数:日照方向是指太阳光的照射方向,建筑日照计算中需要确定太阳光的入射角度和方向。

4. 阴影参数:建筑日照计算中,需要考虑建筑物对周围环境的阴影效应,包括建筑的高度、形状、朝向等因素。

5. 地理位置参数:地理位置参数包括建筑所在的纬度、经度和海拔高度等。

地理位置的变化会对日照强度和日照时间产生影响,因此在建筑日照计算中需要考虑这些参数。

这些参数一般用于建筑日照计算软件中,通过测量、模拟或模型来进行计算,以评估建筑在不同时间段和季节的日照情况,为设计提供参考。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住宅5.0.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 1A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中国最新城市规模划分标准(2014)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我国城镇化取得了巨大成就,城市数量和规模都有了明显增长,原有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已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等新形势要求。

当前,我国城镇化正处于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更好地实施人口和城市分类管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将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调整为: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一、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决定居住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主要因素,一是所处地理纬度及其气候特征,二是所处城市的规模大小。

我国地域广大,南北方纬度差约50余度,同一日照标准的正午影长率相差3~4倍之多,所以在高纬度的北方地区,日照问距要比纬度低的南方地区大得多,达到日照标准的难度也就大得多。

大城市人口集中,因此城市用地紧张的矛盾比一般中小城市要大,这是一个普遍性规律。

由此,同一地理纬度的同一日照标准,小城市能达到的中等城市不一定能达到,中等城市能达到的大城市可能很难达到。

从全国140余个居住区的调查表明,北纬25°及以南地区如昆明、南宁等城市,现行住宅日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冬至日日照1h的标准;北纬30°上下、长江沿岸一带第Ⅱ、Ⅲ建筑气候区的南京、杭州、常州、武汉、沙市、重庆等城市的现行日照间距则仅接近大寒日日照1h;而北纬40°以上、第Ⅰ建筑气候区的长春、沈阳、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城市的现行住宅间距则连大寒日日照1h也未能达到。

根据我国的这一实情,本规范日照标准的确定,以综合考虑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划和城市规模(大城市与小城市有别)两大因素为基础,考虑实际与可能,以多数地区适当提高日照标准,少数地区(主要是第Ⅴ气候区和纬度较低地区已达到冬至日照1h的城市)不降低现行日照标准,即以分地区分标准为基本原则。

同时,在建筑日照标准的计量办法上也力求提高科学性与合理性。

本规定较原有标准有几点改进:1.改变过去全国各地一律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而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

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

从表1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

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

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

日照标准大寒日与冬至日的区别

日照标准大寒日与冬至日的区别

日照标准大寒日与冬至日的区别标准大寒日和冬至日是中国二十四节气中的两个重要节气。

它们都标志着季节的变化和其中一段时间的特点。

然而,它们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以下的文章中,我将为您详细解释标准大寒日和冬至日的区别,并从不同的角度深入探讨这一主题。

一、日照时间的变化在冬至日,北半球的日照时间达到一年中的最短,而在标准大寒日,日照时间会慢慢开始增加。

这意味着在冬至日,太阳的高度最低,而在标准大寒日之后,太阳的高度逐渐提高。

这种日照时间的变化对大自然和人类的生活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气温的变化与日照时间一样,冬至日和标准大寒日的气温也有着明显的不同。

在冬至日之后,虽然白天变长了,但气温仍然会继续下降,直至进入寒冷的季节。

而在标准大寒日之后,气温开始慢慢回暖,大寒之后的几天往往是一年中的寒潮时段。

冬至日和标准大寒日标志着气温的变化,对于农业生产和人们的生活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文化传统和习俗冬至日和标准大寒日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也有着重要的地位。

冬至日是中国传统的节日之一,有着丰富的习俗和风俗。

而标准大寒日也在中国传统节气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它标志着寒冷季节的正式开始,人们会因此做出相应的生活调整。

冬至日和标准大寒日不仅是天文现象,也代表着人们对自然的感悟和对生活的体验。

个人观点:我个人认为,冬至日和标准大寒日都是自然界中的奇妙现象,它们的变化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和农业生产,也反映了人类对自然规律的深刻理解。

通过深入了解冬至日和标准大寒日的区别,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季节的变化,合理安排生活和工作,也能更好地体会生活的多姿多彩。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详细比较了冬至日和标准大寒日的区别,包括日照时间的变化、气温的变化以及文化传统和习俗。

我们也分享了个人观点,希望能够引发读者对这一主题的深入思考,并对自然的周期变化有更深入的理解。

在撰写以上文章的过程中,我尝试根据您提供的要求,以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探讨了标准大寒日和冬至日的区别。

上海市住宅日照标准

上海市住宅日照标准

上海市的住宅日照标准主要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以及上海市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

具体标准如下:
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
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此外,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也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2.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
日照标准。

3.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
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此外,对于受高层建筑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其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如果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

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条文(2002版)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3南阳建筑气候区划为Ⅲ类,大城市。

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附表A.0.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一2021)的条文,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四、《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40-2021,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

房屋日照标准

房屋日照标准

房屋日照标准
1、普通住宅建筑
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低层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的日照时间规定。

低层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

2、其他居住类建筑
根据房屋的日照标准的规定,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其他居住类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可以也不能够少于连续一。

3、文教卫生建筑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应满足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二,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的日照标准。

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学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2;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的日照标准。

三、朝向和有效窗户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

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作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大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光照时间标准

光照时间标准

光照时间标准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采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是附属于建筑物的权利。

2、住宅采光权不容侵犯,业主采光受到实质影响是业主被侵犯采光权的关键。

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3、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个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的高度乘以0.70系数,如果小于了这个距离,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以及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于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各个地方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房屋建筑采光标准距离是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4、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5、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间距是用于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各个地方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满窗日照时数。

小于了这个距离,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以及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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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照标准
日照是指太阳光接触地面的时间长度,在人类活动和自然界中有
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在建筑设计、城市规划、农业生产等领域,日照
标准被广泛应用。

中国根据地理、气候等因素,制定了一系列的日照
标准,以确保合理利用太阳能资源,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发展。

在中国,太阳能资源较为丰富,但由于地域差异和气候条件的影响,日照时间和强度存在很大的差异。

为了统一日照标准的应用,国
家标准化机构、气象部门等联合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和要求。

首先,日照标准根据地理位置分为三大区域:东部、中部和西部。

东部地区日照时间长,且在平均年日照时间达到2200小时以上;中部
地区日照时间适中,平均年日照时间在1800-2200小时之间;西部地
区日照时间较短,平均年日照时间在1800小时以下。

这一划分主要考
虑了气候和地理条件对日照的影响。

其次,根据具体用途和需求的不同,制定了一系列的日照标准。

例如,对于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功能要求,确
定日照小时数的要求。

通常来说,住宅区和办公区的日照小时数要求
较高,一般在4-6小时以上。

而工业区和商业区的日照小时数要求相对较低,一般在2-4小时之间。

同时,还有一些特殊用途的建筑物,如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也有特定的日照标准。

此外,农业生产中的光合作用对日照时间和强度有着极为重要的要求。

农作物的生长、花期、结果等都与日照时间密切相关。

根据不同的作物类型和种植区域的气候条件,制定了一系列的日照标准,以指导农民合理种植和生产管理。

例如,玉米和大豆等作物对日照时间要求较高,一般在12小时以上;而小麦和水稻等对日照时间的要求相对较低,一般在8-10小时之间。

除了以上的标准和要求,还有一些衍生的相关标准,如建筑物立面采光标准、日照管理与评价标准等,旨在进一步完善日照的利用和管理。

总之,中国日照标准是根据地理、气候等因素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以确保合理利用太阳能资源,促进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发展。

这些标准的制定,既考虑了地域差异和气候条件的影响,又满足了不同领域和需求的日照要求,为中国的建筑、农业等各个领域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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