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他人微信账户资金,如何能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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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立案标准和量刑

侵占罪立案标准和量刑

侵占罪立案标准和量刑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
罪行为。

那么,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构成侵占罪的客观条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物;二是构成侵占罪的主观条件,即有故意,即主观上明知是他人的财物,而侵占为己有;三是侵占罪的客观结果,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完成。

只有在以上三个方面都符合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侵占罪,才能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侵占罪的量刑主要是根据犯罪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如果侵占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那么量刑就会比较重。

相反,如果侵占数额较小,情节较轻,对社会危害较小,那么量刑就会比较轻。

此外,如果犯罪人能够自愿退赔所侵占的财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刑事责任。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立案和量刑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其辩护权利,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合法。

同时,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科学、公正地确定立案标准和量刑幅度,做到罪有应得,刑罚相当。

总的来说,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是根据犯罪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来确定的,同时也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在处理侵占罪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涉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涉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涉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如何定罪量刑一、典型案件归纳及类案特点概述1. 典型案例分析及介绍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复杂多样性导致侵财犯罪行为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根据涉案资金的来源及行为手段的差异,大致可以将案件细分为五类。

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内余额:被告人刘某某趁同住该处的远亲被害人夏某不备,将夏使用的手机电话卡窃走。

后利用该电话卡将夏支付宝账号的密码重置,将该支付宝账号内的余额以转账、向他人付款等方式支取花用,共计2.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被告人王某某借用被害人杜某某的手机后,趁被害人不注意,采用短信验证获取支付密码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法,分两次将被害人手机支付宝账号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内的人民币转账至被告人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共窃得人民币28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有观点认为此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侵犯第三方支付所关联信贷资金:王某在途经被害人段某某房间时见房内无人,遂操作段某某留在房内的手机上的支付宝软件,通过支付宝账户的“蚂蚁借呗”功能,假冒段某某名义申请个人消费贷款5000元,并随后转账至自己冒名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使用。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贷款诈骗罪,也有观点认为此案构成合同诈骗罪。

侵犯第三方支付所关联理财产品:被告人田某借用同事韩某某的移动电话机,利用该移动电话机号码绑定了韩某某余额宝账户的功能,通过找回密码的方式获取韩某某余额宝的密码,先后五次将韩某某的余额宝账户内及绑定的平安银行卡内的钱款转入其本人账户,合计人民币74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有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

注册第三方支付账号并绑定银行卡非法取财:被告人赵某某在事先已骗得范某农业银行卡相关信息及身份证号的情况下,以借用范手机的名义,操作使用范的手机将其微信账号和上述农业银行卡绑定,还在其自己的手机上注册了以范为名的支付宝账户并绑定该农业银行卡,后分别将范上述农业银行卡内11000元转入范的支付宝账户及微信钱包内,再将上述钱款转至其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及微信钱包内。

冒领他人财物的法律规定(3篇)

冒领他人财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冒领他人财物,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占有、使用、处分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法律对冒领他人财物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详细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法律知识。

一、冒领他人财物的法律概念冒领他人财物,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占有、使用、处分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包括直接占有,也包括间接占有;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冒领他人财物属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犯罪的范畴。

二、冒领他人财物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条: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二)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倒卖文物,倒卖或者非法收购国家禁止经营的物品的;(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五)伪造、变造、倒卖伪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六)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变造他人身份证明文件的;(七)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的;(八)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九)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十)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侵犯财产罪立案标准

侵犯财产罪立案标准

侵犯财产罪⽴案标准
1、盗窃罪,数额较⼤为⼀千元以上;数额巨⼤为⼀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为六万元以上。

2、诈骗罪,数额较⼤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为⼆⼗万元以上。

3、抢夺罪,数额较⼤为⼀千元以上;数额巨⼤为⼀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为六万元以上。

4、聚众哄抢罪,数额较⼤为⼆千元以上;数额巨⼤为⼆万元以上。

5、侵占罪,数额较⼤为⼀万元以上;数额巨⼤为⼗万元以上。

6、敲诈勒索罪,数额较⼤为⼆千元以上;数额巨⼤为⼆万元以上。

7、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为五万元以上。

8、抢劫罪,数额巨⼤为⼀万元以上。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挪用资金罪是指利用职务、职权或工作之便,将应当用于单位或个人的钱物挪作他用,或者将自己持有的单位或个人的钱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对于单位和个人都有深远的影响,往往会引发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处罚和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涉案金额涉案金额是判断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的重要指标之一。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5万元以下的属于不起诉范围内;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可以提起公诉,并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情形,则应提起公诉,并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以上的情形,则应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并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同时,对于挪用资金罪的立案,不能仅仅以涉案金额来判断,还要综合考虑其他重要因素,如挪用时期、数量,转化方式等等。

二、挪用时期挪用时期也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指标之一。

如果挪用时间较短,涉案金额较少,可能被认为是犯罪中的轻型情节,判决的刑期也会相应减轻。

但如果挪用时间较长,而且还多次挪用,那么将视为犯罪中的严重情节,可以被定为重型罪行,判决可能更加严重。

三、挪用数量如果挪用的数量较少,不对单位或个人造成过大的损失,那么判透可能较轻。

但如果数量较多,或者挪用的是重要的资金或资产,对单位或个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后果,那么将判决的判决可能会更严重。

四、转化方式挪用资金的转化方式不同,其触犯的罪行也会有所不同。

如获取个人用途的借款后,以公司名义支付个人支出等,都是挪用资金罪的行为。

如果挪用资金的转化方式比较复杂,追查和定罪也会比较困难,同时也会更为严重。

综上所述,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十分严格的。

除了考虑挪用的金额、时间、数量和转化方式等因素外,还要注意因该罪行对于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如果挪用行为给人造成的损失不能弥补,那么一般情况下最少也要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更有可能被定为重型罪行,面临更严重的处罚。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首先,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指挪用的资金数额。

根据我国
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情形。

也就是说,只有当挪用的资金数额达到或者超过十万元,才能
构成挪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

其次,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挪用的对象。

挪用资金罪
是指挪用单位或者集体的资金,因此挪用的对象必须是单位或者集
体的资金。

如果挪用的是个人的资金,则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不能
依法立案。

再次,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挪用的手段。

挪用资金罪
是指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单位或者集体的资金。

也就是说,挪用资金必须是通过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来
实施的,只有符合这一条件,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

最后,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挪用的目的。

挪用资金罪
是指为了非法占有而挪用单位或者集体的资金,因此挪用的目的必
须是非法占有。

只有当挪用资金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才能构成
挪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

总之,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挪用的资金数额、挪用的对象、挪用的手段和挪用的目的。

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

希望广大单位和集体能够加强资金管理,严格监督使用,防范挪用资金罪的发生,维护单位和集体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首先,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
数额巨大,二是情节严重。

具体来说,数额巨大是指挪用的资金数
额较大,一般要求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是指挪用行为
造成了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只有当挪用资金的数额
巨大且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
责任。

其次,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相关的证据要求。

在立
案过程中,需要充分收集和确凿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银
行流水、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以证明被告人的挪用行为确实存在,挪用的资金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下,才
能依法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判。

除了数额巨大和情节严重的要求,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还需
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动机。

主观故意是指被告人明知自
己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但仍然故意实施挪用行为;行为动机是
指被告人为了个人私利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实施挪用行为。


有在被告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和不良的行为动机时,才能构成挪
用资金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严格的,需要同时考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证据确凿、主观故意和行为动机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只有当这些要求都得到满足时,才能依法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和审判。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审理,维护社会的法律和秩序。

民事欺诈罪的立案标准量刑依据

民事欺诈罪的立案标准量刑依据

民事欺诈罪的立案标准量刑依据立案标准民事欺诈罪是指以虚假、隐瞒、承诺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一个涉嫌民事欺诈罪的案件,其常见的立案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构成犯罪的行为特征。

在民事欺诈罪中,行为要件包括虚假、隐瞒、承诺等手段,以骗取他人财物或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

虚假是指对事实做出不真实的陈述;隐瞒是指对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做出不予说明;承诺是指当事人为达到欺诈目的而做出的不实承诺。

二、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情节。

在民事欺诈罪中,主观要件主要是犯罪人以虚假信息或未披露重要信息的方式欺诈他人,获取不当利益。

三、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实现需要具备的客观条件,包括相关的财物和权益。

在民事欺诈罪中,客观要件是指犯罪人骗取了他人财物或者获取了不法利益。

四、数额标准在民事欺诈罪中,数额标准是指骗取的财物或者获取的不法利益的具体金额。

不同地区对数额标准的界定是不一样的,但一般都比较严格,例如在一些地区,民事欺诈罪的数额标准一般被定为5000元以上。

量刑依据对于已立案的民事欺诈罪案件,其量刑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情节犯罪情节是判断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主要依据。

在民事欺诈罪中,犯罪情节可以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等级。

具体而言,轻微情节为骗取财物或不当利益数额在5000元以下;一般情节为骗取财物或不当利益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但不超过20万元;严重情节为骗取财物或不当利益数额超过20万元。

二、造成的后果造成的后果是对判决结果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在民事欺诈罪中,造成的后果不仅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包括可能带来的社会经济危害等。

三、自首情节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追诉前自动投案,并同意接受法律制裁。

在民事欺诈罪中,自首可以视为减轻量刑因素之一。

四、认罪态度认罪态度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予以自首,并在庭审中实事求是地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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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 1.盗窃他人银行卡后将卡绑定手机微信平台,转账获取卡内资金的,构成盗窃罪——陈嘉莹盗窃案 案例要旨: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行为人利用事先掌握的他人身份信息及手机验证码,在自己的手机微信平台绑定该他人的银行卡,进而获取卡内资金的行为,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案号:(2017)沪0109刑初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5月4日第6版 2.擅自使用他人手机,利用知晓的微信支付密码,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单海员盗窃案 案例要旨:微信钱包不是信用卡,微信钱包绑定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密码等信息不属于刑法中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人擅自使用他人手机,利用知晓的微信支付密码,通过微信转账将他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占为己有,构成盗窃罪。 案号:(2016)苏0583刑初632号 文档 审理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9月8日第6版 3.行为人盗窃手机后又利用手机网银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以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王某盗窃、信用卡诈骗案 案例要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其不包括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使用的情形。盗窃他人手机后又试出密码,利用手机网银网络客户端进行消费等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只要系以手机绑定的信用卡为媒介的,即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审理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来源:重庆案例指导与参考 2016年第3期 【法院评析】 1.使用网银消费的行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 信用卡作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载体,以记载的信息资料为区分标识。信用卡的信息资料也是持卡人财产安全的保障。文档 在以信用卡为媒介的犯罪中,起实质作用的系信用卡信息资料,信用卡不过是物质载体。随着网络的发达,无卡交易愈发普及,利用信用卡信息资料侵犯财产的现象愈发突出。 手机网银是信用卡信息资料广泛运用的典型例证。手机网银不存在信用卡这一物质载体,以其存储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即可侵犯财产所有权。盗窃手机后,再通过手机网银消费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网络终端使用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 2.盗窃手机后又使用网银消费的系实质数罪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现代化的标志,是刑事法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构成要件作为犯罪类型化标尺,理应成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根据构成要件标准,凡是数个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均系数罪。至于是否实施数罪并罚,则是不同问题。 盗窃手机后,再利用手机网银消费的行为系实质数罪。首先,实施了数个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即盗窃行为与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其次,分别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盗窃数额较大的,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文档 的,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盗窃金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冒用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而,该情形系实质数罪,但能否数罪并罚则需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系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则只能以盗窃罪一罪论处。如果盗窃行为与信用卡诈骗行为符合牵连犯特征,择一重罪处罚。除此之外,因利用网银侵财的行为,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故应数罪并罚。本案中,被告人在盗窃手机后,发现手机银行客户端绑定有银行卡,遂予以冒用。该情形不符合牵连犯特征,故应当以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实施并罚。 4.以欺骗的方式非法获取被害人借记卡信息资料后,通过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其钱款转出并占为己有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杨涛信用卡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欺骗的方式非法获取被害人借记卡信息资料后,通过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将被害人钱款转出并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23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5年1月1日第6版 文档 5.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李某信用卡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擅自重置他人支付宝密码,利用他人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关系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的,属于“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使用”的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08月11日07版 【法院评析】 将支付宝账户与银行卡进行关联即绑定,并开通快捷支付,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而无需输入银行卡密码,即可通过支付宝将银行卡内的资金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因此,未经许可重置他人支付宝密码,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支付宝密码的,就可直接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可以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这种行为,貌似窃取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就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但其行为实质是行为人窃取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之后,还需要冒用持卡人文档 身份向相关银行发出支付指令,银行在接到指令后,错误地认为系持卡人发出指令而予以同意支付。显然,以上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以无磁交易方式实施的诈骗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而且还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与仅仅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盗窃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实务观点 秘密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行为的定性 关于直接秘密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行为的定性,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盗窃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的适用上。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理由是:除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特别规定的冒用他人身份在ATM机上使用信用卡的情形外,其他的智能机器、智能程序不能当然认为可以作为被骗的对象。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理由是:根据支付宝的运作流程,支付宝之所以将账户资金转账到行为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是基于之前支付宝公司与支付宝用户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只要用户输入正确的用户名文档 和密码,支付宝公司就有义务按照操作指示将账户资金用于支付或转账,支付宝公司按指示转账是正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如果支付宝公司为用户代管的资金因安全问题而被窃,用户的损失应由支付宝公司承担。 例如,行为人在未获取用户密码的情况下,利用黑客手段突破了支付宝公司的安全防护,将用户余额资金转出,这一犯罪的被害人就是支付宝公司,支付宝公司应承担用户的损失。但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转出的行为已经得到支付宝公司的审核和认可,那么支付宝公司的资金就并非被盗,行为人的行为也就不能构成盗窃罪。也就是说,行为人以输入正确的支付宝账户名和密码,虚构其是支付宝用户本人或者获得授权的事实,使支付宝公司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这一错误认识主动交付财物。该行为方式无疑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理应以诈骗罪认定。 对此,笔者赞同上述第一种意见,亦即对直接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认定。理由主要包括两点。其一,从行为的实质来看,秘密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行为的实质是以秘密方式获取他人支付宝账户和密码,进而控制支付宝账户,非法占有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理应以文档 盗窃罪认定。其二,因支付宝无法成为被诈骗的对象,该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关于支付宝能否成为被诈骗对象,这与包括ATM机、计算机等在内的智能机器能否成为被骗对象的问题相类似。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观点不一。对此,笔者认为,尽管我国刑法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ATM机等机器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的被骗对象,但由于上述规定属于法律拟制性规定,因而不能当然推断出所有机器均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被骗对象的结论。无论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还是根据一般人对诈骗犯罪对象的理解,目前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都不能成为诈骗犯罪的对象。且从技术层面来分析,支付宝账户程序运行的根本在于保障转账、消费等使用功能,在防止黑客侵入、服务器损坏等安全隐患的同时,确保账户安全、支付安全的关键、使平台确信是本人或者他人得到授权使用的凭证就是通过账户、密码的验证,支付宝平台不可能进行现实的人身或者其他验证,只能根据通过验证的指令进行支付,不会陷入所谓的错误认识。 据此,支付宝平台不能被骗,表明支付宝平台背后的支付宝公司也无法被骗。值得一提的是,还有观点认为,此行为可用三角诈骗理论认定。但这一论断能否成立,其实质还在于支付宝能否被骗,在支付宝与支付宝公司不能被骗已经证成文档 的情况下,三角诈骗自然不能成立。 秘密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行为的定性,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两个罪名的适用上。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定性为盗窃罪。理由是:被害人在将支付宝账户与银行卡关联绑定之时,已经完成了授权协议,只要支付宝发出支付指令,银行卡就根据授权协议执行指令。所以行为人虽然控制的是支付宝账户与密码,但由于被害人事先的关联授权行为,实质上可以占有和使用支付宝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且因为关联授权是被害人事先自愿完成,并非由行为人擅自进行关联授权,行为人也没有直接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并没有妨害银行卡的管理秩序;支付宝、银行是在审核认证支付宝账户、密码之后,遵循关联授权协议和指令予以执行,不存在被骗的情况,因此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应以盗窃罪来认定。该观点的实质是认为,在支付宝账户与银行卡完成关联绑定之后,银行卡就是支付宝账户的“金库”,行为人以支付宝账户密码、关联协议为依据,秘密占有和使用银行卡内的资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笔者赞同第二种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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