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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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第二批)公示名单(43家)

浙江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第二批)公示名单(4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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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茶叶博物馆
中国茶叶博物馆
10
浙江工商大学浙商博物馆
浙江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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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湘湖跨湖桥研学基地
杭州跨湖桥景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12
淳安石林运动港湾研学基地
淳安县石林镇人民政府
宁波市教育、文化和旅游部门共同推荐(4家)
13
宁波海洋研究院研学基地
宁波海洋研究院
14
宁波学生职业体验拓展中心
宁波经贸学校
15
宁波科学探索中心
宁波科学探索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16
宁波市城市展览馆
宁波市城市展览馆
温州市教育、文化和旅游部门共同推荐(5家)
17
雁荡山博物馆
雁荡山博物馆
18
瑞安曹村研学基地
瑞安市文化创意实践学校
19
乐清四都学生实践学校
乐清市四都学生实践学校
20
永嘉书院研学基地
浙江永嘉文化书院有限公司
21
洞头半屏山学生综合实践学校
温州市洞头区半屏山学生综合实践学校
41
丽水鱼跃研学基地
丽水市鱼跃酿造食品有限公司
42
丽水九龙山自然保护区研学基地
浙江九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43
缙云仙都研学基地
缙云县仙都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注:1.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是学生研学旅行过程中开展研究性学习的主要场所。
2.各市属、县(市、区)属单位申报省级研学基地的,须先认定为设区市级的研学基地或营地。
衢州市教育、文化和旅游部门共同推荐(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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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邵永丰成正食品研学基地
浙江邵永丰成正食品有限公司
33
衢州荷鹭牧场研学基地
浙江荷鹭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10.12•【字号】浙教基〔2014〕114号•【施行日期】201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浙教基〔2014〕11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校园文化建设在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营造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氛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全面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设中小学校园文化重要性的认识校园文化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环境、学校活动、学校秩序、学校精神和学校制度的综合体现,是全面育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是实现“中国梦”的时代要求。

当前,全社会都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中小学生是实现“中国梦”的后备力量,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至关重要。

校园是育人的主阵地,校园文化对学生的价值取向、思想品德和生活方式具有潜移默化、滴水穿石的作用。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导向功能,对于帮助学生打好生命底色,勇敢肩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在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中锻造人生梦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是深化教育改革的内在诉求。

浙江基础教育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学校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改革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等都离不开广大教师和学生的充分参与。

校园文化因其具有较强的教育功能、凝聚功能、激励和创新功能,理应成为学校教育改革的重要窗口,成为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对于形成强烈的向心力、凝聚力,营造改革氛围,引领师生参与教育教学改革,有着独具特性的推动作用。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申报和评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申报和评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申报和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1.06•【字号】浙教职成〔2006〕225号•【施行日期】2006.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申报和评审办法》的通知浙教职成〔2006〕225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规范省级实训基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申报和评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申报表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申报和评审办法为实施“浙江省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做好2006和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省级实训基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2006和2007年,全省建设70个国内一流、资源共享、起示范作用的省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其中50个先进制造业实训基地,20个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实训基地;在此基础上重点建设10个社会开放程度高,综合实力和区域辐射能力强的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

原则上每年评选35个省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和5个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

二、申报条件(一)学校已形成与当地主导产业紧密结合、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群。

已为社会输送了一大批毕业生,并且企业需求量较大。

(二)学校已与4家以上相关企业形成长期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

在专业教学改革、实习实训设施建设、学生实习和就业、企业职工培训、专业师资共享等方面有实质性合作内容;学校已为企业培养培训了大批高素质技术工人,在企业发挥骨干作用,受到用人单位的好评。

浙江省首批中小学省级研学基地营地授牌

浙江省首批中小学省级研学基地营地授牌

龙源期刊网
浙江省首批中小学省级研学基地营地授牌
作者:
来源:《江苏科技报·E教中国》2019年第03期
本报讯日前,浙江省首批中小学省级研学基地、营地授牌暨中小学研学旅行启动仪式在杭州举行。

仪式现场,对浙江省博物馆等首批54家浙江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以及杭州市萧山区青少年素质教育实践基地等9家营地进行了授牌。

下一步,浙江省还将依托高校的力量,设立浙江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研究和指导中心;汲取基层的智慧,开通智能化的中小学生研学活动服务和评价平台。

推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教育活动,是育人工作的重要载体。

今后,浙江省围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将打造一批研学旅行营地基地,设计一批研学旅行精品线路,创建研学旅行实践课程,建立起研学旅行工作机制,研制研学旅行活动服务平台和评价系统,探索形成激发中小学生广泛参与的研学旅行发展体系。

(浙江省教育厅)。

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建设与服务标准

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建设与服务标准

《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建设与服务标准(试行)》《研学旅行基地(营地)设施与服务规范》规范和提升研学旅行基地(营地)服务质量,使研学旅行基地(营地)有相对科学、规范的准入条件,引导旅行社正确选用合格研学旅行基地(营地)供应商,保证研学旅行线路产品的服务质量,推动研学旅行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研学旅行基地(营地)设施与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境内研学旅行基地(营地)(以下简称基地)作为旅行社研学旅行线路产品资源供应商的认定准入标准,包括:基地创办原则、基本设立条件和要求、教育与体验、设施与服务、安全管理及合格认定。

本标准适用于旅行社对中国境内研学旅行基地的认定与选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 966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8408-2008 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T 19095-2008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8973-2016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15971-2010 导游服务规范GB/T 14308-2010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31710.3-2015 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第3部分:帐篷露营地LB/T 054-2016 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 025-2013 风景旅游道路及其游憩服务设施要求3 术语和定义LB/T 054-201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研学旅行 study travel以中小学生为主体对象,以集体旅行生活为载体,以提升学生素质为教学目的,依托旅行吸引物等社会资源,进行体验式教育和研究性学习的一种教育旅行活动。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0.12•【字号】浙教教研[2013]101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通知(浙教教研〔2013〕10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决定从2013年起全面实施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

现将《浙江省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认真做好2013年省级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深刻认识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重要意义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是推动中小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学校、社会和家庭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的迫切需要,是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加强和改进教育宏观管理的必然要求。

通过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准确把握各地基础教育发展状况,引导地方政府、学校按照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和价值观发展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通过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全面准确掌握学生素质的真实状况,探索人才培养的规律,促进各地区、各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通过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以客观、公正、准确的数据为依据,为我省及各地对基础教育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的宣传,让每一位校长、教师正确理解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目的意义。

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工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为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机制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要求高、专业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成立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区域实施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工作方案,配合做好省级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的学校及学生数据报送、人员培训和组织实施等有关工作。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浙教计〔2007〕77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教计〔2007〕77号各高等学校: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通知如下:一、创新德育模式,培养“四有”新人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师生头脑,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深入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诚信教育,构建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浙江高校特色的大学生德育体系,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一)加强德育主渠道建设。

制定并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建设20门省级精品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每年开展“精彩一课”评选。

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科建设,加大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硕士点建设力度,重点培养10名学科带头人和一批骨干教师,每年单列安排30个左右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省级研究课题。

深入开展重大主题教育活动,健全领导干部联系高校制度、向大学生作形势报告制度。

建立大学生形势政策讲师团、形势政策资源库、形势政策资源网站。

(二)强化德育阵地建设。

加强网络阵地建设,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

每两年一次评选文明办网示范单位和优秀主题教育网站。

健全网上监控、网上阅评、网上评论“三位一体”的网络舆论管理机制。

加强班级、公寓等德育阵地建设,发挥学生社区、公寓的育人功能。

建设100个省级社会实践基地,培育一批社会实践品牌项目,使每一位大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次以上由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浙教基〔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07〕78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是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指导,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现将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有关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可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各地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要努力体现高中新课程改革精神,反映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的要求。

要通过基础教育评价体系的改革和评价结果的合理使用,给普通高中的教育以正确的导向,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评价工作力求科学、合理、全面。

在评价内容上,要着眼于学生的成长过程和整体表现。

既充分重视学生品行道德和世界观的导向,也注重学生科学文化素养的评价;既反映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又彰显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发展潜能。

在评价过程中,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把终结性评价与过程性评价结合起来。

在评价方法上,可采用学生自评、同伴互评、教师评价,定量评价、定性评价,等级评定、描述性评语等相互补充、有机结合的方式,努力使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过程成为学生、教师及家长共同参与的教育活动,从而充分体现综合素质评价在学生发展过程中的激励作用。

三、严格控制等第比例。

各项目测评的等第总体比例要予以严格控制,以市或县级区域为单位,A等不得超过25%,E等不得超过5%。

各校各测评项目等第比例可有所不同,应充分考虑所属学校的类别、特色,合理确定各校各测评项目等第的比例。

有多科目合成的测评项目(如审美与艺术、劳动与技能等)原则上应将A等比例下达到学校,每一科目比例一般分别控制在20%以内(或控制在一定的差异比例内),以确保多科目合成以后符合总体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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