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中心预约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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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中心预约服务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三级便民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预约服务是指群众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办理的事务。因受信息核查等外部条件限制无法办理的不列入预约服务范围。

第四条预约服务可采取当面预约、电话预约、信函预约等形式。

第五条窗口预约服务电话在工作时间必须保持畅通,必须有人值班。特殊情况下接听人员暂时离开岗位,应在回到岗位后及时查看来电显示,并回复未接来电。

第六条窗口收到预约服务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同意预约服务申请的,应当向当事人约定预约服务的具体时间、地点,说明依法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材料;不能同意预约服务的,必须经窗口负责人同意,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接受预约时,受理人应详细了解预约人办理事项,告知提醒当事人应做的准备事项,及办理事务时所需携带资料、

物品等。

第八条预约受理人实行首问责任制,其应及时指定预约事务办理人员。不能自行指定办理人员的,应及时向窗口负责人反映,由其指定。

第九条预约服务办理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做好服务前各项准备工作,并坚持在岗(按时到岗),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预约服务时,窗口应填写《中心预约服务登记表》第十一条预约服务人员故意消极、怠慢预约人的,按《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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