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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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使用规则()
– 第26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 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 生产 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 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 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无 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 械。 –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 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 认定“质量缺陷”依据举证倒置原则


– 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和追偿权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医疗器械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包括医疗机构在 内的所有销售商要求赔偿。如属于生产商的责任,销售商在赔偿后有权向生产商追偿。 属于销售商责任的,生产商实施赔偿后也有权向销售商追偿。可见,医疗器械生产商 和销售商对“质量缺陷”承担的是连带法律责任,而且只要患者主张赔偿,两者都不 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而是要首先承担直接赔偿的责任。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以往我国对化学药品实行的是包括生产许可 和批准文号许可的“双许可”管理,而中药 饮片是“单许可”管理,只有生产许可,没 有批准文号管理,标准体系不完善,造成中 药饮片质量参差不齐,鱼龙混杂。 第7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 《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 得生48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 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 变质的; – 被污染的; –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 药生产的; –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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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 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 – – – –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超过有效期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 的; –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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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理解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 理规定 –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狭义
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基本情 况
– 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 4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 6章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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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医疗机构有关的内容
– 不得自行调配、生产药物; – 进药途径规范、合法,药物提供者具 有合法资质和手续; – 注意识别假药、按假药处理的药、按 劣药论处的药; – 医疗机构应注意对储藏药品的管理; – 药价法定及患者对药品药价的知情权
乡医自配药物的案例


山东省青岛市某村妇女赵美卿,因腰间椎盘 突出来到某医务室求医。医务员姜秀廷让其 服用自制的中成药“通络散”。连续服用三 天后,赵美卿突然剧烈腹痛,几小时后疼死 于家中。死者家属认为“凶手”是姜秀廷自 制的“通络散”。姜秀廷则辨称赵美卿之死 与“通络散”关系不大。 据了解,姜秀廷自从注册医务室后,就宣传 自己能治腰颈病,不少患者前来就诊。卫生 局的工作人员说,姜秀廷的这些做法从未申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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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质量纠纷
– 产品质量责任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医疗器械损害赔偿案件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具备的要件有: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存 在人身损害的事实;缺陷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当具备一定的事由时,生产、 销售商包括医疗机构,是可以主张免责的。免责的主要事由有:医疗器械在未正式投 入流通前,使用而发生损害后果的;医疗器械的缺陷是在流通领域或消费过程中由其 他人造成;现实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医疗器械质量缺陷的存在等。 《产品质量法》规定,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 的危险。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质量缺陷、指示缺陷。在我国目前发生的此类纠纷 争议中,缺陷产品多属于质量缺陷。这也常常是此类赔偿案件的讼争焦点。 由于植入患者体内的医疗器械无法取出,不能直接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法院通常 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求案件事实,如要求被告(生产商、销售商或医疗机构)举 证证明植入患者体内的器械未达到使用年限等,如果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即视为该医 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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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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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的基本情况
– 1984年9月20日第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01年2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公布 –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 包括10章106条
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
刘鑫 法律与医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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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一药多名 – 药价虚高 – 假药、劣药多 – 药品监管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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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
– 广义理解:与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 – 狭义理解: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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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 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 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 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 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 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

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
–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 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 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 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 其安全性、有效性 必须严格控制的 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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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2002年因车祸造成左腿骨折,当地县医院在征得家人同意后, 为其实施了“左股干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17天, 胡某主动要求出院,医生同意并嘱其在家继续休息治疗。2003年 2月,胡某突然感到左腿疼痛,到另一家医院就诊发现植入的内 固定钢板断裂,原骨折处再度骨折。胡某再次接受了手术对此, 胡某认为此后果是第一次手术造成的,遂诉至法院要求县医院进 行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县医院为胡某使用的钢板在休息治疗期间断 裂,不论医院使用哪家生产的钢板,都与患者再次骨折存在因果 关系,应当承担责任。 对此,县医院认为钢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 律关系,再行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其理由是, 县医院对损害赔偿法律的理解错误,钢板断裂是事实,医院赔偿 理所当然。
假药案例

江西某医院门诊部使用假药 2005年8月,南昌市食药监局对八一大 道某门诊部正在使用的部分药品进行了监督 性抽验,经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 单位购进的标示为吉林某药业公司生产的50 盒“唐必康降糖宁胶囊”(批号20050403) 添加了西药成分“格列苯尿”,与国家标准 不符,为假药;标示为通化某药业公司生产 的50盒“云芝肝泰颗粒”(批号050201)溶 化性不符合国家标准,为劣药。该门诊部非 法获利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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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 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 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 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 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 制定。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 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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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使用规则(2)
– 第27条 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 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 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销毁,并作记 录。
一次性医疗器械纠纷案例-1


患者家属在结算医疗费时,认为清单上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在手 术中并没有使用,医院说没有使用也要付费,但又提供不出已 销毁记录。2月6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 医疗费纠纷案,判决医院返还多收的医疗费用20964.18元。 2004年3月11日,杨某的丈夫杜某因心脏病入住南阳市第一人 民医院治疗。4月19日,医院为杜某做了心脏搭桥手术。4月21 日,杨某心脏病医治无效死亡。处理完丈夫的后事,在对丈夫 住院期间的花费进行审核时,细心的杨某发现医院出具的出院 结算单和出院结算发票项目、数额不一致。经过进一步审核, 杨某认为医院在导尿管、心肌稳定器、体外循环等项目上多收 费、重复收费共计22361.4元。其中价值18900元的心肌稳定器 和1700元体外循环收费,丈夫在手术中并没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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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会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 发生危害引发医疗事故、医疗纠纷 – 没有发生明显危害的,患方以卫生室 医疗欺诈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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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不良反应
– 第71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 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 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 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 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制定。 –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 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 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龙胆泻肝丸案例



知名中成药龙胆泻肝丸最近被北京多家医院肾内科大夫 提请患者慎用,原因是这些医院近年内不断接诊因服用 龙胆泻肝丸而导致肾损害,甚至发展到尿毒症的病人。 医生们认为,龙胆泻肝丸导致尿毒症的原因是,药中的 关木通成份含马兜铃酸,马兜铃酸导致肾病。北京中日 友好医院肾内科1998年10月收治第一例马兜铃酸肾病 病人,已有100多例此类患者住入,其中最多的就是服 用龙胆泻肝丸导致的肾损害病人;北京协和医院、北京 朝阳医院等亦多次有此类病例报告。 北京协和、中日友好等医院对龙胆泻肝丸的主要成份关 木通进行了动物实验。结果大鼠的药物反应与人相同: 大剂量给药,大鼠出现急性肾损害症状;长期小剂量间 断给药,导致慢性肾损害。
一次性医疗器械纠纷案例-2


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认为,医院与医保中心微机系统接口出现 故障,使打印部分项目、编号丢失,出现重复情况,所补打清 单是机械故障,非人为过失,心肌稳定器是做搭桥术的必用品, 且打开有污染,属一次性使用的材料,没有使用也要销毁;启 动体外循环机是做冠状动脉搭桥术必备的,因心脏随时可能停 跳,可能引起病人随时死亡,根据病情需要,术前启动体外循 环及各种用品,把药物充填于管道内,以备抢救使用,该材料 是一次性的,尽管备而未用,但应收费。双方协商不成,杨某 投诉至医保局、消协均未果,于是将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诉至 法院,要求退还多收的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为手术准备的心脏稳定器和体外循环设备等 一次性器械属污染品,手术后应销毁,但被告没有提供销毁记 录的证据,被告仅以微机对接过程中出现故障来否认自己没有 多收费、重复收费不能令人信服。故被告应返还向原告多收的 医疗费用20964.18元。
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

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 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 者其 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 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 代谢 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 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 预期目的: (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 疗、监护、缓解; (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 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三)对 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四)妊娠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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