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
什么是企业商号,企业商号的特点有哪些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企业商号,企业商号的特点有哪些一般而言,商标必须与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而商号则必须与生产或经营该商品的特定厂商相联系而存在。
一、什么是商号商号即厂商字号,或商业名称。
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
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
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商号的法律特征作为商主体的外在表现形式,商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商号具有信息性。
商号的存在不仅仅是公示商主体识别上的信息,而且还包含了其他一些信息。
这些的信息可能包括主体性质、价值追求、产品质量、信誉程度、经营状况、企业文化等;商号具有可转让性。
各国一般都禁止商号与商主体分离而为单独让与,这也是它与商标的重大区别。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商号具有识别性。
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表现其独立性的固有特征。
具有识别性的商号也是商主体人格权的客体之一。
比如同行业相同或是易混淆商号的登记排除,从而体现为商事主体对商号享有专有权,也就是说通过对使用专有的保护实现商号的识别功能;商号具有经济性。
作为商主体无形资产之一的商号,在选定与使用中具有一定的信息储量,并通过与其他商主体和公众的接触而得以公示,从而使商号成为商主体经营,资信等信息的载体之一,这无疑赋予了它相应的价值。
事实上,商号的价值所在以及其可能产生的利益所得,构成了商号转让的经济基础。
商号与字号的区别有哪些

商号与字号的区别有哪些(1)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2)企业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有些企业既有字号也有商号,这就让很多人分不清楚了,到底哪个是字号,而哪个又是属于商号,因此很多人对此就是混淆的。
那到底商号与字号的区别有哪些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商号与字号的区别有哪些一般情况下,商号与字号由于选择同一词语而字样相同,商号体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两者的区分在于,字号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名称的最显著标志,但是字号仅是企业名称的组成要素,不是可以脱离企业名称独立存在的权利,任何企业都不可以独占某一字号,字号不能代表企业,单凭字号也无法区别不同的企业;商号是可以独立存在并使用的商业标记,代表企业身份,能够区分不同企业。
例如“联想”一词,在作为字号时,全国各地都能找出若干家以“联想”为字号的企业,单凭字号无法区分这些企业;但是作为商号,普通社会公众也知道,它代表着生产电脑的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事实上,目前社会上经常提及的“老字号”,其本质是“商号”。
另外,商号很多情况下与字号在文字上也不相同,例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其字号为“第一”,但其商号为“一汽”;又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没有字号,但其商号为“国航”。
二、商号和商标专用权有哪些区别商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
企业包括工业企业、运输企业、建筑企业、商业企业等。
任何一个企业都有名称,但只有商业企业的营业名称才叫商号。
如同仁堂、瑞蚨祥、全聚德老字号。
商号不是商业企业名称的整体,而是其中的特取部分。
商号权又称字号权,对其理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泛指企业名称权,狭义上仅指商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所享有的权利,本文中的商号权包括企业对其名称及字号所享有的权利。
商号的翻译

一:音译法
Asiana Airlines 韩亚航空 British leyland Moroto英国利兰汽车公司
四,直接引用法
用以翻译以协议缩写字母命名的商号。 AMP AMP公司 Appliance Co.of America(ACA) ACA MBPXL MBPXL公司 PPG Industries PPG工业公司 SBC Communications SBC通信公司
五,缩略法
缩略法是将企业名称中单词的一部分译成 译入语的方法。 American Metal Climax,Inc.(AMAX) 爱克麦斯公司 Protecter&Gamble宝洁公司
二,意译法
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s英国电讯公司 American Home Products 美国家庭用品公 司
三,沿用法
沿用法针对的是一些知名的外国公司,企 业沿用多时的译入语称谓。 First Nationanl City Bank花旗银行 Hong Kong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汇丰银行 Standard Charter Bank标准渣打银行
六,音意结合法
Best buy百思买 Unliever联合利华
七,按字面意义翻译
Atlantic Richfield大西洋富田石油公司 Sun oil 太阳石油公司
第五章 商号

一、商号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号权的性质
三、商号权的保护
四、商号权的内容
(一)商号权的概念:
指的是依法登记后,商事主体取得的对商
业名称的专有权和专用权。
(1)地域限制性。(行业限制)
(2)公开性。
(3)可转让性。
(4)稳定性。 (5)区分性。
(1)人格权说:商业名称权是商事主体营业时人
分析: 企业名称、商业名称、字号、商号
(1)两个以上的字 (2)应当使用汉字,例外使用民族文字和外文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
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
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 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 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 出借协议 商号所有权与商号使用权分离 “挂靠”、“特许经营”
(1)如果商主体将自己的商号借与他人使 用,无论借用人是否在使用该商号时增加 了附加语,只要第三人在与借用人进行交 易行为时误认为该商号的使用人仍然是原 商主体,出借人与借用人对借用人在使用 商号期间所产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2)商号借用须明示,如果商号权利人非 明示出借商号,但对他人使用自己的商号 不提出否认,可推定为“同意”。
告示(多数情况与商号一致)
1、功能不同
2、构成要素不同
3、取得方式不同
4、发生效力的期间不同
一、选定商号的原则
二、我国选定商号的原则
商号起名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号,即企业名称,是企业身份的重要标识。
一个富有创意、易于识别、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号,对于企业的品牌形象、市场竞争力以及法律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商号起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对商号起名的要求、禁止性规定、登记程序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号起名的基本要求1.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号起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商号的命名原则、格式、内容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2. 具有独特性商号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正在使用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
这有助于企业树立独特的品牌形象,避免商标侵权纠纷。
3. 便于识别和记忆商号应简洁明了,易于识别和记忆。
过于复杂或难以理解的商号会影响企业的市场推广和品牌传播。
4. 不得使用禁止性字词商号不得使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字词,如“国家”、“中央”、“中国”、“全国”、“世界”、“宇宙”等。
5. 不得使用容易引起误解的字词商号不得使用容易引起误解的字词,如“有限责任”、“股份有限”、“投资”、“控股”等,除非企业确实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商号起名的禁止性规定1. 禁止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商号不得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以免损害国家形象。
2. 禁止使用民族名称、民族英雄、民族领袖等商号不得使用民族名称、民族英雄、民族领袖等,以免伤害民族感情。
3. 禁止使用公序良俗违反的字词商号不得使用公序良俗违反的字词,如“淫秽”、“暴力”、“恐怖”等。
4. 禁止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正在使用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词商号不得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正在使用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词,以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5. 禁止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字词商号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字词,如“万能”、“特效”、“保证”等。
四、商号登记程序1. 准备材料企业申请商号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晋商的商号管理规则

晋商的商号管理规则
晋商的商号管理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经理负责制:商号经理由财东经过严格考察后聘任,对商号全权负责。
财东并不干预号事,只是年终查看决算报告。
如果经理在任期内业务突出,财东会加股或加薪奖励;如非人为失职或能力欠缺造成亏赔,财东会补足资金;如不称职,则减股减薪或辞退。
2. 学徒制:晋商对店员、学徒有严格的要求,包括相貌、身高、家庭、文化、德才等。
入号后,他们将接受职业道德和工作技能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重信义、除虚伪、节情欲、敦品行、贵忠诚、鄙利己、奉博爱、薄嫉恨、喜辛苦、戒奢华”。
3. 号规与账簿制:晋商在号规方面创立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如号规和账簿制。
商号的账目由管账先生负责,他负责总理全号账目,并负银钱出纳之责。
4. 职位与人员配置:商号内职位众多,各司其职。
大掌柜是全号的领袖,负责内外事务;二掌柜和三掌柜分别辅助大掌柜和督促全号人员;管账先生负责账目;文牍先生处理对外文件;跑街人员负责银钱往来等业务。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建议查阅晋商相关书籍或咨询晋商研究专家。
商号的翻译

(三)商号名称与其产品名称相同,如:
Canon Inc. (日本)佳能公司
二、商号的翻译原则
1、译名必须准确。(避免不同公司同 名,同一公司不同名,或汉语译名音、 字不固定的现象) 2、为准确传达原名的发音、词义,译 名应尽可能在音、义上与原文接近。 (Coca-Cola) 3、译名选词应尽可能简洁并富有褒义 或吉祥义,使之上口,响亮,具有美 感。
中国建设银行(CBC) 中国银行(BC) 中国农业银行(ABC) 中国工商银行(ICBC) 民生银行(CMSB) 招商银行(CMBC) 国家开发银行(CDB) 兴业银行(CIB) 北京市商业银行(BCCB)
直译法:
公司、企业的名称,如果以国名、地名或普通名 词构成,应考虑采用直译法来译。但直译并非死译, 必要时可加词处理。
British Airways 英国航空公司;
一般来说,比较常见的商号名称有以 下三种:
(一)商号名称能够反映出公司的生产对 象或经营范围,如:
Phillips Petroleum Company (美国)菲利普石油公司
(二)商号用普通名词命名,如:
Rain Bird International Inc. (美国) 雨鸟国际公司
Noble Group Limited 来宝集团
这一名称的音译有点偏离英文的正确 发音,但香港人如此称呼,已经叫开, 也是为了吉利,取招财进宝之意,课 顺其自然,不能更改。
银行商号的翻译
中国本土的银行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Bank of China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China Merchants Bank China Development Bank China Industrial Bank
商号

(三)我国对商号的规定
1.构成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 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 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 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 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1) 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 企业; (2) 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3) 外商投资 企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是1988年注册的合 资企业,1991年注册了“沃利斯”商标,经过 十余年的经营推广,产品销售遍布山东省及全 国主要大中城市,“沃利斯”皮鞋获得了多项 荣誉称号。 烟台芝罘盛龙皮鞋厂成立于1995年,该公 司于1996年申请“龙茂” 商标并获得注册。 2001年6月,龙茂制鞋有限公司对“龙茂” 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龙 茂制鞋有限公司对盛龙皮鞋厂注册的 “龙茂” 商标所提撤销理由成立,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盛龙皮鞋厂对此裁定不服,向北京市法院起诉。
但是,北京沸腾鱼乡却发现仅在天津河西区,就有两家名 为“沸腾鱼乡”、主营水煮鱼的餐饮公司——天津市河西区沸 腾鱼乡酒楼和天津市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这两家企业分别 于2001年8月24日和2002年7月5日依法成立,其主要股东均为 胡志强一人。两家企业经营过程中,在店门牌匾、菜谱、筷子 套、订餐卡等处大量、突出使用“沸腾鱼乡”字样。因此,北 京沸腾鱼乡把天津沸腾鱼乡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
(一)使用权。商人可以在经济活动中使用商 号开展各种活动,包括签订合同、刻制各种公章、 开立银行账户、悬挂字号牌匾以及在广告、商标上 使用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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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商号制度的完善商号在不同的著述中被称为字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商业名称。
它从性质上说,属于区别性标记的一种,和商标、地理标志等其他商业标记一样,被广泛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材料以及多种广告宣传媒介上,发挥着区别商品生产者及其商品或服务,承载商主体享有的商业信誉的职能。
1商号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的其他城市国家,商业经济的繁荣过程中出现了多种多样的从事商业经营的组织形式。
为了商事交易的方便,同时也为了明示其所有人,就需要给这些商事组织取一个名称,这就是现代意义商号的始祖。
2一、商号概念的界定目前,理论界对商号(trade name)这一概念并无统一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商号就是企业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是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表彰自己的名称。
1通常,商主体在营业上为法律行为的时候,或者同意其代理人使用以便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的时候,用于署名的名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商号。
一般认为,商号和商业名称本为同义语。
2还有些著述将商号定义为“厂商名称或企业名称”,3这些说法可称为广义的商号概念。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商号与企业名称是不同概念,商号只是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如“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只有“大众”才是商号。
而其他如“上海”属于地理名称,“汽车”属于行业公有名称,“有限”即有限责任,表示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财产责任形式,“公司”是企业选择的组织形式。
4此种观点可称为狭义的商号概念。
在日本立法上,商号指的是商事主体的名称。
《日本商法典》第16条规定:“商人可以以其姓,姓名或其他名称作为商号。
”第17条规定:“公司的商号,应按照其种类,使用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德国商法典》第17条的规定,商号是对外从事营业活动的商人的特定名称,它既可用于自然人,也可用于法人,并且,德国法中的商业名称与商号是同一概念。
这与英国法将合伙字号(Firm-Name)与商业名称(Business Name)加以区分是不尽相同的,在德国,商号可分为简单商号和组合商号。
简单商号仅仅由一姓名组成,组合商号由核心部分(一个名称)和附属部分组成,两个部分具有同样的意义和地位。
德国商号还可分为人名商号、物名商号和混合商号,人名商号由经营者姓名命名,物名商号是根据企业经营的标的物来命名的商号,物名商号始终是公司商号。
根据人名和企业经营标的物共同命名的商号是混合商号,5由于德、日两国是采取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因此,其商法典中关于商号的规定既适用于个人独资,合伙组织,也适用于公司。
从上述可知,德、日两国对商号的理解相当于我国广义的商号的概念,而第二种观点对商号的理解,相当于德国商号核心问题的概念。
从我国立法来看,对于商号的界定是颇不清楚的。
《民法通则》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名称称为“字号”,如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32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将工商企业的名称称为“企业名称”,与此同时,该规定将字号等同于商号,据该规定第7条,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市、县的行政区划名称,第30条规定将之参照适用于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对商号概念的使用上存在的混乱和矛盾之处,《民法通则》对字号(商号)的使用上持前文第一种观点,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按照前文第二种观点来理解商号的。
笔者认为以“企业名称”的概念包含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似有不妥,因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不具有企业形态,因而以“商业名称”的概念包含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较为合理,笔者建议以“商业名称”的概念取代原有立法上使用的“企业名称”的概念,并且以“商号”这一概念专指商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即商业名称的“灵魂”,以减少概念使用上的混乱。
即在狭义上使用“商号”这一概念。
综上,笔者认为,商号是市场主体识别系统中的符号之一,是用于表现商业名称显著特征的文字组合,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表明不同于他人特征而在营业中使用的专属名称。
二、商号的特征作为商主体的外在表现形式,商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商号具有信息性。
商号的存在不仅仅是公示商主体识别上的信息,而且还包含了其他一些信息。
这些的信息可能包括主体性质、价值追求、产品质量、信誉程度、经营状况、企业文化等,比如:“胡玉美蚕豆酱”所公示的信息,在其原初意义上公示的是制造者,但在此背后却影射出“质量上乘,信誉至上”的信息。
(二)商号具有识别性。
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表现其独立性的固有特征。
具有识别性的商号也是商主体人格权的客体之一。
比如同行业相同或是易混淆商号的登记排除,从而体现为商事主体对商号享有专有权,也就是说通过对使用专有的保护实现商号的识别功能。
(三)商号具有可转让性。
各国一般都禁止商号与商主体分离而为单独让与,这也是它与商标的重大区别。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四)商号具有经济性。
作为商主体无形资产之一的商号,在选定与使用中具有一定的信息储量,并通过与其他商主体和公众的接触而得以公示,从而使商号成为商主体经营,资信等信息的载体之一,这无疑赋予了它相应的价值。
事实上,商号的价值所在以及其可能产生的利益所得,构成了商号转让的经济基础。
此外,商号还具有唯一性,而一个企业却可以拥有多个商标。
三、商号的权能商号的权能,亦称商号权(rights of trade name)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设定权。
是指商号权人享有独立决定其商号的权利。
(二)使用权。
是指商主体在登记的区域内对其商号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只要不为法律禁止性规定所约束,商主体可以在商品广告中、在合同的签定中、在开设银行账户中、在营业用章中自由使用自己的商号,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和非法使用。
(三)转让权。
对于商号的转让,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但大致分为两类:其一为绝对转让主义,即商号不得与使用该商号的营业分离而转让,只能是与营业一起转让,或者在营业废止时转让。
这些国家主要有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等。
如《德国商法典》第23 条规定:“商号不得与使用此商号的营业分离而让与。
”其二为相对转让主义,即商号可以单独与其营业相分离而转让。
商事主体不仅可以单独转让商号而不转让营业,而且多处营业可以共同使用一个商号,商号转让后,转让人仍享有商号的使用权和其他权利,受让人也取得商号使用权和其他权利。
奉行该立法的国家不多,主要是法国。
(四)商号的禁止权。
商号经登记注册后,在法律上具有排它效力,即商主体拥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如果非经受让而使用其它商主体的商号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五)商号的变更权。
商号作为商主体的人格标识,经登记注册后即具有稳定性,不得擅自变更,但如果商主体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则可以依法申请变更。
(六)商号的许可使用权。
指商号权人可以将其商号依协议许可第三人在特定范围内使用而自己收取一定的使用费,许可人仍然保留该商号的所有权。
一般而言,为了维护第三方的利益,这种使用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而生效。
如现实生活中的“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
四、商号权的性质在权利类型上,商号权无疑属于私权利。
但对于商号权的性质如何界定,学术界的观点并不统一,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观点:(一)知识产权说。
对商号权权利属性,我国有人认为“商号权就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其注册的商号所享有的专用权,其内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在权利类型上属于知识产权”。
1商号权应作为知识产权规定于有关知识产权法中,而不应作为人身权规定于民法人身权部分。
2而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将商号权纳入知识产权之列,加以保护。
(二)财产权说。
该学说认为商号权是一种主要以财产权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商号权不但可以给其使用人直接带来经济上的利益,而且该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成为转让和继承的客体,权利人也可以享有转让利益。
因此,商号权应属于无形财产权的一种,而不能被认为是人格权。
因为属于人格权的公民姓名权是不能被作为转让或继承的标的的。
3(三)人格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认为商主体应该具有自己的独立法律人格,其人格权内容的具体表现是商号权、名誉权、荣誉权、商业形象权等4名称权的客体是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的人格利益,名称是它们之间相互区别的必要条件。
其次,名称权具有人格权的全部特征,是固有、专属和必备的权利。
再次,名称权具有某些无形财产权的属性,但这是其附属性质而非本质属性。
5因此,名称权(商号权)是人格权。
(四)双重性质权利说。
这种观点认为商号权既是一种人身权,也是一种财产权。
商号权既与商主体本身有紧密联系,又是商主体财产的一部分。
1一方面,对于法人等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来说,拥有自己的名称是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必然归结,即使对于那些不具备权利能力的社会组织来说,它们要以团体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必须享有名称权。
另一方面,名称权也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其中,名称的转让和许可使用权完全可以作为财产权的标的。
由于名称无固定形态,故属于所谓无体财产。
2根据该说的观点,商业名称权既具有姓名权的排他效力,又具有财产权的创设效力,可以转让与继承。
笔者认为,如果商号权具体内容的每一个部分都表现出了财产利益的属性或人格利益的属性,则表明其属于财产权或人格权。
反之,则不能轻易地下结论。
就商号的设定权而言,表现为经营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意选取名称,他人不得干预。
很显然,商号的设定权对经营主体而言有极强的人格利益,但却没有任何直接的财产利益,是一种人格权。
就商号的使用权而言,它一方面表现为商号权人有权积极地使用自己已经登记的商号,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商号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交易中以足以使人误解的方式使用其商号。
这两方面的权利归根结底都是与商号权人自身密不可分的,任何其他人都不可能行使这两方面权利中的任何部分,这也凸显了其人格权属性。
就商号的转让权而言,它无疑具有直接的财产利益,尤其是驰名商号以其效益好,信誉高而具有更高的经济价值。
但是在商号转让的问题上,大多数国家又都坚持商号权与经营实体一并转让的原则,或者规定在企业终止时转让,商号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商号权,而受让人则成为新的权利主体,如《日本商法典》第24条规定:“商号只能和营业一起转让或在废止营业时转让;商号的转让,非经登记,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