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填空题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行政案件的权限。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方式主要有、和。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着法院与、在处理和监督行政行为时的合理分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的明确近授权实施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抽象行政行为B、外交部作出的公报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D、国防部作出的军队调集决定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确定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A、行政机关B、权力机关C、军事机关D、法院3、某公务员对下列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A、交警对其作出的交通违规处罚B、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分C、其申请建房的申请被城建局驳回的行政行为D、城建局对其违法建房作出的处罚决定4、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A、国防、外交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C、行政指导D、机关对其公务员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5、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A、重复处理行为B、行政处罚行为C、行政强制执行D、拒绝发放执照行为(三)多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方式的有。
()A、概括式B、肯定式的列举方式C、否定式的列举方式D、混合式2、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是。
()A、确定法院与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在监督方面的界限B、确定相对人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后受司法保护的范围C、确定法院司法审查的权限D、确定当事人资格的初步条件3、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行政机关拒绝发放社会保障金B、工商局开除某一公务员C、卫生局对一个体食品商贩罚款D、县政府作出的鼓励养鸡的决定4、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二、应予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 (1)申诫罚(2)财产罚
(3)行为罚(4)人身自由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三)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四)行政许可案件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六)抚恤金案件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参考案例1—1张某诉某县某市国税局行政奖励案 1、行政裁决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 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参考案例1-5:某厂诉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指导案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
【本章小结】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 争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在确定人民法院的 受案范围时,采用了结合式,但又具有我国的特色。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9类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包 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 终裁决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 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 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解决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 法院受理和审理的问题。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裁定管辖是 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
202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 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应当是指各种企业和 经济组织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自身的机构、人员、财产、原材料供应、生产、
销售等各方面事务自主管理经营的权利。
四、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颁发 许可证和执照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 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
(3)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 法律有明确期限要求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没 有期限规定的,一般以60天为期限。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 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案件。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 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从《行政复议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类案件有: 5.国际贸易案件; 6.反倾销行政案件;
7.反补贴行政案件。
第三节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 • • • • • • •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 授权实施的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 为 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确认案件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 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 予以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排除范围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排除范围是什么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相关阅读: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
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
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不同·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领域。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相同点:1、产生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制度。
2、针对的对象相同:都是针对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包括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保护对象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
4、行为性质相同:都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不同点:1、受理机构不同: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而行政赔偿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2、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侵权者,而行政赔偿最终是国家承担责任。
3、受案范围不相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对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诉,人民法院方可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行政赔偿的受案范围,也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但一般不包括其他权利,但法律也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
4、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在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既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也包括行政机关不作为、误作为等问题。
本文将针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探讨,旨在深入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其具体实践应用。
一、行政行为问题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特定对象所作出的具有一定规范性的个别行为。
行政行为问题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也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一。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违法行为问题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非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包括违法、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等规定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诉讼请求行政法院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恢复原状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作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以上规定,会要求行政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无效、违法或者超越权限,恢复原状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行政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违法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情节,依法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的行政行为。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不当时,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判决该行政处罚行为无效、违法或者滥用职权,恢复原状或者撤销处罚决定。
4.行政效力问题行政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的程度和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生效、变更、终止和撤销等问题。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效力出现问题时,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对该问题进行判决或者裁定,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能够接受法院诉讼监督的范围,也是原告能够起诉行政机关的范围和法院能够审查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在《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基础上确定的。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的是有限的诉讼范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能够由法院来监督审查。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划定。
第一,从肯定方面规定了具有哪些特点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只要具备了这些法定的特点,就属于原告可以起诉和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这些法定的标准或特点主要有:其一,须是行政主体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与履行公务有关。
如果不是行政主体而是其他非行政主体的行为,如协会、事业单位自主行为、公务员的个人行为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使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如果与执行公务无关,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行政机关购买物品等民事行为。
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职权行为,如处罚决定、强制措施等;另外一类就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事实行为,如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殴打行为,对被扣押药品的使用行为,检测化验行为,强行进入房屋的行为等。
其二,须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对象做出或采取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行政行为,则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例如,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达到GMP标准的通知或规定,虽然与企业有关,也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但因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三,须是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具有涉权性。
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不涉及到个人权利,就不在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内,如下级机关与上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一个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权限冲突、职能交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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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
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的行政诉讼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规定如下:
该法第二条采取了概括式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该法第十二条规定采取肯定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十一种具体受案行为。
包括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行为、行政不作为、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为、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行为、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社会保险待遇行为、不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行为。
同时,又采取了兜底式的规定,确认了了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该法第十三条采取了否定式列举的方式,指出了四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三是行政机关内部人员的任命和奖惩处理;四是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
综上,我国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取了混合式的立法体例。
先用概括式的方式说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用肯定式的列举具体明确指出属于受案范围的十一种行为,用否定式的列举明确排除不属于受案范围的四种行为,同时有采取了兜底式的方式规定了属于受案范围的两种情形。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立法上的进步
新行政诉讼法较之以前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显著的进步:
第一,第二条将原法条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改成“行政行为”。
法条删掉的这两个字,却意味受案范围得到增加,因为理论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是一个上位的概念,既包括针对特定的主体一次性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针对不特定的主体反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
法条中规定成“行政”,体现了立法的逻辑美,不仅于行政诉讼法后面的规定相协调,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为受案范围的拓展留有了空间。
第二,第二条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囊括到了行政行为的范畴。
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对管理公共事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授权,理论上将这些组织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准司法机关,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在授权的范围内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将这类主体的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显然符合实际,并且也扩大了受案范围。
第三,增加和细化了肯定式列举的范围
新行政诉讼法在十二条中新增加了三种行为作为可诉范围:一是关于确认土地、矿长、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确认行为;二是关于行政征收、征用和补偿的行为;三是关于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行为。
同时,将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扩大为侵犯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经营权的行为;将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行为扩大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将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扩大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第十二条兜底式的规定中,将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改成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个“等”字的增加,意味着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外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
虽然新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一)立法模式较为落后
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取了混合式的立法模式,即
概括式加列举式的规定。
虽然法条第二条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行为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但是十二条又用肯定式的列举方式列举出了十一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这无疑给第二条概括式的规定套上了紧箍咒,限缩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不可诉
新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国务院的决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只有规章以下的规范下法律文件,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才能要求法院附带审查。
并且,法院即使认为规范性不合法的,也不能直接撤销,只能向指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可以将该处理意见抄送指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
(三)行政机关内部行为未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在我国,行政机关内部人员遭受行政机关侵害其权利时,救济途径非常有限,力度也不大。
但此类行为广泛发生,如果免于司法审查的话,会使他们的权利无法有效救济。
四、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模式
在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时可以采取混合式的立法体例,但应只采取概括式和否定式列举,用否定式列举的方式剔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其他只要符合概括式列举的规定就都应当纳入到受案范围中来。
(二)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受案范围
理论上抽象行政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一般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在我国立法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国务院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行为,这三种行为是立法行为,不能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是,除了行政立法以外的一般抽象行政行为单独的受案范围,纳入到可诉行为的范畴,而不是当事人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审查。
(三)将部分内部行为纳入到受案范围
内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作出的,不能引起对外法律后果产生的行为。
主要有三种:一是人事处理和任免决定,二是行政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三是行政机关关于内部机构职权调整。
这三种行为第二种和第三种是行政机关内部职权事项不应属于司法审查范围,但是第一种人事处理和任免奖惩决定,与行为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
如果因为其是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而排除其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救济方式,显然也是不合理的,笔者建议将人事处理和任免奖惩决定也要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