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2023年现金管理条例规定

2023年现金管理条例规定2023年现金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现金流入、流出、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的法规,旨在规范和加强对现金的监管,保障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该条例针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个人,在现金管理各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一、现金流入管理根据2023年现金管理条例,现金流入主要包括现金的收取、接收和汇入。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收取现金时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以非法手段获取现金。
同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现金的安全运送和接收。
二、现金流出管理现金流出主要包括现金的支付和转移。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现金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不得以虚假、欺诈等手段进行支付和转账。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加强现金支付和转账监管,防范洗钱等违法行为。
三、现金存储管理现金存储是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个人在银行、金库等地将现金保管的行为。
条例规定,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现金存储制度,规定现金存储的安全管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现金的安全。
个人应当将大额现金存放在银行或其他经营存储现金的合法机构,并按规定申报。
四、现金使用管理现金使用是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根据需要使用现金的行为。
条例规定,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在使用现金时应按照预算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不得超出预算限额或违规使用现金。
个人在使用现金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五、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根据2023年现金管理条例,金融监管机构是负责监督和管理现金流动的机构。
条例规定,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现金流动的监管,确保现金的安全流通和使用。
对于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金融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通过2023年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该条例主要是为了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管,防范金融犯罪和违法行为,保障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个人都应严格按照该条例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责任,共同营造一个安全、透明、有序的现金管理环境。
2023年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现金管理的监督,促进现金管理的规范化、高效化,并防范和打击现金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现金管理是指对单位或个人所持有的现金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监控,包括现金流动、使用、存储、结算等一系列操作。
第三条现金管理的原则是合法、规范、安全、有效。
第四条现金管理分为单位现金管理和个人现金管理两个层面,本规定适用于单位现金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单位现金是指单位所持有的货币、有价证券、贵金属等可以流通和储存的现金资金。
第六条现金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现金流动管理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现金流动管理制度,明确流动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加强对现金流动的控制和监督。
第八条单位现金流动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违法活动。
第九条单位现金流动应当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不得进行私人间的现金流动。
第十条单位应当加强对现金流动的记录和核查,确保现金流动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现金存储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现金存储管理制度,明确现金的存储地点、存储方式和存储责任人。
第十二条单位现金的存储地点应当选择具备一定安全防范措施的场所,如银行、金库等。
第十三条单位现金的存储方式可以选择现金箱、保险柜、电子钱箱等设备进行,保证存储安全和方便取用。
第十四条单位现金的存储责任人应当履行良好管理职责,确保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单位现金的存储应当严格按照核准数额进行管理,不得超过核准数额。
第四章现金结算管理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现金结算管理制度,确保单位现金的合理、准确、及时结算。
第十七条单位现金结算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或拖延结算方式和时间。
第十八条单位现金结算应当采用接收票据、转账支付等方式,不得直接以现金支付。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对现金结算凭证的管理,确保结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定期对现金结算情况进行审计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责任。
2023年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现金管理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障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现金管理包括现金收付、现金保管和现金流动性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现金管理主体,包括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第四条现金管理主体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现金管理政策,制定相应的现金管理制度,确保现金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现金管理主体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做好现金收付情况的报告和记录。
第二章现金收付第六条现金收付的方式包括现金存取、现金转账、现金交付等。
第七条现金收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的支付结算制度,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进行现金收付。
第八条现金收付的金额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故意隐瞒或夸大。
第九条现金收付的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不得私自调整。
第十条现金收付的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手续进行,不得违法私自增减。
第十一条现金收付的主体应当对现金收付的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十二条现金收付的主体应当积极采用电子支付和非现金支付方式,提高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现金保管第十三条现金保管的主体应当制定相应的保管制度,明确保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现金保管的主体应当按照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保管机构和设施。
第十五条现金保管的主体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防止现金的丢失和侵占。
第十六条现金保管的主体应当设立保管账户,确保现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现金保管的主体应当对现金进行定期盘点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现金保管的主体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发现的现金差错和异常情况。
第四章现金流动性管理第十九条现金流动性管理的主体应当制定相应的策略和计划,合理配置现金的流动性。
第二十条现金流动性管理的主体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预算情况,制定现金的流动计划和安排。
第二十一条现金流动性管理的主体应当根据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灵活调整现金的投资和运作方式。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三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一、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了依法合规、科学管理、风险防控和效率提升的基本原则。
其管理范围涵盖了现金的收付、使用、运输、保管和结算等环节。
主体涉及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监督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主要内容包括现金的种类、面额、真伪鉴别、封装和流转等方面的规定。
规定了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在现金管理中的主体责任,以及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职责。
条例还对现金管理的违法行为,如伪造、变造、毁灭现金、盗窃、抢劫、倒卖现金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
二、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现金管理实施细则对现金的收付、使用、运输、保管和结算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现金的收付操作,包括现金的存取、转账、清机等,需要确保安全有效、准确无误。
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现金使用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现金使用计划,防止滥用、挪用现金。
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对现金运输进行安排,并提供安全的保障措施。
加强现金的保管,保证现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现金结算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结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监管机构可对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金管理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可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对履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对企业单位现金管理的监督与指导,规范现金管理行为,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及社会经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第二章现金管理基本原则2.1 现金管理应遵循规范、高效、安全、便捷的原则,确保现金流转的可追溯性与安全性。
第三章现金管理制度3.1 企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管理的权限、责任与程序。
第四章现金操作4.1 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收付款机构,提供便捷的现金收付款服务。
第五章现金清点5.1 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清点制度,对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清点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最新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1. 改善现金管理: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了现金管理条例。
2. 适用对象:所有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必须依照条例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
3. 国家鼓励: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1. 现金使用范围:开户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现金,包括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奖金、劳保福利费用、农副产品收购价款、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等。
2. 转账结算: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3. 监管职责: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 监管细则框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实施细则》共有六章、八十条,详细阐述了支付业务分类、支付机构设立与监管、净备付金挂钩净资产的计算方法等核心议题。
2. 支付业务分类:支付业务被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大类别,并进一步细分为类和类。
3. 注册资本要求:根据业务类型和地域范围,规定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4. 股东管理与审慎性条件:增加了对支付机构股东影响力的要求,并提出了设立时的审慎性条件。
5. 备付金管理:设置了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要求,并采用了分段阶梯式的计算方法,以确保支付机构的偿债能力与资金安全。
6. 过渡期安排:为确保新旧规则的平稳过渡,为已有的支付机构设定了换证过渡期。
第四章支付行业调整1. 支付机构更名:根据新规要求,已有支付机构在名称中增添了“支付”字样,以明确业务范围。
2. 支付机构合并:两家支付机构根据《条例》规定获批合并为一家。
3. 监管关注重点:支付机构的合规化、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强化将是监管关注的重点。
以上是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对最新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述。
2024年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规定

2024年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规定根据2024年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规定,以下是对该规定的大致概述及主要内容。
一、引言现金管理是指银行对自身经营所涉及的现金进行合理管理,确保现金的安全、高效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管理行为。
本规定旨在规范现金的收付、分类管理、运输、储存、清点等环节,提升银行现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水平。
二、现金分类管理1.人民币现金分类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国内外币现金分类管理相关规定,对人民币现金进行分类管理。
具体分类包括钞票和硬币,进一步细分为面额、真伪辨别情况等。
2.外币现金分类银行应将外币现金按照币种、面额等进行分类管理,并加强对外币真伪辨别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三、现金收付管理1.现金收付制度银行应建立现金收付制度,确保现金收付环节的安全和准确性。
具体包括现金收付点的设置、现金收付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收付作业记录的保存等。
2.现金清算制度银行应建立现金清算制度,确保现金的清点准确、核对无误。
清点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记录清点结果、记录清点人员等相关信息。
四、现金运输管理1.运输计划制度银行应建立现金运输计划制度,提前安排现金运输任务,确保运输安全和高效率。
计划应包括运输任务、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等,并制定应急预案。
2.运输工具和装备银行应配备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现金运输工具和装备,确保现金运输的安全性。
运输工具和装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并配备安全设施和装置。
五、现金储存管理1.现金库房要求银行应设立专门的现金库房进行现金储存管理。
库房应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震等条件,并配备安全设施和监控系统。
2.现金储存制度银行应建立现金储存制度,确保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制度应包括储存方式、储存时间、储存人员等,储存人员应接受专业化的培训。
六、现金清点管理1.清点系统银行应建立现金清点系统,采用先进的清点设备和技术进行现金清点。
清点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校准。
2.清点作业流程银行应规范现金清点作业流程,确保清点作业的准确性。
现金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现金管理条例最新规定现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现金的有效管理对企业的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企业现金管理,保障企业资金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现金管理条例,不断完善和更新现金管理制度,以适应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
现金的有效管理现金作为企业最流动性的资产,需要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监控。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现金管理制度,包括现金资金的收付、保管、使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
现金收付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现金收付管理制度,规范现金收款、付款流程,明确责任人和权限,确保资金安全。
对于大额现金收付,应当进行记录登记,并做好资金流向的监控。
现金保管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现金保管管理制度,规范现金的保管和使用。
现金应当存放在安全的地方,确保不受盗窃和损坏。
对于现金存放和取款,应当经过审批和记录,确保资金的安全可追溯。
现金使用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现金使用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和控制现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对于现金支出,应当经过审批和核对,严禁违规使用现金。
现金管理信息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现金管理也逐渐向信息化和数字化方向发展。
企业可以借助财务管理软件等工具,实现现金监控、预警和分析,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现金管理监督现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需要得到监督和检查。
企业内部应当建立独立的审计机构或部门,对现金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税收管理要求在进行现金管理时,企业还需遵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如及时缴纳税款、报送财务报表等,确保遵纪守法,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结语现金管理是企业经营的基础,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落实,确保现金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愿现金管理条例的最新规定能够为企业的现金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指导,使企业现金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2024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____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现金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从事与现金管理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现金管理包括现金流动性管理、现金收付管理、现金监督管理、反假币管理、假币处理等方面的活动。
第四条现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依法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现金管理风险。
第七条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进行现金管理活动,不得从事非法、违规的现金活动。
第二章现金流动性管理第八条现金流动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现金准备、现金存储、现金清算等活动。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需求,合理确定现金准备金水平,确保业务运营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进行现金存储,避免现金过多或过少导致的浪费或不便。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现金清算工作的及时进行,避免可能产生的清算风险。
第十二条现金清算应当依法开展,保障交易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现金收付管理第十三条现金收付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现金收付的活动。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确保现金收付的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加强现金收付环节的内部控制,防范现金窃盗和失误的风险。
第十六条个人和其他组织在进行现金收付活动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现金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现金监督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对现金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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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条例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
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
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
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
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
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
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
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二十一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账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二十二条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二十三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77年11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现金管理条例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