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篇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主要结构 | 一步步学习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主要结构,这些内容可能在操作过程中对比分析才有意义,大家可以作为参考手册学习,欢迎后台交流并转发分享。

计划规模、

本息偿付安排

与基础资产评估或预测的现金流状况匹配。

计划存续期

根据基础资产的存续期限和收益偿付安排确定。

信用增级

可以采用结构分层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或者第三方担保的外部信用增级方式。

收益率和价格

由计划管理人通过公开询价方式确定。

计划推广销售

向特定的机构投资者发行。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登记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收益凭证的登记结算、发放投资收益。

流动性安排

收益凭证在证券交易所转让。

信用评级

计划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至少每年出具一次评级报告。

图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图

(二)基础资产的选择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应具备如下主要特征

一是稳定性未来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二是同质性资产池内的资产应具有标准化的合约文件,即具有很高的同质性;

三是资产质量原始权益人持有该资产已有一定期限,且现金流历史记录良好,相关数据容易获得。

若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收益权的来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收益权应当独立、真实、稳定的现金流量历史记录;未来现金流量保持稳定或稳定增长;未来现金流量能够合理预测和评估;收益权的转让在法律上实现真实出售、最大限度实现破产隔离。

若以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相关的交易行为应当真实、合法;预期收益金额能够基本确定;债权转让应当实现真实销售、破产隔离。

具体来说,基础资产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水电气资产,包括电厂及电网、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燃气公司等。

第二类路桥收费和公共基础设施,包括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大型公交公司等。

第三类市政工程特别是正在回款期的BT项目,主要指由开发商垫资建设市政项目,建成后移交至政府,政府分期回款给开发商,开发商以对政府的应收回款做基础资产。

第四类商业物业的租赁,但没有或很少有合同的酒店和高档公寓除外。

第五类企业大型设备租赁、具有大额应收账款的企业、金融资产租赁等。

第六类信贷资产和信托受益权。

资产证券化的规模最小将在4亿元以上,建议最好在8亿元以上。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

发行主体多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要求如下

一是具有较优质的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以预测的现金流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二是基础资产每年产生的净现金流1亿元以上为佳;

三是基础资产不存在抵押或质押的情况;

四是原始权益人综合实力较强,主体评级AA及以上为佳。

(三)信用增级的安排

由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地位是采用《合同法》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其本身不具有特定的法人地位。基于上述原因,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难以担任交易的主体,因此在证券公司作为代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交易过程中可以做到证券公司破产不影响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所有权从而实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破产隔离功能。但由于实现不了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经营性资产(如房产、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从而该结构难以实现真实出售。

信用增级主要有两种类型外部增级(担保、信用证、债权或资产保险、债券保险、服务公司垫款)和内部增级(准备金、超额抵押、结构分层)。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难以实现真实出售的情况下,采纳担保等外部信用增级方式往往成为必备首选。因此在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SPV载体的资产证券化实务中,基本都需要引入担保机构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提供担保,从而以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权益。

(四)项目审批流程

常见的审批流程如下: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有三种实践模式银监会、央行审批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在这三种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于基础资产的“构造”和“转变”最为理想,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支持票据目前还难以在法律层面实现资产池的真实销售,从而无法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隔离。因此,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与资产支持票据目前也很难使得基础资产实现会计意义上的出表。

信贷资产证券化

证券公司

资产证券化

资产支持票据

SPV

特殊目的信托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不强制要求

信用评级

需要双评级,并且鼓励探索采取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支持对资产支持证券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进行信用评级。

具有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对专项计划受益凭证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公开发行需要双评级,并且鼓励投资者付费等多元化的信用评级方式;定向发行,则由发行人与定向投资人协商确定,并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约定。

交易场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审核方式

审核制

核准制

注册制

基础资产

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一般企业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和不良贷款。毫无疑问,不同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差别极大。例如RMBS平均存续期限为35年;而中小企业贷款CLO的平均存续期限仅为9年。

可以分为债权和收益权。债权是已有之债,如市政工程BT项目政府回购款、设备租赁(金融租赁)款,现金流预测较为容易。而收益权则完全依赖未来的经营现金流,现金流的不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更差。收益权包括水电气资产收费、路桥收费和公共基础设施等。

和券商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差别不大,相对信贷类来说,存续期限明显缩短。

交易结构

以特殊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

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SPV,由于专项计划无信托法律地位,实际上无法实现破产隔离。一旦原始权益人出现破产风险,专项资产有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方。因此,一般来说,专项计划都有商业银行或者关联企业担保。

并未要求设立SPV,仅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实现现金流的隔离,因此不能实现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等。

信用增级

已发行产品来看,绝大多数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都采取了4种内部信用增级措施,即优先级/次级的分档设计、超额利息收入、储备账户和触发机制安排。少数产品采取了外部信用增级措施,如由发起机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等。

于存在破产隔离风险,除内部信用增级,更为普遍地采用了第三方担保、差额支付安排、流动性贷款等外部信用增级措施。

专项计划一样,同样依赖外部信用增级措施,如第三方信用支持、资产抵质押和外部现金储备。

现金流支付

从实际操作来看,信贷类资产支持证券的现金流支付最为规范信托账户下一般分成收益账、本金账、税收账和储备账;违约事件发生前,利息现金流进入收益账,本金现金流计入本金账,支付顺序为优先级A→优先级B;违约事件发生后,贷款本息合并,支付顺序为优先级A利息→优先级A本金→优先级B利息→优先级B本金→次级本金。

通过中证登系统向收益凭证持有人支付本息,支付次序为优先级预期收益→优先级本金→余额分配给次级受益凭证持有人。

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直接划拨至资金专用监管账户,ABN本金的偿还,遵循顺序为优先级利息→优先级本金→次级利息→次级本金→余额留存至发起人。

信息披露

所有已发行信贷类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相关发行、评级及跟踪评级、定价、本息兑付等信息,信息披露最及时有效。

可以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转让上市,通过券商网站和交易所发布相关公告,信息披露较少。

已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多选择非公开定向发行,缺乏公开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总体而言,三种我国实践中的资产证券化形式体现出了三大特点第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足够分散,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票据的付款人相对集中;第二,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性质主要为已经存续的债权,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票据的资产主要体现为未来的收益(收益权);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设计、运作相对最为规范,资产支持票据(ABN)的实质更多类似为一种债券,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介于两者之间。

篇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问题浅析

摘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类型的一种,在当前亦是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表现形式和特殊目的载体。我国国内金融分业监管及信托业专营的金融体制,券商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仅从基础资产和基础法律关系这两个问题入手,逐次评析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

关键词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基础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8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8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1-185-02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类型的一种,在当前亦是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表现形式和特殊目的载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被设计成特殊目的载体,具体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并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2012年9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基金公司开始设立子公司,发行类似信托的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从而也开始被引入市场,并逐步为市场所认识和接受,成为基金公司发展的新引擎。[1]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公司子公司目前主要作为类信托理财产品,其用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还没有实施细则和具体案例。本文将以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例,剖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

一、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证券化概况及法律结构

2013年5月9日,上海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了隧道股份BOT 项目专项资产证券化产品。该专项计划设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01、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02 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三种资产支持证券。此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为上海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计划管理人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担保人为上海城建(集团)公司;回购方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养护公司为上海上隧实业有限公司。

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认购资金只能根据约定,用于向大连路隧道公司购买基础资产,即《专营权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间内的专营权收入扣除隧道大修基金以及隧道运营费用后的合同债权及其它权利。专项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计划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专项计划开立专用的银行账户,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均需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证专项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金、其他客户委托管理资金、不同计划的委托管理资金相互独立。

根据专项计划说明书,“隧道股份BOT 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采用了“委托”这种资产管理的法律形式,具体包括四个法律关系。一为委托代理关系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国泰君安作为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对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委托人,管理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人享受和承担。二为资产购买关系国泰君安作为代理人,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买方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一定时间内的专营权收入。买方支付的对价为计划所募集的资金。三为担保关系由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作为担保人,国泰君安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担保权人,原始权益人作为被担保人。四为回购关系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作为回购方,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将合同规定的专营权收入款划至大连路隧道公司收益账户中,原始权益人于收到专营权收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扣除隧道大修费用和隧道运营费用后的金额划转入专项计划账户。五为专项服务法律关系评级机构、托管银行、国泰君安作为服务提供者,对“计划”进行信用评级、账户托管以及全面管理的服务,并由国泰君安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约定的佣金。

二、法律问题评析

由于我国国内金融分业监管及信托业专营的金融体制,券商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仅从基础资产和基础法律关系这两个问题入手,逐次评析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基础资产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行为如果被认为不能完全与原始权益人相隔离,则会被定性为担保融资行为。如果某项财产转让给他人,不再属于原始权益人的财产范围,则该项转让可以称为“真实出售(true sale)”。

债权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各国都是比较普遍的做法。按照我国法律,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中国,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而根据资产证券化对于基础资产的要求,基础资产应“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对于可以作为基础资产的债权而言,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投资者都希望此种债权为一种依契约产生的合同之债。在实务中,原始权益人也往往将其拥有的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2]

合同债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法律上有以下几个支持条件第一,债权的可转让性。依民法及合同法,除了按照合同的性质、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法律有规定不得转让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只须通知债务人而无须以其前置同意为条件。第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在风险隔离的效果上可以达到最佳。只要原始权益人已将债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特殊目的载体,相关债权类金融资产可以得以终止确认,那么即使原始权益人破产或者遭受到其他债务诉讼时,通常也不会对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特殊目的载体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地位和行使权利的便利性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债权资产转

让从技术上来说是完全可以达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的。如前所述,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即属于回购关系下形成的合同债权,因此从法理上实现“真实出售”是可能的。

(二)基础法律关系

根据专项计划说明书,“委托人与计划管理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委托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因此,专项计划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委托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因其不稳定和脆弱,仅适合运用于较短期的资产管理。因为委托代理原则上于当事人一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即归于消灭,而且被代理人可以随时取消委托,代理人也可随时辞去委托。委托代理中,即使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受托人破产、辞任、解任时,委托合同对继任的受托人仍然有效”,但因为这是一种涉他合同,未经继任者确认,原来所设定的委托并不当然对继任的受托人有效。由此可见,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对于计划的长期存续增加了很多不稳定因素。[3]

同时,证监会模式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受分业经营限制,未明确适用《信托法》,其风险隔离无法借用信托原理,而是按照《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专项计划合同的相关约定及监管者要求的资产独立操作来保障。但失去《信托法》保护的专项计划,在委托代理的法律结构下,不可能存在一个保障基础资产独立的载体。因为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委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即投资者,这样基础资产不能独立于投资者,也无法对抗投资者的债权人或破产清算人对基础资产主张权利。同时,因为投资者人数众多,且不断变动,在需要进行权属登记的情况下,“基础资产”无法登记到全体投资者名下,从而使基础资产的权属不明晰。因此,仅仅依靠证监会部门规章的规定,难于完全确立起专项计划资产的独立性,很难在未来可能的司法审查中确保达到真正的破产隔离,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法律保护上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如果无法解决基础资产的独立性问题,无法运用恰当的法律结构实现破产隔离,则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法律上就存在重大缺陷和不确定性。

参考文献

[1] 李可.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的新产品[J].中国城市金融,2012,(11).

[2] 徐昕、郭翊. 基础资产选择过程中的法律瓶颈——对于“债权”与“收益权”的法律评析[J].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4).

[3] 李敏.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制度缺失——中国联通租赁费收益计划方案评析[J]. 法学研究,2007,(03).

责任编辑hrchenwei

篇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

2016-01-31 21:21阅读3,921

X

何谓资管资管,即资产管理,就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行为。

这个过程可以形成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谓之资管产品。

资管计划能给投资者提供更高的收益,是因为它少了不少中间环节。同样一个融资项目,如果走信托通道,它需要给信托公司2%,甚至更高的费用,另外还要给代理销售的机构1%,甚至更高的费用。一般而言,信托产品最终募集到的资金,至少有5%要用在中间环节上。而资管计划绕开了信托公司,费用就能节省不少。所以,同样的融资成本,体现在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方面,资管计划的收益率就会更高一些。

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业务,大体可分为“通道类”业务与基金子公司主动管理类业务,而“通道类”业务主要包括实际管理人为第三方的通道业务,以及资管嵌套信托类业务。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资管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子公司资管、券商资管、保险资管,以及银行资管。当然,我们熟悉的信托也属于资管范畴,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基金子公司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10月31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此,向基金管理公司全面放开资管业务。此后一年半的时间,基金资管行业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底,基金子公司已成立62家,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很快将破万亿。

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在操作模式上与信托最接近;且由于让利于投资者,产品收益高于信托,在募集速度和投资者喜好程度上更胜信托。

劣势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自身资本实力不如信托;以降低费用,提高产品收益,压缩自身利益扩张发展的模式不可持续;运作尚不够成熟,产品需要精挑细选。

券商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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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被誉为拥有了金融投资全牌照,能够开展信托公司能做的大部分业务。券商资管一经放开,便迅速发力。

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营业部网点多,在客户资源、营销能力和投资证券市场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以及和银行、基金、信托、保险等机构长期合作建立了良好的渠道。

劣势大部分为操作简单,缺少技术含量的通道业务,主要依赖银行渠道,难以形成持续竞争力。

保险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10月2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2月17日,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保险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得以拓宽。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保险资产管理规模6833亿元。

优势保险资管因其行业特殊性,拥有先发的资金优势;风险较低,安全性高。

劣势因对资金安全性有更高的要求,保险资管过于保守、弱势,产品收益相对偏低。数据显示,2013年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为04%,市场可查询的主要几款保险资管产品的收益率大多处于2-3%。

银行资管

政策法规2013年9月末,银监会批准了国内11家商业银行开展理财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宣告银行理财正式进入资管时代。截至2013年底,试点银行均完成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申报,总规模超过100亿元。

优势客户基础好,具有平台优势,资金实力强。

劣势资管能力不强,需要一个积累和发展的过程;鉴于银行的国民地位,银行资管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更为谨慎,投资策略较保守,产品收益不高;收手续费和业绩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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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管与券商资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原文是这么说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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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资管产品的审核机制未完全放开。对于普通集合理财产品,其备案机制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类似,均为事后备案,但对于创新类资管产品,以及定向资管产品,仍需要事前报批。

2、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主办人为证券公司或其分公司,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的主办人可以是基金公司本身,也可以是其控股的专项资产管理子公司;从风险管控对于业务发展的影响角度来说,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更为灵活。

3、证券公司资管产品需要具有三方存管资格的银行进行托管,而基金公司专户则放开了托管资格的限制,只强调托管制度。从这个方面看,基金公司专户在现金及票据类产品设计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4、证券公司资管产品受《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约束,在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权益类资产管理规模、杠杆率设计等层面,受证券公司主体风险指标合规需求限制,例如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40%等。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的风险控制由基金公司自行把控。

5、证券公司资管产品收益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目前可享受公募基金产品的分红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该项政策对机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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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子公司、信托和券商资管的区别

基金子公司与信托在法律关系上同属于信托关系,可以通过募集单一资金和集合资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并且资金都可以投向各类资产(包括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或者未通过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等资产);

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在某些方面相似,都可以募集单一资金投资到各类资产,都可以

募集集合资金参与交易所转让的产品以及集合信托等。但是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在投资限制、投资者限制、投资效率、监督约束等方面仍有显著差异。

一、基金子公司与信托的区别

1、投资限制信托计划无法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种投资标的上均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银监会于2012年初下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

同时,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2、投资者人数限制

信托计划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基金子公司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投资效率信托计划投资于地产类项目需要事前审批,基金子公司在操作地产项目时无须审批。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在申请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时,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信托单位”。

4、监管约束

信托的监管约束较多,相关部门相继出文限制并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票据业务、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地产业务、限制信托开展政府平台业务(如,四部委联发“462号文”);而目前对于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较少。

5、净资本约束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净资本的占用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无净资本约束。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约定。

6、投资能力

信托公司普遍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能力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团队和投资管理经验,在投资于交易所交易的金融产品方面比较有优势。

7、兑付规则

在现实操作中,目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默认会遵守“刚性兑付”的约定;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没有此类操作惯例。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8、集合资金募集能力

有些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直销团队,有稳定的募资能力,另有部分信托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信托理财资金池进行投资,在操作大规模募资项目上比

较稳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集合产品的销售上压力较大。

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如股东为第三方销售机构或股东为自销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二、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的区别

1、法律关系

券商资管是委托关系,基金子公司是信托关系。法律依据新《基金法》

2、投资限制

券商资管有三类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仅限于单一资金投资,投资限制较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仅限于交易所交易的产品、商业银行理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不能将募集资金投资到未在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lp受益权和财产权等;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限制较少,但需要证监会逐一审批,操作效率较低。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较广泛。

同时,在银证合作中,券商资管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而基金子公司则无约束。

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中,券商资管的定向、集合可参与,而基金子公司不能直接参与。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3、委托人限制

券商资管在银证合作中,委托人为银行的情况下,委托人总资产不能少于300亿。而基金子公司的委托人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4、净资本约束

券商资管隶属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受到净资本约束,券商资管的总体规模受到限制;基金子公司不受净资本约束。

5、集合资金募集能力

经纪业务体系较为强大券商资管,在集合资金募集方面较有实力;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资金的能力有限,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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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资管类型投资范围、相互嵌套和转让等政策对比总结大全(完整版)

目录一、投资标的对比和探讨

二、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相互投资

三、合格投资者及穿透问题

四、份额转让市场

五、监管比例约束

注面对五花八门的各类资管产品,监管规则相应变得纷繁复杂,且变动极其频繁,监管君希望有一个系统性的可及时更新的政策整理,帮助读者了解各类资管产品设计背后的动机(往往是为了规避特定监管法规条款而设计)。后续如果有政策变动,将会发布更新版本。请持续关注“金融监管”公众号平台

一、投资标的对比和探讨各项资管的投资范围大比拼,其实最主要就是在比监管政策灵活性,实质上是牌照价值体现。

(一)基金子公司

首先从资历最浅辈分最低的基金子公司谈起,基金子公司诞生于2012年11月,《基金管

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其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上述简单2项其实囊括了几乎所有投资领域第(1)项包括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所有品种,不同于保险公司对债券和股票投资标的都有一定要求,这里没有任何排除项目(比如低评级债券和ST类股票);第(2)项采用了排除法,包括了除第(1)项外的其他债权、股权或财产权。

正是这种灵活的投资范围,突破了传统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的很多约束,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型“通道”,起步可以非常快;当然也有部分基金子公司走真正独立资管道路,自己寻找项目,而不是依附于其他机构赚取极低的通道费。

子公司唯一受到的约束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以防止这种类型的强关联关系导致的利益输送。

(二)基金专户

基金专户,或者也称“基金母公司专户”。从法规层面上和子公司一样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83号令规定的投资范围,但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专项资管管理计划,即“(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这一投向,只能通过基金子公司的方式进行。所以,基金母公司专户只能按照第一款即下面的范围进行投资

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总体上看,上述投资方向中只列举了交易所或银行间交易的产品,非标准化的私募产品不在投资范围中,如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未上市股权也不在投资范围中。所以新三板挂牌之前,以及pre-ipo企业无法投资。

(三)券商资管券商集合

投资范围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但不能直接放贷款、不能投资未上市股权、不能投资不动产,基本上囊括了其他各项金融资产。所以新三板挂牌前企业券商资管无法投资,即券商资管不能作为新三板股东进行挂

牌。

债权投资,之前普遍借用其他金融机构产品作为通道,比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或信托计划,但2014年12月银监会发布的委托贷款新规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券商资管、基金资管等募集资金投资委托贷款,堵死了其中一条债券投资通道。

还值得探讨的是新三板挂牌企业,券商资管和基金母公司专户能否投资(定向资管和基金子公司可以投资未上市股权,所以任何权益类都可以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更没有问题)?因为基金和券商资管法规是在2012年出台,2013年6月稍作修订,并没有针对性定义“股票”的范畴。不过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措辞看都是将其定义为“股票”(非“股权”),应该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对券商集合资管和基金专户投资范围的规定。

券商定向资管

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性规定(投资范围最宽泛)。

但券商定向资管可以进行债权融资,这样的优势为券商集合等无法放贷的资管产品提供了通道。但2014年初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封堵了这一个模式。

此外协会专门发布《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规范银行走定向资管通道,要求委托行300亿资产以上,禁止投资国家禁止性行业等。银行和定向资管结合是帮助银行规避其自身无法投资的领域的方式,尤其是权益类产品。过去比较通行的是委托定向投资和收益权互换设计银行结构性理财。

(四)银行理财

银行理财目前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间固定收益类债券、挂钩衍生品的结构性产品、“非标债权”的融资项目、两融收益权、结构化信托的优先级(目前尤其是股权信托最为突出)、债权直投计划(试点项目,金额非常有限)。

目前银行理财仍然以预期收益型产品为主,总体而言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局限于债权,普通客户理财,股权以及不在投资范围之列的其他财产类产品。不过后面讨论的部分嵌套问题,有可能为银行理财提供投资渠道。但高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投资范围更加宽泛,包括上市及为上市股权投资。在2014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列举了另类投资包括红酒、艺术品、影视文化等小众投资品的理财产品。

相对而言,银行理财最大优势在于发行人的信用,所以一直以来带有预期收益率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都有刚性兑付的预期,然而从风险隔离角度看,这是监管层所无法容忍的,所以银行理财需要从其自身信用中隔离,从制度上进行改造。2014年7月银监会发文强制银行进行理财事业部改革,最新的事件是光大银行决定设立理财子公司。

银行理财中代客境外理财(QDII)的投资范围相对更广一些,尤其通过海外票据,几乎可以连接一切其他类别产品(外汇、大宗商品、股权、债券、衍生产品、其他混合产品比如优先股可转债等);如果直接投资QDII基金则相对约束更多一些,比如不能增加杠杆,禁止投资住房抵押贷款或大宗商品,以及评级在BBB以下的债券等。

此外银行理财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新开户仍然较为困难,要求严格。2014年1月,央行金融市场司发布《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法规中明文规定开户硬性条件为(1)熟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法律制度和管理政策,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结算代理等相关投资经验;(2)具有专门的理财投资管理部门,且与自营投资管理业务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完全分离。但实际操作中,因为发文对象只列举了16家上市银行,因而在法规发布的初始1年中,只允许这16家银行申请开立独立的理财债券专户(属于乙类户)。

(五)保险资管计划

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非标”资产。

(六)私募基金

在2014年8月正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相较之前征求意见稿去除了“证券”二字,因为私募基金投资范围也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艺术品等投资,故以上都纳入法规范围。基于新颁布的《基金法》,私募基金只进行协会非准入性质的备案,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从发改委和地方金融办管理中脱离。

《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上述投资范围尽管没有排除非标债权投资,但这里的法规颁布机构是证监会。而非标债权投资涉及到的监管主体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前者是非标债权投资的机构监管主体,后者监控调节宏观融资总量,人行1995年发布的《贷款通则》仍然有效(该法规目前由银监会执行)。目前私募基金投资债权仍然多数走信托、银行委贷等通道。

同时2014年3月中证登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开户入市。改变此前私募基金借道其他资管入市的局面。

尽管部分银行理财本质上也可能适用该通知,但《基金法》尚不能触及银行理财,证监会的部门规章更是难以约束。基本上资管整个行业的监管还是体现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原则,按照资管发行机构进行分业监管的思路,将证券公司、基金及其子公司纳入监管范畴,这符合去年6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修改原则,也跟《基金法》保持一致,取消大小集合差异,只根据公募还是私募划分。

新三板挂牌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可以作为股东,只是需要穿透识别投资者人数而已。

(七)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计划投向界定较为宽泛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商品期货、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均有严格的限制甚至禁止主要投资方向为非标债权融资,股票投资,未上市股权投资;一般不能直接投资于商业汇票;不能正回购操作。信托计划可以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东,只是需要穿透识别股东人数。(本文后面更详细介绍)

但信托公司在中证登开立“股票账户”一度陷入停滞,导致信托公司仅存的信托账户成为稀缺资源,直到2012年中证登发布《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信托公司为信托产品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

这就是颇具中国特色的监管方式,在一行三会监管部门正式文件准入规定之外,类似中债登和中证登这样的中央结算公司,在央行或证监会授意下,可以通过“接受”或“不接受”开户来行使实际准入权。从2013年6月开始,央行暂停了所有资管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新开户,随后虽恢复了部分开户,但准入门槛比2013年之前大幅度提高,比如银行理财在银行间开户目前仅仅向16家上市银行开放(笔者获得的最新消息是少数非上市银行也已在银行间开立账户,但具体央行如何把握这个尺度及规则仍然不得而知)。

此外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银监会在2011年就颁布《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明确允许,但仅限于套保和套利目的交易,结构化集合信托不得参与,并设置一系列比例约束挂钩净资本和集合计划本身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后面具体介绍约束比例)。

八)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资产管理中的一个异类。期货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管理的金融机构,但开展资管业务却非常晚。在2012年时,证监会颁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次允许期货公司开展一对一资产管理业务。随后在2014年年底时,中期协颁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终于将期货资管业务开放至一对多。

目前,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适用三个部门规章,即《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期货公司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基金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下称《期货资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和一个行业自律规则,即《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下称《期货资管规则》,中期协字〔2014〕100号)。

其中,《期货公司办法》和《私募基金办法》是期货公司开展资管业务的上位法。就具体规则,期货公司从事“一对一”业务则需要优先适用《期货资管试点办法》。

就投资范围,一对一、一对多业务没有差异,其范围都是(1)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上述投资范围从整体来看,虽然上位法是《私募基金办法》,但期货资管的投资范围明显更加窄。对于投资范围兜底条款的表述是“中国证监会认可”,而不是《私募基金办法》中所表述的“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结合实践来看,其可以投资的范围应当与券商集合理财的投资范围相近,但比券商定向和私募资管的投资范围要窄。实际上,除直接债权和不动产无法投资外,基本上囊括了其他各类投资品种。

期货资管目前主要偏向自主或外聘投顾的衍生品投资,或者以结构化产品的方式作为其他资管类型的通道业务。

二、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相互投资

设计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互投资,多数是为了绕道监管规定或内部会计核算要求,以达到规避诸如投资范围、资本计提、损失计提、监管比例等指标的目的。

比如可以通过集合信托计划对接券商定向资管的方式来间接实现拆分转让,以规避券商定向资管的委托人不得拆分转让收益权的规定。或者规避限售期,比如定增1年或3年不得转让的要求,也可以通过设立受益权的方式间接转让。

下面针对各类不同的资管产品相互投资进行梳理总结

(一)券商资管产品对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因此,券商定向产品可投资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券商资管产品、基金资管产品、信托产品等。

但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14条,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投资方向的规定中明确包括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

对于上述规定未列明的投资品种,如券商集合计划、券商定向产品、基金一对多产品、基金一对一产品等,由于其在发行之前或之后需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因此也属于可投资的品种范围。这就为券商集合资管进行嵌套提供了极大便利。

嵌套定向资管和单一信托

有关证监发[2013]26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第1款第(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产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

26号文有没有封堵券商资管嵌套委托定向资管或单一信托,争论很多。有部分律所和从业人员认为从文字表述上看只是禁止通过定向资管或单一信托违规投资票据类资产变相扩大其范围,并不意味着不可以投资单一信托。

笔者从证监会的内部回复文件看,其实证监会早已明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禁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

此外,26号文没有禁止其借道集合信托来放贷;定向资管与单一信托主要用作银行资金“通道”,“互嵌”需求不大;如果证信合作的最终目的是放贷,则可用券商资管募资,再借道信托;若最终目的是做证券投资,则相反;专项通过资产收益权售后回购也可以变相放贷。

嵌套券商集合资管本身

鉴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投资本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涉嫌混合操作、重复收取管理费用、变相扩大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利于资产隔离和防范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不宜投资本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银证合作

规范性文件主要《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设置了禁止性事项如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开展资金池业务;(三)

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对合作银行要求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二)基金资管产品对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只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基金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未列明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如券商定向产品、券商集合计划、基金资管产品以及信托产品,且其私募性质,不在基金母公司专户投资范围之列。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2号公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自有资金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可以投资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为防止关联方的利益输送损害委托人利益,特别规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此外,并没有禁止同一个子公司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易,只是要求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投资人利益。这点不同于理财和信托,都是禁止同一个银行理财管理人不同理财或同一个信

信用社专项资产管理部2021年工作计划

新年伊始,专项资产管理部将以“十六”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xx的“xxxx”,并结合联社实际,立足岗位,总结经验,调整新思路,以狠抓不良资产盘活为宗旨,强化抵债资产管理为导向,积极开展2年工作。 一、多举并进,优化资产质量。 ~年,专项资产管理部将以降低不良贷款比重,化解信贷风险,盘活信贷资产为主导,加强监督管理,使不良贷款控制在最低限度。 (一)建档监测,跟踪管理。 为盘活不良贷款,优化资产质量,专项资产管理部在新一年里,身体力行,协助业务、财务、监察审计科对全辖信用社非正常贷款,以社为单位进行细统分类,逐户建档及监测台帐,有计划、分步骤落实清收,杜绝不良贷款的棚架。对信用社工作人员内部向关系人发放的自批自贷款,现已形成的不良贷款协助审计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收和归还。对信贷人员违规发放造成损失的将配合业务科、监察审计科预以清查,进行责任追究,直至上交司法机关。 (二)清前堵后,施行素质教育。 从源头做起,强化员工素质,提高信贷质量,发放贷款有的放矢。2XX年专项资产管理部将协同业务科有计划地对全辖信贷人员进行强化专业培训,集中学习。学习的主要内容就是贷款的发放与管理以及法律知识。学习《贷款通则》、《信贷守则》及以系列的操作程序,贷款发放做到高质量无风险,有章可循。以改亡羊补牢为有的放矢,增强责任感。要遏制不良贷款的上升,增强全员法律观念势在必行。不良贷款的前清后增,居高不下,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员工的法律意识淡薄,内控机制簿弱,信用社内部人员发放的“三种”贷款现象严重,且不知如何依法维权和管理贷款,导致抵押无效,担保人脱保,诉讼时效丧失等。只有进行法制教育,法制学习,加强依法治社,才能确保信贷资产不受损失。 二、从严把关,做好依法诉讼。 ~年,专项资产管理部立足岗位,充分发挥管理职能,积极配合信用社将协同公安部门、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对不良贷款进行有的放矢的依法诉讼。做到严格把关、区别对待、避免盲目现象。将对恶意逃废、懒债、逆债行为的贷户依法举证,维护债权,做到以点带面,达到震动效果。 截止~年底,联社不良贷款x万元,占贷款总额的x%。这些不良贷款沉淀的原因是多样的,为正确把握,认真吸取基层社以往因盲目诉讼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不必要的费用开支,专项资产管理部将肩负重任,对辖区贷款的依法诉讼严格把关,做到集中管理,认真排查,分类处置。 三、多策并举,强化抵债资产。

案例通报第3号-某证券公司利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自有资金为股东关联方提供融资

证券公司私募业务违法违规案例通报 第3号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 2013年9月10日 某证券公司利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自有资金 为股东关联方提供融资 一、产品基本信息 A证券公司以2.05亿元自有资金委托B证券公司成立两只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约定B证券公司接受A证券公司投资指令进行定向资产管理。一周后,A证券公司向B证券公司发出投资指令,将2.05亿元自有资金分别投资于两只股票质押类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二、违法违规情况 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整个交易实质是A证券公司“借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以自有资金向股东关联方D公司提供融资。交易结构如下:

交易结构图 交易结构图显示:一是 A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流向了D公司。经查,A证券公司与B证券公司签订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后的第6天,B证券公司以委托人名义与C信托公司成立股票质押类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并约定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以2.05亿元的价格受让D公司所持有的5200万股S股票收益权,并将上述股票质押给C信托,为上述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提供质押担保。信托计划成立后,A证券公司将2.05亿元自有资金汇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并向B证券公司发出投资指令,要求其将自有资金全部投资于上述资金信托计划,从而形成了为D公司融资的事实。二是D公司是A证券公司股东的关联方。经查,G集团持有A证券公司股东M公司23.11%的股权,且向M公司派

驻多名董事,参与日常经营决策,对M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同时,G集团100%控股D公司。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D公司为A证券公司股东M公司的关联方。 三、处理措施 监管部门认定,A证券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规定,表明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要求该证券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在2013年6月30日前予以改正。同时要求该证券公司收回向股东关联方D公司融出的2.05亿元自有资金,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制度和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决策机制。在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后,市场监测中心依据《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已将该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列为限制类,期限为三个月。 联系人:周晓聪电子邮箱:zhouxc@https://www.360docs.net/doc/aa12489128.html,

资产管理计划全解析

资产管理计划全解析 资管计划运作模式 资产管理,就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行为。这个过程可以形成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谓之资管产品。资管计划能给投资者提供更高的收益,是因为它少了不少中间环节。同样一个融资项目,如果走信托通道,它需要给信托公司2%,甚至更高的费用,另外还要给代理销售的机构1%,甚至更高的费用。一般而言,信托产品最终募集到的资金,至少有5%要用在中间环节上。而资管计划绕开了信托公司,费用就能节省不少。所以,同样的融资成本,体现在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方面,资管计划的收益率就会更高一些。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业务,大体可分为“通道类”业务与基金子公司主动管理类业务,而“通道类”业务主要包括实际管理人为第三方的通道业务,以及资管嵌套信托类业务。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资管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子公司资管、券商资管、保险资管,以及银行资管。当然,我们熟悉的信托也属于资管范畴,在这里就不赘述了。一、基金子公司资管政策法规: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10月31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此,向基金管理公司全面放开资管业务。此后一年半的时间,基金资管行业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底,基金子公司已成立62家,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很快将破万亿。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在操作模式上与信托最接近;且由于让利于投资者,产品收益高于信托,在募集速度和投资者喜好程度上更胜信托。劣势: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自身资本实力不如信托;以降低费用,提高产品收益,压缩自身利益扩张发展的模式不可持续;运作尚不够成熟,产品需要精挑细选。二、券商资管政策法规: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被誉为拥有了金融投资全牌照,能够开展信托公司能做的大部分业务。券商资管一经放开,便迅速发力。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营业部网点多,在客户资源、营销能力和投资证券市场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以及和银行、基金、信托、保险等机构长期合作建立了良好的渠道。劣势:大部分为操作简单,缺少技术含量的通道业务,主要依赖银行渠道,难以形成持续竞争力。三、保险资管政策法规:2012年10月2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

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xxxxxxxxxxxx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xxx公司 托管人:xxx公司 二O一五年X月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合同当事人 (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5)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9)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1)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2)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3)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4)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6) 十二、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17) 十三、集合计划的估值 (19) 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5) 十五、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9) 十六、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31) 十七、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32) 十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7) 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9)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42)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3)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5)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50) 二十四、风险揭示 (52)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6)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7) 二十七、或有事件 (58) 二十八、特别声明 (59)

为规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以下简称《规》)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资产管理定向理财产品线

定向资产管理业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简介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流程 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产品和服务类型 四、股权动态管理业务介绍 附录:相关投资策略简介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与单一客户(“一对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该客户的账户,对客户资产进行证券投资,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西南证券除为客户提供基本理财服务外,可以根据客户特定需求,“一对一”定制设计符合客户风险收益目标的个性化理财方案。 ●精心打造,量身定做:西南证券根据客户需求,分析其财务状况、风险收 益偏好、投资期限等,定制设计客户专享的投资方案; ●投资灵活,投资限制少:与基金、集合计划等产品相比,定向资产管理业 务投资范围更广、投资策略更灵活,可在深度研究的基础上适度集中投资,提高收益; ●研究平台共享,交流畅顺:客户可共享证券公司的研究平台,及时与投资 经理、研究员交流互动; ●目标清晰: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规模稳定适中,不受公募基金、集合 计划的申赎影响,可以避免公募基金、集合产品追求短期收益和排名的现象,保证投资风格和既定投资方针不出现较大的偏移; ●信息及时:客户可随时查看账户资产净值、投资品种与比例; ●运作规范:客户资金由国内商业银行托管,全程监管; ●流动性强:委托期间可随时追加或者提取资金,且无申购赎回费用; ●享受贵宾理财服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综合西南证券融资融券、 投行、经纪、PE、研究等内外部相关资源,为客户提供更多增值服务。客户独享多对一尊贵服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对象及条件 ●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 ●客户委托资产规模(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现金等)不低于500 万人民币; ●客户认同西南证券资产管理部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与投资方案; ●客户身份真实,所委托资产来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客户对风险收益的对应关系具有明确的理解,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流程 ●客户需求分析 与客户充分沟通,深入了解客户资产情况、投资偏好、投资限制、风险承受能力等。 ●产品设计 根据客户风险收益偏好与个性化需求,设计产品方案,结合客户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签署合同 向客户讲解产品方案与资产管理合同,并充分揭示风险后,由客户、西南证券、托管银行三方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与托管协议。 ●资金划拨 客户根据合同约定将资金划入托管帐户。 ●投资运作 资金到帐后,西南证券作为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 ●绩效评估与报告 定期对账户运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编制委托资产投资报告,并就报告期内投资运作情况与下阶段投资策略向客户说明。 ●到期清算 合同到期后,西南证券与托管行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清算,将委托资产交还客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平安汇通爱建金品常熟1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 资产托管人:银行股份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声明与承诺 (6)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7)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8)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10)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违约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11)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2)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18)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9)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0)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21)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22) 十四、越权交易 (25) 十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7)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0)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34) 十八、报告义务 (36) 十九、风险揭示 (39) 二十、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43) 二十一、违约责任 (47)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47) 二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48) 二十四、其他事项 (48)

一、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完整版)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以其合法拥有或其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发行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资管计划”)项下的资管计划份额【】份。 2、甲方拟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上述资管计划份额的全部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乙方同意以自有资金受让该收益权,甲方同意于约定回购日无条件回购上述收益权。 3、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是指下列财产权利:(1)资管份额在任何情形下所产生的包括其本金、预期收益在内的资金流入收益;(2)其他处置/出售资管份额所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3)资管份额设定担保、抵押或质押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以及(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因持有资管份额所衍生的全部权益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处置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拟向乙方转让本资管计划项下甲方持有的全部资管计划份

额的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收益权”或“收益权”)(具体要素见附件1《标的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清单》)。 第二条转让价款 甲方同意将标的收益权按照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RMB【】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乙方应在【】年【】月【】日(以下简称“转让日”)将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标的收益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一次性支付收益权转让价款之日为收益权转让日。 第三条权利妨害 1、自转让日起,乙方根据本协议和《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享有标的收益权对应的利益。 2、在乙方受让标的收益权后,甲方继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的权利。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或授权,甲方不得行使有害于乙方收益权的行为。 第四条回购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年【】月【】日(以下简称“回购日”)无条件回购本协议项下的标的收益权,双方一致同意的

《资产管理工作计划》

《资产管理工作计划》 资产管理xx年度工作计划 xx年度的资产管理工作计划围绕三方面加强: 1.“两项”报批制度的建立并实施。 2.摸清集团资产的家底。 3.管住数量,管好质量。 一、确定及完善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流程及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 二、四月份完成对各公司的资产管理员进行登记,确定资产管理员各项信息,并下发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职责及流程,使各项操作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组织管理员进行简单培训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做好集团资产盘点造册工作 及督促各管理员相关工作,做到帐物相符,资产管理责任到人,对本单位所属资产建立详细的登记,主要记载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状态、价格、负责人及存放地,对xx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要贴标签,责任落实到人,谁使用谁管理。 四、提升各公司管理员对资产养护工作的全面性,各公司对本单位所用机械设备、运输工具要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各种设备操作员根据情况持证上岗。各公司还要加强露天的机械设备、大宗周转材料的养护,做好防潮、防晒、防雨工作,提高设备利用率,集团每年组织一次联合检查。

五、谨慎把好待购资产审批关,对各公司上报年度购置计划及计划外购置进行细致核查,经总裁批准后,严格按照集团物资采购流程执行;进行招投标采购的资产,会同监察审计人员全程参与,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 六、做好资产年度盘点核查工作,对集团及各公司资产会同财务部每年盘点一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盘点,对盘盈、盘亏的资产,查明原因,由责任资产管理员写出书面报告,上报集团总裁。 七、做好新增资产验收登记工作,对集团及各公司新购进资产,组织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共同验收,确认采购合同内容与实物是否相符,验收合格后登记实物入账,不合格物资由采购员办理退货。 八、检查各公司落实资产购置、处置审批程序,对未经请示私自购置、处置资产的单位和个人,综合部拿出处理意见报总裁处理。 九、将各公司提交无法维修的报废资产,现场审核确认后,报总裁批准后,办理报废处置。 十、年底组织各公司资产管理员进行工作年度总结,对于好的工作方式、方法、建议和意见与原有规章制度进行优化整合,并杜绝坏的、不合理的工作 方式、方法等。 焉耆县第一小学xx年固定资产工作计划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坚持校产管理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紧密配合新课程改革工作;树立主人翁思想,发挥部门的管理职能,努力提高办学条件,为办出特色学校而努力。

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人:银行 管理人: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 托管人: 一、前言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与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附件一)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表,委托人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处理纠纷。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委托资产的本金安全或保证委托资产的收益,不得以承诺回购、提供担保等方式,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遵守反洗钱、反商业贿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委托人:指银行。 管理人:指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 托管人:指银行。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资管计划:指证 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XXXX-XXXX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

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声明与承诺 (3)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 五、委托财产 (8)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10)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2)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九、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十、越权交易的界定 (18) 十一、委托财产的收益分配 (20) 十二、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0) 十三、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24) 十四、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26) 十五、报告义务 (26) 十六、风险揭示 (28) 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30) 十八、违约责任 (32) 十九、争议的处理 (33) 二十、其他事项 (34) 附件一:《资产委托人授权通知书》样本 (37) 附件二:《委托财产投资确认书》样本 (38) 附件三:《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39) 附件四:《划款指令书》样本 (41) 附件五:《资产管理人授权通知书》样本 (42) 附件六:业务联系人名单 (43) 附件七:资产委托人承诺书 (44) 附件八:《追加委托财产通知书》样本 (45) 附件九:《追加委托财产确认书》样本 (46) 附件十:《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样本 (47) 附件十一:《提取委托财产确认书》样本 (48) 附件十二: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49)

一、前言 为保护资产委托人合法权益,明确《XX基金-甬汇三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XX基金-甬汇三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是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委托财产相关的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各相关方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试点办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各方当事人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确认,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二、释义 《资产管理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XX基金-甬汇三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及对本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计划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计划 大家知道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计划怎么制定吗?下面为大家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计划,希望能帮到大家!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遵照合理使用,杜绝流失,减少浪费的原则,经研究决定,我校近期将对全校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现将有关事项做以计划如下。 一、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 资产的管理实行的是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一年一度的固定资产盘点工作。校长是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组内办公用品、教学用品等物品的管理,教师办公室的办公桌椅、电脑等物品由指定的一名负责人管理,教室由班主任负责。各室固定资产由室负责人管理。教职工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要按规定到资产管理对应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二、制定管理办法,了解策略。 1、新添置固定资产类物品,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申请,经校长审批后方可采购,购回后登记上册,经保管室验收鉴定后才能报销。 2、外单位赠送的物品和奖品,根据校长室安排,交有关人员保管使用,并办理入库存、领用、入帐手续。 3、固定资产借用分校内借用和校外借用两种情况,校内借用一律由借用部门出具借条,经领导签字后方可借出,校外借用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还须征得校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借出。

4、固定资产的处理与报废,必须按物品的名称、数量,金额、列表。经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交物管小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由物管小组收回处理的物品应注销帐、卡。处理报废物品所收回的一切款项,全部上交财务部门,有关批件和交款收据由物管小组妥善保管,以备存查。 5、学校的固定资产,必须安放整齐,保持清洁,干净,加强管理,注意维护保养,该修的要及时修复,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要动员群众,教育群众,树立“爱护公物为荣”的新观念,发动群众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现象,人人都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7、对固定资产管理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表扬,对管理较差的单位和个人,经予批评。管理有显著成绩者,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对管理很差者,除批评外,要扣发资金,严重者要在全校通报。 三、落实盘点制度,实施操作。 1、自查阶段 各负责人对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与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盘点清单进行核对,对于以下资产异常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具体说明如下: (1)、对于存放地点变更的资产在固定资产明细表中“备注”一栏予以注明。 (2)、对于盘亏、闲置不用的资产在固定资产明细表中“备注”一栏予以注明。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新规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分析

资产管理新规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分析 一、事件背景 2012年8 月22 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定”)。 从行业内的征集意见、创新大会对于资产管理业务配套细则的修订说明,到最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松绑”已渐行渐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即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新规的出台打破了证券公司自业务创新大会后在业务创新方面的迷茫,为证券公司业务创新指明了方向。对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而言,投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主,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为渠道,将推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类平台化”发展模式的确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未来将会获得快速发展并成为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主要突破点。 二、我部对新规定的解读 8月23日证监会发布新规后,我人民南路营业部(以下简称“我部”)第一时间针对新规组织了学习,并会同四川地区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和专家共同对新规进行了解读。 1、新旧法条主要区别对比

新旧法条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第二十五条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旧法条明确规定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新法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明显拓宽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2008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25号)(下称老规定)基本上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老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新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不受证券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新规定第四十四条删除了老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中: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九)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老法规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作了列举,在此列举范围之外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认可。新规定设置采用概括性法条,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允许的范围,同时还并明确包含了融资融券业务。新规定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更符合证券业快速发展的客观事实,更加尊重经济规律

信托计划与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比较

信托计划与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比较 1、受托人资质基金专项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的资质明显弱于信托计划受托人。基金专项资管计划的受托人为基金子公司,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目前26家基金子公司中,12家注册资本金维持在2000万元门槛线上,只有嘉实资本和招商财富2家基金子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而信托公司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大部分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都超过10亿元,其中最高的平安信托达到70亿元。受托人的资本实力强对其发行产品会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2、资本占用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时严格受到净资本限制,发行的信托计划均需要按一定比例计提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规模相匹配,每只产品都需要有相应的净资本做支撑,一般来说,监管部门认定风险高的信托计划,风险资本的计提比例较高,现阶段房地产集合信托计提比例最高,达到3%,反映出监管层对此类信托的限制态度,由于净资本监管的限制,信托公司在净资本规模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发行高风险信 托产品时会更加谨慎。目前基金子公司发行专项资管计划对风险资本和净资本没有要求,项目选择上更加宽泛,但项目质 量容易出现良莠不齐。3、政策监管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受到银监会、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政策限制,发行的信托计划

需满足监管政策要求,如2008年银监会265号文要求信托资金进入房地产项目需满足“四、三、二”要求,2012年银监会12号文对政府平台类项目融资主体、资金投向等方面的要求等,监管政策在限制信托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帮助其规避风险。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受到证监会的监管政策较少,项目选择和运作模式会更加灵活,但出现风险的可能性较信托计划更高。4、企业信用信托计划和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对企业信用的影响有所不同。信托资金如果以信托贷款的模式提供企业使用,此项信托贷款将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企业贷款卡,一旦发生违约,将直接影响企业信用记录,对企业具有很强的约束力。目前阶段基金专项资管计划一般认作私募融资,并不直接影响企业信用记录,对企业约束弱于信托贷款。 5、抵押担保信托计划和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有时会设置抵押物作为增信措施,但两者的增信效果并不完全一致。政府工商部门一般只认可借贷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下的抵押登记, 以信托贷款作为资金运用方式的信托计划可以对抵押物进 行登记,而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往往无法进行登记,一旦基金专项资管计划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会存在法律瑕疵。6、流动性信托计划的流动性较差,不存在公开交易的二级市场,投资者通常情况下会持有至到期,若进行转让,则需要出让方、受让方和信托公司签订转让协议进行转让。在《基金管

资产管理公司工作计划

资产管理公司工作计划 收集了一份资产管理公司工作计划范文,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X年资产管理工作计划 201X年,酒店对目前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了重置与梳理,这是酒店年度重点工作之一,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酒店资产管理工作中一直存在的账物不符,资产设备管理部门不清等各种问题,年中时又配合上级公司对于酒店专制后部分物业公司资产项目转项为雅致公司酒 店资产作进一步梳理。这项繁琐且耗时较长的工作在酒店管理层的支持下,在酒店各个部门的配合下目前基本完成既定目标。 由于各种历史问题的原因,酒店资产管理工作中始终存在账目不符的问题,资产台账中有资产名称不对,放置地点不对,资产数量不符等各种各样的问题存在。前期的梳理工作相当辛苦,从xx年12月开始,台帐中固定资产部分花了近3个多月时间才逐渐将实物一一在现场进行了盘点,实务账部分又花了近1个月的时间才盘点清楚,低值易耗品的盘点却遇到了较大困难,其他部门的基本就是时间上的消耗,但是餐饮部的低值易耗品存在物品外观相同,放置地点太散,大多数物品有根据经营需求始终处于使用状态或者不停变化使用地 点等情况,作为酒店资产总的管理负责人基本上是无从亲自盘点的可能,所以这部分资产的盘点工作全部交由餐饮部自行负责。到xx年4月份,基本完成了酒店总资产台账的重设,与上级管理部门沟通后,酒店总资产台账与分部门资产台帐全部重新制作,其后完成了各部门

对新的资产台账的校对与签字确认。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固定资产盘亏绝大部分也在上级领导的支持下,通过规定程序进行了合理的处置与解决。 201X年资产管理工作重新制定后作了以下改变: 1)重新制定了酒店资产管理政策与相关流程,便于规范酒店在资产管理工作中的相关手续与步骤,使各分部门明确在资产管理工作中应当做什么以及怎么去做。 2)设立了专门的报废资产仓库,避免处置不当导致报废资产的无端流失。 3)重新制作了资产台账,各部门统一了资产放置地点的名称,新建资产台账由原来各部门保管改变为统一由总资产管理员保管,目的是确保资产单据及账册及时有效的更新。 4)根据资产管理新规定,报废资产由酒店自行安排处置,规定了已报废资产的处置售卖由财务部负责,售卖费用归入财务帐目,物品出门由酒店总资产管理员、安保部、财务部三方确认,出门单需附资产报废清单、财务收费证明及酒店总资产管理人员和安保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xx年资产管理工作中未能解决的问题,涉及到总公司固定资产台账中仍然存在的名称型号数量不符的问题,因公司体制关系,这部分无法进行修改,数量不符问题在提交公司的报告中有所提及,目前得到的批复为暂时搁置这个问题(大堂吧的制冰机,员工餐厅的净水器,ADD的面包机等)。其他型号,名称不符的问题也暂时没有得到

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中铁宝盈-宝益16号华英农业定向增发 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合同二 资产委托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管理人: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已签署《中铁宝盈-宝益16号华英农业定向增发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和《中铁宝盈-宝益16号华英农业定向增发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一》”),并已根据《资产管理合同》设立“中铁宝盈-宝益16号华英农业定向增发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 现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同意签署本补充合同,对相关事宜作如下调整。 第一条费用 现经各方协商一致,自本补充合同生效之日起,将《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三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费用与税收”项下“(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之内容调整为如下: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1)2019年1月7日(不含当日)前,本计划的管理费按本计划初始委托财产规模的0.3%/年的费率计算,按年收取。每年应收取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3% H为每年应收取的管理费 E为本计划初始委托财产规模 管理人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除另有说明外,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均指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下同)起的10个工作日内收取第一年的管理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每满一年的年度对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收取下一 - 1 -

年的管理费。管理费收取时,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2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2)2019年1月7日(含当日)至本计划终止日(不含)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费 E为前一日存续委托财产本金余额 其中:前一日存续委托财产本金余额=前一日存续委托财产本金份额×1 本计划在2019年1月7日(含当日)至本计划终止日(不含)期间的资产管理费自2019年1月7日(含当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在每自然季度首月首日及本计划终止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本计划管理费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3)本计划终止日(含当日)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费 E为前一日存续委托财产本金余额 自本计划终止日(含当日)起,管理费每日计提,由资产管理人于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本金分配完毕之日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本计划管理费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4)如在管理费划付时,委托财产现金形式资产不足以支付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可支付工作日支付,以此类推。若因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可支付工作日支付。 5)资产管理人指定的接收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接收管理费账户 账户名称: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 账号:755920696510111 - 2 -

信用社专项资产管理部20xx年度工作计划标准范本

计划编号:LX-FS-A80811 信用社专项资产管理部20xx年度 工作计划标准范本 After The Objectives And T asks Are Clearly Expressed In The Work, The Resources Needed To Achieve The Objectives And The Procedures, Methods And Means Adopted Shall Be Planne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信用社专项资产管理部20xx年度工 作计划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计划资料适用于工作中在确表达出目标和任务后,规划实现目标所需的资源以及所采取的程序、方法和手段,同时表达出各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计划过程中的权利和职责。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新年伊始,专项资产管理部将以“十六”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xx的“xxxx”,并结合联社实际,立足岗位,总结经验,调整新思路,以狠抓不良资产盘活为宗旨,强化抵债资产管理为导向,积极开展20年工作。 一、多举并进,优化资产质量。 ~年,专项资产管理部将以降低不良贷款比重,化解信贷风险,盘活信贷资产为主导,加强监督管理,使不良贷款控制在最低限度。 (一)建档监测,跟踪管理。

为盘活不良贷款,优化资产质量,专项资产管理部在新一年里,身体力行,协助业务、财务、监察审计科对全辖信用社非正常贷款,以社为单位进行细统分类,逐户建档及监测台帐,有计划、分步骤落实清收,杜绝不良贷款的棚架。对信用社工作人员内部向关系人发放的自批自贷款,现已形成的不良贷款协助审计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收和归还。对信贷人员违规发放造成损失的将配合业务科、监察审计科预以清查,进行责任追究,直至上交司法机关。 (二)清前堵后,施行素质教育。 从源头做起,强化员工素质,提高信贷质量,发放贷款有的放矢。2xx年专项资产管理部将协同业务科有计划地对全辖信贷人员进行强化专业培训,集中学习。学习的主要内容就是贷款的发放与管理以及法律知识。学习《贷款通则》、《信贷守则》及以系列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书2与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合集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书2与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合集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书2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委托交易合作协议甲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乙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证券交易账户委托甲方进行交易一事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委托条款本协议签定之前,乙方已充分认识证券投资可能带来的高风险,并确定可以承受前诉风险。乙方应甲方要求,将乙方委托交易账户的交易密码发至甲方指定手机并将资金委托给甲方,用于本协议约定的证券投资交易。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券商开立账户,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证券公司:上海股东账号:深圳股东账号:双方确定,本协议合作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双方合作1、合作期内,当乙方委托交易账户资产盈利额超过本金的时,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进行分红,即:甲方可按照盈利额30%的比例提取红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部分红利划转至个人账户。 2、合作期内,乙方承担全部交易风险,甲方仅负责具体证券交易操作事宜。 3、合作期内,乙方不得干预甲方交易,不得自行登录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甲方会按季度向乙方简要说明账户盈亏情况合作期内,乙方不得提取资金,不得办理银证转账业务,不得转移有价证券到其他账户或者营业部,不得办理转托管及撤销指定交易之手续。 5、合作期内,乙方在任何时候均无权对乙方委托交易账户进行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密码修改,自行进行任何交易操作,如出现前述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将账户内全部持仓平仓,盈利扣除,如出现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综合管理费1、合作期内,乙方每年需向甲方支付初始出资额的元)作为年综合管理费,年综合管理费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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