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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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关违法行使权力的案件。
该案的被告是黄某,他担任某地方政府的规划局局长。
黄某在审批工程项目时故意违反规定,越权批准了一个环境污染严重的工程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最终判决黄某有罪并处以刑罚。
此案为打击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二、行政不作为案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该案的原告是李某,他是某市某社区的居民。
社区交通相当混乱,而社区居委会没有采取实质性行动来解决交通问题,导致居民的出行安全受到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社区居委会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判决要求社区居委会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交通问题。
此案为打击行政不作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违法集资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集资案。
该案的被告是王某,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利转贷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王某存在违法集资行为,判决其犯罪事实成立并处以刑罚。
此案对打击违法集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四、环境污染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环境污染案件,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某工业企业排放废气严重超标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并判决其停产整顿,同时处以巨额罚款。
此案为保护环境、打击污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征地拆迁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征地拆迁案。
该案的原告是村民小组,他们认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判决政府补偿原告并重新进行有关程序。
此案为维护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六、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
该案的原告是某公司,他们不满于某地方政府的行政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某地方政府在做出行政决定时存在违法行为,判决行政决定无效,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合法决定。
行政法诚信原则案例

行政法诚信原则案例行政法诚信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公正廉洁的原则。
下面列举了十个行政法诚信原则的案例。
1. 案例一:某市政府在招标过程中,未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相关企业因此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损失惨重。
2. 案例二:某地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向被征收农民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农民因此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
3. 案例三:某县环保局对一家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却接受了该企业的贿赂,不作为、乱作为,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众利益,也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
4. 案例四:某市教育局在分配教育资源时,偏袒某些学校,不公平对待其他学校,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教育公平,也损害了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5. 案例五:某省政府在推行某项重大政策时,未经充分论证和公众参与,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政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6. 案例六:某公司在申请行政许可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欺骗了行政机关,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7. 案例七:某市质监局在对一批产品进行检验时,接受了生产企业的贿赂,故意放过了不合格产品,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公众信任。
8. 案例八:某县政府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出让土地,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9. 案例九:某市环保局在对一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进行处罚时,未依法进行公开听证和公告程序,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10. 案例十:某地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强制拆迁了一些居民的房屋,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十大行政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案件是涉及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纠纷,涉及面广、影响深远。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法律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其中一些案件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而成为典型案例。
本文将解析近年来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法律案件,以期为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二、十大行政法律案件解析1. 案例一:重庆“保钓”维权事件2012年,我国船只在钓鱼岛海域进行维权活动,遭到日本政府扣押。
此事件引发了国内外广泛关注。
在我国政府的外交交涉下,日本政府最终释放了我国船只。
此案体现了我国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方面的坚定立场。
2. 案例二:陕西凤翔“7·23”交通事故2012年7月23日,陕西凤翔县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02人受伤。
经调查,事故原因是当地政府监管不力、企业违规生产。
此案暴露了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漏洞,促使政府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3. 案例三:江苏宿迁“7·19”火灾2013年7月19日,江苏宿迁市一居民小区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32人受伤。
事故原因系违规使用燃气。
此案反映了我国城市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使政府加强城市安全管理。
4. 案例四:广东深圳“12·20”滑坡事故2013年12月20日,广东深圳光明新区发生滑坡事故,造成78人死亡、73人受伤。
事故原因系违规开发、违规建设。
此案揭示了我国土地管理、城市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促使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和城市建设监管。
5. 案例五:山东青岛“11·22”爆炸事故2013年11月22日,山东青岛一家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2人死亡、416人受伤。
事故原因系企业违规操作、监管不到位。
此案暴露了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的薄弱环节,促使政府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6. 案例六:湖北武汉“8·27”交通事故2014年8月27日,湖北武汉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22人死亡、54人受伤。
行政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十大典型案例一、“违建拆除之公平对待案”有这么个小区,好多业主都私自加盖小棚子啥的。
物业之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结果突然有一天说要拆违建。
但是呢,只拆了几户普通老百姓家的,那些有点关系的业主违建就没动。
这几户被拆的业主就不干了,告到了相关部门。
这就体现了行政机关在执法的时候得一碗水端平,不能搞区别对待,不管是谁违建,只要违反规定就得按标准处理。
二、“营业执照审批神速案”有个创业者想开一家特色小吃店。
他按照要求把所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材料都交上去了,本来以为得等个十天半个月呢。
结果人家行政服务中心效率超高,三天就给他把执照办下来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行政部门要是提高办事效率,能给老百姓和企业带来多大的便利啊,这就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好例子。
三、“环保责令整改乌龙案”有个小工厂,一直正常生产,也挺注重环保的。
突然环保部门来了,说他们污染超标,责令马上整改,还开了罚单。
工厂老板觉得很冤枉啊,就自己请专业机构检测,发现根本没有超标。
原来是环保部门的检测仪器出了故障。
最后行政部门不得不撤销处罚,还得给人家工厂赔礼道歉。
这就说明行政部门在执法的时候得确保数据准确,不然就会冤枉好人。
四、“城市规划反复无常案”有个街区,原本规划是建一个大公园,周围的居民都可高兴了,天天盼着。
结果规划突然改了,要在那建商业楼。
居民们意见老大了,这不是折腾人嘛。
这就反映出行政部门在城市规划方面要有前瞻性和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得考虑老百姓的期待和利益。
五、“交通罚款争议案”一个司机在一个路口被拍了闯红灯。
他觉得自己很冤,因为当时是前面一辆大车挡住了视线,他根本看不到信号灯。
他去申诉,但是交通管理部门一开始就直接驳回了。
后来司机找了很多证据,包括行车记录仪啥的,再去申诉,行政部门才重新审查,最后撤销了处罚。
这个案例就是说行政部门在处理交通罚款这种事情的时候,得给当事人合理的申诉机会,不能太武断。
六、“社会保障金发放失误案”有个老大爷,应该每月按时领取社会保障金的。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国家赔偿案例在行政审判中,国家赔偿案例是比较典型的一类案件。
最高院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关于国家赔偿的案例有几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
其中之一是关于王某因错误判决被刑事拘留案。
在该案中,最高院认定了原审法院判决错误,并判决国家对王某进行赔偿。
二、行政执法案例行政执法案例在行政审判中也占据重要地位。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关于某企业因行政执法不当导致严重损失的案件。
在该案中,最高院判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要求其对企业进行赔偿,并强调了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尺度。
三、行政契约案例行政契约案例是行政审判中的另一个重要部分。
典型案例之一是关于某地政府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案件。
最高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行政契约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应当履行相关承诺。
四、行政许可案例行政许可案例也是最高院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的一类。
其中一例是关于某企业因行政许可不当遭受损失的案件。
最高院判决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许可,要求其对企业进行赔偿,并强调了行政许可的合法合规性。
五、环境保护案例环境保护案例在当前社会具有广泛关注度。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关于某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导致污染的案件。
最高院在判决中重申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强调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严格执法,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六、农村土地纠纷案例农村土地纠纷案例涉及到广大农村的切身利益。
其中一例是关于某农民因宅基地问题被拆迁的案件。
最高院在判决中强调了宅基地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要求行政机关合法行使权力,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行政复议案例行政复议案例是最高院行政审判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关于某公司因行政复议不当被拒绝申请的案件。
最高院判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复议,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强调了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八、行政救助案例行政救助案例关系到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
一例是关于某特困家庭因行政救助不到位引发的案件。
最高院在判决中指出,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履行行政救助职责,确保弱势群体得到合理的救助和保护。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工作。
行政审判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行政审判的过程中,有一些典型案例成为了法律实践中的“明星案例”,对于引导和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行政审判中的十大典型案例。
1. 包公案包公案是中国古代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讲述了包拯清廉、公正执法的故事,深受人们的喜爱。
包公案通过包拯的正直廉洁、公正执法,体现了行政审判应当尊重法律、保护公民权益的价值观念。
2. 李庄案李庄案是中国当代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官商勾结、黑恶势力等问题。
通过对李庄案的审判,净化了政商关系,维护了社会秩序,对于打击腐败、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纽约大餐厅案纽约大餐厅案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通过对纽约大餐厅案的审判,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4. 日本核事故案日本核事故案是国际上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核能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
通过对日本核事故案的审判,加强了核安全管理,保护了环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对于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5. 美国枪击案美国枪击案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枪支管理、公共安全等问题。
通过对美国枪击案的审判,加强了枪支管理,维护了公共安全,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枪支控制政策的思考和讨论。
6. 韩国驱逐外国人案韩国驱逐外国人案是韩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外国人权益、国际关系等问题。
通过对韩国驱逐外国人案的审判,维护了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7. 德国环保案德国环保案是德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通过对德国环保案的审判,加强了环境保护管理,促进了可持续发展,对于维护地球家园的生态平衡具有深远的影响。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是指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力的十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了行政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其中几个典型案例。
第一个典型案例是关于环境保护的《福建漳州市长泰县石门水泥厂违法排污案》。
该案件中,石门水泥厂违法排放废气和废水,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该厂需停产整顿,并赔偿受污染的居民损失。
这一判决在环境保护领域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
第二个典型案例是关于土地征收的《江苏省南京市徐州市铜山区征地补偿纠纷案》。
该案件中,铜山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铜山区政府需重新进行补偿,并加强对土地征收程序的监督。
这一判决在土地征收领域起到了规范作用,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典型案例是关于教育公平的《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学招生案》。
该案件中,某小学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导致一些学生无法获得公平的教育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该小学需重新进行招生,并加强对招生程序的监督。
这一判决在教育领域起到了引导作用,促进了教育公平。
以上只是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的几个案例,还有其他涉及医疗纠纷、劳动争议、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成果和进展,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审理和判决,不仅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还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希望未来最高院行政审判能够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行政审判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处罚等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经过司法机关的审理和裁决的过程。
下面是十大典型的行政审判案例:1. 环境污染案:某地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引发居民群众的强烈抗议。
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但企业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2. 城市规划案:某城市政府制定了新的城市规划方案,但一些居民反对该方案,认为其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居民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政府重新制定规划方案。
3. 教育招生案:某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不公平、歧视性的行为,一些考生及家长不满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取消录取结果、重新进行招生。
4. 行政征地案:某地政府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但农民认为补偿不合理,不满意征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5. 行政处罚案:某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部门处以高额罚款,企业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6. 行政奖励案:某公务员因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行政奖励。
但其他公务员认为该奖励存在不公平现象,提起行政诉讼。
7. 行政合同案:某政府与一家企业签订了合同,但企业认为政府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政府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提起行政诉讼。
8. 行政资质申请案:某企业申请行政资质被拒绝,企业认为拒绝理由不合理,提起行政诉讼。
9. 行政审批案:某企业申请行政审批被拒绝,企业认为拒绝理由不充分,提起行政诉讼。
10. 行政监管案:某行政机关对某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企业认为监管行为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十大典型的行政审判案例,涵盖了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教育招生、征地补偿、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资质申请、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管等多个领域。
这些案例反映了行政审判的多样性和重要性,展示了司法机关在维护公正、保护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十大行政案例
十大行政案例第一、《小明家长维权案》。
小明在学校遭到了不公正对待,家长为了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经过调查和协调,最终学校对小明进行了公正处理,这个案例体现了行政机关在处理民生问题时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环境保护案例》。
某地区发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相关行政机关采取了果断的行动,依法依规进行了环境治理,最终解决了环境问题,这个案例彰显了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担当,体现了政府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动力。
第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案例》。
某地发生了突发事件,行政机关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方力量进行救援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损失,这个案例展现了行政机关在突发事件处理中的应急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四、《扶贫工作案例》。
某地区开展了扶贫攻坚工作,通过因地制宜的扶贫措施,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行政机关在扶贫工作中的坚定决心和务实作风,为实现精准扶贫目标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五、《食品安全监管案例》。
某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严格监管和处罚,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例凸显了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决心和力度,为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第六、《城市规划管理案例》。
某城市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出现了违规建设现象,行政机关果断采取了整治措施,维护了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个案例体现了行政机关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严明纪律和依法治理原则。
第七、《市场监管案例》。
某市场上出现了假冒伪劣商品问题,行政机关依法打击了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例展现了行政机关在市场监管中的坚决态度和执法力度。
第八、《社会救助案例》。
某地区发生了自然灾害,行政机关迅速组织了社会救助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这个案例凸显了行政机关在社会救助方面的人文关怀和责任担当,为受灾群众提供了及时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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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为筹集贤成大厦的建设资金,泰国贤成两合公司执行合伙人吴贤成找香港商人王文洪,寻求借款和共同投资。
1991年12月11日,吴贤成与香港鸿昌国际投资公司董事长王文洪签订了一份《股份合约》,约定双方各占泰国贤成两合公司50%的股权,以2.2亿港币为资本额,双方共同投资兴建贤成大厦,王文洪同意以1.1亿港币购入吴贤成拥有的贤成大厦物业50%的股权。
1992年6月,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投资各方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形成决议,确认了以王文洪为代表的香港鸿昌公司在贤成大厦投资的事实和实际投资者的地位,决定签订经营贤成大厦的补充合同,同意香港鸿昌公司作为外方投资者进入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此时,身为公司董事长的吴贤成却突然变卦,拒绝履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拒不办理增加香港鸿昌公司成为贤成大厦实际投资者的法律手续,也不再向大厦投资,同时与鸿昌公司就股权纠纷提起了仲裁。
1993年12月20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该机构裁定其与香港鸿昌公司签订的共同投资兴建贤成大厦的协议无效,鸿昌公司在大厦中无实际股权。
经过认真地审查案情,1994年8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出裁决:(1)香港鸿昌公司在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中具有实际投资,但具体投资额需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在裁决作出30日内,泰方须协同中方四家投资者办理香港鸿昌公司成为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作者的法律手续。
裁决书同时确认,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后,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做的审计却是与裁决相反的结果:从财务凭据和众多的相关法律文件看不出香港公司在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有投资。
从香港汇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的款项绝大多数付款人是王文洪个人,泰方公司认为这是王文洪支付入股泰方公司的购股款,泰方公司本应收取购股款后,从泰国再汇入深贤公司账上,泰方公司却简化了该程序,让王文洪先生直接汇入深圳,造成了这一重大误会。
双方争执难解,所以,仲裁委的裁决被搁置。
1994年9月12日,中方四家公司的负责人与吴贤成进行了最后一次会谈,之后吴贤成便一去杳无踪影,始终没有回应。
董事长不辞而别,公司营业执照已经过期,大厦处于全面停工状态,香港鸿昌公司投入的大量资金及中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都陷入其中。
无奈之下,中方四家公司及港方投资者伸手向政府求援。
1994年11月4日,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规划国土局、建设局等部门及中方四家公司、香港鸿昌公司代表召开了协调会,会议通知了泰方,但泰方代表没有到会。
鉴于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过期且没有申请延期的事实,会议经各方面协调,形成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4年11月8日(188)号《关于贤成大厦复工建设问题的会议纪要》。
主要内容是:鉴于贤成大厦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已过期,且没有申请延期,市工商局依法注销该公司,注销后原股东各方立即开始清产核资;中方四家公司与鸿昌国际公司立即签署合作合同,起草公司章程,成立董事会,报请市外资办和工商局注册新的公司,新公司合同应写明依法承担原贤成大厦公司的债权债务;新公司中,中方四家股东只出土地,分得大厦建筑面积24,000平方米。
1994年11月15日,中方四家公司与鸿昌国际公司在深圳签订《合作经营“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中方四家公司以位于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合作公司应承担原“贤成大厦公司”在合法经营中实际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其责任范围以原“贤成大厦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限等。
1994年11月23日,市工商局注销了贤成大厦公司企业登记。
市工商局于同日在《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有关资料》中载明注销原因:依市政府办公厅[188]号文。
1994年12月1日,市外资办以深外资办复(1994)976号《关于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中方四家公司与鸿昌国际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合同书》。
尔后,鸿昌广场公司在原贤成大厦建设的基础上兴建鸿昌广场。
1995年1月,身在境外的吴贤成不服市工商局注销贤成大厦公司的企业登记和市外资办《关于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的批复》,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和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同年,又对深圳市工商局于8月1日作出深工商清盘(1995)1号《关于成立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清算组的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1995年4月11日和10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并决定合并审理。
中方四家公司和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
1997年8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11月23日注销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企业登记的行政行为;撤销被告深圳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1994年12月1日深外资办复(1994)976号《关于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的批复》;撤销被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8月1日深工商清盘(1995)1号《关于成立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清算组的决定》;本案受理费660110元,由被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330105元,被告深圳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担330005元。
一审判决后,深圳市工商局、深圳市招商局、中方四家公司及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开庭前,(香港)鸿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经法院准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了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由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豪才先生担任审判长,与杨克佃、江必新、岳志强、赵大光、罗锁堂、胡兴儒6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这是中国审理行政诉讼案的最强阵容。
【案件结果】1997年12月12日、12月22日至26日,合议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庭对此案进行了长达6天的公开审理。
庭审期间,中央各部委办、在京各大名校、有关外国使节派人旁听了此案的审理;深圳市委、市政府、市人大等党政机关派了以纪委书记李统书、副市长郭荣俊为代表的负责人参加了旁听。
新华社为此发了通稿,境外舆论称这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不平凡的日子。
1998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粤高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招商局,依法对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的有关事宜重新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6601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诉人深圳市招商局、上诉人深圳上海时装公司、上诉人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上诉人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上诉人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各负担94300元。
【后续影响】虽然最高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但中方4家公司要与吴贤成分手的决心并未动摇。
1999年9月22日和23日,中方4家公司根据有关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终止双方订立的合作协议。
仲裁庭经过开庭审理,于2000年7月31日作出终局裁决,支持了中方4家公司的请求。
2000年8月16日,中方4家公司依据仲裁决定,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清算,同年9月29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该公司仲裁裁决解散后,应依法进行清算,但没有在清算开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机关报送有关材料,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的规定,遂责令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17日前向深圳市工商局报送有关清算的书面材料,但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却“按兵不动”。
2000年11月17日,吴贤成自行设立“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中方4家公司不予认可。
同年11月30日,市工商局致函吴贤成,认为这种单方作出的成立清算委员会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并要求其立即停止。
吴贤成不服,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该局于2001年4月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成立清算组的行政行为。
吴贤成仍不服,他已经习惯走向法院,这一次又义无反顾。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深圳市工商局作为企业清算的主管机关,依法有权对企业清算进行监督和管理。
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经仲裁裁决解散并依法清算,该裁决已依法生效,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的清算属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由清算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形。
法院一审判决:市工商局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