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现金管理规定_财政现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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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金收付管理的规定(3篇)

关于现金收付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现金收付管理,规范现金收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现金收付活动,包括现金收入、现金支出、现金存取、现金结算等。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付管理制度,明确现金收付的职责、权限和流程,确保现金收付的合规、安全、高效。

第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现金收付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现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现金收付管理职责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现金收付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完善现金收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核现金收付凭证,确保其真实、合法、完整;(三)监督现金收付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四)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实存数与账面数相符;(五)配合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检查工作。

第六条企业其他部门在现金收付管理中的职责:(一)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现金收付活动负责;(二)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开展现金收付管理工作;(三)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现金收付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现金收付流程第七条现金收入流程:(一)客户将款项交至收款人,收款人开具收款凭证;(二)收款人将收款凭证交至财务部门;(三)财务部门审核收款凭证,确认无误后,登记现金收入账;(四)财务部门将收款凭证及相关资料存档。

第八条现金支出流程:(一)各部门填写现金支出申请单,经负责人审批后交至财务部门;(二)财务部门审核现金支出申请单,确认无误后,登记现金支出账;(三)财务部门开具现金支付凭证,交至收款人;(四)收款人将现金支付凭证交至财务部门;(五)财务部门将现金支付凭证及相关资料存档。

第九条现金存取流程:(一)各部门填写现金存取申请单,经负责人审批后交至财务部门;(二)财务部门审核现金存取申请单,确认无误后,办理现金存取手续;(三)财务部门将现金存取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存档。

第十条现金结算流程:(一)各部门填写现金结算申请单,经负责人审批后交至财务部门;(二)财务部门审核现金结算申请单,确认无误后,办理现金结算手续;(三)财务部门将现金结算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存档。

现金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办法1.现金的使用范围第一章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现金支出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8、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 000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9、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10、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11、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第三章库存现金的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出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

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

其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

远离银行或交通不便的企业,银行最多可以根据企业15天的正常开支需要量来核定库存现金的限额。

正常开支需要量不包括企业每月发放工资和不定期差旅费等大额现金支出。

库存限额一经核定,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不能任意超过,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库存现金低于限额时,可以签发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补足限额。

第四章现金收支的规定单位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各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的规定,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

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几项规定:(1)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财政部现金管理规定_财政现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现金管理规定_财政现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现金管理规定_财政现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那么你知道有哪些管理规定吗?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财政部现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财政部现金管理: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并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库现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从易到难、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

在国库现金管理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主要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操作规划,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测货币市场情况,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具体操作。

第六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明确相关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包括季度、月度例会制度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进行必要的沟通。

财政部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含1年)以内。

第八条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操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系统”,面向国债承销团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商业银行总行公开招标进行。

第九条每期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前,财政部依据月度例会拟定的计划,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操作指令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款期限等要素。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是以财政部为主导,企业和单位为环节,以现金管理为目标的法规文献,它的出台旨在规范经济管理中的现金运作、防范金融风险、维护产品市场秩序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进行详细解读。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类金融活动日益频繁,金融风险也日益突出,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工商管理政策等方面的需要也更为紧迫。

当前,我国财经领域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日益突出,各种货币工具也不断推陈出新,因此,管理现金必须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完善管理规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的出台,恰好满足现金管理的迫切需求,这也为我国实施更加有效的金融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主要分为六章:第一章是总则,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运用对象、定义等。

第二章是收入现金管理,主要规定了收入现金的管理标准、收款人的权利、扣除现金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收入现金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是支出现金管理,主要规定了支出现金的预算管理、用现计划及支出预审制度、支付手续、账务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支出现金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是库存现金和货币资金管理,主要规定了库存现金的安全管理、货币资金的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库存现金和货币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用途。

第五章是监督、检查和处罚,主要规定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现金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六章是附则,主要规定了现金管理部门的职责、管理制度、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规定。

三、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中的现金管理原则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放权必须有限制: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法律法规是一种管理方式,但其本质上是对企业和单位实行现金管理的一种应用,因此必须防范权力滥用的风险,不能伤及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二,要合理确定现金管理的规则:现金管理规则的确定需要考虑到财务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平衡现金的收支,并使现金得到合理的利用。

现金管理办法行政单位现金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办法行政单位现金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办法行政单位现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行政单位现金管理,规范现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行政单位。

二、现金使用范围2.1 行政单位在日常业务活动中,以下支出可以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个人收入;(2)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维修费等小额零星支出;(3)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2.2 以下支出不得使用现金:(1)单笔金额超过1000元的支出;(2)购买商品、服务等大额支出;(3)国家规定不得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三、现金收支管理3.1 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收支管理制度,明确现金收支范围、审批权限、报销程序等。

3.2 行政单位应实行现金日记账制度,及时、准确记录现金收支情况。

3.3 行政单位应加强现金安全管理,确保现金安全。

3.4 行政单位应定期对现金收支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现金审批权限4.1 行政单位应明确现金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4.2 以下现金支出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批:(1)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支出;(2)特殊情况下,单位负责人认为需要审批的其他支出。

4.3 以下现金支出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1)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支出;(2)重大支出项目。

五、现金报销程序5.1 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报销制度,明确报销程序、报销时限等。

5.2 报销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有效发票或收据;(2)支出审批单;(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3 报销人应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报销申请,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销。

5.4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现金报销的审核,确保报销合规、合理。

六、监督检查6.1 行政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现金管理相关资料。

6.2 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财政部单位现金管理制度

财政部单位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单位现金管理,规范现金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财政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财政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现金管理。

第三条单位现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确保现金收支合法、合规。

(二)集中管理:实行现金收支集中管理,确保现金收支透明、规范。

(三)节约使用:合理使用现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

(四)安全保障:加强现金安全管理,确保现金安全无虞。

第二章现金收支管理第四条单位现金收支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现金收支应当实行日清月结,确保现金账目准确无误。

(二)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坐支、挪用。

(三)单位现金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审批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标准。

(四)单位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的款项。

第五条单位现金收支的审批程序:(一)小额现金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财务部门备案。

(二)一般现金支出: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大额现金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单位现金收支的记账要求:(一)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登记现金收入日记账。

(二)现金支出应当及时登记现金支出日记账。

(三)日记账应当定期与总账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第三章现金库存管理第七条单位现金库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合理确定现金库存限额。

(二)单位现金库存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单位应当定期对现金库存进行盘点,确保现金库存安全。

第八条单位现金库存的盘点程序:(一)财务部门负责组织现金库存盘点。

(二)盘点人员应当认真核对现金库存与账面记录是否相符。

(三)盘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四章现金安全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安全管理,确保现金安全无虞。

(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现金安全责任。

2022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2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2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2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规范企业的现金管理,防范在现金管理中出现舞弊、腐败等行为,确保企业的现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现金限额管理、库存现金管理以及盘点监督管理。

第3条现金管理原则1.企业的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负责。

2.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现金凭证的填制及稽核工作。

第2章现金限额管理第4条企业按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5条企业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6条财务部要结合本企业的现金结算量以及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

第7条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2~3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主办银行核定。

第8条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出纳必须严格遵守。

如果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承担赔偿责任。

第9条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会计人员、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由主办银行重新核定。

第10条库存的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3章现金保管第11条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

出纳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会计人员担任。

连续担任出纳岗位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12条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由出纳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企业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银行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可以对相关企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冻结单位现金支付。

第13条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8〕22号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8〕22号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更好适应地方财政库款管理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地方财政库款考核通报频次从2018年起,地方财政库款考核由按月通报调整为按季通报。

财政部继续按月对《关于调整完善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排名办法的通知》(财办库〔2017〕110号)中设定的5项指标,分地区考核计分,但不再按月通报;于季初月份对上一季度3个月的月度考核指标值,按照3:3:4的比例,换算为季度指标值,计算出季度考核得分及排名,向省级财政部门通报。

月度相关指标考核情况作为《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财预〔2018〕4号)中“国库库款管理工作”部分的考核计分依据。

二、关于地方财政库款月报编报内容和时限从2018年1月起,各地方财政部门按月编报《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地方财政专户资金情况月报》《地方财政暂存款项与暂付款项构成情况统计表》;原《地方财政库款情况考核表》不再报送,相关信息内容整合到《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中(报表格式见附件)。

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省本级及所属各市县上述库款月报表报财政部,报送时限为每月前6个工作日内。

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报送信息的审核职责,督促指导市县财政部门扎实做好报表编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信息真实、格式规范、报送及时。

财政部对报表报送不及时、数据信息存在缺失和差错的地区,将按每例0.5分累加扣减其季度库款考核综合得分。

三、关于地方库款运行情况分析和报送时限各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经济财政运行和库款监测统计等情况,继续加强库款运行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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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财政部现金管理: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并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库现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从易到难、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

在国库现金管理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主要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操作规划,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测货币市场情况,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具体操作。

第六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明确相关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包括季度、月度例会制度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进行必要的沟通。

财政部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含1年)以内。

第八条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操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系统”,面向国债承销团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商业银行总行公开招标进行。

第九条每期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前,财政部依据月度例会拟定的计划,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操作指令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款期限等要素。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日的三个工作日前,按照财政部操作指令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条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结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向社会公布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招标结果,包括总投标金额、中标利率、实际存款额等。

第十一条为保证中央国库现金安全,国库现金管理存款银行(以下简称存款银行)在接受国库存款时,必须以可流通国债现券作为质押,质押国债的面值数额为存款金额的120%。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债券市场的变化情况调整质押比例。

第十二条财政部依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结果,向中国人民银行开具“中央预算拨款电汇凭证”,该凭证为划款指令。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次一工作日,在足额冻结存款银行用于质押的国债后,根据划款指令向存款银行划拨资金。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向存款银行划拨资金后,负责向财政部提供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十四条在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定期监测存款银行质押国债的市值变化,督促存款银行确保质押足额。

第十五条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到期后,存款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息划入中央总金库,款项入库时,存款证明自动失效,同时,存款银行质押的国债相应解冻。

存款银行未将到期定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中央总金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催缴差额本息款项的同时,对存款银行收取罚息。

第十六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存款银行签定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年度主协议,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

财政部现金管理:买回国债操作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买回国债,是指财政部利用国库现金从国债市场买回未到期的可流通国债并予以注销或持有到期的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买回国债操作由财政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公开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在招标现场观察。

第二十条每期买回国债招标,财政部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买回国债的期限、品种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买回国债招标结束当日,财政部向社会公布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招标结果,包括总投标额、买回国债价格、实际买回额等。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依据买回国债招标结果,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对买回国债的冻结成功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开具“中央预算拨款电汇凭证”,该凭证为划款指令。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次一工作日,根据划款指令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支付买回国债资金。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在中央国债公司设立乙类债券账户,用于记录买回国债的债权。

财政部交付买回国债资金后,即拥有买回国债的债权,并根据需要注销或继续持有买回国债。

第二十四条买回国债操作应按照品种结构合理、规模适当的原则进行,以有利于国债市场稳定发展。

财政部现金管理: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市场机构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在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存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劝退、直至解除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关系。

(一)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二)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足额的质押国债;(四)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国库;(五)其它妨害国库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买回国债操作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以下行为,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劝退、直至解除记账式国债承销协议关系:(一)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二)及(五)款行为;(二)不能按时足额向财政部交付卖出的国债额度。

财政部现金管理:附则第二十八条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的市场机构须在财政部预留印鉴。

第二十九条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涉及的账务处理,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国债回购、逆回购等其它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一页更多“财政现金管理办法”现金开支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

国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只能在下列范围内开支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等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潢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医疗费、法律服务费、咨询黄、各种演出与表演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费、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及其他劳务费用等等。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费等。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等的价款。

(6)单位预借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按照规定,结算起点为1OOO元,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

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

对于这类支出,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子以支付现金。

除上述第(5)(6)两项外,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OOO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确需金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2.需要使用现金和禁止使用现金的情况(1)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用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2)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货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3)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

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4)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尸发放的贷款,应以转账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5)开户单位购置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能使用现金。

3.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

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开户单位由于生产的发展和业务的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可以随时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再行调整。

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永久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库存现金限额的具体核定程序为:(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2)由开户单位根据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填报“库存现金限额申清批准书”表。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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