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认定入户盗窃须以非法入户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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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立案标准

入户盗窃立案标准

入户盗窃立案标准一、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

入户盗窃案件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二是行为是否符合入户盗窃的特点。

在认定入户盗窃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犯罪嫌疑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或其他场所,盗窃财物。

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时间、地点等情况,以及盗窃的财物价值和数量等。

2. 行为是否符合入户盗窃的特点,入户盗窃案件通常具有隐蔽性、突然性和侵入性等特点。

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如何侵入被害人住宅或其他场所的,以及是否具有盗窃预谋和作案工具等。

二、入户盗窃的立案条件。

入户盗窃案件的立案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盗窃,二是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在确定入户盗窃案件的立案条件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盗窃,需要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盗窃,包括盗窃的财物种类、数量、价值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盗窃动机和手段等。

2. 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入户盗窃案件需要符合立案条件,包括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行明确等。

同时,需要考虑被害人的报案情况、警方的调查取证情况等。

三、入户盗窃的办案程序。

入户盗窃案件的办案程序主要包括案件受理、立案侦查、破案追诉等环节。

在办理入户盗窃案件时,需要遵循以下程序:1. 案件受理,接到入户盗窃案件报警后,警方应及时受理案件,并对报案情况进行核实和初步调查。

2. 立案侦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入户盗窃案件,警方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开展取证、调查、审讯等工作,全面掌握案件的相关情况。

3. 破案追诉,在侦查取证工作完成后,警方应当及时破案追诉,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入户盗窃的打击措施。

为了有效打击入户盗窃犯罪,保障公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减少入户盗窃案件的发生。

入户盗窃立案标准

入户盗窃立案标准

入户盗窃立案标准入户盗窃是指犯罪嫌疑人趁人不备,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盗窃财物的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对于入户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需要严格规范,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对于入户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需要明确的是,必须存在明确的盗窃事实。

这包括被盗财物的具体情况、盗窃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作案过程等。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盗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

其次,需要考虑被盗财物的价值。

一般来说,被盗财物的价值越高,社会危害性越大,对于这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就应当更为严格。

同时,需要考虑被盗财物对于被害人的重要性,比如财物的经济价值、情感价值等。

另外,需要考虑盗窃行为的手段和手法。

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盗窃,那么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就更大,对于立案标准也应当更为严格。

同时,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计划性,这也是评定案件严重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最后,需要考虑被害人的损失情况。

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如果被害人因为盗窃行为而遭受了严重的身体伤害或者精神创伤,那么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就更为严重,对于立案标准也应当更为严格。

综上所述,入户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需要综合考虑盗窃事实、被盗财物的价值、盗窃行为的手段和手法、被害人的损失情况等因素。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并且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追诉和惩处。

希望通过严格的立案标准和依法的司法程序,能够有效打击入户盗窃等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的安宁。

入户盗窃的入罪标准及犯罪形态

入户盗窃的入罪标准及犯罪形态

入户盗窃的入罪标准及犯罪形态作者:陈彦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01期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1997年《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以及法定刑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其后陆续颁布的若干法律文件对“入户盗窃”问题规定的不太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问题各异。

厘清“入户盗窃”的入罪标准,要準确把握“户”的认定,正确理解入户目的“非法性”,厘清“入户”与“盗窃”二者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入户盗窃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关系。

从犯罪形态来看,入户盗窃既遂要以窃取财物为标准,入户盗窃未取得财物的应评价为盗窃未遂。

关键词:盗窃;入户;入罪标准;犯罪形态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1-0068-03盗窃罪是世界上发案率最高的财产性犯罪,是各国刑事犯罪打击的重点。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盗窃案的犯罪数额日益增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以及法定刑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罪状形态和法定刑做了修改,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犯罪事实情节,但是无论是《刑法修正案(八)》还是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入户盗窃”情节,导致司法实务中对入户盗窃的入罪标准、犯罪形态以及判决情况各不相同。

因此,关于入户盗窃的课题研究对司法实务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入户盗窃”的入罪标准《盗窃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看似简单的法条却蕴含诸多法律问题:如何认定“户”,是否要求户的封闭性,对于相对隔离如何界定,如何认定“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如何看待“入户”与“盗窃”之间的关系,入户盗窃是否有数额上的要求,对于上述问题的全面认定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如何认定入室盗窃 入室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如何认定入室盗窃 入室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如何认定入室盗窃入室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入户盗窃”指为实施盗窃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

盗窃罪一般情节的处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指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入室盗窃是一种常见的盗窃形式,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入户盗窃”不论数额都将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入室盗窃?入室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一、如何认定入室盗窃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

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二、入室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入户盗窃立案标准

入户盗窃立案标准

入户盗窃立案标准入户盗窃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方式进入他人住宅、单位或者其他场所,盗窃财物的行为。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公安机关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立案并展开调查。

在处理入户盗窃案件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一、盗窃行为的证据确凿性。

在立案时,公安机关需要对盗窃行为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证据确凿性是立案的重要前提,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多方面的证据。

只有证据确凿,才能保证案件的侦破和公正处理。

二、盗窃案件的社会危害性。

入户盗窃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因此公安机关在立案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

如果盗窃行为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三、盗窃案件的损失程度。

在立案时,公安机关还需要考虑盗窃案件的损失程度。

如果盗窃行为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公安机关将会对案件进行重视,全力侦破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四、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前科情况。

在立案时,公安机关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前科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较为严重的前科,或者是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公安机关将会对案件进行严肃处理。

五、盗窃案件的侦破难度。

在立案时,公安机关还需要考虑盗窃案件的侦破难度。

如果案件的侦破难度较大,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和物力,公安机关将会对案件进行重视,并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

综上所述,入户盗窃立案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确凿性、社会危害性、损失程度、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前科情况以及侦破难度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依据严格的标准进行立案,才能保证案件的侦破和公正处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认定“入户盗窃”要注意把握三种情形

认定“入户盗窃”要注意把握三种情形

认定“入户盗窃”要注意把握三种情形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列入刑法条文,虽然相关司法解释早已将“入户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刑法修正案(八)与司法解释在关于“入户盗窃”的规定上还存在差异。

笔者试结合实践中办理“入户盗窃”案件的一些问题,对此进行探讨。

一、“入户盗窃”行为对定罪和量刑的影响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司法实践中所办理的“入户盗窃”案件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来定罪和量刑的。

该司法解释依据原刑法条文的“多次盗窃”规定,将入户盗窃的次数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只有在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以上的,才能构成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列入刑法条文,但取消了次数限制,这意味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而入户盗窃的次数则应当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修正案(八)之所以取消入户盗窃的次数限制,是因为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且极易转化为入室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一般盗窃。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仅是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当行为人所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时,“入户盗窃”行为应当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二、关于“入户盗窃”行为的认定对于“入户盗窃”的定义,笔者认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

“入户盗窃”应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

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

入户盗窃立案标准

入户盗窃立案标准

入户盗窃立案标准入户盗窃是指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入他人住所,盗窃财物的行为。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需要严格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立案,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下面将介绍入户盗窃立案的标准。

首先,对于入户盗窃案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符合立案条件,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具备立案条件。

在确定立案标准时,司法机关需要充分考虑到这两个方面的要求,确保案件立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司法机关需要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这包括对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物证和证人证言等工作。

只有在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对入户盗窃案件进行立案处理。

再次,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求,司法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认定,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同时要考虑是否具备立案条件。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确保对案件的立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

此外,对于入户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还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和法治观念。

在立案处理过程中,需要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同时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和信任度。

最后,对于入户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处理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确保案件的立案和审判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入户盗窃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对入户盗窃案件进行立案处理的基本要求,司法机关需要严格按照立案标准来进行工作,确保案件的立案和审判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入户盗窃的立案标准

入户盗窃的立案标准

入户盗窃的立案标准入户盗窃是指不法分子趁人不备,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房屋或者其他场所,盗窃财物的违法行为。

入户盗窃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那么,对于入户盗窃案件,什么样的情况才能构成立案的标准呢?首先,入户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之一是盗窃行为的客观存在。

也就是说,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盗窃行为的发生。

这包括被盗物品的详细清单、被盗现场的照片、可能的监控录像等。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盗窃行为的发生后,才能构成立案的条件。

其次,入户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还包括盗窃行为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必须有盗窃的故意和目的。

这需要通过调查取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和作案经过,来确定其是否存在盗窃的主观故意。

只有在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后,才能构成立案的条件。

另外,入户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还包括盗窃数额的限制。

一般来说,对于盗窃数额较小的案件,司法机关可能会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立案。

但是,对于盗窃数额较大的案件,一般都会依法立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几点之外,入户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还包括案件的时间限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入户盗窃案件,一般要在立案时效内进行立案。

如果案件发生后超过了立案时效,那么就无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入户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是比较严格的,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盗窃行为的客观存在,需要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需要考虑盗窃数额的大小,同时还需要注意案件的时间限制。

只有在满足了这些条件后,才能构成入户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才能依法立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加强对自身财产的保护意识,同时也呼吁司法机关加大对入户盗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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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认定入户盗窃须以非法入户为标准【裁判要旨】合租房是承租人日常起居的场所,具有独立生活的特质和相对隔离的特点,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

在这个前提之下,对于合租房中实施盗窃的行为,就要考察其入户的非法性问题。

各合租人彼此之间相互熟悉,可以随意进出他人的房间,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进入他人房间的行为客观上并不违背居住人的意愿,不具有非法性。

换言之,即被告人如不实施盗窃的行为,则其行为不具有非法进入的特征,因此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案情】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钢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韩钢钢在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20号煤炭设计院家属区内,趁其合租同事李超上班之机,推门进入被害人李超的房间,窃得李超放置在床尾柜鞋盒内的3万元。

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韩钢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钢钢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李超4万元。

【审判】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钢钢入户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韩钢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钢钢的亲属已经退赔了被害人李超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李超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判处。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韩钢钢有期徒刑3年,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韩钢钢提出上诉,其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上诉理由是其不是入户盗窃,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韩钢钢二审当庭还提出,其进入李超房间是为了问李超带早餐之事。

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李超的房间他人平时也能进出,具有公用性质,不具有户的特性;韩钢钢是为确认带早餐而进入李超房间,犯意是在进入李超的房间后产生的,故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韩钢钢具有自首情节;韩钢钢认罪态度好、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系初犯、偶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一致,该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且来源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足以证明本案的事实。

根据辩护人提出的申请,法庭当庭传唤被害人李超到庭。

李超的当庭陈述证实,其与韩钢钢等五人合租了三室一厅房间,三个房间有房门没有门锁,大家都是同事,平时也经常串门,进出相对自由,其没有说过禁止其他人进入其房间。

南京中院认为上诉人韩钢钢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适用法律不当,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予以纠正。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维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对韩钢钢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韩钢钢犯盗窃罪;二、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对韩钢钢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韩钢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3万元;三、上诉人韩钢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评析】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入户盗窃行为直接构成盗窃犯罪,对盗窃罪做了修改和完善。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对入户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强,严厉地打击了盗窃犯罪,体现了刑法对人民群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切实关注和严格保护。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存在争议,典型入户盗窃案件多发,但与此同时,一些不典型的盗窃行为如何认定入户盗窃存在一定争议。

如本案,虽为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件,但因涉及合租房中盗窃问题,对是否认定入户盗窃,一审、一审法院有不同看法。

二审法院经过研究,作出了与一审法院截然不同的判决。

一、入户盗窃及入户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意见的梳理根据文义解释的方法,入户盗窃基本构成要素应为“入户”“盗窃”两个要素,对此《盗窃解释》已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盗窃解释》规定,“入户”对应为“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意见对于“入户”或者“入户抢劫、抢夺”等的明确规定,可以作为“入户”认定要件的参考标准。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意见: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中明确了入户抢劫的认定,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抢劫、抢夺意见》)中规定,一是“户”的范围,解释为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二是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新印发的《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抢劫意见》)规定,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

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人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综观上述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意见,可以看出入户的认定标准基本是统一的,一是评判是否属于“户”,即是否属于“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二是评判是否属于“入”,即是否符合非法进入情形。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韩钢钢实施盗窃行为没有异议,但鉴于案发地点是合租房,且是各房间仅有房门无门锁同时相互可以串门的合租房,是否认定入户盗窃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仍应根据《盗窃解释》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二、合租房中的房间是否可以认定为“户”司法实践中,合租房中的房间是否可以认定为“户”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合租房中的房间,是承租人日常起居的场所,尽管与其他租户具有公用的面积,但是就房间本身而言,房间是给特定的人居住的,并非集体活动的场所,具有独立的生活特质,而且与外界相对隔离,属于私人生活的空间。

从这个意义来说,合租房既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也具备私人生活领域和相对隔离的特点,因此可以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户”。

本案中,尽管被害人李超的房间没有锁,而且房间内具有公共的物品路由器,但是这不能否定该房间属于李超的私人生活空间,其个人在房间内的日常生活与外界是相对隔离的,其房间既具有户的功能特征,也具有户的场所特征,因此应当认定为“户”。

三、进入合租人房间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进入入户盗窃实质上是两个行为,一是“入户”,二是“盗窃”。

对于盗窃的行为并不难判断,主要在于入户行为的认定。

如果行为人所进入的场所不能称之为“户”,那当然也就不构成入户。

除了“户”的认定之外,“入”也是一个必须要评价的行为。

在本案中,根据上述分析,李超的房间应当认定为“户”,在这个前提之下,就要评价行为人“入”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

《抢劫解释》、《抢夺、抢劫意见》以及《抢劫意见》中均对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做了阐述,即行为人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而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这样的阐述即引发了一个思考:同样是在户内实施的抢劫行为,为什么会有两种不同的认定结果?究其原因在于行为人在进入房屋之时,由于主观目的具有非法性,因此其“入”的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居住人的人身危险性造成潜在的威胁,也侵犯了居住人的住宅安宁权。

另外,从居住人的角度而言,行为人进入其房屋的行为是违背其意愿的,未经他人同意进入他人的住所本身就具有非法性。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施“入”的行为就具有刑法评价的必要性,具有非法的特质。

一般情况下的典型案例,住所相对于他人都是封闭的,未经同意擅自进入自然是违法的,何况以实施抢劫、抢夺、盗窃犯罪为目的。

在一般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即使未实施抢劫、抢夺、盗窃等犯罪行为或者虽有犯意但未实施抢劫、抢夺、盗窃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可以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害人李超陈述、被告人韩钢钢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李超与被告人韩钢钢等五人合租三室一厅的房间,大家都是同事,平时也经常串门,进出相对自由,李超没有说过禁止其他人进入其房间。

换言之,韩钢钢进入其房间的行为并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而且平时彼此之间具有随意串门的行为,此时认定韩钢钢“非法进入”要采取与上述典型案例不同的标准,或者说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如被告人韩钢钢案发当日进入合租房中被害人的房间后,没有实施盗窃行为,或者虽有实施盗窃犯罪的故意,但实际未实施盗窃实行行为,且客观上进入被害人房间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中的入户行为。

原因在于,刑法打击的犯罪行为是主客观一致的具有社会危险性和刑罚可罚性的行为,仅有入户的形式特征,但基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如不实施盗窃行为,其本身行为的刑罚可罚性或者说刑事违法性基础均不存在。

从《盗窃解释》规定看,入户盗窃中非法进入的认定应该是独立于盗窃而存在的,换言之,客观评价被告人入户的行为即应该具备非法进入的特征,而不应该将盗窃的行为作为非法进入的评价条件。

从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修改意图看,打击入户盗窃行为,除了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外,更多地还是因为行为人对居住人的个人隐私权和住宅安宁权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对居住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潜在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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